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注册税务师考试-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注税税法练习一

发布时间:2017-10-11 所属栏目: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格

一 :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注税税法练习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 )是其核心。 

  a、强制性 

  b、无偿性 

  c、固定性 

  d、明确性 

2、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 ) 

  a、制定法 

  b、习惯法 

  c、权力法 

  d、义务法 

3、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 

  a、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b、征税主体课税行为的发生 

  c、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 

  d、国家颁布新税法,而产生新的征纳行为 

4、在我国税法的构成要素中,()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a、纳税义务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减税免税 

5、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前纳税人的行为不得适用新税法,而只能沿用旧税法是坚持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法律优位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属于( ) 

  a、立法解释 

  b、行政执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字面解释 

7、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 )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边际税率 

8、自由裁量税务行政行为是按照( )为标准划分的税务行政行为。  
 a、以是否需税务相对人事先提出申请 

  b、以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程序 

  c、以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d、以对象 

9、依《税收征管法》规定,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或成为法定纳税人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内办理税务登记。 

  a、15日 

  b、30日 

  c、1个月 

  d、60日 

10、《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及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以上,10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下 

  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 : 注册税务师考试不是没了,是换了

答前声明:有幸被日报采用,所以又对答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关于国家取消的 11 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本答案只针对注税进行回答。至于最开始编辑误加入了取消注会这一题目,经告知已经更正。还有请发现有错误的地方及时提醒,留言或者私信都可以,我会不定时查看,尽快确认错误之后及时更改,毕竟被日报采用,我不想对大家有任何的误导,在此向大家鞠躬!

以下是正文部分。

针对这次通知,有很多人对注税的误解是彻底取消这个考试,以为考试从此不复存在。先确切的回答大家,这次对注税只是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并不是取消。第一步我想先向大家介绍注册税务师这个证书,方便理解,就拿大家熟悉的注会做为比较吧。

我们先要知道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这两个“注册”的师是一个资格证书,也基本可以理解为上岗证书,和各个岗位的从业证书一样,只有持证才能上岗办事。这个“岗”无疑最重要的是签字权,这是之前专栏写过的关于注会的。

会计学大概会分两条路线,一条是会计,从业证书到初级中级高级的职称认定,还有一条线是审计,注册会计师就是从事社会审计 / 中介审计 / 独立审计等审计类专业人士的资格证书,CPA 分了执业与非执业。通过综合阶段考试之后拿到资格证书你只是一个非执业人员,是没有独立审计的执业资格的,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签字权,只有执业注册会计师才有签字权。在事务所工作或者资产评估公司工作年满两年之后,就可以从非执业转为执业。

注会的签字权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上,而注税的签字权是在汇算清缴最后出具的报告上,一般来说业内也有两税清算的叫法,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占大头的当然还是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企业年报出来之后,税务局会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出具事务所开具的所得税清算报告,这也是近十年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业务,因为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限是在 5 月 31 号之前,税务师事务所会出现前五个月累成狗,后七个月较之前半年比较清闲(业务就以财产损失鉴定报告、涉税咨询、税务代理、税收筹划等为主)

而其中税务局、企业、事务所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大体上来讲可以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两个人争一个蛋糕,而事务所起一个中间缓冲的作用,当然,事务所收了谁的钱,就会帮助哪方争蛋糕啰,没有一个绝对的交涉界限,有的只是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罢了。

现在对注税进行改革也是在一个情理之中的问题,因为注税只在报告上起作用,更多的税务从业者不需要这个签字权,但他 / 她们需要一个对应的能力评价系统,在之前大多还是去考注税,因为注税大概是税务业内唯一一个税务专业广泛能力认定的象征吧。(这句话有点绕,因为现在注会和司考也是税务业内的能力象征,但是那个毕竟是审计和司法的)所以税务也迫切的需要这样一个评价系统,去解决更多税务工作者能力评价问题,而不是让他们为了证明自己就都得去考一个没有签字权的注税。

至于改革,我们具体来看看文件: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最后的改革应该就是会出现税务师这样一个水平评价类的系统,大概会参照会计职称评价系统来搞吧。具体已经确定的改革是把考试时间从历年的 5 月份推迟到了 11 月份,具体考试形式和科目待定。

四、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过渡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有关情况请及时通报我部。

