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辅导-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8-01-09 所属栏目:建筑工程考试

一 : 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包括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建筑工程分类、构成、地基与结构特征、建筑工程概(预)算、建设用地的选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耗等内容,是资产评估师必备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
  一、建筑工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了解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
  2.熟悉基本建设的法规;
  3.熟悉建筑工程的分类;
  4.掌握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及确定方法。
  (二)考试内容
  1.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及各个程序中的主要内容;
  2.基本建设的法规概念及《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条例》;
  3.房屋建筑和其他建筑工程分类;
  4.建筑面积计算与经济技术指标;
  二、建筑材料
  1.熟悉砖和石灰的材料特征;
  2.掌握水泥与混凝土、钢材的材料特征;
  3.了解木材的材料特征;
  4.熟悉防水与保温材料特征;
  5.了解装饰材料的材料特征。
  (二)考试内容
  1.砖和石灰;
  2.水泥与混凝土;
  3.木材与钢材;
  4.建筑防水与保温材料;
  5.建筑装饰材料。
  三、建筑工程地基
  (一)基本要求
  1.熟悉地基的基本概念;
  2.熟悉地基对建筑物破坏的影响。
  (二)考试内容
  1.建筑工程地基概念;
  2.地基对建筑物破坏的影响。
  四、建筑工程的组成与构造
  (一)基本要求
  1.掌握基础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2.掌握主体结构的墙、柱、梁、板构造与分类;
  3.熟悉典型房屋及附属设备;
  4.了解其他建筑工程的基本构造。
  (一)考试内容
  1.基础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2.房屋主体结构的构造与分类;
  3.典型房屋及附属设备;
  4.其他建筑的基本组成与构造。

二 : 考试大整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六)

0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来源:
    (1)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什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来源: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三 : 考试大整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七)

017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来源: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6)处罚规定
    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2)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辅导-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52339.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