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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2015辽宁企业退休军转干待遇提高 养老金增加

发布时间:2017-10-30 所属栏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 : 2015辽宁企业退休军转干待遇提高 养老金增加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www.61k.com)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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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

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www.61k.com]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经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以下简称《答复口径》)印发你们。极少数企业军转干部提出,按中发[1998]7号文件,1998至2000年一些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应比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这一诉求,实质上是要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仅在政策上没有根据,而且极易造成不断升级的新一轮攀比和上访活动,如不及时做好工作,将危及数年来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成果,后果十分严重。各地要依据《答复口径》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讲究工作方法,加大思想教育工作力度。要把《答复口径》与以往下发的宣传教育材料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代章)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

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

一、中发[1998]7号文件是为确保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50万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就有关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只适用于1998年至2000年军队裁减员额50万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规定中的“地方干部”,是相对“军队干部”而言的,既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包括了企业的干部。把“地方干部”仅仅理解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是片面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三、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已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实行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因此,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50万期间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其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应和企业其他人员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

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2007年4月

三 : 企业退休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的报告

再次请求依宪依规恢复

企业退休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的报告
文·张大爷8882003博客 (2014-12-0619:41:42)

[转载]企业退休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的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
我们是在全国实施“社保”前,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批准的退休国家干部。再次对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看法和诉求:


一、我们是合法退休的国家干部,国务院应毫不动摇依宪依规带头信法执法守法。
按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力并受到法律保护。国发[1978]104号文第五条规定:“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这标志着我们应终身享受这个退休待遇。此文件第十六条还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干部退休证》还注明:“×××同志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条件,经政府批准退休”。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退休手续。而在1993年劳动部不分改革前后,一刀切、一锅煮,取消了干部身份,改干部退休待遇为工人退休待遇。并重新发了个《职工退休养老证》。这严重的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记得2007年3月13日人大常委会向全世界的新闻发布会上原劳动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刘永富在接见中外记者时说:“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老干部区别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并承诺一年内解决到位。当时的认错、道歉、承诺至今7年了,不但没有兑现,反而把田、刘二位部长从劳动部消失了。中央和国务院高层领导人这样作失信于民,请国务院依宪依法依规带头信法执法守法,以平民愤。

二、企业退休国家干部与机关事业退休干部是一根藤上的瓜,概括有“五同”,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
机关事业与企业的退休国家干部,他们:
1、同宗,都是党的儿女;
2、同族,都是干部族;
3、同级,都是同一级别的干部;
4、同职,都是组织上分配的各自岗位职责;
5、同资,都是同时期参加工作的战友。
“五同”的价值观一致。按照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实现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人人平等创造了条件。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按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国家干部都享有同等退休权力,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至今一直享有国发[1978]104号文件赋予的权利,而企业国家干部为什么按此文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发了《国家干部退休证》而被取消?公理何在?一律平等何在?今天我们要求恢复干部身份与应有的同等待遇,是理所当然的,不是在胡闹!

三、劳办发[1993]78号通知,是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产物,在宪法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写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1993年5月,前劳动部受深圳市劳动局“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编制”的假经验之蒙骗。为什么说是假的,可由深圳市劳动局2008年1月9日深劳信访字[2008]002号《关于彭金寿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函中写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干部(含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干部身份仍予保留。企业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按不同的身份,分别以干部或者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深府[1993]238号文’,从未取消企业干部(含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干部身份。”(引号内的文字系该答复函原文照录),由此函说明,难道不是假的吗?以后劳动部又用假的经验欺骗了国务院领导,草拟的劳办发[1993]78号文报送国务院签发,时任常务副总理并主持日常工作的姚依林同志认为这涉及到一大批老干部的政治权力和切身的经济利益,没有签批。六月总理从朝鲜访问回来,对“草稿”一不问青红皂白,二不作细致的调查研究,三不召开常务会议讨论,稀里糊涂草率签发了劳办发[1993]78号文,向全国转发深圳市《关于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出台了。该通知凌驾于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务院发的[1978]104号通知之上。肆无忌惮地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老国家干部、老科技干部、老政调企干部、老军转干部统统开除出干部队伍,列入另册,变为合同制工人,一起共和国干部历史上的冤案就此发生了,这说明权比法大,以权压法。难道还能让它继续错下去吗?不纠正吗?


