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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创业企业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7-12-20 所属栏目:杂文评论

一 : 创业企业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何德文(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hedewen@sunlandlaw.com)

【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项制度的推进与实施将有利于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提高资本利用自由与效率、降低出资法律风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内容包括:(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包括取消各类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2)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3)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4)通过信息公示与共享,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5)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上述改革内容,媒体称之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它实际上包含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与公司登记制度两方面的内容。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中央政府“降低准入门槛”与“宽进严管”两大监管原则。

一 对创业企业的支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登记制度改革的报道多处提到“创业”,“创新”,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中央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创业的姿态。具体而言,本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创业企业有如下积极意义:

1. 降低创业准入门槛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创业者创业面临很高的准入门槛,包括(1)公司设立时须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2)严格的资本实缴要求,包括股东首期出资到位与剩余出资到位都设有时间要求。如果本次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可以实现取消各类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出资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些有利于创业者灵活安排出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创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前提条件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换言之,如果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地注册资本与出资时间有要求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实际上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与出资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此,只有在现行公司法修改后,创业企业才可以实际享受这些待遇。

2. 提高资本利用自由与效率

在现行公司法下,创业企业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须符合严格的出资时间安排,资本出资到位后还要符合“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原则。创业企业对资金利用的自由与效率都大打折扣。如果前述限制被取消,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商业需要安排出资金额与出资时间,有利于提高资本利用自由与效率。

3. 降低出资法律风险

在现行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与严格出资时间的双重夹击下,创业企业为了满则要求,经常通过验资中介结构垫资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因此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最低注册资本与严格出资时间的要求,创业者可以灵活安排出资数额与出资时间,这会极大降低创业者的出资风险。

很多人担心,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与严格出资时间要求会导致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加大交易风险。立法者此前之所以设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并要求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初衷是基于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缺陷,想借此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是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初始投资额,是个变量,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注册资本相比,公司的实际资产、经营业绩与发展前景更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在旧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下,企业为了满足出资要求,需要垫资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反而容易导致大量皮包公司出现。

二 立法建议

与传统模式相比,创业投资模式是典型的“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模式。它可以实现让资本与人力各擅所长,充分发挥资本与人力这两种生产要素的优势。在创业投资模式下,公司的创始人与投资人身份地位存在下述差异:(1)在出资方式与出资数额上,投资人主要以真金白银出资,且公司的主要甚至全部启动资金均由投资人提供,创始人股东主要以对公司的服务承诺出资,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货币出资;(2)在出资进度上,投资人的出资通常一次性全部到位,创始人股东的服务承诺是逐步投入到位的;(3)投资人虽然出大钱,但拿的是小头,是公司的小股东,且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创始人股东虽然出的是小钱,但拿的是大头,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操盘手与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目前提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确实降低了创业成本,提高了资本利用自由与效率,并降低了出资风险。但是,为了更好地鼓励、支持创新与创业,我们期待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一些更为基础、也更为重要的方面进行改革。基于创业投资模式的前述特点,我们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登记制度有如下立法建议:

1. 公司章程备案:赋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

对创业者与投资人而言,创业投资模式整体而言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公允性。但是,如前所述,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创业者与投资人在出资方式与出资数额、出资进度与对公司的控制力方面并不对等。为了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创业投资模式下通常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比如,投资人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创始股东股票的兑现与离职时的股票回购制度。这些制度安排都有其正常合理的商业考虑,也通常被交易方所接受。比如,如果没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制,公司可以通过发新股将投资人的股权一夜之间人间蒸发(股权摊薄)。如果没有创始股东的股权兑现机制,创始股东可以创业刚满半个月就拍屁股离职走人,但他的股权一丁点都不能少。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工商局都强制推广使用它的公司章程模板,并简单、生硬、粗暴地越权替交易方去决定哪些商业安排可以被写进公司章程。前述在创业投资模式下常见的制度安排通常都会被拒绝写进公司章程。为了让真实的商业安排得到执行,大家通常采用各种变通规避方法。但是,这些变通规避措施一方面加大了各方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交易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工商局对公司章程只做形式审查。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国家工商登记机关应该给交易方更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2. 减少实施员工股票期权的限制

