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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处罚规定-新交规超载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车船使用税

一 : 新交规超载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在交通法规中,超载问题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醉驾,超载可能会带来重大的人员伤害,造成不可挽回的场面。那么,你知道新交规超载怎么处罚吗?下面就由我们给你介绍新交规超载处罚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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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处罚 新交规超载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示:

①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客车超载处罚标准

1、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2、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超载和超限的区别

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2、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 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 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 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 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二 : 货车超载处罚规定

平时在道路上看见货车,心里都有一股紧张感,特别是看见货车厢堆积如山的货物,感觉随时会压过来。因为很多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车都存在超载的现象,那么货车超载处罚规定是什么,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货车超载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属于轻微超限,执法人员将不登记,不卸货、不赔偿、不处罚,教育放行;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车辆超载是否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认定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因此,车辆超载是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载人超载的处罚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超载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超载的行为对司机操作驾驶要求难度特别高,而且超载越多,危害性就越大,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为了个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远离超载。如果对处罚有疑问,小编建议去律师365平台找专业律师服务。

三 : 车辆装载规定超载超限的危害和处罚规定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车辆超载超限的危害

1.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2.行车中危险性增大。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3.驾驶人容易出现操作错误。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影响着道路的畅通。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的畅通。

二、载货汽车装载规定

1.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三、载客汽车装载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3.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四、货运机动车超载处罚规定

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客运机动车超载处罚规定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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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机动车保有总量达18亿 北京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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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车船使用税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⑴凡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规定的车船使用税集中征收期限内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在四月底前改正,同时属应税车辆的应补缴税款,除按应纳 税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并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应纳税额两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比照应税车辆的计税标准,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一倍的罚款。  

  ⑵对超过四月底改正期限未改正的,属应税车辆的,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纳税款四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可比照应税车辆的计税标准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纳税款两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其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对新购置的车辆应在领取牌照后三十日期限内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对超过此期限后三十日内改正的,比照以上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超过申报纳税期限三十日后仍未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的,比照以上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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