企业国家干部服从组织调动没有错,更没有罪。劳动部的“精英”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帜,不顾历史真相,违法乱纪,加害我们。受害之苦要我们这些好儿女来担当,把我们作为改革的牺牲品,作“废品”处理,实在忒不道德和忒不公平。确实从根本上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写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根据宪法和《决定》的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出台的劳办发[1993]78号文件是严重违法的,必须追究其策划者和忠实执行者等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要像当年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胡跃邦、习仲勋那样平反冤错案件,解放几百万老干部,让几百万知青返城。而今,我们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把企业国家干部应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待遇得到彻底纠正。


四、我们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按宪法出台新政策,解决企业退休国家干部身份、待遇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
对待企业退休国家干部问题的解决,全国是五花八门,深圳市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未取消企业国家干部身份和应有的待遇;广州番禹区早在10年前全部企业国家干部是按行政机关的标准补足退休待遇;江苏淮阴区转48名企业干部享受机关事业干部同等待遇退休了;黑龙江绥芬河市全部企业退休国家干部按事业单位标准给予补足,并在今后调资与事业单位同步;还有江苏省泰州、金湖、通州、无锡、常州等多地实行每年地方财政以五千、一万、二万不等的补助;我们益阳在改革后,市政府下过文,对益阳麻纺厂、袜厂、内衣厂、经纬编厂、电梯厂、齿轮厂、轴承厂、滨湖柴油机厂、变压器厂、缝纫机厂、氮肥厂、清塘煤矿、市金属公司、市机电公司、市轻化公司等等数十名干部安置到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市国资委服务中心退休。这只是点滴事例,实际何止这些。

由此说明,地方政府同情,认为有理,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采取了不同的应急措施。也证明我们提的要求并不是无理的。为何长期错误未作纠正,就是中央和国务院的“大人物”不按宪法办事,硬不肯开口,在死死的抗衡。如温家宝当总理期间,口喊:“公平与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而行动上在行业之间,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是不断扩大差距。如今中央政府想缩小差距,但余毒未尽,对错误有人顶着不改,还在继续扩大,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们这些老干们多数是建国初期投身革命的,有的一生在机关工作几十年,听党的话到企业奋战,为国家创造了80%的财富,上缴给了国家财政,理应回报拿钱养我们的老,现把我们摔向“社保”,由后人养是不对的。老干们要求以同等身份发给公平合理的退休金和生活补贴金,是天经地义,正大光明的(www.61k.com]。劳动者不需自降人格,只要付出同等的劳动价值,就有权力获得相等的报酬。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现在组织部门仍然承认我们原是国家干部,很多人手里拿着人事部门发的《国家干部退休证》,而人社部门不按国家干部标准发退休金和民政部门发生活补贴费,这不是相互矛盾吗?

21年来,这批老干们去北京、去长沙、几千次上访,各级接待官员回避、搪塞、明白装糊涂,上推下、下推上,互相推诿。按照中国共产党人的认识,工作出现失误(错误)本是正常事,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作风,何必兜大圈子来欺骗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呢?大家原本是行政编制的国家干部,白纸黑字红印章,在每个人的档案里,这是铁证。若组织不把我们调到企业,那也是按公务员办理退休了。听党的话到企业工作,堂堂正正的国家干部变成合同工了。这明明是不顾党纪国法,胡来一通吗?请问这样做符合国家哪一份文件,符合宪法哪一条,符合党章哪一条。这不明明是眨低这些老干们的人格,来丑化老干们的人生吗?政府不是哪一届班子的政府,永远是人民的政府,永远是要对人民负责的。


自去年1月27日至今年8月24日,我们给党中央、国务院新领导人写了7封信(用挂号寄的,并在“新浪”网发表了,请打开电脑百度,写上“张大爷8882003的博客”,点击百度一下,即可看到,再点击博文目录可查到),而无回音。并还向我市领导人写了报告,问题仍未解决,真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奈之下,只好给您们写报告,望党中央、国务院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拨乱反正,解决好企业退休国家干部身份、待遇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若上面不开口,下面借口动不了。如我市委书记在接见我们时说:“只要上面(党中央、国务院)有精神,一定率先解决。”不解决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会安宁的。腐生则吏废,吏废则民怨,民怨则国衰。当否,敬请批示,迫盼回音。

