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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3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7-11-22 所属栏目:学校章程

一 : 3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二 :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 (2006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www.61k.com)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 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 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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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www.61k.com]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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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www.61k.com]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 :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样本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www.61k.com]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培训学校(中心)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

织。 。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

〔如:××省××市(区、县)××街(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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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样本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www.61k.com)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应当具体明确〕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_____ ,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出资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 2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样本

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www.61k.com]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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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www.61k.com]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四 :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

-------------章 程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www.61k.com]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博罗县 。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第五条 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博罗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博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博罗县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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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www.61k.com]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 万元;出资者: ,金额: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 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承担 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董事会成员为3-25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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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www.61k.com]

第十五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臵;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副董事长 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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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www.61k.com)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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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www.61k.com)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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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www.61k.com]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来源:

本单位开办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于 年 月 日前出齐。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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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www.61k.com]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四十二条 出资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四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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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www.61k.com)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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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www.61k.com]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博罗县

20 年 月 日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监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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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民办学校(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机构)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办公地址是 邮编 。[www.61k.com]

教学场所是 。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 。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学校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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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www.61k.com]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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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www.61k.com)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万元;

(二) 政府资助 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注:如在章程中不载明,视同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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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www.61k.com]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民办学校章程-3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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