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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8-04-14 所属栏目:考试经验

一 :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各级政权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预算之间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国家预算在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以前,称为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合理的国家预算,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正确结合起来,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其他方面的需要。

二 : 2006年注册税务师全国考试税法练习2

资料及要求
       1、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份,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根据协议规定,乙公司确认a股东股本金额700万元,确认b股东股本金额300万元,除此之外,乙公司还向甲公司支付货币资金(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合并时,甲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评估价为1800万元,尚有1998年度及1999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2001年度乙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2、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0年12月份,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根据合并协议约定,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股权票面价值1000万元,其中a股东700万元,b股东300万元;有价证券50万元;其他资产折价120万元,以上a、b按7/3的比例分配。合并时,甲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400万元,公允价值(评估价)1600万元,尚有1998年度及1999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合并后,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2001年度乙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3、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0年12月份,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前,甲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零。经评估,甲企业资产总额115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150万元。合并后,a企业占乙企业股本总额的5.6%,b企业占乙企业股本总额的2.4%。
要求:分别就上述三种情况,说明甲、乙公司合并业务相关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税率33%)。
(二)解答
       1、按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甲、乙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原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300÷(700+300)×100%=30%>20%,因此,甲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额=(1800-1500)×33%=99(万元)
        乙公司在会计上按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入账,这个评估价也就是乙公司通过吸收合并而取得甲公司的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合并后,乙公司可以按资产的评估价提取折旧或进行成本核算(存货),并可获得扣除,不再作纳税调整。
2001年乙公司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甲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800×33%=264(万元)
       2、按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这也包括非股权支付额为零的情形: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因为,非股权支付额÷股权票面价值×100%=(50+120)÷1000×100%=17%<20%,所以甲公司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100万元,可以按规定由乙公司弥补。
       2001年度可弥补甲公司的亏损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800×(1600÷10000)=128(万元)>100万元;
2001年度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00)×33%=231(万元)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及上述税法规定,甲企业被乙企业合并后,a、b两企业账面上对甲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改为对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不变,该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同。

三 : 2006年注册税务师全国考试税法练习1

     1、资料
王某在一家企业任职总经理,2001年取得以下收入,试计算其各笔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该企业实行年薪制,王某每月基本收入200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0000元;
(2)转让自有门面房一间,原价160000元,转让价200000元;为改善住房条件,将自购已居住4年的唯一住房对外转让,原价100000元,转让价1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0.5‰);
(3)1月份购入某种债券2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5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4)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00元,向红十字基金捐款50000元;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郑板桥字画拍卖,取得收入50000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原价为100000元;
(6)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24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从b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折合人民币4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
解答:
(1)税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在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王某每月应纳税款=(2000-800)×10%-25=9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 60000÷12-800]×15%-375]×12=10380(元)
年终应补税款=10380-95×12=924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是资产原值及合理费用。资产原值是指不减去折旧、减值等变化的资产价值,而非净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①转让门面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000×5%×(1 7% 3%)=11000(元)
应纳印花税=200000×0.5‰=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60000-11000-100)×20%=5780(元)
②转让住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自购居住一年以上的房屋,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应纳印花税=120000×0.5‰=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00000-60)×20%=3988(元)
注意:如果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3)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2000×10 200)÷2000×500 150=52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12-5200)×20%=160(元)
注意:对股票转让所得,我国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捐赠给红十字基金会、青少年活动的款项,可以全额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50000)×20%=90000(元)
(5)按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20%=80000(元)
(6)①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2400×20%=48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额6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120元(600-480),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a国的不足限额部分中补扣。
②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0000÷12-800)×20%×12=6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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