湖南省益阳市企业退休国家干部代表呈上

2014年12月4日

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德江委员长、俞正声主席、刘云山书记、王歧山书记、张高丽副总理、李源潮副主席、马凯副总理、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


联系人:


联系人:

姓名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张克仁

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夕阳红公寓9922室

15274794598

413002

习仁

湖南益阳工程公司

0737-4235920

413001

彭如心

湖南益阳缝纫机厂8栋402室

0737-2696460

413002

湖南省益阳市部分企业退休国家干部代表

企业名称

姓名

电话

企业名称

姓名

电话

益阳苎麻纺织印染厂

张克仁

15274794598

益阳茶叶公司

陈满秀

0737-4301821

益阳工程公司

习仁

0737-4235920

湖南链条厂

汤文宣

13487819053

益阳缝纫机厂

彭如心

0737-2696460

益阳自控厂

文寅初

0737-6552930

益阳齿轮厂

李阳生

0737-2668135

益阳地毯厂

郭日新

0737-3100033

益阳键铀厂

王孝初

13874349864

益阳电机厂

冯光映

0737-4686518

湘阳汽修厂

龚俊恒

0737-4233390

益阳水泵厂

马赞成

0737-2617579

滨湖柴油机厂

侯利民

0737-3287118

湖南工具厂

邹润泉

13973772364

益阳龙洲麻纺厂

丁至善

15292078630

无线电六厂

章启中

0737-3334559

资江机器厂

冯光映

0737-4686518

床单厂

章兆琪

13337278495

益阳外贸公司

刘秉乾

0737-2623379

洞庭水泥厂

黄德敬

13973701956

益阳房地产公司

罗根源

0737-2650828

资江棉麻公司

李正华

0737-4329793

益阳二轻供销公司

黄惠坤

13973678235

桃江肉食公司

胡阳春

13327275644

益阳生产物资公司

田泳生

0737-4212962

桃江供销

王梦炎

0737-8229196

益阳轻化建材公司

谢保和

13627378049

市纺织供销公司

尹福文

18373722377

益阳机电公司

彭坤龙

0737-3297656


来源·再次请求依宪依规恢复企业退休国家干部_张大爷8882003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c05565810102va6z.html

四 : 落实军校毕业生身份认証制度正确界定军校生在企业退休的待遇,辨证合理

我们是65年底入伍的一批绍兴文化兵,经考试考入到第十三航空学校无线电系,并下基层見习,当年我们是时代的骄傲。文凭在文革后总参的(83)参 联字5号文发佈下获得, 誉68年毕业的军校生。但在1969年至1975年相继退役,現为企业退休人员。

在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四人邦”的干扰破坏,错误将41万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 由于此历史、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我们経下放見习锻炼的基层部队遗弃,各作复员退伍安排, 养老金十分底下,也顺理成章!

但根据中发【80】3号文件,复员已改办转业。可我们这批文革期间遭遇迫害,現幸存稀少的军校毕业生,至今还不見天日!

觧读【80】3号文件复员改办转业的范围具有着明确严格的时间規定,用于1969年至1975年期间复员的一切军队干部。其精神解决历史问题原则,为此要求时代为我们这批文革中的牺牲品:落实军校毕业生身份认証制度,正确界定军校生在企业退休的待遇!辨証合理解决生活补助问题.

2010-08-04《解放军报》答记者:凡军校培养毕业的要认证其入学原始信息、分配派遣信息;我们作为承认学历的军校生是“军队生长干部”所招学生的一部分,生长干部学员说白了就是带军籍的学员,是未来的干部。又实行的是全程分流制度,筛选制度!

在我们第十三航空学校29期毕业生挡案中,具代表性表露的有,一.根据总参精神发的学历证书、二.第一航校补发给的毕业证书、三.特种技术人员职别登记表、空政机关考核鉴定的选调表、资格具备仅生不逢时。为此我们主张:

一:[81]政联字9号《关于军队院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规定》军队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任职定级办法:中专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三级发给工资;定调;

二:国务院(87)国转办(联)字第70号,《关于做好一九八七年军事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今年有24名军事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学员需转业地方工作。安置指标纳入一九八八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依据;

三:[95]政干字第 295号《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对不宜在军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应作转业处理。第33条对见习、锻炼期满、入学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任职、定级、授衔命令。精髓;

几个政策要点前来恳求落实军校毕业生的转业政策,执行退休工资政策上的倾斜,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同等对待,享受退休少尉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1988.7.1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军官军銜条例第十五条1款,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1984.5.31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98.12.29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一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唯特我们不是,这都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

国发[80]317号关于提高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中说:分配当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定级。可是同是同期中专生,机关退休和企业退休待遇天壤之别,同是同等学历军校中专生,转业当工人跟退伍当工人的养老金差别巨大,这不应该由我们来承担!

