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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模式是个啥?

发布时间:2017-10-22 所属栏目:养生堂

一 : 电视节目模式是个啥?

评欧洲传播管理顾问公司与山东电视台

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合作合同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判决书参见: 

案情:原告授权被告制作某个节目模式的电视节目(家家乐天天),并独家在山东境内播出和使用,却又同时授权央视制作类似节目模式的节目(幸运52)。被告不愿再支付费用,因此成讼。

关于《幸运52》的来源,请参见李咏:《幸运52》缘起

1】“节目模式”与“节目”是什么关系?

本案系争合同名称为“节目模式合作”,但合同授权内容却是“节目播出权与节目使用权”。

显然,“节目模式”不是“节目”本身。“节目”实质上是根据“节目模式”制作的影视(电视)作品。

在这个案件中,节目模式是“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所谓登记版权的作品),但是节目则是“家家乐天天”以及“幸运52”。

2】国民待遇是否是“节目模式”受中国版权法保护的理由?

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该“作品”是可以享有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说:外国人的作品在外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即使该作品在中国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中国也一律要给予其保护。如果这样,就成了“超”国民待遇了。

因此,即使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在美国获得了版权登记,这仅仅是美国人的事情,与该节目模式在英国、在中国是否可以享有版权保护,都没有关系。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电视节目模式不享有版权保护,而电视节目本身才受版权保护——法院根本没有依据中国法律来审查“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问题,却直接依据所谓的国际条约就认定“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不知是出于惰性而想当然,还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判断?

3】本案(许可)合同的标的是“节目模式”还是“节目”?原告将“节目模式”(节目制作方案)一女二嫁是否构成违约在先?

判决书并没有说明其所称的“版权许可使用”是什么:是指根据“节目模式”来制作“节目”?还是指“节目”的播出权与使用权(如系争合同约定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幸运52”和“家家乐天天”的节目模式是否相同?法院也没有对此做任何分析判断。

也许,就如被告所言,“家家乐天天”与“幸运52”是具有相同“节目模式”的“节目”,但“家家乐天天”与“幸运52”显然又是2个不相同的影视作品(类似电影作品)。

也许,法院想说的是:“电视娱乐节目模式版权许可”与“GTPGHIG节目独家播出权和使用权”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指根据节目模式制作节目的授权许可,后者是指制作好的节目的播出使用权的许可。因此,原告不是一女二嫁,井水不犯河水。

总之,法院的结论是很含糊,且不合理的。

【被告主张原告就相同的电视娱乐节目模式版权许可中央电视台使用,构成违约在先。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ECM公司授予被告GTPGHIG在山东省内独家播出权和使用权,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存在歧义,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显而易见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包含了“节目模式版权许可”——即根据该节目模式制作“家家乐天天”节目。

既然按照法院的观点:“节目模式”在中国享有版权保护,那么根据节目模式制作节目,就相当于根据已有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既然原告已经把这样1个“演绎权”独家授予了山东电视台,又怎么可以再次把这样1个“演绎权”授权央视?就好比:1个剧作家把1个剧本在山东境内的独家表演权授权给了山东话剧团,又怎么可以把这个剧本的表演权再次授予北京话剧团并在山东演出?

显然,法院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说法——既然认定节目模式享有版权,既然原告把节目模式“版权”已经独家授权给了山东,又怎么可以把同样的模式授权给央视,导致同样模式的节目在同一地域的播出、使用——即便央视的节目与山东的节目不同,但其模式是相同的啊!

从原被告双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合同的标的是“节目模式”而不是“节目”。被告希望获得的是这类“节目模式”的独家使用权,而不仅仅是“节目”的使用权——因为节目本身就是自己制作的,也就是说:被告想要垄断在山东境内的电视频道上的任何使用这类“节目模式”的节目制作、使用的权利。

而原告名义上把“节目模式”的使用权独家许可给了被告,但事实上又把该“节目模式”的使用权许可给了其节目会在山东境内播出的央视,这显然与合同授权的目的相矛盾。

节目模式的实质是1个idea,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发明方案,如果这样1个idea可以受专利保护,专利权人在把这样1个专利技术独家授权给一家企业在某个地域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后,该企业即可禁止任何一家企业使用相同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再销售到这个地域。

原告总不能说:因为央视制作的“幸运52”和你山东电视台制作的“家家乐天天”是2个不同的节目和作品(idea相同,但expression不同),所以,我“一女二嫁”(1个idea多家使用)是井水不犯河水!起码,原告在与央视订立合同时,应该规定:这个节目不能在山东境内播出。

从合同的目的来分析,被告提出原告违约在先的抗辩是有道理的!

