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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律的思考-对_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_问题的法律思考_高艳莉

发布时间:2018-03-05 所属栏目:离婚协议书

一 : 对_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_问题的法律思考_高艳莉

借腹生子 对_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_问题的法律思考_高艳莉

政治与法律

对“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问题的法律思考

高艳莉

(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摘 要】 本文指出所谓“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都不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www.61k.com]这种生育方式

和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法律,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同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应利用法律等强制手段杜绝该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借腹生子;借父生子;法律依据  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这两种生育子女的方式,有别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中提及的试管婴儿技术。虽然这种行为可以帮助不能生育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梦想,但是这种行为将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的特点以及带来的社会问题,探讨用法律手段规范这种行为。

一、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的含义及特点借腹生子,显而易见就是借“肚子”生孩子,俗称“代孕”。据报道,“代孕”在我国有相当大的需求市场,而且有将“代孕”职业化的趋势,仅就代孕者的来源一项就让我们触目惊心:借腹生子中的代孕者绝大多数是女大学生!代孕者分为不同的级别,每一个级别的代孕者收取的费用是不相同的,“生子需求方”况选择“代孕者”。可见“代孕”所谓“代孕”,自己生育子女的行为。,代孕者”的子宫,从而孕育生命的过程;二是由代孕者与“生子需求方”的丈夫直接发生性关系,通过两性生殖的方法达到受孕目的,从而孕育生命的过程。本文所指的借腹生子主要是指通过第二方式生育子女的行为,这种行为所生的子女属于生子需求方的丈夫与代孕者的非婚生子女。

借父生子,简言之就是借“精子”,俗称“借精生子”,主要是指“生子需求方”借助丈夫以外的男性的精子为自己生育子女的行为。这种生育同样有两种方法,一是国家通过建立“精子库”的办法收集捐精者的精子,为一些因男性有生育障碍的家庭带来福音,这种方法是“试管婴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通过合法的医疗途径进行,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二是捐精者与“生子需求方”的妻子通过两性生育的方法进行的生育行为。第二种方法应该严格被禁止。因为这种行为涉嫌通奸或重婚,有可能侵害子女合法权利以及引发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很大。本文所称“借父生子”是指第二种方法。

(以卫生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下简称《办法》

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但是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并不属于《办法》中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见,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引发的社会问题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都不属于《办法》中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种生育方式在我国应该被明文禁止,因为这种

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法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涉嫌违反刑事法律,构成重婚行为

据相关报道,绝大多数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的行为人,是直接通过两性生殖的方式来孕育生命的,也就是说“代孕者”和“生子需求方”的丈夫或者“捐精者”和“生子需求方”的妻子要通过性行为达到怀孕的目的。现实中一般是要求“代孕者”和“捐精者”在“生子需求方”家中与丈夫或妻子共同居住一段时间,通过性交途径达到受孕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即非法同居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属于“非法同居,,,大多发生在夫妻一方患有,在实施生育之前,一般都会取得配偶的同意。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通过两性生殖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进行两性关系的男女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婚外性行为。可见,所生子女应该属于非婚生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子女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由此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下一代有潜在的“乱伦”危险《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名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这个前提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的“人工授精”。也就是说,一名供精者可能同时至少存在5个孩子,这些孩子是同父异母的。但是医院可以采取一定的办法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借父”来讲,在下一代中出现同父异母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从而给下一代的婚姻、生子方面带来不必要的阻碍,甚至出现兄妹结合的乱伦危险!

除了上面提到的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外,“借腹”和“借父”还可能引发恶性的伤人或杀人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更多的家庭走向破裂!

三、措施

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弊大于利,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利用法律等强制手段杜绝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行为,保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确、合理、合法的应用,并造福于人类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1、增强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杜绝某一项行为的出现,首先要让人们了解这个行为。应该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辅助生殖,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这项高技术带给人类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存在的危害性进行宣传,可以通过电视、电影等载体更加形象的反映现实问题,让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这种行为弊大于利,从而从思想上彻底放弃这种想法。

2、计划生育部门应该加强对生育工作的监管力度

一是加大对孕妇在妊娠期间进行身体检查的力度。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正规医院在对妊娠期妇女进行身体检查时,要求其出具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办理“检查卡”之后才能进行身体检查。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对

(下转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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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 对_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_问题的法律思考_高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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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追诉程序之完善

