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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 所属栏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 :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贷款对象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1.个人经营的工商户;

2.家庭经营的工商户;

3.合伙经营的工商户;

(二)私营企业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

二、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建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并接受银行监督;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建有基本帐册。

第四条 贷款原则

一、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

二、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偿本息;

三、有适销适用的商品、原材料做物资保证;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

五、坚持贷户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一、贷款用途,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二、贷款期限

(一)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牧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二)购置必要的经营器具、小型设备、小型运输工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举办的摊位建设,在保证有偿还贷款来源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者超过18个月;

(四)对私营企业一般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对其购置生产经营所急需的少量设备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或是先支后提性的资金需要,如能保证在12个月内偿还贷款的,银行可适当给予支持。

三、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对象与用途,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控制在自有流动资金的30-50%以下,在这一比例之内,若贷款额度过大,由各分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贷款额度最高限额。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信用担保贷款:借款人办理贷款时,需要有保证人向银行保证借款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清偿债务责任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必须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资财。担保方式可分为全额担保、分额担保、差额担保、定额担保。

农业银行不办理异地信用担保贷款。

二、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由本人向银行提供一定抵押物,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银行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品的价款抵偿贷款本息。

抵押物必须是易于保管存储、变卖的物品,包括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营业设备,可以转让的房产、专利及表示债权的各种有价证券、票据。

抵押物由银行直接保管的要办理过户手续,抵押物品由银行指定或同意的仓库代为保管或委托借款人代为保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足额保险,保险单交由银行保管。

办理保险的抵押物品,发生保险责任险后,借款人要及时通知银行和保险人,银行要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贷款本息;发生除外责任险或因其它原因保险人不负理赔责任时,由借款人用其它资金来源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农业银行不办理异地抵押担保贷款。

三、信用贷款:借款人具备信用好、自有资金比例高,经营管理好、购销范围固定、借款额度小,同时有相应在的物资保证条件的,可采用信用贷款。

四、各地可分别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式相结合的贷款方式。

凡风险大的贷款、额度大的贷款,原则上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逐笔提交申请书和必要证件。

二、银行审查: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银行要进行可行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商品是否有销路,原材料是否有来源,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三、银行审批:

(一)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由信贷员据实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

(二)根据借款人借款的不同数额,实行信贷员、股长(营业所主任)、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三)风险大的贷款、数额大的贷款要提交集体讨论,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四)不得越级审批贷款。

四、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双方要签订借款合同,如有必要和条件的还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九条 贷款管理

一、帐户管理

(一)银行检验借款人营业执照并收存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开立帐户。

(二)借款人的帐户名称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字号一致。

(三)对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往来频繁的要建立经济档案。

二、贷款发放

(一)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由营业执照立户人申请借用,归还贷款。

(二)对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不发放入股贷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所需贷款,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三)坚持按条件和政策发放贷款。对不按国家政策、法律非法经营者、对哄抬价格抢购商品和物资的,一律不予贷款。

三、贷款检查:

(一)银行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用途使用贷款,接受银行监督检查,按时向银行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状况等经济资料。

(三)银行要监督私营企业税后留利分配,促其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不断充实自有资金。

(四)银行要定期对贷款帐户进行清理整顿。

四、贷款归还:

(一)银行对生产经营项目要根据资金周转期合理确定借款期限,实行按期限管理贷款,到期收回。

(二)借款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要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延期原因。在征得债务关系人、保证人同意,并由债务关系人、保证人在贷款延期申请书上签字后,经银行审查同意,可办理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一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在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要由保证人代其归还贷款本息,或由银行处理抵押物品收回贷款本息。

五、变更:借款人变更登记,歇业、停业,拍卖其财产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时,银行要相应办理帐户的变更、更换、及销户手续。办理帐户变更、更换手续时,要检验新照。

第十条 债务清偿

一、债务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私营企业的债务,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凡取得法人资格的,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凡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经营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合伙经营者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集股经营者,参与经营的负无限清偿责任,不参加经营的按投资比例或按协议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歇业、破产

(一)借款人歇业,要进行财产清算,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收回贷款。不足偿还贷款部分,要落实还款期限和资金来源,并以书面形式留存银行,银行依此收回贷款。

(二)企业破产,要进行破产清算,并向银行提供资产清单。破产资财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清偿贷款不足部分要及时落实债务的清偿期限和资金来源,以书面形式留存银行。银行依此收回贷款。

三、失踪、死亡

(一)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其贷款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二)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清偿。原借款人的保证人在担保责任期内,自然延续对借款人遗产继承者所负债务的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信贷制裁

一、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到期不偿还贷款;

(三)用银行贷款垫交税款、管理费,其它非经营性开支;

(四)外借、出租银行帐户,转让、转借贷款;

(五)未通知银行变更字号、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改变住所、经营场地;

(六)未通知银行合并、分立、出租或拍卖企业,转让、出租、拍卖财产,处理抵押物品;

(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制裁: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加罚利息;

(二)强制扣收过期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停止发放新贷款;

(四)冻结银行帐户;

(五)取消银行帐户;

(六)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规借款人可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上信贷制裁措施。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 : 台湾个人游暂行办法