为了让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绑定,激励员工参与创业,创业企业通常会实行员工股票激励制度,甚至有的企业全员持股。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框架下,创业企业实施员工股票激励计划面临如下难题:(1)有限责任公司只有“股权”,没有“股票”,这给计算发放给员工的激励股票数量带来极大不便;(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股份公司不能超过200,因此激励对象人数受限;(3)公司没有授权股本制,无法预留股票实施股权激励。

3. 减少股权转让程序的限制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股东常见的商业交易。但是,工商登记部门经常给股东转让股权额外设定了程序条件。比如,上海注册登记的公司股东转股,当地工商部门要求公司所有股东必须到现场签署工商登记文件。比如,北京注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股,必须经过税务申报。即便公司实际亏损,税务部门也经常不接受股东低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出资额对外转让股权。

国家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资本制度的竞争。基于创业投资模式对创新创业的巨大支持,愿我国的《公司法》与时俱进,新桃换旧符,为创业投资模式这个社会发展的新型发动机 ,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促进我国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以下为黑马记者的补充:

汇法网如何做企业、个人的征信业务?

相比于律师的谨慎乐观,国内的创业者如汇法网等则相信这次改革会带来一波对小微企业,创业者个人信用调查的需求。这些创业者认为通过数据积累和赚取分析的手段,来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业务将大有可为,并有望解决市场交易双方调查对方信用记录的问题。

汇法模式的由来

汇法网创始人高强博士,原为图书电商网站蔚蓝网创始人,在成功地完成第一次创业后,带领其创业团队,结合自己的技术能力,创立了汇法网。该网站目前拥有中国最大的判决书库。凭借着对判决书库的经营和背后数据的累积,以及已经形成的律师上传信息的习惯,网站得以借助这些数据开展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

征信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市场经济时代,生产资料要被充分利用,因而不同资源的持有者会不断在现行体制下,依托资源进行各种组合,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源的变现和发展。然而,受制于信息的不对称和长期以来个人信誉、企业信誉信息的缺位,国内并没有一个能够统筹全国企业信息的平台或者网站出现,市场经济中的个体和企业人士,无法通过现行的渠道,得到更加完整和详细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因此,谁能搞出一个模式,谁就跨进了这个蓝海。

汇法怎么做?

第一、海量收集征信有关的信息,建立庞大的企业、个人信誉数据库。为了实现这一点,汇法网做了这样一些尝试。首先,建立和完善网站与网站使用者的正联系,让信息的收集和集合众包化。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建立和律师推广、律师榜单平排名绑定的判决书上传制度来鼓励广大的拥有海量判决书的律师们,按照网站规则上传判决书,7500位律师不断上传。其次,通过技术抓取手段(该公司将该技术称为“铁线虫“技术),每天监控8000多家指定站点,自动抓取网站需要的重要信息。目前每天新增超过20000个当事人司法信息。这些司法信息变相告诉了查询者,某某企业或某某个人因为某件事情如欠债不还而被起诉。

第二,量身定制,管理创新,让用户能够以普通人的身份个性化使用这些信用信息。目前大批银行正与汇法网合作该项目(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以与银行业合作为例。具体来说分为这样几步。首先,可以集成到银行贷款风控系统。其次, 通过接口调用自动返回当事人不良信息记录,这使得使用该项服务的企业,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客户端,直接可以通过客户端进行云端数据的调用和分析。其三,协助银行生成报表和表单,规范贷款流程管理形成数据分析团队,让用户能够获取数据信息。总之,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自由改进自己的服务和客户端的服务功能。

这次随着国内对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交易双方的风险意识将会进一步增强,而针对个人、小微企业的信用调查服务则有望突破,而汇法网正在为此努力中。

二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www.61k.com]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2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们也注意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以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扩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 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三、兼顾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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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www.61k.com)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www.61k.com)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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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www.61k.com)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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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www.61k.com]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www.61k.com]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61k.co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名 称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商业银行 3 外资银行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 信托公司 6 财务公司 7 金融租赁公司 8 汽车金融公司 9 消费金融公司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10 货币经纪公司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12 贷款公司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15 证券公司 16 期货公司 17 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险公司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 外资保险公司 21 直销企业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24 劳务派遣企业 25 典当行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 小额贷款公司

