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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免税政策-为拉拢苹果扩大iPhone本地产能 印度政府祭出了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06 所属栏目:农产品免税政策

一 : 为拉拢苹果扩大iPhone本地产能 印度政府祭出了免税政策

  苹果是各国政府钟爱的拉拢对象。为了让苹果在印度扩大iPhone产能,印度政府祭出了免税政策。

  据路透社报道,印度官员周二表示,印度政府将允许苹果公司免税进口部分手机零部件,用于在印度当地组装iPhone。当然,前提是苹果需要扩大印度的产能。

  印度政府拉拢苹果,一来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二来iPhone本地生产的话,又可以压低售价,对印度本土的果粉也是个福利。

  当然,印度政府并不是剃头挑子一头热,苹果也对印度市场虎视眈眈。

  在大中华区的营收下降之后,苹果对印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今年一季度,苹果只销出5000万部iphone,同比下滑1%。同期苹果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已经从两年前的16%,下降到了9%。

  可是,受限于印度市场的消费水平,iPhone在当地并不太吃得开。

  根据IDC的研究报告,一季度印度智能机出货量为2700万台。前五大手机厂商的市场份额分别为:三星(28.1%)、2、小米(14.2%)、3、vivo(10.5%)、4、联想(9.5%)、5、OPPO(9.3%)。苹果在当地市场没什么存在感。

  周二稍早些时候,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部长Ravi Shankar Prasad曾表示,为了在印度智能手机市场赢得更多份额,苹果希望进一步扩建其位于班加罗尔的iPhone制造工厂。

  其实,苹果在印度修建iPhone工厂事情已经进行多时。目前,苹果已经开始在印度生产iPhone SE,预计于本月晚些时候出货。

  印度市场的庞大体量和增长潜力成为印度政府讨价还价的资本。

  据路透社报道,苹果最初要求印度为其所有零部件提供一个15年的免税期,不过印度当局拒绝了这一要求。

  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秘书长Aruna Sundararajan表示:“对于印度不能生产的零部件,政府同意免税。”前提是,苹果必须要逐渐加大在印度的产能。

  据Sundararajan透露,苹果已同意逐渐加大iPhone在印度的生产比例,但具体的计划上,双方仍存在分歧。

  印度希望苹果公司,在未来的3、5、7、10年内,分阶段逐步增加产能,这也是莫迪总理振兴印度制造业的一部分。

  业内预计,在接下来的三年内,苹果在当地的产能可能会增加40% - 50%。

  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部长Ravi Shankar Prasad表示 ,除了苹果,印度政府还与其他手机厂商进行了接触,希望他们扩大在印度的产能。

  印度政府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手机产业如今已经占据印度GDP的6.5%(约1400亿美元),未来其贡献率还会继续上升,在2020年达到8.2%。此外,手机制造业在过去两年为印度创造了3.83万个工作岗位。显然,印度政府看到了手机“Made in India”(印度制造)的良好前景。

  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预计,今年印度生产的手机产能将达到9000亿卢比(合139亿美元),这一数字相比去年的5400亿卢比,增幅高达66.7%。

  而此时的苹果公司,也急于开拓印度市场的潜力,来弥补中国市场失去的份额。

  因此,意图振兴手机制造业的印度政府和苹果公司就果断拥抱在一起了。

  对于苹果公司来说,随着iPhone价格的下降,以及印度消费水平的逐步提升,本地化生产有望帮他们在印度打开一片新天地。

  不过,这对于在在印度市场顺风顺水的中国手机厂商,并不是个好消息。iPhone本地生产之后,价格势必会下降,有可能分流中国手机厂商的份额。中国厂商们会怎么应对潜在的威胁呢?