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说原告可以授权2个不同的电视台分别制作的电视节目可以在同1个授权地域内播出(尽管合同约定的是独家授权),这只能说:这2个节目之间不存在任何侵权和冲突。也就是说:电视节目模式的相互模仿其实并不会导致1个节目对另1个节目的版权侵权——因为最后呈现在公众前面是2个不同的电视节目。说穿了,电视节目模式其实不应该享有版权保护。

法院一方面认定节目模式是享有版权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节目模式相同的2个电视节目之间不存在利益的冲突。这是自相矛盾的。

【4】“节目模式”版权许可的实质内容是什么?

根据系争合同,“节目模式”版权许可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呢?

其实,这个“节目模式合作”合同的关键内容是:原告向被告提供“节目制作资源与技能”——节目制作手册、电脑设备、节目专用软件、技术服务支持、节目制作指导以及KnowHow等内容。

这里,与版权有关只是“节目制作手册”和“节目专用软件”,其余则是与版权无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诀窍以及硬件设备。

就“节目制作手册”而言,虽然手册本身是享有版权的,但是对节目手册的侵权一般是指对该手册的非法复制、发行等,而依据手册来实施手册中的节目方案——这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而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并不会导致对版权的侵权。因此,原告授权被告根据节目制作手册来制作节目,其实并不是版权许可,而更接近于技术诀窍(know-how的许可使用——如果该节目制作手册从未对外公开发表的话。

就“节目专用软件”而言,原告授权被告使用该软件,倒确实属于1种版权许可,但是,这个“专用”软件并不是节目模式本身,而是制作这1类节目所需要的工具而已。而且,该软件是否属于公开发行的软件呢?如果属于公开发行的软件,这个节目专用软件其实已经谈不上“专用”,而是人人都可以花钱购买它并用于制作该“节目”了;而如果该专用软件不是公开发行的而是个别授权的,那么,这个软件的“专门”授权使用,其实更像1个技术诀窍(know-how的许可使用了。

至于节目的播出权与使用权的许可,则是原告授权被告依据“节目模式”来制作节目的必然结果——总不能授权你制作节目,而不允许你不播出或使用该节目吧?

总之,所谓的“节目模式版权”许可,其实无关版权问题,而是有关技术服务的提供、制作节目的诀窍的提供。与其说是版权许可,不如说是技术秘密许可。

5】合同期限届满后播放“家家乐天天”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判决的理由是:

1)“律师没有参与版权侵权纠纷的授权”【不知道是啥意思?】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播放”事实。

但是,假设原告证据确凿,那么,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播放的“家家乐天天”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

如果按照法院对电视节目模式享有版权的理解,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但是,事实上,节目模式只是1个节目制作的方案,是1个idea,而不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表达),不应该享有版权保护,被告制作播出“家家乐天天”电视节目并不会侵犯“节目模式”的版权。

但是,因为“家家乐天天”的制作是通过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以及制作诀窍(Know-how)制作的,因此,该节目的制作、播出要受合同的约束,是否会构成侵权(技术诀窍的权利等),这得看合同约定了。

需要指出的,由于电视节目模式并不享有版权保护,而只能通过技术秘密等方式来保护,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模仿,并不会导致对节目模式版权的侵权——只要你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破解节目制作的诀窍,那就直接可以制作类似节目——当然,至于这种模仿是“东施效颦”,还是“青出于蓝”,那就看你自己的造化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摘要)

(2003)济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欧洲传播管理顾问公司

被告山东电视台。

  

原告ECM公司诉称:

原告和被告所属齐鲁电视台于1998年3月25日签订“关于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合作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授予被告GOBINGO节目的播出权和家庭互动节目的使用权,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节目制作资源与技能,包括GOBINGO节目制作手册、电脑设备、GOBINGO节目专用软件、技术服务支持及节目制作指导,将全部专用技术(KnowHow)传授给被告,并派专家现场指导被告制作节目,使被告的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家家乐天天”)得以于1998年6月16日正式开播,直至1999年8月初合同期届满。被告对此并无异议。

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版权费、设备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共计328422美元,合同规定分三期支付。被告于1998年4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计131369美元,但未依约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共197053美元,因此构成违约。

被告在合同届满、未和原告续约的情况下,利用从原告那里学到的制作技巧,继续自行制作和播出GOBINGO(“家家乐天天”)节目,构成对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版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对原告GOBINGO模式版权的侵权行为,