四 : 一本自制小册

桌子边总放着的是一本自制的小册子,里面是喜欢的几篇文章,并给它取了个名字——大地的声音。这有点像梭罗把湖比喻成“大地的眼睛”的翻版,但我却依然厚着脸皮喜欢着它。

“一个湖是风景中最美、最有表情的姿容,它是大地的眼睛,望着它的人可以测出他自己的天性的深浅(梭罗《瓦尔登湖——湖》)。”望着湖可以测出我自己的天性的深浅,而看这些世间最美的文章,我便觉得所有的烦恼、所有的埋怨和所有的悲情都是应该立刻扔下的。我拥有的还有这么多,我要做的也还有这么多。

并不完全是考研的原因,或许更多的是对漫漫前路的凄惶。朱自清曾感叹:“八千多个日子已经从我手中溜去,像针尖上一滴水地在大海里,我的日子滴在时间的流里,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默默里算着,八千多个日子也已经从我手中滑过,我也总觉得指间连游丝般的痕迹也不曾留下。更可怕和更可悲的是,二十二年来,脑子里却一丁点儿东西也不曾存下,除了那几缕乱七八糟的空想。而这些,是容不得多想的,想得越多,倒越慌乱越绝望了,可偏偏我改不掉这胡思乱想的臭习惯,我得自救,得挣扎,不能就这么轻易地沉沦了。读书,也许是目前我所找到的最好的自救方法。有时,一篇好的文章便让我为自己的低落情绪惭愧不已。

左拉的《铁匠》是这本小册的封面。哪怕是读过了无数遍,只要一经拿起便只有读完才能放下。在看《铁匠》之前,自己也曾有过写篇关于铁匠的小文,甚至已经拟好提纲了。可看到《铁匠》,顿时已经没有了写下去的念头。说是自惭形秽,却又有说不出的激动。铁匠劳动时的姿态是最优美的姿态,他们是最美的英雄,他们向我的血液里注入了铁质。是的,劳动才是光荣的,任何理由的懒惰都是可耻,我不要做可耻的人。

我最喜欢三毛的文章并不是《简单》,可我却把它附在了《铁匠》的后面。我有一个朋友,我总说她性格上和三毛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有活力,勇敢,大胆,她的行为总是让人意想不到,而她自己却不以为然。再说《简单》,也许很多人都喜欢这句“不求深刻,只求简单”,我却被这句话一直困惑着。我总想,不求深刻是因为不愿负担,而现实里我们又怎能不去负担那些理应承担的东西呢?正如我和朋友常玩笑说:“好男儿本该是去最艰苦的地方流血流泪。”安逸是会害死人的。而矛盾的是,并非所有人都会和你一样,毕竟你只代表你自己的思想,可能也被一些人称作空想。这样,你便又只是孤军深入了。可你毕竟不是救世主,你拯救不了世界。那么你是否应该拯救你自己?困惑。

亲情一直是我喜欢的主题之一。我知道,不管我身在何方,身后总会有家人支持着我。而他们,也是我不断前行的动力。胡适先生在《我的母亲》里说:“如果我学得了一丝一毫的好脾气,如果我学得了一点点待人接物的和气,如果我能宽恕人,体谅人——我都得感谢我的慈母。”胡适先生的《我的母亲》写得极为平和,但却把母亲对我点点滴滴的言传身教体现得淋漓尽致。并不是所有的母亲都是慈母,但我相信,天下母亲一颗心,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希望我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史铁生笔下的亲情总是催人泪下。喜欢铁生并不仅是敬佩他顽强的意志,更因为他对母亲的怀念。《我与地坛》曾经是每读必哭,现在却有很久不读了。小册里选了两篇较短的《合欢树》和《秋天的怀念》,铁生的文字,朴实里充满真情,平凡里透着伟大。年少残疾,曾一味把心中的怨气撒给亲人,母亲却从未抱怨,反而一直安慰着。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三十岁时,我第一篇小说发表了,母亲却已不在人世,过了几年,我的另一篇小说又侥幸获奖,母亲已离开我整整七年了。”铁生是不幸的,在最好的年龄里却遭遇了双腿残疾;铁生是幸运的,一生中有那么多爱他关心他的人,母亲,妹妹,希米,还有陈建功、王安忆这些当他为亲兄弟的朋友。铁生,希望你在天国和母亲过得幸福。

