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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新劳动法下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12 所属栏目:考试辅导

一 : 新劳动法下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www.61k.com)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相关法律常识: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 :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业,是否确定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明确不是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明确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涉及到退休有2种情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是指城镇劳动者或非城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丧失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说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种法定终止关系不是并列关系,是或者关系,即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的说明:任何法律保护都有边界,不能无限制扩大保护范围。为了保护年轻人就业市场发展,劳(www.61k.com]动合同立法明确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屏蔽在外,国家法律不再给予劳动法保护,不是劳动关系。当初立法时,由于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引发了歧义,产生“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不是可以是劳动关系的疑问?因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条件就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城镇和非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或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解决这一歧义,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第21条特别增加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内容。

二、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劳务争议,即雇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明确是按劳务争议处理。

但是接着引发争议,因为没有采取简洁的表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又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表述有异曲同工之效,“已经依法享受……”,又引发争议:没有享受的没有领取退休金可以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

笔者坚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按劳动关系处理。笔者观点:对劳动者主体资格应有所限制,法律保护应有边有界,因其与标准劳动关系毕竟有区别,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如果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是否签劳动合同、是否受解雇保护,解雇是否也应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劳动法规范,不仅增加企业成本、增加国家监管成本,也不利于年轻人就业,中国文化勤劳致富后面是公民对休息权数量和质量的放弃,不应鼓励。公民达到退休年龄后,愿意就业的应纳入到自由契约民法保护范畴,不应再强行监管。给退休者1个自由选择,给用人单位1个自由选择。强化保护表面上是保护了,实际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应该给市场留出空间,国家意志也应有限度。而用人单位使用已退休者时的劳动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适当分担,按现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也可以按工伤保险处理。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应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分2种情况:

1.城镇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存疑: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单位能否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户口管理是中国1大特色,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往往意味着法律规定的适用不同,虽然国家为两者的趋同一致一直在努力,但实差异始终无法杜绝。对城镇退休后的劳动者与单位有较为稳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劳动者伤亡的、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城镇户口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这一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可以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只要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有工伤保护权。

疑问:是否是劳动关系?这2个答复都巧妙的回避了这一疑问。笔者推理并赞同:我国工伤保险是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出于法意倾斜原则,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按劳动争议处理。但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与保护不应适用,只在因工负伤或死亡时适用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又保护了已退休者最迫切的工伤伤害补偿问题。

存疑:认定劳动关系从仲裁始,仲裁与诉讼能否一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认定工伤是行政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现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认定工伤的权利,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发生冲突时,法院只能撤销,尚不能越过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能否与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一致?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四、奇葩是广州。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能领取退休金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广东省的特别规定: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23日粤高法发[2008]13号)第17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劳动关系处理。

“可按”?也可以不按了?按是什么标准,不按又是什么标准?按劳动关系处理意味着劳动法对个别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劳动关系。笔者不甚赞成广东这一规定。

2.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这次比较肯定,用的是“应按”。

希望现在和将来解决的问题:

1.为退休者单独建立工伤保险或并入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中。

能否为已退休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现有社会保险机制解决不能,甚至有些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要求五险一金同时缴纳,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给被雇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请求一概拒绝。笔者期冀将来能解决工伤保险单独缴费不强行捆绑的问题。

2.退休人员权益保护问题提上立法日程。理想的模式:对退休人员就业单独立法,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工伤保护方面作规定,以便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区分。

结语:市场经济既要保护弱者权益,又要留有灵活的空间。

三 : 什么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四 : 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中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关涉到劳动者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下面是我们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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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同工种的退休年龄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可以退休的情形

新劳动法下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相关法律常识: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7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原因

国情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是全球唯一的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这意味着全球1/4的老龄人口集中在中国。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老龄化意味着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劳动投入的减少。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0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表示,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比2010年减少约2.3亿人。2030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将出现严重不足。

延期退休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再次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谈到,国外老龄化国家多是采取利用外部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应对老龄化。他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李军也建议适时提高退休年龄。他表示,这一目的并不是在于促进增长,而是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减弱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预期。但他指出,退休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在决策方面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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