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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7 所属栏目:专业资料

一 :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印章管理工作,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凭信作用与权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3条 (术语和定义)

(一)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领导印鉴。

(二)部门印章包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各项目组公章。

(三)所属单位印章包括:所属单位公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的印章管理办法,并对公司各部门及单位印章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公司印章、部门印章、所属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和销毁工作。

(三)负责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领导印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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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使用工作。[www.61k.com)

(四)负责公司业务专用章中合同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5条 公司各部门及单位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及单位的用章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及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内设机构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和控制程序

第6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印章的制发,包括印章的标准、刻制、启用做以下规定:

(一)印章的标准

1.公司公章直径为4.2厘米,各部门级单位公司公章直径为4.0厘米,业务专用章、内设机构章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

2.业务专用章可选择椭圆形,最长直径不得超过4.0厘米。

(二)印章的刻制

1.公司公章应在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后,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部派专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到公安局办理刻制手续。

2.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下发、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后,由综合部负责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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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领导印鉴由领导本人授权综合部刻制。[www.61k.com)

4.各部门及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应当由本部门及单位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刻制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综合部经理审批后,由综合部派专人办理刻制手续。

(三)印章的启用

1.公司公章启用应以公司文件下发通知,同时将原公章废止。

2.各部门及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内设机构章的启用,以综合部文件下发通知,同时将原公章废止。

第7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印章的保管事项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的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1)公司公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

(2)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授权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

(3)公司领导印鉴由公司领导本人保管或者授权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

(4)各部门及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内设机构章按业务范围,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2.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存放在具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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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置。[www.61k.com)对于不按规定保管印章并造成损失的,保管者负全部责任。

(2)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出差,应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

(3)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交接明细单》办理印章交接手续,记录存档。

第8条 印章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为充分显示印章的凭信作用与权威性,结合公司实际用印情况,做出以下规定:

(一)印章使用原则

1.印章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公章,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2.专用印章专管、专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使用。

3.遵守审批程序、管理程序,无手续或手续不全不得使用。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纸上用印。

4.所有公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公章借用申请单》,注明所需办理事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经理审批、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或指派专人携带出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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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领导名章使用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领导签字确认。[www.61k.com)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印章

(1)向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及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各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文件或资料。

(2)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要以公司名义对有关企业或相关地方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发出的公函、文件或资料。

(3)以公司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

(4)以公司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颁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

(6)需要利用公司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办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信证明、企业各种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事项、权利义务确认等相关文书。

(7)其他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8)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领导名章,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使用。

2.部门及所属单位印章

(1)各部门及单位公章,按照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及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对外行使权力。

(2)业务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专项职能,用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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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访、培训、人事调配、劳动保险、招投标等专项事务的管理。(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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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设机构章,用于办理内部事务、对外处理答复本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及专项事务,不对外行使权力。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除公司领导及其合法授权人按程序签发的文稿及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的文书,可由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后直接用印外,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用印申请单》。

(2)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相关用印事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公章保管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意见用印,并对用印后的文件复印留存。

(4)公章保管人员将《白音华露天煤业用印申请单》存档备查。

(5)公司领导名章,由领导本人签字确认后用印。

2. 部门及所属单位印章

(1)各部门及单位印章使用参照所在部门的用章管理规定。

(2)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参照《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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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参照财务部的用章管理规定执行。[www.61k.com]

第9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要求对印章的改制、更换、废止等事项做出以下规定:

(一)印章如果遗失或被盗,保管者应立即向公司综合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作废申请单》,并依法公告作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具有显著区别的新印章。

(二)因公司或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所在部门应将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作废申请单》,申请作废。特殊需要留存的,经综合部登记后由所在部门封存。

(三)印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所在部门应将填写《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作废申请单》,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发与原印章相同的新印章,并由所在部门将原印章交公司综合部登记、销毁。

第10条 印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现将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做以下规定:

(一)各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加强印章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印章,或失职造成印章被窃、丢失的保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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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职权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www.61k.com)凡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三)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备查记录。所有盖印必须清晰、端正、规范。

(四)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各类印章权威性及合法权益的义务,发现印章被伪造、变造的情况与信息,应及时向本部门或公司综合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11条 公司党组织印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第14条 本办法支持性文件包括:

(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务院2011年颁发

(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蒙东能源规章制度〔2009〕年第25号

(三)《白音华露天煤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白音华露天煤业规章制度〔2011〕1号

第六章 附件和相关记录

第15条 本办法的附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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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音华露天煤业用印申请单》

(二)《白音华露天煤业公章借用申请单》

(三)《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制发申请单》

(四)《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作废申请单》

附件1:

白音华露天煤业用印申请单

编号:[2012] 号 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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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申请单只使用于公司公章、主管领导名章,此申请单为内部备案使用。(www.61k.com]

附件2:

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借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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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申请单适用于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主管领导名章,此申请单为内部备案使用。[www.61k.com) 附件3:

白音华煤露天煤业印章刻制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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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作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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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白音华露天煤业印章交接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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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交接单一式四份,部门留存一份,档案室留存一份,移交人留存一份,接受人留存一份。(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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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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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 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

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 :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www.61k.com]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商标印刷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www.61k.com)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 标记。

商标印刷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www.61k.com]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

商标印刷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www.61k.com)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商标印刷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www.61k.com]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 :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关于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使用办法通知如下,希各部室、车间遵照执行。

一、打字机的使用办法

1、厂办公室的打字机主要负责厂的文件、资料打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凡以厂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需经厂主管领导批示,办公室复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

3、各部门、车间要坚持求实、节约的原则,精简文件、资料的下发,凡本部门、车间能缮印的资料,应自行解决。经部门、车间领导同意打印有关文件、资料,需收回工本费(收费标准另定)

二、复印机的使用办法

1、厂办公室的复印机主要负责厂及有关业务部门对外发报的文件、资料的复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凡使用复印机复印文件、资料,需经本部门、车间领导同意,填写复印登记表,由办公室核实后方能复印,并收回工本费(收费标准另定)。

3、要坚持节约原则,凡本部室、车间能缮印的不要进行复印。

4、不准擅自利用复印机复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一经发现,参照《员工奖罚条例》关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每次扣款40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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