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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

发布时间:2018-03-07 所属栏目:注册资产评估师

一 : 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

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于9月10日至9月12日举行,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的第8次考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000多人先后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在保持原有题型的基础上题量有所变化,客观题和主观题各占50%,其中:单选题30道;多选题10道;主观题4道。试卷总分由160分减少到100分。
    考试时间不变,《资产评估》为3个小时,《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均为2小时30分。
    考试成绩计划在12月公布。此次考试共有3.5万名考生参加。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000人先后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目前,资产评估已成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外资合作、产权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基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作为行业的入口,多年来在为行业选拔人才、储备人才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巡视考场时充分肯定了近几年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他说:这些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是成功的,在为行业选拔和储备人才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他也对未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提出了殷切了希望:第一,考试是一种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为行业选拔有胜任能力的执业评估师,如何合理的设定门槛,为行业招贤纳士创造一套成熟有效的考试机制,仍然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二,考试命题结合了评估行业本身的特点,注重实务操作,面对严格的考试,希望广大考生既不要望而却步,也不要盲目轻敌,希望更多的优秀人才认真备战,尽快通过考试加入到资产评估行业中来。  

二 : 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12)

        十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证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证券法律知识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蔓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首次发行股票和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4)股票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5)债券交易暂行和终止的条件;

  (6)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公告时间;

  (7)上市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条件;

  (8)限制和禁止证券交易的一一般规定;

  (9)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0)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ll)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2.熟悉以下内容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股票发行的程序;

  (3)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4)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5)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6)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的具体表现;

  (7)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8)证券公司的分类和业务范围;

  (9)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1)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2)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3)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的种类;

  (2)我国证券立法的情况;

  (3)股票的种类;

  (4)股票发行的种类;

  (5)债券的种类;

  (6)债券发行的程序;

  (7)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8)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9)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10)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11)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机构设置;

  (12)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职能;

  (1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15)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

  (三)要点内容

  1.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等。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债券的发行要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没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l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告中期报告。(4)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年度报告。(5)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做出临时报告。(6)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6.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2)收购要约。(3)终止上市交易和砬当收购。(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7.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三 : 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11)

十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税法的摹本知识以及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税收法律知识解决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流转税的种类;

  (2)所得税的种类;

  (3)税法的构成要素;

  (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6)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范围;

  (7)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止开具情形;

  (9)消费税的税目和计税方法;

  (10)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j)营业税的起征点和减免税;。

  (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1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企业的境外所得、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税款扣除方法;

  (15)企业税前亏损弥补方法;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7)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

  (1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19)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20)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21)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2)税款执行顺序;

  (23)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4)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25)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26)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27)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2.熟悉以下内容

  (1)税收的分类;

  (2)税法的特征;

  (3)税收法律关系;

  (4)我国税收立法的情况;

  (5)增值税的特征;

  (6)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8)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9)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0)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1)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人范围、可扣除费用的项目、不得扣除费用的项目;

  (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

  (1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

  (1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政策;

  (1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减免税政策;

  (16)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17)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种类;

  (18)税务管理的内容;

  (19)应纳税款的核定情形和方法;

  (20)税款征收的方法;

  (2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3.了解以下内容

  (1)税收的特征;

  (2)我国税收体系;

  (3)增值税的类型;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

  (6)消费税的特征;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8)营业税的特征;

  (9)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10)财产税的种类;

  (1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2)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1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要点内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2)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纳增值税的部分。

  2.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采取比例税率,依据中性和简便原则设计,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种。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取简易方法计算。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依据税法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4.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消费税只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根据我国法律,只有ll类消费品被选择征收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税目有9个: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消费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气油、柴油)。

  应纳税额包括从价定率消费税额、从量定额消费税额和从置从价复合税应纳税额。

  6.营业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共分为四档。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7,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性质的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不予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8.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

  为了照顾我国目前有很多的企业利润少、规模小,原来适用的税率较低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暂时按低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l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l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在中国境内没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外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总税负为33%.对于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0.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元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性质的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是12种所得。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1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一45%超额累进税率。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定额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一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年生产、经营所得或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姒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于稿酬所得,允许按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扣除费用、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征30%.

