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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发布时间:2017-11-15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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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 医学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6.26 九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通过 ? 1999.5.1 执行 ? 共六章: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 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 ? 制定本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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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明确什么人能当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执业医师法》适用对象 ? 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 三、医师执业注册 ? 四、医师执业规则 ?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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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医师法》适用对象
范围:医疗、预防、保健(专业医务人员) ? 执业类别(四类): 临床 中医(中医、民族医[藏、蒙、维]、 中西医) 口腔 公共卫生 ? 医师层次(二级) :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需持有两证:《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考试类别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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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两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 ? 1、考试组织机构分三级 国家——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市(地级市及设区的市)——考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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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成立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国家——国家医学考试中 心 省———考区,主任负责制 市———考点,主考负责制

2、参考对象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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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执业医师法》第9条 《卫生部令第四号》第11、12条所列 第41、42号适用 考试项目及要求: ①实践技能考试 ②医学综合笔试 程序:《卫生部令第四号》第13条 考试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三、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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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注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经注册后,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5年,申请审批个体开 业,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如需变更注册

下列情况不予注册(30日内通 知本人)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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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日至申请日不满2年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处罚日—申请日 不满2年 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 考核不合格的 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及身体残疾 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

下列情况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按本法31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 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 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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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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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权利 医师执业义务 医师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和执业类别不合 的医学证明 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除正当诊治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放射 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性毒性药 医师应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医师进行 实验性医疗,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等,获 得不正当利益 ? 医师遇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 时,要服从县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发 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要及时 报告 ? 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执业 类别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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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按医师的业务、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 ? 不合格者,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接受培训 和继续医学教育 ? 暂停执业期 满,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县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对农村 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 县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 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 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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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有显著贡献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救 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 的基层努力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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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予以吊销 有下列情况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 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人不得骚扰医师执业,侮辱、诽谤、侵犯 医师人身自由,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严重时,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 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37条
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 后果的 ? 造成医疗事故的 ? 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证明文件和出生、死亡文件 ? 隐匿、伪造或擅自

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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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 床医疗的 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 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高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校专科 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工作满5年 ? 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 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 格考试?????? “医师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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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条件
具有高校医学专科或医学中专学历,试用期满 1年 ?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多年实践确有 专长的,经县以上卫生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组 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考试内容、办法另定 “医师法”第十条、第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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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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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工作 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 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 试工作 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其他

执业医师医学综合考试的主要 内容
#临床专业

解剖学\ 生理学\ 生物学\ 病理学\ 药理学\ 医学微 生物学\ 医学免疫学\ 内科学\ 外科学 \妇产科学\ 儿科学 \卫生学\ 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 \卫生 法规 #口腔专业 生理学 \生物化学 \病理学 \药理学 \医学微生物学 \医学免疫学\ 口腔解剖生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 \口腔内科学\ 口腔颌面外科学\ 口腔修复学 \口 腔预防医学 \内科学\ 外科学 \卫生学\ 医学心理 学 \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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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专业 生理学 \生物化学 \病理学 \药理学\ 医学 微生物学\ 医学免疫学 \内科学 \妇女保健 科学 \儿童保健科学 \卫生统计学\ 流行 病学\

劳动卫生学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环 境卫生学\ 毒理学\ 社会医学 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规\ 健康教育

医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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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查权 疾病调查权 医学处置权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 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的权利 参加专业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遇的权利 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的权利

医师的义务 ? 患者的权利

人身权利: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在医疗服务中:医疗权 知情同意权 自主权 保密权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 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 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 康教育。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代码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代码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代码

临床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11 21 31 51 61 7l 81 91 53 63 73 83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12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22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32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5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6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72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82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9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6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7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84

申请参考人到户籍所在的考点办公室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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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本人身份证明 毕业证书复印件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 明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应提 交《助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执业时间、考核合格证明 试用机构与户籍不同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在 试用所在地参考

医师法31条
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 按医师的业务、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进行定期考核 ? # 不合格者,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 接受培训 和继续医

学教育 ? # 暂停执业期 满,再次进行考核,仍 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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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 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 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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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1.申请 医师执业的具体注册机关为省、市、县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人上岗医疗机构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发证机关。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部门、血办、血站、防疫站、口岸检验 检疫部门到所辖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 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 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 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 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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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医师执 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③《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注册主管部 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 检表;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⑥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 生防疫站、血站、口岸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本单 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人员证明;聘用外单位人员, 需提交原单位同意书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注 册证明;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 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的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 办理注册手续。 ? 2.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注册:①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②规定不 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 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方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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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 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 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 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 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 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 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 以公告。

注册的变更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 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 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 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 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 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 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 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 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 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 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 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 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 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626
【实施日期】 19990501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 :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_________________ 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共______章______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

4、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执业受_________________保护。

5、医师资格考试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医师资格考试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实施。

7、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_____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8、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_____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______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9、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专业满____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________________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0、国家实行医师_________________制度。

11、医师取得资格后,可以向_________________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_________________。

12、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____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13、未经医师注册取得_________________,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_____年的,不予注册。

1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______年的,不予注册。

1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________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7、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_______________手续。

18、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______年。

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_______个方面权利。

20、医师在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履行_____个方面义务。

21、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不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2、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立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_____________。

2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_________、__________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5、医师发现患者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6、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___________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 别执业。

2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_________________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_____________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_________________,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________元以下的处罚。

二、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要适用于取得资格的( )。

A、执业医师; B、执业助理医师;