全不被人所知也是行为人的一厢情愿,因而通过知情人的举报发现和惩治商业贿赂是最常见的途径之一。(www.61k.com]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而涉案人员许多又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形仍时有发生,这样,了解案情的人员因担心举报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而不敢举报,会使有关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商业贿赂会愈演愈烈。因此,完善举报制度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起点。具体应包括:(1)举报方式上,明确举报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担心泄露不愿实名举报的,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的方式进行密码举报,以最大限度对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线索的查处上,绝对不能将举报线索转回给被举报人或者单位,在案件审判以前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3)在对举报人的保护上,要重视事前保护,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专人保护、转移举报人的住处等措施确保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而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严厉追究;(4)对举报人应进行相应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为此,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举报人有权分享政府对商业贿赂者的罚款,多的可达30%,

[2]

对于绝大多数举报人来说,这常常意味着一个天文数字。”

2、构建推定规则

推定是指从一定的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属于证明的范畴,即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规则。由于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证据的取得异常困难,通过特别制度和规则的设置可以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上体现公平和效率,避免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规定:“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以推定。”,其例》关于贿赂推定的规定,用。而《意见》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问题,以及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等问题,都离不开推定的支撑。因此,在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追诉中可在以下方面适用推定:(1)适用于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主观心理的内在活动性,决定了直接证明的困难而反驳的异常容易。但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其心理态度实际上应该而且也已经通过其具体行为外向化、客观化,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因此,在贿赂犯罪主观要件方面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2)适用于贿赂与馈赠的界限区分上。对于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往来财物的价值及缘由、时机和方式等,行为人会进行多方辩解,可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等推定贿赂的成立;(3)对商业贿赂犯罪所得的推定。由于在实践中行为人多以行规、潜规则等为辩解理由,甚至包括以为公务为名对有

(上接第82页)

政治与法律

关人员进行的送礼等行贿行为。如此辩解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支撑,若

予认可,则会成为腐败犯罪分子最好的挡箭牌,对该类犯罪的查证将更加困难,所以,一般国家都会对所谓的行规、习惯等排除在可采信的证据之外,例如,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23条规定:“在根据本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证明本法所说的报酬属于任何职业、行业或贸

[3]

易中习惯的证据,不得采纳。”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行为人对有关款项用于公务等辩解不能成为免责条件。

3、设立污点证人制度由于贿赂犯罪属于“对合性”犯罪,行贿人与受贿人二者证据的有机结合对贿赂犯罪的认定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行贿人的行贿证据与受贿人的受贿证据具有互证性,即行贿、受贿双方的证言或者口供除了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外,还能起到互证的作用。简言之,对行贿人来讲,有一个严酷的现实放在眼前,即指证受贿人的同时也有可能把自己送上法律的审判台。随着我国对贿赂犯罪包括对行贿罪打击力度的增强,在举国上下十分关注惩治腐败的形势下,这种担心会日益加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在证人制度的规定上十分粗疏,没有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使得行贿人尤其是被迫行贿人积极作证在当前还是一种奢望。而贿赂犯罪证据单一、行为对合的特殊情况,又决定了行贿人证言的缺失会最终造成受贿行为的无法认定。因此,建立污点证人的交易豁免制度势在必行。,、减轻、免除,,准确查处商业贿,】[1] 周恩深、费贵廉.商业贿赂犯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完善建议.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9.

[2] 赵云芬.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21).5.74.

[3]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译.国际预防腐败犯罪法律文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2.7(1).74.

[4] 李秀娟.中国反腐败立法构建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2(1).

[5] 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0(1).

【作者简介】

丁娟,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应该强化这个规定,在对孕妇进行身体检查时应该要求同时出具“结婚证”和“准生证”。在开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时,要认真核对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这样可以防止借腹生子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大对新生婴儿户籍的管理。借腹所生子女面临着落户的问题,孩子的户口是制约双方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给新生儿落户时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医院的出生证明,防止代孕者和生子需求方以冒名顶替的方式生产子女。

3、加大法律监督和制裁的力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唯一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就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了达到真正的警戒作用,应该在刑法中明确禁止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并且通过一定的制裁手段加以威慑。

【参考文献】[1] 巫昌祯.婚姻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2] 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北京:1990.[3] 杨立新.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载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第二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5.1.

[4] 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8.

[5] 孙国祥.人工生育技术中的法律问题.见http://www.wto2law.gov.cn《专家论述》2004-9-14,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6.

[6] 裴立琴.我国生殖技术立法有关内容的探讨(J).法学杂志,

2001.4.

【作者简介】

高艳莉(1980-)女,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高等教育学.

