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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怎样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18-02-20 所属栏目:企业所得税最低利润率

一 : 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怎样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般应当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上述其他所得当中,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 企业所得税计算某企业2008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全年销售收

企业所得税计算

某2008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管理费用”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求企业所得税?


1、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当年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2000*(千分之五)=10,所以加回15万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收入的15%,所以2000*15%=300

,所以加回50万

3、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所以200*12%=24,所以加回1万

4、税收罚款1万不应该扣除,应加回来

5、国债利息收入5万不交税的,直接扣除

6、分回的利润计入利润中

最后:要交的所得税为(200+15+50+1+1-5+17)*25%=69.75

三 : 关于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定额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京地税企[1995]5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18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办法》和《补充规定》更加完善、更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为贯彻市局《关于推广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1997]267号)文件精神,现将《办法》和《补充规定》作如下修订补充,请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率征收的修订

(一)适用范围的修订

将《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修订为: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出资设立及法人与自然人出资设立)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或组织中凡因帐目混乱或不健全,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均适用《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本《补充通知》。

(二)申报缴税时间的修订

为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将《补充规定》中“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按季或半年或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别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需保留按月征收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可继续实行按月征收。

(三)纯益率的修订

1.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工业企业,各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企业纯益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

2.被鉴定为乙类企业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纯益率使用《补充规定》第二款建筑安装企业的纯益率。

3.被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其他企业使用综合纯益率,其比例为城区及近郊区纯益率为5%—6%,远郊区县纯益率为4%—5%。

4.为了适应我局征管改革的需要及大系统V3.0的运行,对实行定率征收的修理修配行业,其税源统计口径将有所调整(另文明确)但其“纯益率”仍按《办法》中所规定的修理修配企业的纯益率执行。

二、定额征收办法

(一)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凡不具备自核自缴的砖窑、灰窑、煤窑实行定额征收。

(二)鉴定方法和程序

1.鉴定方法

根据《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5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按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逐项审核,填写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地税局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加盖公章。被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下发《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格式附后)。

(三)核定时间及税款定额①

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其进行重新核定,时间为当年的三月底之前,其税款定额为:砖:1.5元—5元/千块;煤:1.5元—4元/吨;灰:1元—2元/吨。

(四)申报、缴税时间

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按季、半年、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自定。

(五)其它

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严重事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纳税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派员调查确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原核定的税额。

此外,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市局《关于对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加强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1号),加强对实行定率、定额征收企业的管理,切实落实培训升级措施,以达到制定《办法》的最终目的。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下发后,凡《办法》、《补充规定》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依法核定,全年共计应缴企业所得税______元,按季、半年、年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于每季度、半年终了后十五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交纳,逾期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罚,企业应交纳的其他地方各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注释:

①此款修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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