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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12 所属栏目: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一 : 广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从2014年7月起,广州2014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线”由此前的15939元上调至17424元,职工每月可缴纳公积金最高额度为11616元,其中最高免税额为4182元(包括个人及单位两部分)。[www.61k.com]

由于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是5808元,所以2014年度(即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相应调整为29040元,比此前的26565元上调了2475元。

免税线也随着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从原来的15939元上调为17424元,上调了1485元。纵观2010年以来每年的基本工资调整数据,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从2009年的4101元上涨至2013年的5808元,相应地,公积金缴存免税线也从2010年度的12303元上调至2014年度的17424元。

职工每月最多可缴多少公积金?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2014年度,职工每月最高可缴的公积金额度调整为11616元(5808×5×20%×2)(包括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两部分),但并非全部免税,只有其中的4182元(5808×3×12%×2)免税(包括个人及单位缴纳两部分)。

以职工个人缴纳公积金数为例,只要同时满足“比例少于12%”、“收入少于17424元”两个条件,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最高免税额度为2091元。但是,如果“基数”或“比例”任一超标,超出部分仍需缴个税,两者均超标就更加如此。

此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称,如果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今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今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有的高收入者愿意多交公积金,这样可以少交点个税。但是按照规定,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都要缴交个税。也就是说,缴存基数超过2013年广州市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即超过17424元部分要缴交个税。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目前月均工资标准,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工资额度低于15939元,且单方缴存公积金比例低于12%。据此计算,如果加上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数,市民缴存公积金最高免税额度可达4182元,比之前执行的高出357元。

总结:

201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9040元

广州2014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线:17424元

职工每月可缴纳公积金最高额度:11616元(5808×5×20%×2)(包括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两部分)

广州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最高免税额:4182元(5808×3×12%×2)(包括个人及单位两部分)

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

算账(以个人缴存部分为例)

哪些钱可免税

●月收入2万元,缴存公积金比例8%,公积金缴存额度是1600元(低于2091元),有206.08元【(20000-17424)×8%】需纳入工资总额征个税,只有1393.92元是免税的。(www.61k.com)

●月入8000元、缴存比例达20%,公积金缴存额度是1600元(低于2091元),有640元【即8000×(20%-12%)】需纳入工资总额征个税,只有960元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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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再调高,意义不大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过设定企业纳税时所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的限额,有效影响了企业广告的投入甚至是品牌运作战略,此标准已成为政府调节企业市场行为的手段之一。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www.61k.com)扣除比例提高至30%。而此前的比例是15%,新标准提高了一倍。

一般认为新标准的调高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并可能导致企业广告投入的增加和行业竞争的加剧,然而《广告主》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却发现,事实可能并不一定是这样。
众所周知,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三个行业的广告投入都比较高,但是即使在这三个行业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广告投入基本都可以控制在15%以内,标准提高对它们没有什么影响。有媒体表示,标准的调高将对广告费支出较大的大型企业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副院长张树庭,他告诉记者:“其实企业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手段来突破广告费的限制,这次标准的调高只会在广告费的统计数字上表现出来,对企业的实际运作可能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大型企业在广告费的投入上都比较多,对于一些品牌成熟度高的大型企业,其在广告上的投入并不高。国内某知名大型饮用水企业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公司的广告费用控制在8%以内,标准的调整对我们不会有什么影响。”
此次调整主要影响的是那些处于品牌成长期的企业,这一时期的企业为了做品牌的推广,往往需要在广告上做比较大的投入,张树庭说:“这个比例可能会达到20%~30%。”远超出了15%的标准。而记者在采访广州新晨水务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刘芳荣时,他也表示:“公司下半年的广告费投入将超出15%的标准。目前九千年冰川矿泉水还处于品牌成长期,在广告方面的投入确实比较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高对我们来说是利好的消息。”
另外,这次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调高,可能会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因为企业在推出新品之后。广告投入可能与销售收入持平甚至更高,而新品的推广期可能长达一两年,由此产生的广告费是很高的,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新品的推出成本。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内企业的经营比较困难,新政策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正好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时段。相对于新政策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政府可能更多表明了一种态度,即愿意采取措施支持部分行业的发展,抵消金融危机的不良影响。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三次调整

2000年以前,除粮食类白酒企业,其他企业的广告费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存在扣除限额。2000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设立了2%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由于当时企业广告费支出所占比例一般在5%~8%以内,因此该标准遭到了众多企业的反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此标准的出台是为了防止企业不计成本打广告,牺牲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尽管反对声一片,标准照常实施。
一年后,国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将大部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8%,这次调整同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普遍认为这是利好消息,而广告业更是对这一调整表示欢迎。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将该标准由8%提高到15%,企业在广告投入上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由。

三 :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29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较早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中,已取消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较新规定: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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