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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留党察看处分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08 所属栏目:两学一做专题培训班

一 : 有关留党察看处分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9-12-10 14:45:09

1、什么是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轻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还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的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所谓“党内职务”,是指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各种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当怎样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退党的党员。

4、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其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一般性错误,经过教育,本人诚恳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原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可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在党员名册、党员登记卡和档案材料中注明去世即可。但生前对错误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6、留党察看处分应从何时算起?

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计算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日期算起。

7、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什么时候算起?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果原开除党籍处分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他的党员权利。

8、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

9、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他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10、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他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11、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已讨论通过恢复正式党员的权利,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批准之前,有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后,拖延了讨论时间,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党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问题,不能任意拖延考察期。对于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党员权利,但因故拖延了讨论和批准日期的,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

1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前恢复正式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无论对个人、组织都是必要的,有益的。受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按期办理。如果有个别同志在察看时期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年度考核的等次如何确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5、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是否算给予一次处分?应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不能算给予一次处分。如需延长,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备案。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该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16、怎样理解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开除其党籍”的规定?

《党章》第三十九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对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的规定,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或者再犯同类性质的错误以及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但是,对于所受处分不服进行申诉、上访的同志,要认真分析原因,不要轻易认为凡是申诉、上访的同志就是“态度不好”、“坚持错误不改”。应当看本人的申诉是否有道理,有道理的要妥善解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再三教育仍无理取闹的,才视为坚持错误不改,应对其严格执行纪律。

二 : 水利部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陈雷部长的指示精神,3月2日下午,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长董力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两办《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水利部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的实施办法。部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陈小江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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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陈小江对制定好水利部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布置,分别确定牵头司局和协办单位,与会单位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

董力对水利部贯彻落实两办《通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做好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检验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的重要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管理水平,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二是要求真务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数据提出各项具体目标、指标和措施,保证两办《通知》要求的指标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三是要围绕中心。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既要从大局着眼,保证中央拉动内需各项工作及水利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要从细微处着手,促进机关良好工作作风的形成。四是要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要结合已有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厉行节约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办公厅、规计司、财务司、人事司、国科司、驻部监察局、机关党委、信息中心、机关服务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三 : 北京律协关于报名参加行政法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期实施,为帮助广大律师掌握行政法法律实务内容,进一步提升行政法法律服务能力,市律协将举办行政法专题培训班,请有兴趣的律师报名参加。具体通知事项如下:

一、3月20日(星期五)至3月22日(星期日),共2天半,计20学时。3月20日上午7点30分从市律协统一乘车前往培训地点。

二、培训地点北京律师学院(怀柔区雁栖湖雁青路14号)

三、课程具体安排:

3月20日(星期五)上午09:30至12:00主题: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律师业务的影响主讲人:吕立秋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3:30至17:00主题:行政复议实务问题解析主讲人:刘文义 市律协行政法专委会副主任

3月21日(星期六)上午09:00至12:00主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律师实务的影响主讲人:王才亮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3月21日(星期六)下午13:30至15:00主题:行政案件如何选用复议与诉讼程序主讲人:王有银 市律协行政法专委会副秘书长

3月21日(星期六)下午15:30至17:00主题: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诉讼实务主讲人:刘汝忠 市律协行政法专委会委员

3月22日(星期日)上午09:30至12:00主题:行政诉[www.61k.com)讼法实务评析主讲人:赵锋 一中院行政庭审判长

四、报名人数及报名方式1、请有意参加的律师通过以下方式报名:登陆首都律师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点击“业务培训”栏目并选择相应培训进行报名。如何登陆及使用“会员服务系统”详见首都律师网站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北京律协网站二期会员服务系统正式上线及完善会员信息的通知”。

2、请报名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现场培训,在每场课程结束后刷二代身份证记录培训课时。每半日培训可计4学时,共计20学时。协会将及时整理本次培训记录,制作成培训课件上传至“会员服务系统”中“业务培训”栏目供全市律师学习。因网络培训信息需整理后上传,请报名成功并参加现场刷卡培训的律师于七个工作日后,登陆首都律师网查看培训课时。

五、特别说明1、本期培训班不收取任何费用,为避免浪费会费,请参加培训的律师协调安排好个人时间后报名。培训报名时间截止后,律师将无法点击报名。

2、在同等条件下,协会将优先安排未参加过学院培训的律师进行培训。

3、请已报名律师切勿携带家属乘坐协会专用车辆或自驾车前往培训现场,如发现将取消本次参加培训资格并不再安排参加本年度律师学院培训活动。

4、为保证参训学员培训期间人身安全,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单独参加培训的学员请勿前往。

5、为保证本次培训活动会务工作高效进行,报名截止时间后,如有已报名的律师确需请假,请您提前将本人签字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请假函》传真至:64515920.《请假函》内容包括:①本人姓名;②本人律师执业证号码;③手机号码;④报名培训时间及主题;⑤报名时是否填报统一乘坐协会安排车辆往返并由协会安排住宿。

6、律师参加现场培训,如未请假,活动当天又未到现场刷二代身份证,将失去随后45天内在会员服务系统“业务培训”栏目报名培训的权利。

7、为保证本次培训活动有序进行,请已报名参加培训并填报乘坐协会安排车辆的律师在登车后持律师执业证签到;因培训专用车辆需提前统一安排,请未报名律师勿乘车;请已报名参加培训但自行前往的律师务必于3月20日上午09:00前到北京律师学院D楼报告厅前台签到后参加培训。

8、由于场地限制,律师参加现场培训,必须提前在会员服务系统“业务培训”栏目报名,如未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前报名的律师婉谢参加。

9、因学院停车位有限,协会安排车辆统一组织律师往返,请参加培训的律师尽量集体乘车前往。请已报名参加培训并填报乘坐协会车辆的律师准时到指定地点集合出发,过时恕不等候。

3月20日出发集合时间:上午07:00,集合地点:北京市律师协会办公楼门前(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64515950)

发车时间:上午07:30. 3月22日返程集合时间:下午13:05,集合地点:北京律师学院停车场。

发车时间:下午13:10联系电话:64515929

四 : 财预[2014]368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368号 2014-11-2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预算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www.61k.com)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预算体系的建立健全,提高了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上述政府预算体系还存在定位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制度性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决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预算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二、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具体要求
(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1.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基金。
2.上述基金转列后,相应修订《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应删除,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相应收入科目,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3.上述基金转列后,收入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上述基金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015年相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4.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安排使用。结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对一些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1.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3.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细化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编列到具体项目。中央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统筹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后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三)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三、工作要求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是《预算法》和《决定》的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工作。要根据改革要求,抓紧修改相关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做好与年度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4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下载:xlsx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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