  (4)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税款征收的内客、应纳税款的核定和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执行顺序,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滞纳金。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六种情况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款征收的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1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有两种: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4.税款执行的顺序。

  当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的行为同时存在时,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但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税款征收的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丽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四 : 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10)

十、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我国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和资产评估等方而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预算、国有资产以及资产评估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客

  (1)政府采购的方式;

  (2)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3)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标准;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9)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1)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要求;

  (12)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取得的条件;

  (1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基本要求;

  (15)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责任;

  (16)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

  (17)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18)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19) 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229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2.熟悉以下内容

  (1)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

  (2)会计核算的事项;

  (3)会计核算禁止的行为;

  (4)《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5)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方式;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9)国有企业临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10)全民单位产权界定的程序;

  (11)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程序;

  (12)国有产权纠纷处理的机构和方式;

  (13)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内容、范围和种类;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15)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9) 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评估的资产范围;

  (20) 我国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

  (21) 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2) 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23)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24)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2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的权限分工、核准程序、核准申请文件和审核要求;

  (2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权限分工、报送材料、备案程序;

  (27)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28)资产评估管理人员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财政法的体系和渊源;

  (2)预算法的基本内容;

  (3)会计法的基本内容;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5)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8)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情况;

  (9)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10)产权界定的意义;

  (11)产权界定立法的情况;

  (1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13)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

  (14)产权交易的特征;

  (15)产权交易的原则;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17)资产评估立法的情况和意义;

  (1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管理的权限、重点检查内容和抽查工作程序。

  (三)要点内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2)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

  (3)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1)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歧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二是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产权界定的程序。①建立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②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③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④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⑤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⑥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登记手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有:①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②预算管理形式;③单位资产总额;④国有资产总额;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三种。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内容主要有: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总额;④企业的负债总额;⑤企业所有者权益;⑥企业实收资本;⑦企业国有资本;⑧企业投资情况;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1)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t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②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③披露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④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并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查。

  ⑤确定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⑦支付转让价款,处置转让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⑧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①确定批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涉及歧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②审查相关文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对产权转让有关书面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③关键行业、领域产权转让的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5.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6.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l3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义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巾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丁作。

  8.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上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的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汉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肥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1)在执业期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世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 : 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9)

        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属争议及其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2)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申请日的确定;

  (4)优先权日的条件;

  (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6)专利权的期限;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8)商标注册的原则;

  (9)商标权授予的条件;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11)注册商标期限的续展条件和期限;

  (1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13)作品的种类;

  (14)《著作权法》不予保护和适用的作品范围;

  (15)著作权人的范围;

  (16)著作权的种类;

  (17)著作权的归属;

  (1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熟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的特征;

  (2)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4)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容;

  (5)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和宣告;

  (6)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专利资产评估的情形;

  (8)商标的种类;

  (9)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10))申请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要求;

  (11)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基本要求;

  (12)商标评估的基本要求;

  (13)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基本要求;

  (14)著作权使用的限制情形。

  3.了解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情况;

  (3)申请专利权的程序;

  (4)专利复审制度;

  (5)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6)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

  (7)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

  (8)专利侵权的处理方式;

  (9)专利资产评估的管理;

  (10)商标的特征;

  (11)商标立法概况;

  (12)商标注册的意义。

  (三)要点内容

  1.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载体。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申请日的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日的条件

  优先权日是指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后来的申请日,该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l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能续展。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9.商标权授予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口起计算。

  11.注册商标期限的续展条件和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l0年。

  1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3.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即作品,包括以下9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4.《著作权法》不予保护和适用的作品范围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泽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5.著作权人的范围

  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或组织。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因继承、企业变更或终止、委托合同等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或者组织。

  16.著作权的种类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l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7.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1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本文标题: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15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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