支付合同价款197053美元及利息,

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7293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原告违约在先,原、被告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已约定被告取得的是山东省内独家GTP的播放权和GHIG的使用权。然而,签订合同后不久,原告就相同的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又与中央电视台合作,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中播出了“幸运52电视娱乐节目,其播放范围涵盖了山东省,因此影响了被告节目的收视率,被告拒绝支付合同第二、三笔款项是正当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97053美元及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侵犯其版权,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原告律师没有参与版权侵权纠纷的授权,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任何作品,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并不享有法律上的版权,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播放的“家家乐天天”电视节目是被告重新创作的节目,原告无权干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1991年12月30日,太利·马都尔组织就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在美国国会图书馆进行版权登记,其登记号码为TXU502479,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太利·马都尔组织,该作品为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连同有关游戏如何玩的解释。

1997年12月17日,太利·马都尔组织与伯克特甘保亚太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许可使用GOBINGO模式版权的协议。1998年2月4日,伯克特甘保亚太有限公司授权原告ECM公司GOBINGO模式版权在中国四省市电视台(含被告)开发权的协议。

1998年3月25日,原告ECM公司与被告所属齐鲁电视台签订关于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合作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原告ECM公司拥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GOBINGO电视节目(以下简称“GTP”)和GOBINGO家庭观众互动节目(以下简称“GHIG”)的模式代理和市场开发的独家权利,ECM公司授予被告GTP和GHIG在山东省内独家播出权和使用权,协助GTP的前期与正式制作以及GHIG运作的咨询,此外,ECM公司还提供“特殊制作资源”,包括设备、软件和指导等。鉴于ECM公司提供的版权、实物、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328422美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131369美元,于1998年8月21日前付131369美元,于1998年12月25日前付65684美元。合同还对版权保护、设备交接等履行细节进行了约定。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节目制作资源并在原告专家现场指导下制作的电视娱乐节目“家家乐天天”于1998年6月16日正式开播,直至1999年8月初合同期届满。被告于1998年4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计131369美元,其余款项未付。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太利·马都尔组织,其所属国为英国,英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这2个公约。基于上述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规定,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关于GOBINGO电视娱乐节目模式合作合同,包括版权许可使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提供,其合同履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ECM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版权许可、设备和技术服务,并已协助被告制作出节目播出。被告未依约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就相同的电视娱乐节目模式版权许可中央电视台使用,构成违约在先。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ECM公司授予被告GTPGHIG在山东省内独家播出权和使用权,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存在歧义,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侵犯其版权问题。一方面,原告律师没有参与版权侵权纠纷的授权;另一方面,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播放的“家家乐天天”电视节目,且该举证内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侵犯其版权,但未履行举证义务,对其有关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97053美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期美元逾期贷款利率);

二、驳回原告欧洲传播管理顾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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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编自:李咏:咏远有李:《幸运52》缘起

欧洲传播管理顾问公司(ECM)在全球娱乐界都是响当当一块金字招牌。他们靠着做节目、卖技术、卖服务起家。《GO BINGO》是他们的看家大戏,在英国持续播出30年,长盛不衰。

这是一台直播节目,演播室大门敞开,购票就可以进入,参与现场博彩。场内人声鼎沸,热闹非凡,每期竞出一名大奖获得者,随着“砰”一声巨响,花花绿绿的英镑就哗哗哗从屋顶上往下飞啊,天女散花似的,总额高达20000元!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节目应该引入中国!

经过一番洽谈,央视从ECM公司买进了《GO BINGO》的节目播出权、使用权,以及全部节目制作资源和技能,以40万英镑成交。预付5万英镑,余款在节目播出3个月后付清。

当时,也有几家地方台购买了《GOBINGO》的使用权,央视作为国家电视台,当然要与众不同。所以我们不但改,而且大刀阔斧地改。ECM公司派出一位英国工程师,根据我们的流程专门设置程序,薪水是每小时1000英镑。