二 : 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的减免税政策

   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统一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

三 : 谷歌调整产品搜索服务:商家免费政策变为付费

  北京时间6月1日消息,谷歌将把其免费的产品搜索服务转为收费服务,此举旨在进一步利用其网络搜索引擎来提高收入。

  从现在开始,在线零售商将必须进行竞标来在谷歌购物(Google Shopping)网站上展示其产品。就目前而言,在线零售商可免费展示产品,只需向谷歌提供有关产品的特定数据;然后,谷歌会按人气度和价格等标准来对这些产品进行排名。

  谷歌副总裁萨米尔·萨玛特(Sameer Samat)发表声明称:“谷歌购物将允许所有规模的企业都能展开有效的竞争,并将帮助购物者迅速地将其购买意向转化为行动。”

  帮助零售商通过谷歌出售和推广产品的公司Mercent的首席执行官埃里克·贝斯特(Eric Best)称,谷歌此举“代表着谷歌在如何参与电子商务市场的问题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根据贝斯特的估测,谷歌当前每年有大约8亿美元的营收来自于“产品上架”广告,这些广告随搜索结果出现在谷歌购物网站上。他预测称,在谷歌周四宣布作出的这项改动今年秋天在美国市场上完成以后,这个数字将会增加10亿美元。

  谷歌的一名发言人拒绝就贝斯特作出的估测置评。

  这项举措还将对来自谷歌购物网站的搜索结果如何出现在谷歌的主搜索引擎上造成影响。举例来说,在谷歌作出这项改动以前,当用户搜索“照相机”这个词汇时,来自于购物页面的五种人气度最高的照相机将出现在一些搜索结果链接的下面;而在改动以后,这些链接将会出现在主搜索页面的上方,而且相关产品的图片也会变得更大,这意味着谷歌购物网站的网络流量可能会大幅增长。

  虽然谷歌时排名居首的网络搜索引擎,但在购物相关的搜索次数这一方面,谷歌的表现远不及eBay和亚马逊。据市场研究公司comScore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4月份美国互联网用户使用谷歌购物搜索网站进行了大约8000万次搜索,而eBay和亚马逊和搜索次数分别为大约9亿次和3.35亿次。

  亚马逊的一名发言人拒绝就此置评,eBay发言人罗伯特·查特瓦尼(Robert Chatwani)则发表声明称,该公司早已在谷歌购物网站上为显示广告付钱,并计划“完全参与谷歌购物的新服务,同时继续代表卖主和商家利用谷歌广告服务的强大力量”。

  谷歌此前曾尝试升级其购物网站来追赶eBay和亚马逊,但comScore数据显示,这项服务的搜索流量基本维持不变,而其竞争对手则大幅增长。此外,谷歌还一直都在采取其他措施来与亚马逊展开竞争。有熟知内情的消息人士曾在此前透露,谷歌曾与零售商共同开发一项服务,允许消费者在线购物,并在一天内收到订单,但需缴纳一定费用。

  谷歌宣布推出的这项改动是该公司为提高来自核心搜索引擎的收入而采取的多项措施之一。谷歌最近推出了专业化的搜索服务,如抵押贷款和贷款搜索服务Google Advisor以及Google Hotel Finder和Google Flight Search等。就这些服务而言,金融服务公司、酒店和航空运营商可能会向谷歌付费来展示产品和服务。

  美国科技博客网站SearchEngineLand.com编辑丹尼·苏利文(Danny Sullivan)周四撰文称,这种变化代表着“谷歌第一次让一种此前免费的搜索产品退役”,此举“很可能会引发新的担忧情绪,人们会担心谷歌可能进一步减少其他的免费服务”。谷歌发言人拒绝就此置评。

  此外,谷歌此举还让一些规模较小的在线零售商感到担心。家用产品在线零售商Comfort House总裁杰弗里·戈恩斯特恩(Jeffrey Gornstein)称,他认为这种变动将使其公司更加难以与规模较大的在线零售商展开竞争,原因是后者拥有更多的资金。他还补充称,Comfort House过去十年里一直都在使用谷歌购物网站的免费服务;但在谷歌要求特定零售商提供新类型的数据以后,该公司在过去一年中花费了1万美元。

四 : 鲜活农产品免税政策

关于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1】

一、政策贯彻执行的总体情况

根据普查数据, 广东省2012年享受蔬菜及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共2254户,其中从事蔬菜流通环节纳税人全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共的销售额为22.53亿元,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执行仅两个月。

