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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部队转让房产是否要缴税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 部队转让房产是否要缴税

      部队转让房产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

    因此,部队转让房产要缴税。转让房屋要缴的税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二 : 烟囱、水塔是否作为房产应缴纳房产税

烟囱、水塔是否作为房产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的规定: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www.61k.com)、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征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烟囱、水塔不用缴纳房产税。

三 : 以下二种情况是否缴纳房产税?央企,公司总部在南京,分公司在重庆购

以下二种情况是否缴纳房产税?

央企,公司总部在南京,分公司在重庆购买的房屋(以前用于办公现在免费提供给本单位职工住宿)需缴纳税吗?
央企,公司总部在南京,分公司在成都购买的房屋(以前用于办公及职工住宿)现在已空置需缴纳房产税吗?


以上二种情况都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拥有的房产,必须缴纳房产税。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三、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四 : 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为员工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情形,该误餐补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规定

  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答复(2011年第一期)》(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第一条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三条规定,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 : 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能否税前列支

   a公司将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已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认为既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就应该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却认为当时住房补贴费未送税务机关备案就不能列支。请问:该住房补贴能否税前列支?

    答:有关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有区别的:1、对于内资企业支付给员工(包括外籍个人)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执行的是计税工资,其标准是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财税字[1999]258号);2、对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如果a公司不是内资企业,并如上述所说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但未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上述规定则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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