客观的讲,我们这批军校生曾经在常人难以想象的极端艰苦环境下,为国防事业战斗过多年,六十年代曾为国家的“两弹一星”建设付出过很大的个人贡献和心血的,党和人民不应忘记。回地方到企业,大部份已提为科技干部,扎扎实实又为社会为企业做出了有益的贡献!然而等到我们这些同志在企业退休时,养老金十分低下,吃了药吃不来飯,和企业军转干部养老金相比,十分悬殊,他们的养老金是我们的二、三倍。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有,人发(02)82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解决企业退休的厂级领导生活待遇有,杭劳社险[2004]24号等,《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因此我们十分渴望得到这份解困的生活补贴和生活补助金!

据此我们愤怒批判“双轨制”把退休人员分类,并在待遇上制造不公平。为此我们要求历史地辩证的正确地解决企业退休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金问题。按照(87)国转办(联)字第70号转业依据,发给转业证明,发给转正(干)定级文件,恩准军校生就是军队干部的报告! 让人民共享人生出彩吧!

原空字028部队第十三航空学校68届29期企业退休军校生




正确合理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问题
yanjunbiao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yanjunbiao(2009-04-2110:11:29)

我们是一批61年按照中共中央61(卯)304号文件于1961年7月由上海市选调飞行员办公室批准保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学院学习的本市各著名高级中学毕业的优秀生。该文件中说今年抽调的这批学生,绝大多数是培养国防尖端科学技术干部的…条件要求较高……政治条件:必须是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身体条件必须是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及传染病,适合长期在军队工作者。学业成绩:选调入军事工程学院…的学生须具有优上等水平,年令条件:高中毕业生在二十二周岁以下。

61年7月份上海市政府在上海著名的文化广场召开万人欢送文娱大会,热烈欢送我们这批莘莘学子,热血男儿。原空军付司令员刘震上将在长春接见了我们。他在讲话中肯定我们参军性质是志愿兵性质!要终身为部队服务!

由于当时西安空军工程学院处于筹建阶段。我们入伍后经过短期培训,於1962年4月暂时下放基层部队当兵锻炼。1964年前后在忽视知识、不尊重人才左倾路线和林彪在部队搞抜莠运动政策迫害下,部份军事院校任务调整,我们这批军校生被继续在下放的基层部队锻炼。由于历史、社会原因,経下放基层部队组织决定,我们在1966年前后陆续被作为复员退伍军人回上海工作。

1985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学院根据教育部(84)教学字031号文件精神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4)参联字4号文件规定为我们这批学员落实政策,全部认定为大学本科毕业,并补发了毕业证书。同时确认补发学历证书与原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按当时惯例,大学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应评为22级干部。但是空军工程学院只为我们落实了学历政策,没有同时追加相应的定级手续。在当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地方上大学的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都列入干部编制。就是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企业也作为干部使用,作为职能人员参加管理工作。我们;军校本科毕业生干部的身份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沪人社军发(2008)7号}文件。该文件中说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2002)82号文件精神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政策。注:此政策被当时上海市政府压下没有执行至今已有六、七年之久。

我们这些企业退休的61届军校生认为自己应该属于范围之内,理应享受生活补助!为此我们走访了市人事局军转处信访接待站,反映了我们的情况,阐述了理由。但是接待人员认为我们档案内没有空军工程学院补发学历证明的同时附有提干定级的材料,没有把档案内复员退伍军人材料变为军转干部材料。接待员以现在政策看待並要求上世纪六十年代历史遗留问题。要求部队军以上机关证明你们是军队干部身份並附有充分理由的材料!不然,不能享受生话补助。至于在我们的档案中没有军队干部转业材料的情况,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应该由我们耒承担!招我们进入军校读书有中共中央文件!将我们退回到地方上工作却没有中央和军队的文件。而由下放的基层部队各行其是地错误的作为退伍军人安排到地方企业当工人。我们是六十年代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牺牲品!理应受到同情和受到党的阳光政策的惠顾!我们近期也走访了西安空军工程学院,反映了我们的情况,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我们心急如焚!

