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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发布时间:2018-04-30 所属栏目:申请书

一 :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二 : 如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

一、划拨地转让的实质经济法律关系:

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市县政府-土地受让人

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政府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

4、政府-土地出让人

二、政策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三、办理原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集体确定应缴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6、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8、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四、注意事项

1、划拨地转让,可能存在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两种情况,权限在地方。

2、批准协议出让的,也要拟订出让方案并报政府审批。

3、划拨地转让,要在成交前核定政府应收取的出让金而有是成交后核定。

4、划拨地转让,要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意向用地者未必是最终的竞得人。

5、划拨地转让中,受让方要签订两个合同--与政府签订出让合同,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转让合同。要缴两笔钱--向政府缴纳出让金,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三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6、公开交易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签订转让合同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8、办理出让手续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证申办程序

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原告张三因不服A直辖市某区人民政府、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通知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A直辖市某区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9年4月,两被告对第三人A直辖市某区B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该区赵家沟的划拨土地2295平方米进行了变更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者为原告张三的“某区国用2009字第02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张三诉称,原告不具备享有使用划拨土地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弄虚作假,侵权代表原告签字。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办证,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国用2009字第02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A直辖市某区人民政府、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依法进行的登记行为合法,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A直辖市某区B公司述称,办理土地转移登记相关的申请表虽不是原告亲笔填写,但原告签名处均由原告按指印予以确认,两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应当判决维持。
两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答辩状并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证据有:1、原告与第三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A直辖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申请审批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4、国有土地审批表。5、05字第061048号房权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土地登记规则》。以此证明被告登记行为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5无异议,对证据2、4提出异议,认为,有关土地转让的证据中应当由原告签名处除一处外均不是原告亲自签名,不具真实性;对被告提供的依据1、3、4的效力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被告适用错误,对依据2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国务院法规抵触。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依据、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属法律法规,是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土地管理规则》属行政规章,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被告提供的证据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实和程序要件,原告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审批表中不是原告亲自签名为由否定其真实性,但其签名均由其按指印予以确认,故其真实性足以确认,依法应予采信。
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了以下事实:2007年7月8日及2009年元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第三人将其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一幢1350平方米房屋卖给了原告,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原告取得05字第061048号房权证。2010年3月1日,原告和第三人向被告重庆某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05字第061048号房权证、A直辖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申请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审批表,经两被告审查,同意后又经A直辖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公室批准,获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填发了发证机关为A直辖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颁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61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被告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职责,被告A直辖市某区人民政府具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职责,房地产转让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申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向第三人购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让,作为受让方的原告本应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双方却选择了向被告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经被告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被告A直辖市某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又经A直辖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两被告进行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并颁证。因此,被告的登记颁证手续合法。原告认为其不具备享有使用划拨土地主体资格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判决:维持被告A直辖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张三与第三人A直辖市某区B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的变更登记和被告A直辖市某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某区国用2009字第02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三不服上诉至A直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开庭质证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7月8日,上诉人张三与原审第三人某区B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房屋买卖合同载明:B公司将其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土地建筑房屋一栋面积1350平方米,整体作价120万元卖给上诉人。2009年1月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了付款方式和要求。2009年2月2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上诉人取得305字第06104号房屋产权证。2009年3月11日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某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05字第061041号房屋产权证。A直辖市草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申请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审批表、审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某区人民政府和某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又经A直辖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公室批准。2009年4月1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张三颁发了某区国用202字第02889号国有土地划拨使用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2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原审第三人某区B公司将其在划拨土地上的建筑房屋,卖给上诉人张三,在经过了有批准权的某区人民政府审批,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上诉人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时,被上诉人某区国土资源局未严格审查,在上诉人张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或B公司未缴纳土地收益的情况下,为上诉人张三办理并颁发了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属违法颁证、原判决维持颁证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70条规定,判决: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0)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颁发的某区国用2009字第028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法律评析]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
1、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56条;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13条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2、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3、有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对于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转让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主要为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要把该土地转化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具体包括: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项目的;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经审批某区人民政府,继续保留了划拨土地的性质,但在实际执行中,在转让人未向国家实际上缴土地收益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证颁发给了受让人,最终被法院认定该颁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五 :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转让许可申请报告(范本)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转让许可申请报告(范本)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位于XX区XX路的一幅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土地面积XX平方米,批准用途为居住,现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股东会批准、或者企业改制、或者法院处置、或者房产已经转让过户多年),特向贵局申请办理[www.61k.com]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手续(或者申请办理划拨地转让手续),请贵局予以支持办理。

申请单位: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75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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