台湾个人游暂行办法

1. 台湾个人游从2011年6月28日正式开放施行。

2. 台湾个人游仅限北京,上海,厦门三地户籍居民申请。仅由三地共33家台湾游组团社提供办证和旅游服务。

3. 个人可自行向三地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台湾通行证》和台湾个人旅游签(G签注),并委托三地共33家台湾游组团社代办赴台证。

4. 台湾个人游客人可以委托组团社代订机票和酒店,也可以自己购买机票,酒店等。

5. 持台湾个人旅游签(G签注)的游客,一次在台湾逗留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遇特殊原因(如:地震,台风,疾病等意外情况),需向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申请审批延期。如逾期不归者,代办旅行社需协助寻找,游客如遭遣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产生所有费用由当事人自理,且会在中国国家公安部记录备案,1—3年不得出境,游客的担保人也将限制出境1年)

6. 在台湾逗留期间,不得违反两岸法律法规。不得涉及黄赌毒及参加法轮功活动。

7. 《台湾通行证》上签注为团队旅游签(L签注)不可申请台湾个人游;团队游客中不能带有台湾个人旅游签(G签注)的人员,如要参团,必须去三地出入境撤销原签注,重新申请对应签注。

8. 《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个人旅游签证(G签)有效期6个月,持证人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得超过15日。

9. 首次申领《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G签)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已有有效《台湾通行证》的,仅单独办理签注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10. 入台证办理时间自材料送齐后7个工作日内取证。

三 :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本行向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种类

第四条 土地储备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托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等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开发、土地收储等土地储备业务。具体包括: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即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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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www.61k.com)

第六条 土地储备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申请

第七条 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

(二)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且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八)贷款拟投向的地块为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的经营性用地,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九)实行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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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www.61k.com)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开发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可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公司)章程等;

(四)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七)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八)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等。其中,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须提供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协议和/或有权机构批准收购的批准文件;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下列土地的,须报经国务院审批: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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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十)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www.61k.com]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土地储备贷款应为抵押贷款,抵押土地须为土地储备机构所属储备土地,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抵押土地价值应经本行认可的资产估价机构评估,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物价值应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登记程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进行。

除应符合贷款担保的一般规定外,土地储备贷款不得用以下土地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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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五)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

(六)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证书的储备土地。(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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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抵押给本行的储备土地,需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的,应征得本行同意。

第五章 贷款调查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贷款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效益性调查。客户经理应对当地土地收储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流程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说明当地土地收储的具体流程。

第十二条 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是受政府委托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收购及前期开发的机构;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审;

(四)是否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是否在年度可融资规模范围内;

(五)借款人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收购土地产权是否清晰;收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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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中有关地方政策要求的前期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等有效批件是否有效;

(七)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www.61k.com)

第十三条 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本级财政实力情况,城市政府所辖区域是否存在严重的政府支持或袒护的逃废债务行为;

(二)城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现状,近年政府每年出让及划拨土地数量、用途;属于开发区的,调查开发区近年招商引资数量,各类建设用地出让数量、用途;

(三)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在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

(五)自筹资金比例来源和到位情况;

(六)土地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价格高估的情况,尤其是在收购破产企业产房、土地时是否存在价格高估;

(七)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贷款是否可能被挪用于财政性支出或其他用途;

(八)土地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付款方式,是否分期付款,付款期限长短;

(九)对抵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作出准确合理评估,抵押物要合法足值,抵押率符合本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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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等方面,与同类地块的出让情况相比,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

(二)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实现的收益;

(三)对拟开发的土地进行成本、收益综合测算,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

(四)分析贷款给我行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www.61k.com]

第六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贷款由本行授信审批部门专职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并按本行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获批后,经办行须在落实授信前提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专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本行贷款应存入资金支出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经办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本行应加强对借款人土地出让收益的监控,争取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出让收入返还专户的土地开发成本部分只能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滚动开发。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实行预警,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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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转移借款人资金或将贷款挪用于财政性支出的;

(三)借款人所在城市规划变更、借款人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调整、借款人经营行为和信誉等因素可能给贷款带来风险的;

(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出让的地块价格水平总体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利润的;

(五)借款人未按用途规定使用贷款的;

(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转)让或出租本行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抵押给本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本行的;

(七)出(转)让已抵押给本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八)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

(九)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的,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十)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十一)贷款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 (十二)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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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经办行应每半年向总行信贷业务部上报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贷后管理情况。[www.61k.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非土地储备中心类机构(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确定该机构已经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中,并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卡后,其申请的土地开发贷款,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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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落地 宜人贷股价暴跌22%

  8月25日消息,昨天下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不得设立资产池。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宜人贷股价暴跌22%

 

  《办法》正式落地后,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多数出现下跌,其中宜人贷股价遭遇重挫,收盘下跌了6.92美元,报24.52美元,跌幅达22.01%。北京时间8月10日,宜人贷发布了其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宜人贷第二季度净营收7.34亿人民币(1.10亿美元),同比增长140%;净利润2.61亿人民币(3920万美元),同比增长226%。

  《办法》的正式落地,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紧。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明确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本文标题: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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