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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陪酒女危害小-驳“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

发布时间:2017-08-03 所属栏目:青少年强奸中老年妇女

一 : 驳“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

驳“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

傅伯勇

据凤凰网载,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招来炮轰。随即,易延友针对网友质疑,在其微博中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先来看看强奸罪的含义。关于强奸(罪)的涵义,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怎样认定强奸罪”的规定里,是这样描述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以此观之,这位大名鼎鼎的所谓“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的法律常识为“0”。

“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一说法,可能源于受害者“作风不好”,换言之,就是对作风不好的人,就可以施暴,就可以蹂躏,就可以肆无顾忌?如果这一说法能够成立,我们可不可以以此类推:无端杀死罪犯(因为他是罪犯),是不是比杀死好人犯罪要轻一些?杀死老人(因为老人即将入土)是不是比杀死年轻人犯罪要轻一些?杀死平民(因为他无足轻重)是不是比杀死名人犯罪要轻一些?你易延友打我一顿与我打你易延友一顿,假如情节相同,而处理是不是可以不一样?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易延友的脑海里,却有这样一种意识:法律面前,人人都不平等!

我怀疑,易延友有如此鬼话,要么是受了他人钱财的召唤,要么是浪得虚名的法律白痴。具体属于哪一种,或者兼而有之,他自己心知肚明。我还担忧,中国要是都有这样的所谓法律专家,这不是中国的祸害吗?这不是中国的悲哀吗?(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二 : 「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性要小」?这个说法危害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www.61k.com]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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