原版节目的模式是数字背景墙,数字的排列组合经过严密推算,以确保游戏公平。我们将数字改成了商标,4排13列共5两个,和原版设计原理相似,形式不同。

到今天我也没想通,为什么商标非得是5两个,而不是5三个,5五个?据英国工程师说,跟概率有关系。

英国工程师给节目起名Lucky52,中文名字由此定为《幸运52》。

1998年11月22日,星期日,早上7:15,《幸运52》偷偷地开播了。

节目已经播出3个月了,可我们还欠ECM公司35万英镑呢。英国那边开始催账了。

催促再三,未果。这时候,英国专家已经回国了,身价太高,受不了。

留下1个美国总监在这儿盯着。也不知道是不是人家临走时往程序里设了什么机关,3个月到期不给钱,直接罢工。几天以后,我们录制新节目,出问题了。

节目刚刚进行到一半,我正手舞足蹈领着大家玩儿,机器突然“啪”,歇菜了。现场工作人员查了查,据说是电路板的问题。这美国总监也不懂技术啊,瞎了不是?台下坐着好几百观众呢。

同时购买过这套程序的还有几家地方台,于是,我们迅速通告了最近的齐鲁电视台和河北电视台,请求救援。可是他们的程序和我们还不一样。他们沿用的是《GO BINGO》原版数字模式,而我们改成了商标。

大约过了40分钟,我们得到的最后通告是:今天修不好了。现场每位观众获赠1个小礼品,然后散场。

经过评估,这期节目全部费用支出,包括演播室、舞美、灯光、设备、人员、服化道,等等等等,一核算,好几十万!这还没算广告收入呢。

相关人员马上致电ECM公司,大意是,贵公司程序损坏,直接造成我们上百万元的财产损失,您说怎么办?赔吧!这下把英国人给难住了:我还有35万英镑没收回来呢,先赔你上百万?我方人员称:您先把我们这钱赔了,我们马上付您余款。挺大一外企,得讲究“三包”吧?英国人语塞。这不成那谁说的了吗?“您咋这抠呢?1个菜不点,完了我还搭1个?”于是,到底谁欠谁,就这么不了了之。

和ECM的关系就这么崩了。英国人打小算盘打不过咱,商业敏感度可高了去了。咱这儿还盘算着怎么赖账的时候,人家早早就抢注了“幸运52”和“Lucky 52”这2个专利名称。

直接后果就是,《幸运52》不能再叫《幸运52》了,于是我们把节目名字改成了《夺标52》。就这么凑合了三4个月,实在凑合不下去了,整个程序都乱套,凡涉及人家专利的,概不能用。

谈判,要求恢复《幸运52》的名字。然后,有一些程序我们仍然可以使用,还有一些程序被他们收回,由我们另行模拟一套。

《夺标52》又变回了《幸运52》。

二 :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张常珊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2012年,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掀起的收视热潮、持续高涨的商业效应和对频道竞争力的强力拉动,显示出了引进国外模式电视节目的巨大“正能量”;在2013年卫视频道广告招标“娱乐会战”中,引进国外模式电视综艺节目的突出表现,让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话题再次升温。回顾我国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历程,从偷偷抄袭模仿到悄悄低调引进,再到轰轰烈烈购买模式版权,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引进给我国电视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值得观察和思考。

一、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之“利”

引进国外成熟的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打造“本土化”电视节目,迅速提升了卫视频道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了我国电视节目制播理念、制作方式和推广营销的重大变革,给我国电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利好”。

1.转变了电视制播理念。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电视的宣传教育作用,忽视电视的娱乐服务功能,在电视节目表现形式上注重严肃、端庄、典雅、稳重,说教有余而娱乐不足。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电视制播理念已经不能适应人们的收视习惯、收视心理、收视需求、收视选择和收视方式的新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收视需求,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电视业更多地通过抄袭港台电视节目模式实现自身的创新;1998年央视《城市之间》和《幸运52》的播出,开启了我国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新纪元,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电视节目开始登上了我国电视荧屏。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带来了国外先进的电视节目制作理念,开辟了我国电视节目创新的“新天地”。比如,《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中国梦想秀》等电视综艺节目,从平民化视角,关注当下现实,传递正能量,输出真性情,弘扬主流价值观,在节目制作和播出期间,让公众通过社交媒体直接参与到节目制作和播出全过程,主动拉近了电视与公众的距离,让人们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电视走下了“神坛”,来到了公众日常生活中间,推动了我国电视节目的核心价值追求从“单纯的美学观赏性”到“公众服务的有效性与美学观赏性并举”的转变,从“以内容为核心”到“内容与模式融合”的转变,实现我国电视制作与传播理念的重构、主流价值与传播效果的完美结合。

