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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50元200元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发布时间:2018-02-07 所属栏目:治安处罚法

一 : 50元200元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1款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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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目前我国治安行政的影响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治安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从行政法治的视野来衡量会发现本法的诸多亮点,如与其它相关法律衔接更加紧密,对治安行政管理的规定更具理性化,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监督和柔性执法,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行政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原条例弊端丛生,现列举若干如下:
一、原条例调整范围过窄。原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二、处罚种类偏少,满足不了现实情况的要求。原条例只规定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
三、处罚幅度偏小,落后于生活实际情况。原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原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
四、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原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做出规范。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原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对原条例的修订被提上了人大的立法规划。由公安部起草,国务院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催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通过立即公布,并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专门对治安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行政法律规范,该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同时规定了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主体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也规范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我国治安行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法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共计六章一百一十九条,随着立法者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从与各个单行法的衔接上来说的话,《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也注重了与其他单行法律的衔接、协调,立法成本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成本也相对降低。如与《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规范的协调,对这些单行法律规范已设定了的行为,就未再作重复性规范。这也是本法规定的亮点。但同时,本法仍然存在与其他单行法律衔接之缺憾。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有关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前,可以举行听证,而对限[www.61k.com]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分工是对社会大量出现的违法犯罪的一种分流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违法与犯罪两者之间是联系最为紧密,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措施、处罚程度等方面应该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保持衔接与协调。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应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与协调。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注重了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与协调有一些亮点,但还是留下了一定的遗憾。
二、在执法方面,站在治安行政管理主体即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角度来看,一部法律的出台,势必有对民警的新定位。在这点中来考虑我们的公安机关的角色重心,虽说重在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但是与从前的原条例比较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较大的约束。如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限制,成为此次新法出台的一大亮点。在与其他机关的配合方面,避免做地方政府的挡箭牌,禁止做僭越权力的事情。这样方能提高公安机关的能动性,积极做好分内的事情,对公安机关可以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至少避免在一些经济性利益(如拆迁)中和老百姓发生正面冲突。至于新增加的对单位的处罚是适应新时期、新特点而应运而生的。单位违法乃至犯罪在当前的社会中越来越多见,而原条例在这一方面没有法规可循,《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单位的处罚和其他多元主体的立体交叉式的管控,让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少留死角,管的更全。
三、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化了以人为本、权利为本的理念,是该法在立法上的一大显著进步。与原条例相比,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扩大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范围,体现了限制公安机关权力的原则――听证程序。此外,补充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程序,以便更好的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衔接起来。借鉴行政法理论,在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博弈历程中,先后出现了“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理论。但不管是“管理论”还是“控权论”,都隐藏着一个不变的逻辑:警察权与公民权这对矛盾,在现实中必然以对抗的形式出现,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平衡论”则认为:在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对立统一中,必须跳出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树立二者平衡共赢的全新理念,探寻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点,最终实现公民权有效保障与警察权高效运行统一的和谐环境。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言,它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自由是对束缚、限制摆脱,是一种无限。而秩序恰恰是一种限制”,公民私权利与警察公权力的冲突正是这种自由与秩序在价值层面上不断寻求平衡的反映。如何配置公安机关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便是本法的一个中心问题。例如从各种违法行为内容来看,处理与辨别情况时操作性更强,当罚性、受罚性、可罚性标准更加明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继承原条例处罚与教育的理念,增加听证程序让那些严重危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处罚过程公开透明。最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民调解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在一般违法行为立案前会告知当事人去基层组织调解,调解可代替处罚程序,让老百姓感到公安机关执法灵活的一面,体现执法的柔性和弹性的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应于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管理态势而顺势成形,切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还不太丰满的阶段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尝试。从政府本位来看,随着我国行政民主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政府的职能已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由无责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由随意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治安处罚法》作为当今较新颁行的行政法的部门法,显示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宪政思想的逐渐深入,保障公民私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把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力限制规范起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统筹大局,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融于其中,在未来探索中,我们的治安行政必将走上法治的康庄大道。
作者简介:
姓名:张青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治安学。

三 : 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两者是什么关系?下面由我们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管理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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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治安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社会的治安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达到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是该行为危害社会但尚未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是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惩罚性的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分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关系,是认定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重要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原则上不实行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中心内容的行政调解。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追究时效。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和状况,并规定了各种具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分为四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对生产和生活等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侵害;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的侵害;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以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为中心内容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律将这四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纳入治安管理的范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义务。

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五、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社会和公民对治安管理的执法监督,它是维护执法秩序和救济当事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制度。

社会和公民监督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监督的手段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和控告,监督的内容是治安管理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不限于维护检举人和控告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这种监督区别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社会和公民监督的目的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监督活动才能实现。国家机关是指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治安管理执法活动监督的方式,是通过其职能活动查证和处理治安管理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手段是给予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赔礼道歉和行政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机关的活动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和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查处的法律根据。

