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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发布时间:2017-10-08 所属栏目:遗属补助政策

一 : 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就在下面,欢迎阅读!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www.61k.com)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4.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

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二 : 陕西省干部遗属补助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0〕71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www.61k.com]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干部遗属补助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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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www.61k.com]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的,以本通知为准。[www.61k.com]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开始执行。(www.61k.com]

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厅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条件执行不一。(www.61k.com)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www.61k.com)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www.61k.com)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元。(www.61k.com]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5号)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www.61k.com]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陕社保函[2014]33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 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转发你们, 经请示省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www.61k.com]

一、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由其亲属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持人社行政部门已审核的退休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按照陕人社发[2013] 65号和陕人社函[2014] 142号文件规定核发抚恤金。

二、按照陕劳发[2000]272号和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447元和483元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抚恤金。

三、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从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中抵扣。

四、原西安市“老五七工”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在执行中,如有政策未明确事宜,请各市经办处将情况上报省局,待省局答复后方可执行。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5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www.61k.com]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

三、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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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www.61k.com]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七、按《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2013〕458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

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十、核发抚恤金和丧葬费时,遗属待遇受益人的条件和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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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遗属填写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见附表);

2、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开具的死亡证明。[www.61k.com]

十二、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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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www.61k.com)

四 : 50陕西省少先队标准化队室建设标准

陕西省少先队标准化队室建设标准

一、队室的面积

队室的面积以一间普通教室大小为宜,大队队室面积农村、城镇、城市 学校分别不少于 10、20、40 平方米,门前要有“少先队队室”标志或标牌, 专室专用。 二、队室的基本布置 大队队室的布置形式主要力求庄严、朴实、富有童趣,内容上要有教育 性和时代感,要体现本地本校特色。按照农村、城镇、城市学校三个类别进 行创建活动。

(一)主饰墙:

1.少先队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应该张贴在队 室主饰墙最醒目处。

2.呼号下方中心位置:悬挂队徽。

3.队徽下方:张贴少先队员的誓词。

4.誓词左侧:张贴队歌。

5.誓词右侧:张贴大队每月的活动日程表。

(二)主饰墙两侧:

1.半展开的大队旗和各中队的队旗。

2.专题块:布置在其它三面墙上或利用拦板分隔布置,专题块内容包括 以下八个部分。如面积不够,可合并布置或选择其中几个部分布置。 第一部分: 《党的关怀》 。以剪贴一些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 少先队工作,关心少儿教育的照片、题词为主,并展示当地党政领导关心本 地本校少先队教育的照片和指示。 第二

部分: 《多彩的活动》 。展示本大队成立以来各种得奖活动、照片和 重大活动及成果,其中留有一块专门展示近期活动的展面,定期更新,突出 时代性。 第三部分: 《光荣的历史》 。以少先队历史挂图为主,也可将少先队“十 知道” (即队章前十条)布置起来。 第四部分: 《光辉的榜样》 。以建队以来各历史时期的优秀队员榜样为主 线,亦可布置本地区本校的各类优秀、先进少先队集体和个人及各学科特长 的各种榜样、奖品、奖状等。 第五部分: 《我们的荣誉》 。以展示大队以上荣获各级集体荣誉为主的奖 品、锦旗等,亦可展示与各地手拉手友谊交往的实物、锦旗、感谢信等。 第六部分: 《我们的组织》 。以本校大、中队辅导员,大、中、小队干部 为主体,用照片、姓名、队分别展示本校少先队组织网络图(亦可用职能来 展示) 。 第七部分:各专题版块上方(即墙的四周某一面) ,可贴少先队的八字 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或本地当年少先队教育的主题口号。 第八部分: 《我们的特色》 。根据本校教育、教学特色成果,结合少先队 教育所创的特色内容进行布置,亦称“特色角”或“特色版块” 。如科技角、 体育角、文学角等。

三、队室的陈设 队室的陈设要做到整洁、适用,富有少儿特色、便于队委会进行工作。 (分别以农村、城镇、城市三个类别区分) 1.大队活动记录本(含会议记录、光荣簿、大队工作计划等) 。 2.会议桌椅:一般以长方形为宜(几张小桌拼起,铺上桌布,桌上可做 简单布置) ,按一般到会人数配上椅子。有条件地方可以摆放坐签、席位牌 等。 2 3.材料柜:用于存放各种资料,如大队统一保管的队