(www.61k.com。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达到43.23亿元,且超过四成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餐饮业,表明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惠及民生方面释放出更多的减税红利,在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和平抑农产品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普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绝大部分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享受了免税优惠,但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中,已申报抵扣的仍占了总额的91.36%。

上述数据表明,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限制抵扣的政策贯彻效果不佳。

二、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通知》第三条规定既适用于所有农产品,也适用于农产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政策的实施涉及面广,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应如何贯彻落实,与以前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如何衔接,各地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有相当部分的纳税人对这一政策也提出了异议,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违农产品抵扣政策原有的立法精神

增值税制改革以来,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一直执行《条例》相关规定,对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按13%扣除率抵扣(包括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取得和在流通环节购进取得)。

该政策规定考虑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税负因素,在解决购买者合理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支持了农业生产,是国家制定鼓励、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体现。

根据增值税不征不扣的原理,对纳税人在流通环节购买免征增值税的疏菜、鲜活肉蛋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再允许抵扣税款,纳税人对此没有太多异议。

然而,规定纳税人从农业生产环节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也不得抵扣,显然违背了国家扶持农业生产流通及有关农产品抵扣政策的初衷,同时也与其他政策规定发生冲突。

如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损害了税法刚性,给纳税人依法纳税造成困扰。

(二)形成政策因素的税负不公

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因农产品购进方式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抵扣办法,形成购销双方的综合税负差异。

以购进农产品1万元(含税价格)为例,数据显示向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业生产单位以及向放弃免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购销双方的综合税负最重。

向放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次之。

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最轻(详见下表1)。

这一抵扣规则的设定无形中向纳税人传递了一个信号: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以个人名义经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更能降低自身的税收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

纳税人必将想方设法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或控制自己的销售额,保证其不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确保自己能够持续享受这一政策红利。

这种政策因素引发的税负不公一方面破坏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业生产者做大做强的积极性,也与当前鼓励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抱团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者抗风险能力的理念相悖。

(三)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通知》颁布后,“执行难”是基层税务人员的普遍感受,主要表现有“三难”:一是要求购货方判断销售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难。

二是要求购货方判断销售方是否征免增值税难。

三是政策冲突把握尺度难。

《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后,单纯从票面的信息根本无法判断销售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是否已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

此外,按照政策的设计,小规模纳税人开展农产品加工收购业务,征收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加工收购业务,税率为13%或17%,如果购进农产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将远超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必然倾向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拆分经营、注销重开等人为地控制经营规模,达到长期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状态的目的。

这种政策“诱导”不利于鼓励企业加入一般纳税人队伍,与当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延续抵扣链条的增值税管理思路相悖,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

三、提高农产品税收管理效能的建议

(一)完善农产品管理政策设计建议

1. 扩大农产品免税范围

现行政策仅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对同一农产品的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征免税政策,对批发、零售不同的农产品又可能适用不同的征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农产品征免范围的界定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增加了管理风险。

据统计,2012年我省抵扣农产品的纳税人共4485户,其中,购进农产品销售的产品仍为农产品的纳税人有2281户,占50.86%,由于此类纳税人多为农产品初级加工或流通企业。

        毛利率相对较低,且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购进农产品的进项抵扣依据为含税价格,基本处于低税负、零税负的状态,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则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如果扩大农产品免税的范围,通过修订《农产品范围注释》,对农产品实行从农业生产、初级加工(加工后销售的货物仍为农产品)到商贸流通的全环节免税,则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农产品征免范围界定方面投入的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又可以减少农产品抵扣管理的户数,降低农产品抵扣管理风险,同时也加大了对农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达到减税惠民的目的。

我们认为这是解决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根本。

2. 统一农产品抵扣政策

针对目前向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迥异,农业生产者发展受制的现状,只有统一农产品抵扣政策,才能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统一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取消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

利:彻底回归增值税“不征不扣”的链条式管理,提高了农产品税收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防范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