2.提升了电视节目制作水平。电视综艺节目集纪录、直播、综艺、谈话和真人秀、脱口秀等电视表现方法于一身,具有开放性、跨界性、兼容性的鲜明特征,最能体现一家电视台和一家节目制作公司的节目制作水平。各电视台或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后,原版权方提供一本节目制作“宝典”,“宝典”就像一份产品说明书,从节目的创意、宗旨、流程、人员安排,到舞台搭建、灯光设置、话筒摆放、录相机位置、观众座次、视觉设计、电脑特效,甚至小到安装舞台用的螺钉型号,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在节目制作前期,原版权方派出“飞行制片人”来华对节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制作团队全面熟悉掌握节目的制作理念、制作流程和制作要求;在节目录制档期和后期制作阶段,原版权方派出的专家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全程控制节目的制作质量,保证了节目的收视效果。当然,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不是灵丹妙药,没有达到预期收视和广告收入预期的节目“大有人在”,但无论引进模式版权节目表现如何,各电视台或节目制作机构通过制作引进模式综艺节目,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人才,推动了电视节目制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3.激发了电视节目创新活力。引进电视节目模式诞生于国外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土壤,电视台或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引进后往往不能直接照搬“宝典”,即使可以直接“拿来”,也要综合考虑节目的播出环境和目标受众,结合我国公众的审美特点、价值观念和收视习惯,进行“本土化”改造,让做出的节目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观众“口味”,2012年推出的《谢天谢地,你来啦》、《中国好声音》、《激情唱响》、《一声所爱·大地飞歌》、《技行天下》等一批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综艺节目的成功播出,无不是在制作上充分遵循“宝典”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创新的产物。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为我国电视节目创新提供了范例,激发了我国电视人的创新活力,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自主创新品牌电视节目,特别是在综艺节目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比如,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和《百里挑一》、云南卫视的《士兵突击》、江苏卫视的《花样年华》、山东卫视的《歌声传奇》、青海卫视推出的《花儿朵朵》、四川卫视推出的《天籁之音·中国藏歌会》、江西卫视推出的《中国红歌会》等一批收视和口碑俱佳的优秀电视节目。其中,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的播出权已成功输出到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百里挑一》的节目模式成功走上国际市场。从引进、学习到原创、输出,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模式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4.推动了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我国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广泛实践还是在最近10年。各电视台从传统的自制节目到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合作生产节目、再到向专业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定制或购买电视节目,电视业制播分离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近年来热播的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综艺电视节目都是专业电视节目公司参与制作,比如,湖南卫视《名声大震》、《舞动奇迹》、《挑战麦克风》、《最高挡》,浙江卫视《中国梦想秀》,东南卫视《欢乐合唱团》,广西卫视《一声所爱·大地飞歌》的合作制片方都是北京世熙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央视《梦想合唱团》、辽宁卫视《激情唱响》、安徽卫视《势不可挡》的制作公司则是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电视台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众多合作模式中,《中国好声音》的“对赌模式”实现电视台与节目制作公司的“双赢”,无疑是我国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典范。电视台通过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与专业节目公司联合制作,或直接购买专业节目公司制作的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的电视节目,尝到了制播分离的“甜头”,就连国字号的央视也加入到了与体制外节目制作公司合作行列,先后与光线传媒、唯众传媒、能量传播合作分别推出了《梦想合唱团》、《开讲啦》、《小崔说、立波秀》等节目。随着国外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大量引进,各电视台与节目制作公司的合作模式不断翻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

5.加快了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电视综艺节目的意识形态属性相对较弱,是电视内容中产业链最长、最容易实现产业化发展的部分。我国引进模式的电视综艺节目在国外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为我国电视综艺节目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学习借鉴的范本,推动了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电视节目制作企业逾千家,涌现出了光线传媒、世熙传媒、天择传媒、东方风行、能量传播等一批知名节目制作公司。这些公司在引进、制作和经营电视节目的同时,还广泛涉及大型活动和颁奖典礼、影视剧制作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等电视节目制作关联业务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电视全产业链企业。比如,世熙传媒作为BBCWorldwide (BBC环球公司)全球节目模式中国大陆制作中心,主要从事国际电视节目模式引进、研发、制作和营销,是BBCWorldwide授权的全球第11个模式节目制作中心,拥有数百个可在中国制作的节目模式。东方风行传媒每年制作的电视节目超过680个小时,拥有《超级访问》、《美丽俏佳人》、《非常静距离》等一批在全国卫视热播电视节目,节目发行到全国200家省市级电视台,覆盖电视、移动电视、网络视频等所有播出平台,每天节目的收视人群超过7亿人次。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开辟了我国电视产业化发展领域,综艺节目制作成了文化市场的好“生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和社会机构注册成立节目公司,加入到了电视节目制作行列,像IPCN这样专门从事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代理公司,也成立了自己创意制作团队,开始制作自己的原创模式节目。

