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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及用书内容变化

发布时间:2018-03-24 所属栏目:会计考试

一 :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及用书内容变化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已经出版发行。该套考试用书的编写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吸收了往年命题及阅卷工作的反馈意见,在2005年考试用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指导相结合;注意结合资产评估研究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吸收国家近期有关政策法规及行业评估准则,力求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现将考试大纲及用书内容变化情况介绍如下。

  一、考试大纲的变化

  2006年考试大纲在200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力求做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考试目的”明确了各章考察的目的和重点考察的内容;“考试基本要求”从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对不同知识点进行划分,该部分由往年完全按照考试用书的顺序编写,改为按照重要程度依次排列的顺序编写:“要点说明”改为“要点内容”,主要是将要求掌握的概念、原理及要求熟悉、了解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梳理。

  二、各科用书主要修订内容

  (一)《资产评估》:充实完善。2006年该科目的调整是在基于2005年教材的基础上完善、改错和适当充实的指导思想,以及保持与已经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执业精神及其规范协调的原则,进行修订、修改。具体调整如下:

  1.结合新的评估指导意见和行业管理办法对第十章、十一章、十二章、十三章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调整了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强化了收益额口径与折现值内涵之间的关系,充实了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内容;充实了评估报告中关于资产评估对象说明部分、披露财务分析、调整情况的内容;对已经颁布的准则做了进一步的介绍和阐释;增加了最新的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内容。

  2. 删减了第十五章,对其他各章做了适当的微调。第一章进一步提炼了市场价值的定义;第二章充实了关于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内容;第四章对文字、图表和表达方式进一步完善;第五章对市场法修正因素进一步归纳;第七章增加了一些新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账务处理的规定;第八章中的长期投资概念采用了描述的方式;第九章删减了短期投资评估部分;删除了原第十五章《经济理论中的资产价格》。

  (二)《经济法》:依据法规、规章的变动对相关章节进行调整。

  1.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2.根据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第十章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

  3.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第十一章“税收法律制度”中“个人所得税”部分进行了调整。

  4.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对第十二章“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三)《财务会计》:适当考虑新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的影响进行修订,并调整了有关章节。各章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第一章:会计要素的定义文字有所变化;在会计核算的原则方面,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合并了“可比性”、“一致性”原则;计量基础中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第二章:变化基本不大。

  第三章: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第四章:取消了短期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内容;按照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说明。

  第五章:将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减值单独作为一章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条件的资本化;非货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第六章:新增加的一章,对资产减值进行说明。

  第七章: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修订;长期负债中应付债券取消了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第八章:取消法定公益金。

  第九章: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发生变化;视同买断方式收入的确认时间发生变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第十章:合并报表按照新准则进行了原则性的修改。

  第十一章:增加企业合并的内容。

  第十二章:基本没有变化

  第十三章:进行了结构性的变化;增加了财务预测、决策有关的基本知识。

  (四)《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删繁就简,注重实用。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删去了工艺成本计算公式等内容,以利于考生学习、掌握重点内容。

  2.第二章中增加了机器传动系统图的分析。

  3.第五章将一些较深理论内容进行简化,同时,又增加了数控机床的再生改造,cnc装置的选择等与评估实际紧密相连的内容。

  4.第十章增加了锅炉检验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内容。

  5.其他各章内容按大纲要求进行了修订。

  (五)《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对整体结构做简单调整,对内容进行一定的补充完善。整体结构中将原第十章第四节“建筑物新旧程度评定参考标准”并入第五章;将原第二章第六节“塑钢门窗”并入第四章第五节“门窗装饰装修工程”。各章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删除了原第三节中“建设法规及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增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章:增加了部分新型建筑材料的介绍。

  第三章:未做改动。

  第四章:对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及施工工艺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 : 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6)

        六、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拍卖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拍卖当事人、拍卖标的、拍卖程序以及拍卖效力、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拍卖法律知识解决拍卖交易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2)委托人、拍卖人、竟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2)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件;

  (3)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拍卖的特征和种类;

  (2)拍卖法律关系的要素;

  (3)拍卖标的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4)拍卖程序,,

  (三)要点内容

  1.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持拍卖活动进行的当事人。在我国,依《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亦即我国的拍卖人必须采取拍卖公司的形式存在。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具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当具有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委托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分的拍卖标的,并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就成为了拍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依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或称"合意竞买人",是在诸多竞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也是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购买方。竞买人或称"应买人",是"竞争购买人"的简称,指依法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按国家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有无特殊要求,可分为一般竞买人和特殊竞买人。法律对一般竞买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参加竟买活动。而特殊竞买人则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才能参加竞买活动的人。

  2.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象,亦即拍卖标的,是指那些依法可以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法律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3.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包括:

  (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

  (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承担的义务包括:

  (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5.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竞买人的权利包括: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竟买人的义务包括:

  (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6.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巾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三 : 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5)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内容,测试考生财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力+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条款;

  (4)买卖合同的解除;

  (5)借款合同的特征;

  (6)委托合同的特征;

  (7)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8)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3.了解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l0类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要点内容

  1.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受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即为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即为出卖人的权利。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问,《合同法》规定: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合同法》规定: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买卖合同的条款

  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除应具备合同的8项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6,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应将委托合同与代理和其他相近的合同区别开来。

  7.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委托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款:

  (1)委托事务条款;

  (2)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3)可否转委托条款;

  (4)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5)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6)报告义务条款;

  (7)保密义务条款。

  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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