C、乡村医生; D、主治医师。

2、主管全国医师的机构是( )。

A、劳动人事部; B、卫生部;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医师资格考试分为( )考试

A、执业医师; B、主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执业助理医师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 )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5、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6、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专业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 )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A、本单位党委批准;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7、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 )申请执业。

A、各级政府; B、县级以上卫生局;

C、工商行政管理局; D、医学会。

8、有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准予注册。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9、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 )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A、业务需要; B、执业地点;

C、执业类别; D、执业范围。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单位病退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C、吊销医师证书行政处罚后期限超过二年的; D、申请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11、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异议可以( )。

A、向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有( )。

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中止医师执业满二年的;

C、外出学习进修一年的; D、受到医院行政处分的。

13、医师改变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内容的,应当( )。

A、向本单位申请变更; B、不需要办任何手续;

C、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D、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4、申请个体执业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

A、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B、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擅自涂改病历资料。

1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义务( )。

A、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保护患者隐私;

C、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D、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17、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 )。

A、一般措施; B、相应措施;

C、紧急措施; D、强制措施。

18、医师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应当( )。

A、如实介绍病情; B、如实介绍治疗风险

C、介绍治疗结果; D、介绍治疗费用。

19、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 )。

A、红包; B、回扣;

C、财物; D、其他不正当利益。

20、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倩时,应当按照规定向( )报告。

A、暂不予报告; B、公安部门;

C、所在机构; D、卫生行政部门。

21、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 )。

A、可以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B、不得单独从事诊疗活动;

C、不得单独进行门诊; D、不得给予处方权。

22、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外不使用( )。

A、麻醉药品; B、医疗用毒性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试题及答案_执业医师法

23、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进行( )考核。

A、业务水平; B、工作成绩;

C、职业道德; D、学习情况。

2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

( )。

A、辞退或解聘; B、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C、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D、注销并回收执业证书。

2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A、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B、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C、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D、擅自使用麻醉、毒性、精神和放射药品。

31、下列关于《执业医师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998年6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B.1989年2月2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C.1994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D.1997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1994年2月26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医师是指( )。

A.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B.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C.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D.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E.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35、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条件是( )。

A、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B、医学专科或中专学历;

C、接受过医学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

D、以师承方式学习过传统医学满三年的;

E、经多年医学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36、《执业医师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注册( )。

A.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C.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E.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8、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资格证后( )。

A、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B、可以开展义诊活动;

C、可以从事预防、保健活动; D、可以在单位内部开展医疗服务; E、可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39、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

( )。

A、一个月至六个月; B、三个月至六个月;

C、六个月至一年; D、一个月至一年;

E、一年以上。

三、判断题:

1、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 )

2、医师可以自行组织和参加医学会。( )

3、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办理。(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医士、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乡村医师。( )

5、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6、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均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7、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8、医师取得资格后,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9、医师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后.可以到医疗单位执业行医,从事相应的医疗服务活动。( )

10、医师经注册后,在同一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均可以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

11、医师在患精神障碍等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注册。( )

12、在刑事处罚中,医师被处缓刑期间,应当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3、医师被判处缓刑后,其申请执业期限,应当在缓刑期满后二年才可申请注册。( )

14、执业医师只能在执业注册地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15、主任医师或退休医师可在多个地点申请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16、某医师因照顾家庭关系,跨区域调动工作,原医师执业证书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

17、只有当医师退休时,卫生行政部门才可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18、在轮船、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由于是非执业注册地点,医师对危急病人不得采取急救措施。( )

19、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 )

20、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医师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但不得申请听证。( )

2l、取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

2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对无钱患者,为考虑医院利益,可不予处置。( )

13、根据患者自诉,医师可以为患者出具任何医疗文书或证明文书。

( )

14、为确保医院业务收入和避免医疗纠纷,医师在向患者介绍病情时,可以重点说明其严重性。( )

25、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发现涉嫌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时,因没有报告的职能,医师可以不予报告。( )

2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

27、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内,可以单独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但不得进行高难度的手术。( )

28、对执业医师依法考核应当与奖金挂钩。( )

29、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医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

30、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简答题:

2、医师如何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

3、不予医师注册的情形有哪几种?

5、哪些情况下医师应当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8、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人员能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五、案例题:

某医院医师蒋××,利用双休日,应某乡镇卫生院院长邀请,为一病人进行手术,术中因处置不当,加上卫生院没有抢救设施,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请分析,蒋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1999年5月1日 2、六章四十八条

3、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4、法律

5、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一

8、二;五 9、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0、注册 11、所在地;注册

12、三十 13、执业证书

14、二 15、二

16、二 17、变更注册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试题及答案_执业医师法

18、五 19、七

20、五 21、隐匿;伪造;销毁 22、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23、不利后果

24、索取;非法收受 25、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 26、执业医师 27、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28、取缔;十万 二、选择题:

1、AB 2、B 38、C

9、BCD 10、A 1116、ABCD

17、C 18、A 1924、BC

25、ABCD 31、A 32三、判断题:

1、对 2、错 38、对

9、错 10、错 1116、锗

17、错 18、错 1924、错

25、错 26、对 27

、AD 4、A 5、BC 12、AB 13、ABCD 20、CD 21、E 35、B 36、错 4、错 5、对 12、对 13、错 20、锗 21、错 28、错 29、D 6、BCD 7、D 14、D 15、A 22、ABCD 23、BCDE 38、A 39、对 6、错 7、对 14、对 15、错 22、错 23、错 30、对 、B 、ABC 、ABC 、B 、对 、错 、错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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