二、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之“弊”

2012年,是“限娱令”正式实施之年,也是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利弊之争的升温之年。在纷纷扰扰的争议声中,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给我国电视业发展带来的“利”不容置疑,但带来的“弊”也不能漠然置之,需要我们认真科学理性地面对。

1.加剧了电视节目同质化。电视节目同质化问题是始终困扰世界电视界的“难题”,也是我国电视业久治不愈的“顽疾”。近年来,一些省级卫视频道相继推出了一批原创唱歌类综艺节目,比如,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浙江卫视的《我爱记歌词》、山东卫视的《歌声传奇》和《天籁之声》、青海卫视的《花儿朵朵》、东南卫视的《一唱百和》、广东卫视的《今夜唱不停》、江西卫视的《中国红歌会》、四川卫视的《天籁之音·中国藏歌会》……同质化不言而喻。为了在同质化竞争中实现差异化发展,各电视台竞相推出了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的唱歌类综艺节目,比如,央视的《梦想合唱团》、东方卫视的《我心唱响》和《妈妈咪呀》、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安徽卫视的《我为歌狂》、辽宁卫视的《激情唱响》和《天才童声》、东南卫视的《欢乐合唱团》、湖北卫视的《我爱我的祖国》、深圳卫视的《清唱团》……引进国外模式版权唱歌类综艺节目的加入,一年30余档唱歌类节目在省级卫视频道播出,你方唱罢我登场,甚至在同一天同一时段播出,似曾相识,相互撞脸。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综艺娱乐、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的“遭遇”比唱歌类节目好不哪去,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加剧了电视节目同质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2.加剧了电视节目抄袭模仿风。从1998年《城市之间》、《幸运52》登陆央视荧屏开始,我国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电视节目饱受“模仿”之痛。在引进国外模式电视节目高收视高回报的“诱惑”,一些电视台把“模仿”作为实现节目创新的“捷径”。一个引进国外模式电视节目的成功,会迅速引来众多跟进者,随着国外电视节目模式引进的增多,为跟进者提供的“模仿”范例就越多,“模仿”让我国电视人既“爱之深切”又“恨之入骨”,为了革除“模仿”带来的尴尬,各电视台也推出了一批原创综艺节目,比如,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山东卫视的《歌声传奇》和《天籁之声》、天津卫视的《非你莫属》、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职来职往》和《脱颖而出》、广东卫视的《天生我才》、东南卫视的《步步为赢》、山西卫视的《创意中国秀·达人归来》、甘肃卫视的《亮活达人》……这些电视台都称自己的节目是全国独家或首家推出的大型原创节目,但细心地观众不难发现,这些节目或多或少地映照着引进国外模式电视节目的“影子”。小台模仿大台、大台模仿港台、港台模仿日韩和欧美,“模仿”之风吹乱了我国电视节目制作市场,吹出了我国观众的审美疲劳,吹短了我国电视节目的“寿命”。

3.加剧了电视节目版权纠纷。2001年,北京电视台和怡通广告公司就《梦想成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视节目模式专利权保护遭拒,经新华社等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问题从此浮出水面,成为电视界和法律界持续关注的热点。十年来,随着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增多,我国电视业发展与法律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电视节目版权纠纷不断见诸媒体。比如,2004年山东电视台因节目《家家乐天天》涉嫌侵权被欧洲传播管理顾问公司(ECM)告上法庭;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涉嫌侵权英国节目《PopIdol》版权;2006年,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被英国BBC节目《与星共舞》国内版权引进方世熙传媒提起诉讼;2007年江西卫视与湖南卫视有关《中国红歌会》节目模式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纠纷;2008年,江苏卫视与湖南卫视有关《WhoDaresSings》节目模式著作权纠纷;2010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遭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申诉;2012年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发布2013年推出全新节目《舞出我人生》,11月20日,世熙传媒发表声明独家拥有该节目中国大陆地区模式版权,并出示了英国BBC出具有“授权书”,《舞出我人生》节目尚未播出就面临着版权纠纷。一方面,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交易日益频繁,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法律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严重缺失,电视节目版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给中国电视节目“抄袭”、“模仿”和“克隆”提供了“空间”,“拿来主义”有恃无恐,“山寨”节目荧屏频现,加剧了电视节目市场的法律纠纷,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电视产业化发展。