根据文件的第四点,针对这次注税改革应该会有三到五年的过渡时间,相应的具体过渡办法也会跟着出台,已经取得证书和正在考试已经用过部分科目的考生不必担心。

针对注税改革,还有一点,在通知公布后不久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

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 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 6 月 4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 2015 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所以也许在未来的未来还会有注册税务师这样一个东西?但肯定不是这次改革的范围之内了。

以上就是我对改革本身的回答了,下面还有一些是我自己的思考,欢迎讨论。

我有观察两个证的发证机关,注会通过考试之后证书由财政部考委员颁发,而注税考试通过之后证书是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两个主体,财政部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他们是同级的。这一点有人提出[www.61k.com]了疑问,我百度了“正部级”

中共中央各部长、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办公厅常务副主任,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工委常务副书记,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总局和正部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等职。

所以,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应该同属正部级单位,它们确实是同级的,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

但是我们知道财政部才是掌控国家经济的主体,掌握着财政的收支,国税总局只是负责财政收入的大头(财政收入分为了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我查了下 2013 年的数据,全国公共财政收入 129143 亿元,税收收入 110497 亿元,税收收入占比约为 85.56%(这个数据是来说明“大头”的)。财政部每年都会有财政预算,而财政预算是倒推算形式的,即明年预算着开支是多少钱,就等于计算出明年应该收多少钱了,大部分就分配给国税总局去完成了,这也就成了国税总局的年度税收计划。有点经济常识的人也知道税收本来就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而已。决定使不使用,该怎么使用这种手段的人不言而喻。

而且国税总局出的各种文件要么得大体跟着财政部走,要么就是得去听听(不能用请示嘎)财政部的意见吧。结论就是虽然同级,仔细琢磨着国税还是听财政部的话的,况且历史上就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后来划出来而已。

以上阐述的重点就是,一个掌控所有,一个是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收入大头,所以当年把国税局分出来一个是因为业务的需要,另一个是有给足其名分的问题。更对比着看,对于本问题的重点就是,注会和注税,跟两个机构之间一样,有点把注会的一部分分离出来更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的意思。

这个是一个我比较认同的新闻评论,来自《法制晚报》

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这其中也就指出了我那大段想指出表达的微妙关系,这几个证书和某些证书是有某些程度和意义上的冲突,应该说最开始的注会是基本包含了注税的内容的,而注会本来就是老大哥发的。所以从这一点上针对注税的改革,个人观点觉得至少在这次改革中注会是会把注税的签字权给并过去的。

至于多搞考试种类中间水分大之类的说法我不太认同,水分多少会有,但

我们先来看看注税的业务代理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而且税务正在向着一个更专业化更精细化的方向在发展,税法内容之广,完全是值得自成一派进行深入研究的,随着税法的不断发展,我个人认为注会的能力是覆盖不了的,也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全方位覆盖,把有限的时间都留给审计和会计方面,把税法扔出来单独研究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大体方向,我想这也是以前特意把国税总局分出来,还有成立注税的初衷。

我们应当看到一批更专业化的税务工作者出现。

希望这次改革能顺利进行。

三 :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重大调整

http://www.dongao.com/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重大调整

中税协发布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几项重大调整内容,东奥特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新闻进行独家解读,为大家详细描述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重大调整。(www.61k.com]

一、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条件:

2015注册税务师报名的门槛暂时不会降低,还是需要数年的工作经验。所以,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注税考试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重大调整

http://www.dongao.com/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www.61k.com]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2015年起,注册税务师考试可能会延期到11月份考试,报名和审核也会酌情延期。但是具体的考试时间还未公布。

三、2015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有效期

往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自2015年起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有效期从现在的三年延长至五年。 四、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难度预测

从中税协的原文来看,未来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难度有可能会减小。

注税考试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重大调整

http://www.dongao.com/

首先,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www.61k.com]相当于考试准备时间延长,变相降低难度。 其次,中税协向人社部申请降低考试报名门槛。虽然没有通过,但是意味着中税协希望更多的人报考注册税务师。只有更多的人报名,才会有更多的注册税务师出现。降低考试难度和降低报名门槛,有异曲同工之妙。

最后,2015年开始注税考试时间延期,计划报考的学员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复习,也勉强算是降低点难度吧。

更多参考:http://www.dongao.com/zcswsks/

本文标题:注册税务师考试-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注税税法练习一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75002.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