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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资产记账法走俏帮助人们向理财深水区过渡

发布时间:2017-12-05 所属栏目:工作计划

一 : 全资产记账法走俏帮助人们向理财深水区过渡

  【61阅读IT新闻频道】想要实现财富自由,第一步须对自己的资产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因此,现在的很多人都养成了通过手机软件记账的习惯。不过,也有很多人发现,单纯通过记录日常收入和日常开销,更多只是知道自己怎么花钱的,对于自己拥有哪些资产、资产如何形成以及如何去安排这些资产来满足自己未来对资金的需求,却没太大帮助。特别是对于有很多股票基金网贷等投资渠道的用户来说,对资产进行梳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因如此,很多人在坚持记账一段时间后,就放弃了这种有些“被动记账”味道的传统记账方式。在这一痛点下,全资产记账法开始慢慢流行,从一种专业人士的记账方法演变为普罗大众的主流记账方法之一。

  全资产记账法和传统记账法不同的是,它用全资产的概念把日常消费记账和投资项记账结合起来。它一方面记录人们的所有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卡、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房产等固定资产。另一方面,还记录形成这些资产的源头,以明确这些所谓的资产是债务,还是真正属于个人所拥有。

  举例来说,当个人拥有一套市场价格为500万的房产,其中向父母借款200万作为首付,向银行贷款300万。按全资产记账法来看,个人资产为500万,对父母负债200万,对银行负债300万,那么个人全资产实际为零。而如果房价市场价上涨达到600万元,则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全资产为100万。由此可见,全资产记账可更清晰掌握自己的财务信息,明白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以及这些资产对应的负债,从而记录和掌握资产、债务都是如何产生和消失的。在此基础上不断沉淀经验和心得,决定是否扩大债务以增加未来收益,实现个人资产的增加,朝着个人财务自由的方向进步。

  具体到记账方法上,全资资产记账的操作方法也并不复杂。仍以上文中房产事件为例。在房产价格500万时,对应的记账应是负债-父母 à 房子 200万;负债-银行 à 房子 300万。而当房子价格涨到600万,具体的记账方式应为收入-投资收益 à 房子500万。这样我们对于房子这项资产的来源就非常清晰,其中500万是借款,而100万是房产增值。

  全资产记账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它既适用于暂时没有太多结余,甚至是负资产的人群,比如学生、毕业刚工作不久的人士。他们收入单一,当前的重中之重是控制支出、增加积蓄,但他们又在努力奋斗,迫切需要在成长的过程中慢慢掌握对资产的认知。它也适用于有一定积蓄,资产丰富的中产阶级。通过全资产记账可以帮助他们更合理地了解自己的资产构成,更清晰地知道自己所能创造的价值,从而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自由之路。

  在全资产记账过程中,人们会尽量避免那些不会带来“资产”的负债,去拥抱那些可能会带来更多资产增值的负债,比如适当时期的理财产品、房产等。人们还会根据负债的时间长短、风险大小,与预计获得的资产增值进行对比和权衡,从而决定如何调整资产投资期的结构。在这一过程中,从理财的浅水区向理财深水区慢慢过渡,尽早成为一个财务自由的理财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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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现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 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 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 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 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 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 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 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 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并办法第四条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 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 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 申请采矿权的;

(三) 因故需要撤消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一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定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四十条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

划分的区块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

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个基本单位区块0

二(金属矿产1非金属矿产1放射性矿产为&!’个基本单位区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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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1自治区1直辖市的矿产资源0!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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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日内&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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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六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Green Apple Data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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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

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Green Apple Data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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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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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年"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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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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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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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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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Green Apple Data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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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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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个

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月内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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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Green Apple Data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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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申#日前!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次!每次不得超过%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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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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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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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

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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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日内&

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

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勘探开发’

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Green Apple Data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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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个月未开始%

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的滞纳金"

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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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

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度计算!

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年%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月%-日国务院批准#

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本文标题: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资产记账法走俏帮助人们向理财深水区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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