4.加剧了电视频道资源浪费。1983年3月31日,第11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提出“四级办台”的方针,对推动中国电视事业发展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四级办台”的弊端日趋突出,一方面,各级电视台重复制作、重复播出、重复覆盖导致了重复投入,增大了支出成本,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浪费;一方面,各电视台之间无序竞争,相互瓜分观众市场,降低了覆盖效益,造成了结构失衡、力量分散、重复建设、效益不高。然而,按照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各级电视台,所有权属于政府,由于没有进入和退出机制,各级电视台之间不可能实现产权流转,重复投入、重复建设、重复播出、重复覆盖造成频道资源浪费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十年来,各省电视台纷纷把发展重点落在卫视频道,各种资源全面向卫视频道倾斜,台与台之间的竞争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卫视频道之间的竞争,综艺节目作为提升卫视节目收视率的“三驾马车”之一,强大的广告吸附能力使之顺理成章地成为各卫视频道重点打造的节目类型。综艺节目特别是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的综艺节目,资金投入大、制作团队庞大、技术要求较高,地面频道和市县级电视台因经济实力和制作力量薄弱逐步退出竞争舞台。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综艺节目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是强者的游戏,一线卫视频道凭借雄厚的实力赢得了先机,形成了强大的观众和广告聚合效应,加剧了节目垄断,抬高了市场壁垒,占据了主流市场。在一线卫视的挤压下,三线卫视频道、市县级电视台的“边缘化”境地日益明显,一些三线卫视频道的收视和创收甚至不如地面频道,加剧了我国电视频道资源的浪费。

5.加剧了对引进节目模式的依赖。从抄袭模仿到正式引进模式版权,是我国电视界逐渐认识节目模式市场价值的过程。我国引进的国外电视节目模式都是经过市场检验的热播节目,是具有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引进方可以无偿地使用节目品牌作为营销手段,在寻找节目赞助商和和广告商、提升节目知名度等方面赢得主动;有的国外电视节目模式与广告商或赞助商捆绑,随着节目模式引进而来的还有捆绑的广告商或赞助商,直接降低了引进方的节目营销成本。2010年以来,《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等引进国外模式综艺节目的突出表现,让越来越多的电视台把引进国外节目模式作为提高竞争力和打造新节目品牌的“利箭”。2013年,央视、上海、浙江、江苏、湖南等一线卫视继续坚持走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创新发展之路,相继推出新的引进国外模式综艺节目;三线卫视也没有等闲视之,继广西、辽宁等卫视频道之后,贵州卫视宣布2013年将推出《完美邂逅》和《快乐邀请》两档引进韩国模式版权的综艺节目,同时启动1亿元创新基金,面向全球寻求节目模式和合作伙伴,打造一档正能量、高收视、大影响的周末季播节目。由此可见,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已成为一线卫视巩固市场地位、二三线卫视实现跨越“上位”的重要选择,我国电视业对引进国外节目模式的依赖正在加剧。

三、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兴利除弊之“见”

在文化传播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面对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带来的“利”与“弊”,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理性地“拿来”,学会扬弃,扬长避短,兴利除弊,通过引进吸收再创新,不断提高自我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提升节目创意制作水平,推动我国电视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制播理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重要时期,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电视媒体作为当前覆盖面最广、影响力最大、受众最多的传播平台,牢固树立了以观众为中心的制播理念,放下“架子”接地气,变“以我为中心的单向式推送灌输”为“以观众为中心的双向交流互动”,赢得了观众、赢得了市场。纵观近年来热播的电视节目,无论东方卫视的《中国梦想秀》、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安徽卫视的《黄金年代》等引进国外版权综艺节目,还是北京卫视的《养生堂》、天津卫视的《非你莫属》、云南卫视的《士兵突击》等原创电视节目,良好口碑和收视佳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坚持了以观众为中心的制播理念。实践表明,电视节目制作只有坚持以观众为中心的制播理念,把观众当作电视的上帝,把满足观众需求视为第一要务,关照社会现实、契合时代精神、引领公众话题、创造公共空间、搭建交流平台、服务百姓生活、实现公众梦想、传递社会正能量、传播主流价值观,才能让电视节目粘住观众的眼球和注意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2.建立电视节目创新激励保障机制。节目创新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一家电视台或一个电视频道创新推出一个电视节目,需要一个团队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发创意,需要大量的资金制作样片,需要一个频道拿出好的时段来试播新节目,新节目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来培育方能形成品牌。这其中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巨大成本和播放新节目造成的原有节目广告损失,还要冒新节目失败的巨大风险。面对创新节目的巨额投入和存在的巨大风险,电视台及其频道负责人谁也不愿意拿自己“前途”冒险,在“稳”字当头的思想主导下,更愿意选择投入少、风险低、见效快的创新方式,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本土化”改造,或抄袭模仿现有热播电视节目模式,无疑是一条实现节目创新的便捷有效的途径。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严重制约了我国电视节目创新和电视产业的发展。推动电视节目创新必须从机制上解决创新动力问题,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创新激励保障机制。从政府层面,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鼓励电视节目创新的政策体系,建立政府扶持电视节目创新的专项基金,建立鼓励电视节目创新的表彰激励机制,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电视节目创新的外部环境;从电视台层面,迫切需要建立支持创新的保障机制,设立节目创新专项资金,广泛开展节目创新活动,提供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提高全员创新意识,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电视节目创新的内部环境,为全面提升我国电视节目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坚强保证。