弊: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税负水平将会大幅提高,增加的税负如由纳税人承担,将会挤占企业的利润,影响农产品流通及深加工行业的发展。

如果转嫁给消费者,则会推高农业加工品的物价。

两者均与目前中央扶持农业发展,平抑物价水平的大政方针相悖,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广东省2012年农产品抵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2012年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仅占农产品抵扣总额的24.6%,其余75.40%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取消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必将造成原可通过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无法抵扣,税负大幅度上升,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还不成熟的现阶段,选择此方案弊大于利。

(2)实行凭票核定扣除,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各种合法凭证均按照核定的扣除率予以抵扣。

利:一是有效地解决了购进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弥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造成抵扣链条中断的缺陷。

二是弱化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功能,加大了虚开专用发票的成本,分散了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管理压力。

三是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

四是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

弊:一是扣除标准准确核定的难度大、风险大。

农产品核定扣除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准确性依赖性强,如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数据不准确,必然影响扣除标准的确定。

特别是对于既可购进农产品又可购进非农产品生产同一产品的纳税人,计算过程相当复杂,准确核定扣除标准的难度相当大,而标准核定后,则作为以后计算抵扣的依据,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款计缴,扣除标准核定过低,则对纳税人不公平。

扣除标准核定过高,则容易诱发专用发票虚开。

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凭证的真实性依赖性强,还需花大量精力管好购进凭证。

如投入产出法虽然已核定了单耗数量,但最终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还需结合平均购买单价进行计算,而农产品的购买单价可能会因为产地,质量等不同而难以判断其是否真实。

三是生产同一产品的纳税人因生产工艺、设备新旧程度、购进农产品的质量等不同,往往造成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不同,采用统一的核定标准有失公允。

(3)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无论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还是流通环节购进销售免税农产品,一律不供应发票,统一由购货方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农产品并据此进行抵扣。

利:一是有效地解决了购进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弥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造成抵扣链条中断的缺陷。

二是使农产品管理更有效率。

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只需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注释所列产品,即可确定是否适用收购发票管理模式。

三是可通过网络备案的科技手段集中力量管好收购发票,建立购销双方的信息钩稽关系,避免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同时存在难以有效控制农产品超产能虚开的问题。

四是减少了纳税人的奉行纳税成本。

从普查结果看,全省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商贸流通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共13109户,如果改由购货方开具收购发票,销货方负责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农业生产者将减少在发票开具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财力,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而言,自己可以掌握发票开具的主动权,更加方便其开展生产经营。

弊: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点,如管理手段跟不上,则容易导致虚开发票问题的滋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

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农产品购进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真实,对纳税人的实际产能也难以精确计量,要减少管理风险,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购发票的开票系统,并依托这一系统建立集农产品产能备案、进销存台账登记、投入产出和产能评估于一体的农产品收购管理体系,从而形成农产品价格和产品投入产出指标综合信息库,方便基层管理。

由于当前收购发票管理基础薄弱,科技手段应用程度低,全国尚未形成一个集约化的管理体系,信息孤岛大量存在,此方案近期难以实现。

(4)恢复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抵扣功能。

利:一是保证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均享有相同的抵扣权,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二是缓解了部分矛盾,缩小了受影响的范围。

农产品抵扣情况普查数据显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的税额中,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抵扣的税额占了95.80 %,如允许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继续抵扣,可大大缓解政策执行的税企冲突。

三是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相对于“自开自抵”的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管理方式更为成熟,更能形成购销双方互相牵制的机制,令自产农产品进项抵扣管理更加规范。

四是有利于解决现行政策的冲突。

关于《通知》中对普通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别规定不一致这一问题,只要恢复了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抵扣功能,自然迎刃而解,现行政策也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到位。

弊:一是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抵扣,容易诱发虚开、虚抵农产品普通发票违规行为。

二是引发新的抵扣不公,有违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同一农产品如由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则允许免税后下一环节抵扣,如由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则免税后下一环节不能抵扣,干预了纳税人的经营决策。