四 :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几个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制度,作为国务院推广的一项试点工作,自1997年5月启动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3个盛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建设现代化城市,我们人大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调研,供市委、市政府参考。
    一、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高度重视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城市管理工作力度,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生态示范市等工作,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市形象得到了整体提升。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历了由农村集镇向城市聚变的过程中,我市确立“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管教并举”的理念,实施城市管理的“三个转变”,即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由突击整治活动向长效管理转变;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转变。同时确立经营城市理念,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对一些养护维修作业逐步实行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打下基矗
    2、改革体制,理顺关系。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我市抓住机构改革契机,成立了城市管理局,明确了其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个部门的模式,实现了建管分离,形成了城市新的管理格局,依法管理城市有了良好的开端。
    3、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在政策措施上研究制订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等10个制度;在市容管理上建立了“四定”和“五有”制度:即定区域、定岗位、定责任和定考核制度,有人员负责、有三包方案、有奖惩办法、有工作标志和有管理责任制度;在临街容貌管理上,规定了“十要十不要”;在行政执法责任上,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在检查监督上,实行日监、月评和季度汇总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逐步规范了城市管理。
    4、广泛宣传,扩大参与。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美丽太仓是我家,建设管理靠大家”,并向社会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政务、执法程序和投诉电话,扩大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引导群众支持现代城市管理。
    二、我市城市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与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总体上,我市城市管理还处于滞后状态,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诸如车辆乱停乱闯,广告乱挂乱贴,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车辆、工地、娱乐噪声扰民,河道污染,小摊贩、饮食店、大排档,集市贸易等占路经营,公共设施被随意毁坏,公共绿地和空地被侵占等等。这些现象,常常是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就回潮,成为困扰我市城市管理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不到位”:
    1、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资格不到位。城市管理涉及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卫生、水利、交通等部门,只有各部门执法到位,才能形成城市管理强大合力。但目前来看,管理部门执法存在缺位、越位等问题,如负责城市日常养护管理的城市管理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有处罚权的的仅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三项。XX年,城市绿化管理又划回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查处部分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因没有授权,缺乏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受管理权限限制,城管局无权对无证摊贩、环境保护、小区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管理、河道管理、集贸市场周遍的秩序管理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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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到位。由于城市管理区域划分不尽合理,导致城市管理条块分割,造成有的地方无人管,有的地段多头管。如204国道以西属城厢镇管理,太平路以东属开发区管理,城区住宅小区属规划建设局管理,城管局负责老城区一块。同时由于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能不同,缺乏有效协调,一方面造成有人无权管,有权无人管,管理交错分散的问题。比如,处理城市违法建筑,执法主体在规划建设局,但因机构合并无执法队伍,而城管局有执法力量,却没有执法资格,造成行政执法盲点,使违章建筑回潮严重。仅洛阳路一段500米长的街上,近几年就建了21户违章搭建,群众意见较大。另一方面,又造成一个部门批准,另一个部门纠正,职责交错,职权不明的问题。如街道上出现乱摆水果摊点、居民区铝合金加工场等大多数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使城市管理处于尴尬境地。
    3、执法人员资格不到位。目前,我市城市监察执法队伍是由原城建监察队和市容监察队合并而成,共有90名队员。队员中身份各种各样,呈现“两少一多”特点,即公务员偏少,仅2人,占2.2%;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偏少,仅9人,占10%;临时合同制性质人员偏多,有56人,占62.23%,这部分人员中有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熟练运用行政处罚程序,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有执法违法的现象,对此,群众意见较大。
    4、保障措施不到位。执法队员工资缺口较大,且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所需的车辆少,装备落后,部分经费需靠收费和罚款来解决,造成以罚代管,“抓抓放放”,靠罚款过日子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滋生了一些不正之风。同时执法队员缺乏安全保障,经常受到围攻、殴打和辱骂,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
    三、今后我市城市管理的目标与对策
    党的xx大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

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职责脱节等问题。”这一论述明确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政府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盛市委《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按照“两个率先”的要求,围绕“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目标,为了积极督办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议案,高效能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重点是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不清、执法扰民等问题,实现城市管理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建立科学的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因此,我们要从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这项工作不仅是改善执法环境的需要,也是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因此,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的观点,精心谋划和推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要通过实施这项工作,把城市经营好、管理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营造起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各类经济组织干事业、促发展的社会氛围,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切实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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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从组织体制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由市成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建立执法机构。建议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城市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同时选优配强领导班子。三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行政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者,体现着城市的文明形象。在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时,人员编制可按照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四是严格队伍建设。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要从法制建设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制定方案办法。按照上级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和市政等七个方面。市政府在抓紧出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尽快出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二是确保职能到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就集中抓集中,更不能“新瓶装老酒”。执法局要行使好相关集中执法权力,严格执法。原执法部门一定要退出相关执法范围,把行政职能转变到管理和服务上来。三是扩大执法区域。要坚持定点执法和流动执法相结合,下移执法重点,要把“两区”、各镇纳入范围,要把执法队伍延伸到乡镇。四是明确发展方向。要按照国务院和盛市政府的要求,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并朝着管理权、审批权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方向发展。
    3、要从方法创新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使城市整治有序,又要使群众生活方便舒适,还要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我们需要统筹兼顾,注重方法创新。尤其对下岗生活困难人员、外来流动人员无证经营、占道设点这些执法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在管理方法上要正确处理“堵”与“疏”的关系,把着力点放在预防和服务上,而不是单纯处罚。因此,要认真研究“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设置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加强规范管理,为困难人群的就业寻找出路,使城市管理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要从监督机制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考核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等,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干部“末位淘汰制”和“执法人员末位待岗制”,使每个执法人员既有就业机会和工作动力,又有危机和压力,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探索外部监督办法。要加大行风建设及行风评议的力度,充分发挥党纪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监督的作用;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全程监督,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公正。三是建立市民沟通渠道。要坚持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路子。要加大宣传力度,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开辟常年固定的城管专题栏目,将城市管理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分类排队,实现思想沟通,化解各种矛盾,提高市民的城管意识和文明素质,激发群众参与城管工作的积极性,把政府的要求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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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从保障措施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经费保障。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应由市财政全额预算,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执法与利益完全脱钩。二是安全保障。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现象的突发性特点,要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建议加大公安派驻的力度。三是装备保障。要配备执法必须的车辆及现代化管理设备,加速城市管理信息化,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城市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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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50元200元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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