员登记表、优质活 动教案、论文经验集等,及大队记录本不能记载的各种材料。 4.书报架:夹放队报、队刊和有关少儿教育书刊、队干部读物等。 5.鼓号架:存放队鼓、队号、鼓旗、号旗等用品。 6.物品柜:存放队服或其它重要物品。

四、队室的使用 建设布置队室,不仅是为了队委会进行工作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以向少 先队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的需要。建好队室,更要用好队室,让它 真正起到阵地教育的作用。在队室里可以组织下列活动: 1.组织参观: 在队室完全布置好了以后, 可组织各中队的队员进行参观。 由大队委员担任讲解员,使每一个队员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此后,每逢 新队员入队,都应进行大队室讲解活动。 2.提供资料:队室里布置的每一个专题都有较齐全和明确的主题。大队 辅导员可以利用这些资料帮助各中队举行主题队会。通过中队的主题队会, 还可以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各个专题的内容。 3.举办讲座:为了不断地提高中、小队干部的工作能力,队室里应当经 常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讲座,指导小干部们学会独立地工作。 4.开展活动:可进行一些小型的活动,如联谊会,模拟假日小队示范活 动,参加上级各种比赛的小选手选拔等。在队室面积允许的情况下,亦可设 立红领巾书屋等,与校图书馆联办最新图书展示和开设新书阅览架等活动。 五、队室的管理 建立健全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队室的管理。在不影响上课的 情况下,每个大队委员都要轮流值班,管理好各种资料,打扫队室卫生。 3 陕西省少先队标准化队室分类创建标准一览表 标准 面积 布置 队室正墙有:

1.少先队呼 号——“准备着,为共产 主义事业而奋斗!”应该 放在队室正面最显眼的 地 方 。 2. 呼 号 下 面 挂 队 徽。3.队徽下面贴上少先 队员的誓词。4.誓词左边 ——贴抄写工整的队歌。 5. 誓 词 右 边 — — 贴 大 队 每月的活动日程表。 陈设 使用 农村 学校 有固定的专 门用房,面 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门前要有 “少先队队 室”标志或 标牌。 有会议桌、椅子, 少先队资料盒等, 布置整洁、美观、 富有儿童气息。 定期在队室中 召开队委会 议,进行队干 部培训。 城乡 学校 有固定的专 门用房,有 队室标牌, 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专室专用。 正墙有队徽、 呼号、 誓词、 作风、队歌等,此外,室 内还应有专题版块,如 《党的关怀》、《多彩的 活动》、 《光荣的历史》、 《光辉的榜样》、《我们 的荣誉》、 《我们的组织》 等,以及辅导员职责、大 队干部职责及分工名单 等,布置合理、美观。 有会议桌、椅子, 书报架、物品架、 资料盒、电脑等设 施,室内布置整洁 而富有儿童气息。 有旗架、鼓号架, 大中队旗插在架子 上,旗杆标准、统 一、美观,大中队 旗配备且完好,鼓 号和鼓号服放置整 齐、合理、美观。 有会议桌、椅子, 书报架、物品架、 资料柜、电脑、网 络等设施,室内整 洁、美观,极富儿 童性。有旗架、鼓 号架,大中队旗插 在架子上,旗杆标 准、统一、美观, 大中队旗配备且完 好,鼓号和鼓号服 放置整齐、合理、 美观。档案资料门 类齐全,统一装订, 排列规范,易于查 考和检索。 定期在队室中 召开队委会 议,组织队员 来参观,举办 各种类型的业 务讲座,为中 队活动提供资 料。 城市 学校 正墙有队

徽、 呼号、 誓词、 作风、队歌等,室内有专 题版块,如《党的关怀》、 《多彩的活动》、《光荣 的历史》 、 《光辉的榜样》 、 队室的面积 《我们的荣誉》、《我们 一般应以一 的组织》等,以及辅导员 间普通教室 职责、大队干部职责及分 大小为宜, 工名单等,布置合理、安 面积不少于 排适当;此外,还应根据 40 平方米, 本校教育、教学特色成 有队室标 果,结合少先队教育所创 牌,专室专 的特色内容进行布置,有 用。 很强的教育性、实用性、 独创性、艺术性,能反映 本校少先队工作的特点、 反映少先队教育的时代 性。 定期在队室中 召开队委会议, 组织队员来参 观,举办各种类 型的业务讲座, 为中队提供资 料等。在队室里 可进行一些小 型的活动,建立 有很好的管理 制度。每个大队 委员,在不影响 上课的情况下, 都要轮流值班。 还要管理好各 种资料,打扫队 室卫生。

本文标题: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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