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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16 所属栏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 :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创新管理 规范运行

推动监狱工作科学跨越发展

湘南监狱 卜江清

2012年4月下旬,我参加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举办的全国新任监狱局长、监狱长培训班。期间,我带着丰富知识、增长才干、拓宽视野、服务监狱发展的心态,认真聆听了张副部长、邵雷局长等领导、教授、专家的讲课,与同行相互交流了新时期监狱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现结合在培训班学习的所学所思所感所悟,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总体收获

——加深了对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理解。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是指导监狱工作的根本,是监狱执法工作的指针,学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对开展好监狱工作具有很大促进作用。通过老师的授课,我对党的十七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等有了全新的理解和深刻的认识。

——增强了对新时期监狱工作形势、任务的认识。学习期间,老师总结了近年来监狱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下一步监狱工作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探究。我明显感觉到监狱工作处在地位日益提升,作用日益凸显的发展阶段,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不稳定因素。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狱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监狱工作者的责任更加巨大,监狱领导更须对监狱工作有全面、客观、清醒的认识。

——接触前沿新理念,汲取治狱新养分。学习期间,张苏军副部长畅谈了监狱工作的终极目标是围绕改造中心,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提出了循证矫正的崭新理念;邵雷局长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罪犯教育改造制度为主题,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创新理念与机制,探讨、实践以及强化教育改造的五大举措;李豫黔巡视员讲授了适应形势政策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刑罚执行工作的六大对策;于爱荣局长对如何创新监狱管理进行了综合阐述,其他领导、教授、专家也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学识分享给了学员。这些课题都紧紧抓住了时代发展的脉搏,满足了监狱发展的需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等特征,是前沿的治狱新理念,是监狱工作的新养分。通过学习培训,个人理论修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视野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真情交流互取经,天下警察一家亲。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给本次参加学习培训的学员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基层监狱监狱长都非常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相互间围绕着监狱事业的发展,真情交流,互相请教、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在学习交流中,我们结下了深厚友谊,同时也培养了“天下警察一家亲”的情感,更加增添了对监狱事业的炽热情怀。

二、几点感悟

这次学习培训,我获取了新知识,接受了新事物,有一些新的感受、新的领悟。

——求新。具体指用新思路,新举措开展监狱工作。求新是根本。观念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进一步端正监狱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行刑理念,即从保守的、单一的维护监管安全稳定向维护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开放、多元方向转变,执法方式由“人治”向“法治”并逐步向法治监狱转变。同时,根据现阶段监狱整体形势和发展走向,破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保守观念,不断调整监狱的发展思路,树立起改革与创新是新时期监狱建设发展的主动力的思想,让改革创新唱主调,实现新时期监狱工作稳中求进。体制新。以实现“全额保障”为基础,进一步理顺监企关系,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元制多功能化的传统监狱管理模式,健全完善职能相对单一的二元制监狱管理新模式,从而强化和完善监狱执法职能,理顺监企发展路径,分离和卸载监狱办企业的包袱。进一步深化监狱的社会化功能和罪犯的再社会化教育,创造更好地内外部执法环境,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把罪犯转化为不对抗社会的新人。机制新。规范监狱运行程序,建立健全监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使整个监狱制度层面由注重宏观指导转向深层次、具体化的制度和政策的建构,形成既有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又有保障机制的制度体系,用制度规范监狱的事权和物权。基于监狱的层级管理,监狱内部之间、监狱与上级管理机构之间,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指导/监督—服务式的运行机制,用来指导(监督)各层级、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形成横向分工明确、岗责清晰,纵向业务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格局。

——求变。具体就是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发展潮流。求变是过程。政策环境求变。新时期,在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以及立法推进的大背景下,国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又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细则,导致监狱执法的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监狱法补充规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的制定迫在眉睫。同时,逐步完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建立公检法司在刑罚执行环节上的联系协调机制,形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大司法”格局势在必行。执法环境求变。近年来,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等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罪犯改造等政策性文件对监狱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监狱执法职能逐渐凸显,法律手段成为调整监狱执法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领导对监狱工作的关注、重视程度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抱以新的、更高的期盼,规范、文明执法已成为时代执法环境发展的主流,监狱的执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舆论环境求变。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足不出户即可知天下,随着社会、媒体对监狱工作的广泛关注,监狱工作应该加强与媒体、社会的沟通交流,把握好舆论宣传的主导权、话语权,扩大监狱工作的社会影响。做好网上涉狱舆情的日常监测、研判和突发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机制,完善预案,防止负面炒作。