刘志成的《待葬的姑娘》一度让我震撼,让我悲愤。我们会遇见很多很多震撼和悲愤的事,而并不是每次都能做些什么。有时候,看见了,却只能是看见了,透着无奈。最痛苦的就是无奈,正如作者所说,“痛苦是不能转嫁的,如果能,这时候我愿意替代” 。可毕竟痛苦是不能转嫁的,我们还是得无奈。有时候,我期待一场轰然的爆炸,然后炸出一个暂新的世界。可这,或许也是不现实的。

最后是梭罗的《孤独》和《湖》,就不再写下去了。

总之,每当心情低落,看这些文章,至少让我知道我还拥有很多,我还要做很多,我还有存在的意义,便豁然开朗了。

五 : 专家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www.61k.com]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规定了注册资本实缴制。经过10余年的践行,1993年《公司法》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不合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势在必行。2005年我国《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的修正。它不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也改革了注册资本的缴纳制,由一次性足额实缴改为分期缴纳。但2005年《公司法》依然维持了公司资本的法定限制,政府干预因素依然很强,设立公司依然很困难,企业自主权依然受到很大约束,市场机制依然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受限,遏制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向纵深推进。实际上,理论界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一些地方(如深圳、珠海)实施了改革试验。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明令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而定;将公司年度检验制改为年度报告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这些措施是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并获得了迅速的立法响应。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对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企业设立难的困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与创业机会。

二、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与交易安全保障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法律为公司资本设定的一道底线,它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立法者期望通过这一底线设置为公司清偿能力提供担保。但这一期望不仅未能有效实现,而且使得许多弱小投资者无法利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开展商业活动。譬如,对于设立一家普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无论是1993年《公司法》要求的1000万元的最低资本金,还是2005年《公司法》要求的500万元的最低资本金,都超过了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又如,2005年《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本是为了更加方便地满足弱小投资者的需求,但却规定了10万元的最低资本金,违背了法律承认一人公司的真义。

废除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地体现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总额或者股本总额。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并非不需要注册资本,而是对于设立公司到底需要多少资本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再强行干预。譬如,根据2005年《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似乎很低。但问题的症结在于,它依然受制于法律管制,而不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投资。在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情况下,有人担心容易出现“皮包公司”(如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名义资本”或者出现“一元钱公司”)并引发公司欺诈,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根据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投入的必要启动资金。如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较大,股东或者发起人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也就较大;如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较小,股东或者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资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较小。如果公司设立时暂时无须投入资金,股东或者发起人仅仅为了设立公司而投入名义资本金或者“一元钱”资本金,“白手起家”也无不妥。尤其是对于刚开始创业的弱小群体而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的废除无疑为他们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情感激励。退一步讲,即使有些投资者利用法律提供的这种制度优惠意图从事欺诈活动,也是一个可由市场机制自身解决的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示的,为公众知晓,交易相对人在明知交易对手资本羸弱的情形下自然应当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很显然,法律代替不了当事人,政府无力包揽市场交易。

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公司的清偿能力确实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问题是,传统法律对公司资本这一作用的认识存在一定误解,并夸大了这一作用。公司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意义上是一种静止的概念,它仅仅在法律观念上存在。公司一旦成立,注册资本即转换为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动态的,它将随着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展开而发生变化。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得法,公司资产就会增加;如果公司发生亏损,公司资产就会减少。然而,公司的注册资本却始终保持不变,除非公司再次通过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资本。