三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后仍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可予抵扣,税务机关的管理风险和纳税人违规抵扣的风险并存。

四是农业生产者普遍为个人或家庭式经营,规模小,管理难,税务机关规范其发票使用存在一定困难。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能彻底解决问题,但不宜操之过急。

第二种方案目前在奶制品等部分农产品中进行试点,可通过全国试点的具体情况和执行成效分析此方案是否值得推广。

在设计原理上看,第三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的管理目的一致,但是运用了信息化管理理念,既抓购进,又抓生产,既考虑了纳税人的个性需要,又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数据参考,操作起来也比第二种方案简易,建议作为下一步完善农产品管理体系的方向考虑,但短期内难以实现。

目前,政策执行的存在问题已摆在眼前,当务之急是尽量减少政策不公对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建议在政策没有明确和完善之前,暂采用第四种方案。

(二)规范农产品管理的建议

如采用第四种方案,结合当前的政策规定和管理现状,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

1. 建立农业生产者经营信息备案制度。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申请购买发票或申请门前代开发票时,应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备案,方便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也为购货方判断销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依据。

2. 实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信息化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购发票的开票系统,并依托这一系统建立集农产品产能备案、进销存台账登记、投入产出评估、购销价格预警分析于一体的农产品收购管理体系,以产能备案控制农产品收购的数量,以投入产出评估指标控制农产品抵扣规模,以价格预警分析企业的购销价格真实性,从而化解征纳矛盾,降低执法风险,实现税企双赢。

3. 规范放弃免税的具体操作。

将纳税人放弃免税声明的登记备案业务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纳入征管系统管理,便于税务人员开展对纳税人放弃免税的后续管理。

4. 完善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可统一要求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门前代开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打印是否自产,是否征免的信息,并将此信息共享到国税门户网站的发票查询平台,便于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跟踪管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购货方凭发票上注明的信息及网上查询结果判断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予抵扣。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鲜活农产品免税政策

五 : 鲜活农产品免费政策

鲜活农产品免费政策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小编针对鲜活农产品免费政策整理的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鲜活农产品免费政策【1】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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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

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

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

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

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

       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高速公路免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2】

白菜类: 大白菜、普通白菜(油菜、小青菜)、菜薹

甘蓝类: 菜花、芥蓝、西兰花、结球甘蓝

根菜类: 萝卜、胡萝卜、芜菁

绿叶菜类: 芹菜、菠菜、莴笋、生菜、空心菜、香菜、茼蒿、茴香、苋菜、木耳菜

葱蒜类: 洋葱、大葱、香葱、蒜苗、蒜苔、韭菜、大蒜、生姜

茄果类 :茄子、青椒、辣椒、西红柿

豆类 :扁豆、荚豆、豇豆、豌豆、四季豆、毛豆、蚕豆、豆芽、豌豆苗、四棱豆

瓜类 :黄瓜、丝瓜、冬瓜、西葫芦、苦瓜、南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

水生蔬菜 :莲藕、荸荠、水芹、茭白

新鲜食用菌 :平菇、原菇、金针菇、滑菇、蘑菇、木耳(不含干木耳)

多年生和杂类蔬菜 :竹笋、芦笋、金针菜(黄花菜)、香椿

仁果类: 苹果、梨、海棠、山楂

核果类: 桃、李、杏、杨梅、樱桃

浆果类 :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

柑橘类: 橙、桔、柑、柚、柠檬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

什果类 :枣、柿子、无花果

瓜果类: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

鲜活水品(仅指活的、新鲜):鱼类、虾类、贝类、蟹类其它水产品 海带、紫菜、海蜇、海参活的畜禽家畜 猪、牛、羊、马、驴(骡)家禽鸡、鸭、鹅、家兔、食用蛙类其他 蜜蜂(转地放蜂)新鲜的肉、蛋、奶 新鲜的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新鲜的家畜肉和家禽肉、新鲜奶等等。

鲜活农产品免费政策

本文标题:农产品免税政策-为拉拢苹果扩大iPhone本地产能 印度政府祭出了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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