3.深化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我国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经过10余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见到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制播分离是电视产业化的必由之路,已经成为我国电视界的共识。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按照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地方电视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不能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发展,加之电视媒体事业、企业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这种事企“混业”经营格局越来越不适应发展。而破解这一制约电视台发展最大障碍的办法,就是制播分离。通过制播分离,让电视台分离为两个平台、两个业务,即一个是负责新闻宣传、频道管控、技术平台、播出运营等业务,一个是面向观众、面向市场,打造台属、台投、台控的内容生产企业,负责新闻以外电视内容的制作和投资运营业务,充分依靠和借助电视台的媒介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电视制播分离改革涉及播出机构与制作企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涉及到节目制作、交易和播出行为,涉及到政府、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企业等多方利益,深化制播分离改革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大力营造和谐有序、公正平等、健康发展的电视产业环境。此外,积极探索电视台有条进入和退出机制,允许电视台之间通过制播分离实现跨地区频道资源整合,提升经济发展滞后地区电视台和本地区市、县级电视台的节目播出质量和广告经营水平,从而形成电视业发展的频道资源集合效应,实现电视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目标。

4.完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体系。我国电视业发展已经从节目竞争进入到了模式竞争的时代,电视台与台、频道与频道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已是电视节目模式的竞争。由于我国电视节目模式没有作为单列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电视节目模式创意也没有列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电视节目制作有形实体的方法在《版权法》中未做限定,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身处法律“真空”地带,面对电视节目模式抄袭模仿之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无据,在客观上放任了“抄袭”之风。近年来,随着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和输出的增加,电视节目模式版权贸易迅速发展,电视运营从“节目广告营销模式”向“节目模式版权交易盈利模式”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使得电视节目市场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电视节目模式模仿之风严重损害了我国电视节目创新发展。加快建立完善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依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电视节目市场秩序,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也是推动我国电视产业的积极健康有序地发展的客观要求。

5.构建电视节目整合营销传播体系。我国引进国外模式电视综艺节目热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电视台高度重视节目的整合营销传播。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一方面,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呈现出模糊和不稳定的状态,在收视选择上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方面,人们的收视方式、收视状态、收视诉求、收视习惯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状态,使电视节目市场空前的复杂化和碎片化。这为电视节目整合营销传播既提供了新的契机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注意力经济的电视业,必须牢固树立“营销即传播,传播即营销”整合营销传播理念,牢牢抓住引导观众的有利契机,自觉顺应节目市场新变化新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竞争优势,以内容创新和差异化的定位赢得市场赢得注意力,把宣传推广、广告经营、节目销售有机融为一体,贯穿到节目策划、制作、播出的全过程,构建起电视节目整合营销传播体系。具体做法是,在节目策划阶段,同步制定了节目营销传播战略,明确了节目宣传推广、广告经营和后续市场开发的方式和路径;在节目制作阶段,充分考虑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媒介的播出特点和盈利模式,让节目能够满足不同媒介传播需求;在节目播出前期,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信息流和舆论场,清晰明确地传达节目宗旨、意义和特色,最大限度地吸引公众注意力,激起人们收看节目的欲望;在节目播出期间,继续保持媒体宣传强势,适时适度制造社会话题,搭建社交媒体平台,吸引公众发表意见,最大限度地留住和扩大公众注意力。此外,电视台还要做好社会公关工作,通过支持公益事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塑造社会形象,提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以电视节目整合营销传播体系的实施,实现电视节目收视与口碑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营效益的双赢。

注:刊发《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3年第6期。引用请注明出处。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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