——求实。具体是指求实效,有效果。求实是保障。内容实。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监狱管理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重视和激励警察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提高工作质量和幸福指数,又要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服务至上,围绕监狱发展中心,服务安全稳定、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大局,实现监狱服务社会的功能;社会引领,现代监狱行刑社会化趋势要求监狱管理创新应当面向社会,积极与社会支撑条件和社会保障系统进行对接;效益优先,即统筹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行刑效益。方法实。消除对立,化解矛盾,将罪犯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是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教育改造,将罪犯一次性改好,是我们值得长期探究的课题。对比国内外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在预防犯罪的效率,推动行刑模式的改变。手段实。在新的科学思路指引下,改革与创新应是推动新时期监狱工作发展的首要手段。改革主要是改变与监狱发展不相适应的、不相协调的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突破已有认识和做法,提升监狱行刑水平,推动监狱管理工作高效发展。

三、几点启发

学习的目标,最重要的是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来理解、领会学习培训的内容,加强对我狱工作的管理创新,推动其科学跨越发展。

一是建立监管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从加强狱政管理入手,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各项监管改造制度,全面修改和完善监狱、公司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工作流程及考核细则,全面开展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熟练岗位技能、熟悉管理对象比武活动,全面实行对罪犯改造工作的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监狱信息化网络建设和重点监管设施升级,全面推行罪犯一日生活制,全面推行零监舍管理和无缝隙管理。进一步严防罪犯脱逃、自杀、生产安全“三类事故”,抓住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重点物品“四个重点”,健全狱情研判、防控、排查、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五项机制”,开展罪犯思想动态、罪犯生活卫生、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设施完善、警察工作责任心、警察执法执纪“六项排查”,打造思想防线牢固、人防部署严密、物防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联防协调统一、应急处置高效的“五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

二是创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积极创新教育改造内容、方法和手段,发挥好教育改造治本攻心的作用。全面规范“5+1+1”教育管理模式,规定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全体机关男干警下监区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加强信息化建设,把教学楼建成多媒体建学室,深入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大讲堂”,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学,推进教学时间、内容、进度、效果的“四统一”。创新罪犯个别教育、出入监教育新模式,联系政府部门、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深入推进教育改造社会化,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加快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教育改造专家库建设,健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循证矫正新手段,营造良好监区文化氛围,构筑多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教育格局。按面向生产、着眼就业、服务社会的原则,加强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督促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提前介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做好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对刑释人员的无缝衔接工作。

三是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行为。完善《减刑假释工作实施办法》、《狱务公开实施细则》、《狱务投诉处理办法》等,编印工作指南,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公正、公开执法。继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好分级处遇的行政奖励政策,主动对接《刑法修正案(八)》、法释[2012]2号等法规细则,做好罪犯尤其是长刑犯、老病残犯的减假保工作;在短刑犯、假刑无望罪犯中探索以分折奖、以分折物的激励形式,以及争取短刑犯的减刑名额,以“小步快跑”方式办理减刑案件,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加强罪犯疾病防治,建立医院坐诊和监区巡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是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引进现代化、科技化的信息建设手段,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将监狱办文、行政管理、职能管理、警察管理等监狱日常工作进行内网办公,节省时间和开支,提高行政效率。按部颁标准,建立完善监管区监控监视系统、报警应急系统、厕所红外线报警装置等,建立罪犯综合信息数据库,坚持自主创新,开发监狱信息化建设软件。

五是进一步加强警察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严把“四关”、算好“七笔帐”,开展好“七个一”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推动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抓好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领导执政水平;进一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及应急演练,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工作机制,完善警察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月度加班津贴、效益工资、目标风险抵押金挂钩,结果运用到培训、挂职锻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中。

二 :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招考的公务员专业1是做什么的湖南省监狱管理局20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招考的公务员专业1是做什么的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2006年招考的公务员里有专业1、专业2……等职位,不知专业1(中文或汉语言)到底是做何工作的,是否有警衔,待遇如何。


我是一名监狱 民警,我觉得应该是从事罪犯的教育工作,要么就是在机关工作,不会直接面对罪犯的.其他的嘛,录取了你你就是正式的人民警察.警衔当然有,待遇跟其他警察一样.

三 :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首页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是主管全省监狱工作的职能机构。下辖省直18所监狱和1个未成年犯管教所,1个医院、1个后勤事务管理所,分布在长沙等11个地方。那么大家知道其网站地址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入口通道,以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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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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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5.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7.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8.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9.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10.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

11.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属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记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1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联互通,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

16.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送达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7.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

18.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缓刑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撤销缓刑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建议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以及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假释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等文书材料。罪犯收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监狱将罪犯假释前的档案材料移交撤销假释后的服刑看守所、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收监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文书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19.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公示。属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

20.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21.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对其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书、决定书送交作出上述决定的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2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23.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本意见未明确的程序和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执行。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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