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在企业工作的军校生中大部份同志都担任一定的干部职务,行政级别都在付科以上,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力量。为社会为企业做出了有益的贡献!然而等到我们这些同志在企业退休时,退休金十分低下和事业单位干部(不用说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金相比相差悬殊!他们的退休金是我们的二、三倍。因此我们十分渴望得到这份生活补助金!

我们希望上海市政府领导认真考虑我们的正当合理要求,历史地辩证的正确地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金问题!

61届军校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1987)国转办(联)字第70号

关于做好一九八七年军事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1985)政联字第5号文件规定,今年有24名军事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学员需转业地方工作。请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移交安置。交接工作由毕业生、结业生学员所在院校与入伍前户口所在省军转办直接协商办理,安置指标纳入一九八八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年底以前结束此项工作,并将情况分别报国务院军转办和总政干部部。

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政干字第295号1995年5月16日)2009-04-21

(三十二)接收单位应加强对毕业学员的岗前培训,帮助毕业学员熟悉工作环境,克服自身弱点,尽快提高工作能力。对见习、锻炼期满、入学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任职、定级、授衔命令。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分配做干部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问题

给河南省人事局的函劳人薪函[1982]11

河南省人事局工资福利处:

现将新乡市人事局712日来函转去。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做干部的,可定为行政24级或技术15级;分配做工人的,可以领取同期、同等学历毕业生的工资额,即行政24级或技术15级的工资额,但不能提高级别(如二级工仍然是二级工)。请转告新乡市人事局。

军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981 年10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1981)政联字9号文件规定:军队高等技术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学制二至三年的一般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学制四年以上的一般定为正连职(技术十二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二级,一般定为正排职(技术十四级),特别优秀的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一般定为正排职(技术十四级),特别优秀的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中专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正排职(技术十四级);初级指挥学校毕业生,一般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正排职(军龄不满三年的暂定副排职)。

1985 年2月,三总部颁发的(1985)政联字2号文件对院校毕业研究生任职定级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技术十二级(或正连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十九级、技术十级(或正营职)。

1985 年7月,三总部又颁发了(1985)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了不实行见习期的或实行见习期在见期满后的军队院校毕业生的任职定级办法:中专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三级发给工资;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二级发给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副连职(或科技十二级)、二十二级发给工资。毕业研究生仍按三总部(1985年)政联字2号文件执行。(1985)后联字3号文件自1985 年7月1 日起执行,1985 年6月30日以前军内外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任职定级均照此办理。(1981)政联字9号文件与此不符的有关条款即行废止。



以上是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任职定级的一般性规定。三总部于1985 年6月颁发了(1985)政联字4号文件,确定军事院校毕业学员中的优秀者,定级(授衔)、任职可高于同期学员。

军校学员·士官学员1985 年 7 月份,总参、总政颁发了政联字(4 号)文件《关于颁发中国 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总政又和国家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等7个部委共同签发了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对结业生分配安置作出了新的政策规定。因此,1981 年政联字(9 号)文件中关于结业生分配与安置的条款不再执行。


新的规定指出:现役军官结业生学员回原部队酌情安置处理。技术院校结业生学员有的可留在军队分配适当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后定级(授衔),低于同期学员一级。称职者正式任职;不称职者作转业安置。不宜军队工作的结业生学员,属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回原部队作转业安置;属于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作转业安置;属于士兵学员由院校商得部队同意后直接处理,发给转业证明。后两者均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按地方同等院校结业生分配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是,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 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吊销军事院校学历证件。

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2009-04-21

(政干字第295号1995年5月16日)

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是我军干部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合理地分配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对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1步加强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管理,规范毕业学员分配程序,落实毕业学员分配的各项制度,根据军委、总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总后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三、计划拟定

(十九)院校要按照总政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根据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提供的毕业学员分配去向拟定分配方案,直接介绍毕业学员到指定单位报到。

(二十)毕业学员的职级、待遇,必须严格按照三总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为毕业学员提前或高定职级,或超越权限为毕业学员授衔。