公司资产才是公司清偿能力的真正体现。法律应该关注的是公司资产问题,即应关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如何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法律仅仅着眼于公司资本,不仅不能保障公司的清偿能力,反而会增加公司设立负担。公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采取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和交易安全。譬如强化公司治理,在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包括关联交易制度、大股东和实际控人制度、重大资产处置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公司遵守正常的运作和决策程式;股东应当正当行使权利,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当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

应当注意的是,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管制,仅仅针对的是从事普通业务的商事公司而言,并不包括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其他须经特别许可业务的机构,法律并未取消对这类公司或者机构的资本管制。这是因为,这类公司或者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可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可能涉及自然资源统筹调配,可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因而法律必须介入并需要对之施加必要的管制,各国法制概莫如此。

三、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与虚假出资的责任机制

在我国公司法中,实缴制具有特殊的含义,在不同资本制度中其意义也有差别。譬如,根据1993年《公司法》要求,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部股款。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资本缴纳的管制,但依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这体现在它对首期缴纳的数额以及分期缴纳的期限作了限制,而且对一人公司采取一次性足额缴纳。与实缴资本制相对应,旧《公司法》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或者发起人缴纳股款后须经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在公司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由此可见,实缴制与强制验资要求共为一体。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放弃了出资缴纳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意味着股东或者发起人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总额或者股本总额自行认缴或者认购各自的出资或者股份,对于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只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即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是一次性足额缴纳,股东或者发起人就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是分期缴纳,股东或者发起人就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次和数额分期缴纳。由此可见,实缴制与认缴制的根本区别依然在于是否存在法律干预因素。认缴制排除了法律强制干预因素,注册资本如何缴纳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登记机关不再过问出资的缴纳,自然也就无需验资和提交验资证明。

有人担心,在实行认缴制后,登记机关不再过问出资的缴纳,且不要求提交验资证明,是否会纵容虚假出资?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股东或者发起人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实际缴纳。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行为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具有法律意义,如不履行这种承诺,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均可对之主张权利,且不受时效限制。因该种背信行为性质上构成欺诈,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处罚责任。由此可见,出资的缴纳原本就无需登记机关过问,改实缴制为认缴制无非是废除了多余的赘瘤而已。所以说,虚假出资与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实行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虚假出资现象均不可避免。过去二十多年经验表明,在实缴制的情况下虚假出资恰恰非常严重。当事人为了满足设立公司的法定资本要求和登记机关的验资要求,往往与公司或者验资机构串通,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导致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现象屡禁不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制度催生了虚假,正是因为法律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和要求,才导致实践中普遍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现象。资本制度改革后认缴制的实行至少消除了虚假出资的制度性因素,我们相信在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虚假出资现象会大大减少。当然一些投资者的非诚信虚假出资也会发生,但这是市场交易中难以根除的现象。如前所述,只要法律存在着足够的责任制度即可。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投资者滥用认缴制的制度优惠对缴纳期限做出不合理的安排,譬如出现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缴纳期限为一百年等极端情形。废除实缴制的真正含义是为了方便公司设立,在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不过问出资的缴纳,但公司设立后工商机关并未放弃对出资缴纳的监管。根据国务院改革措施要求,过去实行的年检制度已经改为年报制度,公司须经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出资的缴纳情况就是重要的披露内容之一。交易相对人在明知交易对手未按期缴纳出资或者对出资缴纳做出非正常安排的情形下,自然应当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是否与之交易。同时,工商机关可将此类非正常行为识别为经营异常行为,将其与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 “黑名单”,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之于众,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上述认缴制仅适用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旧《公司法》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此外,对于特殊公司或者机构实行实缴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体现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与此实缴制相适应,股东缴纳出资或者发起人缴纳股款后依然应当进行验资并提交验资证明。

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持续监管

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非意味着主管机关放弃对公司的监管,而是不应将之与公司设立登记捆绑在一起。这就需要将主体登记与运营监管加以区分,使之相互分离。在放宽主体登记管制的情况下,强化运营监管,这是一种后登记监管。同时改变传统的政府包揽式监管模式,采用更加符合市场规则的监管方式。

此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工商机关一家之事。对企业和市场而言,应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应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司法部门处理投资纠纷和瑕疵出资等问题的能力和效率,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和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题: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创业企业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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