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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发布时间:2017-10-16 所属栏目:本年利润结转分录

一 :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的参考答案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1.计提所得税做: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税款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 :所得税费用

4.年底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我现在做1月份的帐,期间管理费用24999.51,营业费用-2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46,主营业务成本41328.63,主营业务收入50156.05,计提所得税费用752.34,怎样结转本年利润?

1.结转销售收入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156.05

贷:本年利润 50156.05;

2.结转成本费用做:

借:本年利润 67057.48

贷:营业务成本41328.63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46

贷: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24999.51-23)

贷:所得税费用752.34

3.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75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2.34

4.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2.34

贷:银行存款 752.34

二 : 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还能查账处罚吗我公司是经营绿化工程的,流

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还能查账处罚吗

我公司是经营绿程的,流转税归地税管,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去年国税对我公司实行定额征收,今年国税实行查账征收。上个月,新换的税管员来我公司检查,查去年的账,对去年的成本单据如白条,要罚款和交滞纳金。请问税务专家,实行定额征收的,还能查账处罚吗? 能提供相应的税法条款吗?谢谢


从你提供的信息可知,问题的提出时间是2011年6月28日,上个月,新换的税管员来你公司检查,查去年的账,也就是2011年5月份查2010年的帐。

第一,2010年国税对你公司实行定额征收,你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五月份未超出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我个人认为不存在企业所得税滞纳问题,所以加收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如果税管员作为日常检查对你公司使用违规发票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果税管员是一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同时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属于程序不合法。所以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

你对税管员对你公司进行的税务检查以及所作出处理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以上仅供参考)

三 : 运输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辅导——车船使用税的征收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原则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按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企业于申报时缴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保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住址变更、使用的车船的数量、吨位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新购置的车船,在使用前要先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交验有关证明,在根据税法规定办完纳税(或免税)手续后,才可使用。因种种原因中途停驶的车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停驶申请,同时交验有关核准停驶的证明,经批准后停驶期间免予纳税(未办理停驶申报的仍应按规定纳税),恢复行驶时再按规定纳税。 

  车船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用途时,应先交验买卖凭证或变更证明以及本年度纳税(或免税)凭证,再办理过户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完纳税(或免税)手续后方可继续行驶。 

  四、车船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纳税申报表确定的本次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四 : 施工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辅导——车船使用税的征收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原则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按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企业于申报时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保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住址变更、使用的车船的数量、吨位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新购置的车船,在使用前要先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交验有关证明,在根据税法规定办完纳税(或免税)手续后,才可使用。因种种原因中途停驶的车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停驶申请,同时交验有关核准停驶的证明,经批准后停驶期间免予纳税(未办理停驶申报的仍应按规定纳税),恢复行驶时再按规定纳税。车船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用途时,应先交验买卖凭证或变更证明以及本年度纳税(或免税)凭证,再办理过户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完纳税(或免税)手续后方可继续行驶。 

  四、车船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纳税申报表确定的本次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五 : 工业企业资源税的纳税辅导——资源税的征收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按照结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1)纳税瞬扇〕?制谑湛詈驮な沾?钔獾钠渌?崴惴绞较?塾λ安?罚?淠伤耙逦穹⑸?奔湮?掌??劭罨蛘呷〉盟魅∠?劭钇揪莸牡碧臁?br>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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