(二十一)分配方案确定后,院校应按规定将学员分配名单填入大军区级单位接收毕业学员计划及分配名册表,并及时寄有关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毕业学员档案应在毕业前按有关规定整理完备。档案材料、毕业证书以及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应在毕业学员离校后一星期内,由院校干部部门直接邮寄各具体接收单位政治部。

(二十二)分配命令公布后,院校应督促毕业学员尽快到分配单位报到,并根据路途的远近,限定报到时间。不得安排毕业学员当年休假,或非留校毕业学员出差或承担科研任务等。

(二十三)毕业学员持院校签发的报到通知书到分配单位报到。院校对分配到同一师、旅级或军级单位的学员,应集中开出报到通知书,并指定学员骨干带队,集体报到。

(二十四)对不宜在军队工作的士兵毕(结)业学员,应作退学处理;青年学生学员、干部子女毕()业学员,应作转业处理。院校应将拟作转业处理的毕(结)业学员的入伍地点、所学专业、转业原因及去向,于当年8月10日前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待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业移交手续。

五、报到接收

(二十五)分配计划下达后,各接收单位应主动向有关院校了解毕业学员情况,协助院校做好毕业分配工作,并提前做好接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六)专业技术院校毕业的生长干部学员,应根据部队实际需要及培训目标,分配到对口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工作;指挥院校毕业的各类生长干部学员,一律分配到基层部队任职;中专三年制排长或司务长等专业实习学员,毕业后不再返校,实习单位即为分配单位。实习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应对实习学员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并于当年6月10日前寄回院校,作为院校办理毕业学员任职、定级的基本依据。

(二十七)各类中级指挥院校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分配使用,必须按照中央军委[1993]7号《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进1步贯彻落实中高级指挥干部经院校培训提拔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凡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依据入学前确定的使用意见和院校提出的任职建议,及时安排任职;对个别暂时没有岗位的,应结合干部转业、交流、调学等及时进行安排。

(二十八)毕业研究生应按照"训用一致,合理使用"的原则分配对口岗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二十九)生长干部学员,不得直接分配进各级机关工作;拟分配机关工作的干部学员,必须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并符合调进机关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十)毕业学员报到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依据总后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对院校分配毕业学员的数量、专业、层次等进行认真核对,发现与分配计划和名册不符的,应及时上报,并要认真查处。属院校超计划分配的毕业学员,应退回院校;属接收单位计划外接收的,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单位。

(三十一)接收单位应逐一认真审核毕业学员档案材料,发现入学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分配规定的学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并将学员退回院校。

(三十二)接收单位应加强对毕业学员的岗前培训,帮助毕业学员熟悉工作环境,克服自身弱点,尽快提高工作能力。对见习、锻炼期满、入学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任职、定级、[www.61k.com)授衔命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军队院校颁发统一学历证书的范围:

(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二)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三)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第八条.军队院校对于具有学籍的学员,完成全期或者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承认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

(一)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者修满学分,政治、身体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二)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政治、身体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三)对于学满一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条军队院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轮训班、进修班学习结束后,只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和进修证明书。

第十条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结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1983年(不含)以前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1983)参联字第5号文件]所领取的学历证明;1983年至1992年经军队成人教育和1983年至1993年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毕业的学员,凡由中央军委批准,按照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参加地方或者军队统考,符合招生政策规定被录取并取得学籍,经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后所领取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均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以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批准。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一般不承担地方成人的委托培养任务,如确有需要,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行文批准,有关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五条全军各级机关和各院校应当加强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擅自发放学历证书的单位,必须责令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仿制、伪造学历证书者,应当依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落实军校毕业生身份认証制度正确界定军校生在企业退休的待遇,辨证合理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问题


落实军校毕业生身份认証制度正确界定军校生在企业退休的待遇,辨证合理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问题落实军校毕业生身份认証制度正确界定军校生在企业退休的待遇,辨证合理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问题


五 : 【1998】7号文是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标准

原文地址:【1998】7号文是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标准作者:

【1998】7号文是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标准

文·永宁巷五彩华子的博客 2014-4-12 23:30[转载]【1998】7号文是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标准

我国军队转业干部有分配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种情况。企业里军转干部:包括建国前入伍的;建国后入伍2000年底前组织分配到企业的;2001.1.1.后到企业的,三个部分。

其中第二部分被(29号文)特指称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这与机关的军转干部比、与事业单位的比、与建国前入伍的比、与2001.1.1.以后到企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国家干部”身份被非法剥夺了。

人发【2002】82号文,是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82文,说:“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中办发【2003】29号文,是82号文“解困”措施的具体化,但没有明确标准,只说“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贴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关于人员补贴标准:“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文中“可考虑”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上各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导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解困标准”一片混乱。追其责:29号文是祸之根,人社部罪魁祸首也!

据前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向全世界宣布:国家每年从财政中拨付15亿元以上资金,加上地方和企业筹集15亿,而实际上用以解决在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补贴不足三分之一。故每年被人社部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的“解困”专项资金在10亿以上。

湖北省政府人社厅作为代表地方政府首先从军队接收转业军人的人事部门,对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应当依法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中有关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应按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提高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待遇。以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的方式,参照或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来确定补助标准。这才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唯一正确的办法。

目前,全国“解困”基本模式是:本人基本养老金+补助。退休补助不尽相同,主要是生活困难补助,或叫职务(职级)补助、退休补贴等。除此之外,部分省市还有军龄(工龄)补贴、工作补贴、医疗补助(医困补贴)、体检费、特困救助(大病救助)、慰问金、住房补贴、统筹外项目、取暖费和书报费等。形式多样,五花八门。

国家对军转干部“解困”生活补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不能计入养老金。理由:普调“倾斜”资金来源于社保基金。由于资金来源不同,“解困”与"普调"是两码事,怎么能"捆绑"在一起算账呢?因此,湖北省搞捆绑式的“解困”是违背中央政策的。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给湖北省“解困”的生活补助资金,从未公示,难道我们军转干部没有知情权吗?谁来监督审计"解困”的生活补助资金;其中有否腐败,只有天知道?难道我们军转干部任其胡搞吗?

政府不承认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说你是企业员工,不能享受干部待遇,要按职工对待;另一方面又承认是军转干部,所以给“解困”。这岂不是与法律政策相矛盾,与政府的做法相矛盾?孔子说: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在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水平不是在提高,而是在下降。

湖北省政府在“解困”操作中,把养老金调整与生活补助“捆绑”在一起,既未按中央确定的解困补助标准执行,更不结合实际情况,完全脱离解困政策框架,釆取“捆绑式”的解困办法,极其不合理。

十多年来,在所谓的保待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幌子下,“解困”文件年年制定,年年一样。湖北省“解困”,按原部队职务(职级)分四档设定封顶线。扩大了养老金分配的差距,制造了矛盾。按四档补助标准先调整基本养老金,待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再制定人员补贴标准。用“普调”后,增加的养老金抵扣中央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使达到设定标准线的不再享受补助。造成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绝大多数根本没有提高,“十二年‘解困’解不了困”,反而差距越拉越大。省标准对比:(按惯例在省标准上武汉市上浮10%)

鄂办发“解困”文号

师困难补助定标准

团困难补助定标准

营困难补助定标准

连、排困补标准

武汉职平“脱困线”

团与职平工资对比

连排职平工资对比

2002

756

-127

[2003]39

850

660

550

480

836.6

-114

[2004]76

1120

920

820

750

976.6

-56.6

-226.6

2005

1200

1012

895

825

1151.6

-149

-326.6

2006

1340

1115

1025

955

1354.6

-239.6

-399.6

[2007]37

1800

1400

1200

1100

1646.6

-246

-546.6

[2008]11

2050

1600

1270

1300

2094.7

-409

-794.7

[2009]93

2280

1830

1570

1500

2369.3

-569

-869.3

[2010]41

2550

2086

1790

1710

2776.7

-755.9

-1066.7

[2011]44

2847

2359

2093

2201

3275.3

-920.3

-1274.3

[2012]29

3189

2755

2449

2342

3804

-1049

-1462

[2013]45

3572

3141

2767

2647

4079

-938

-1342

[2014]25

4001

3549

3127

2991

447880

-929.8

-1487.80

十二年以来,湖北省顽固地执行捆绑封顶式的“解困”办法,执行“解困”政策搞变通、打折扣,违背中央制定的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和依法保障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损害了军转干部的利益。

永宁巷五彩华子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3201317884整理

2014-4-12 23:30

本文标题: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2015辽宁企业退休军转干待遇提高 养老金增加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81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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