《新西部》2009.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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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我对轰动京城的付达信抢劫案的法律思考--北京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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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5日,金海岸集团和北京金海岸百艺联合文化有限公司聘请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009年6月25日,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当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09年9月23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被聘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公益法律服务宣讲团成员。

时 间 记 忆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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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陈剑峰律师

我对轰动京城的付达信抢劫案的法律思考

[ 2008-12-22 20:31:00 | By: 陈剑峰律师 ]

我对轰动京城的付达信抢劫案的法律思考

案情介绍:

据北京法制晚报2008年12月21日报道:北京一名69岁老人靠补助金度日,自称已经两年没有吃上肉,为了“不愁吃穿”在北京站持刀抢劫,终于进了看守所:我在这儿挺好的,已经胖了10斤。

69岁的付达信在北京站广场持刀连抢两名旅客。与其他抢劫犯不同的是,他抢劫完了不逃跑,反而在等待被抢者喊叫,以便引警察来抓。接受审讯时,付达信要求办案民警把罪行写重些;当法官宣布因犯抢劫罪付达信被判决2年有期徒刑时,他竟认为判得太轻了,要求法官再好好审审。

一、第一次抢钱:那个被抢的妇女没理我

2008年9月8日下午1点40分,北京站广场人流熙攘,在售票处前20多人正排队买票。

一名中年妇女右手拿着200元钱,眼睛盯着售票窗口一步步往前移动着。突然,该中年妇女的右手被人往后重重抻了一下,200元钱变成了100元。

该妇女回头一看,只见一个老头站在她的身后,手里攥着缺了一个角的百元钞票。

这名老头个子不高,穿一件咖啡色的外套,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与别的抢劫犯不同,这名老头抢完钱也不跑,反而笑着看着她,好像在等什么。

“神经病!”中年妇女认为碰上了病人,原本想抢回钱,但看看老头手里的刀,自认倒霉嘟囔着转身继续排队。

“那个被抢的妇女没理我。我当时这个气啊,想她怎么不喊啊,如果一喊,警察来了不就行了吗。”事后,付达信对记者说。

二、第二次抢包:听到喊声,老头并没有跑

看见那名妇女没理他,老头转身向西走了。在北京站广场西侧的花坛边,老头看见了阿芳。

9月8日,某大学学生阿芳准备乘车回烟台。下午2点,阿芳从地铁站出来,往火车站进站大厅走。

就在阿芳走到花坛附近时,身后突然传来“把包给我”的喊声。以为是在喊别人,阿芳没有理睬,而是继续往前走。

“把包给我!”这时又传来第二次喊声,同时阿芳背在后边的双肩背包被拉得滑落在手臂上。

转过头来,阿芳看见了一个老头。“他太老了,我以为他是在跟我开玩笑。”阿芳后来在做笔录时说。

阿芳抓着自己的包不放,老头也使劲往怀里拉。两人争抢着,渐渐地老头落了下风。

三、受审特配合:要求办案民警把罪行写得严重些

经物价部门鉴定,仅阿芳被抢的一个挎包就价值几千元,包里还有其他物品,被抢物品共价值9000多元。

“我没见过这么配合的罪犯。”负责审问的公安段民警说。

被抓的老头叫付达信,他要求办案民警把自己的罪行写得严重些,“希望能够多判几年”。

通过付达信的叙述,民警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

付达信是湖南省祁东县人,是个老老实实的农民。兄弟姊妹4个,他排行老四。

付达信在村里同龄人中算是个“秀才”。1957年高小毕业后,他考上了县里的林业中学,当时这个学校是免费的,上午读书,下午劳动。但是只上了一年,学校停办了,付达信回到了村里。当时正好赶上招工,可是付达信的户口还在学校没有转回来,于是错过了招工,最后只好在家务农。

付达信5岁时父亲去世,后来母亲也去世了。由于家里生活比较困难,付达信一辈子没有结婚。付达信大哥在江西,姐姐嫁到了广西,只有二哥跟他同村务农,现在已经80多岁了,日子过得也非常艰难。

付达信自母亲去世后,一个人住在租住屋里,近年因为年岁大了,干不动田里的活,因此将村里分给他的地退了回去。

从此,付达信走上了“食不果腹”的艰难道路。

四、生活靠补助:自称已经两年没有吃上肉

据了解,为了养活自己,付达信批发烤烟丝和小鱼虾进行加工后再出售,每天可以挣两三元钱。

原先付达信家还通电,后来村里给各家安装了电表,而付达信拿不出600元装电表的钱,因此至今他家再没有通电,晚上黑乎乎的,没有急事根本不点蜡烛。

“那东西太贵,比吃饭还贵。”付达信说。

由于生活太艰难,2003年付达信找到县民政局反映情况,才知道村里给每个五保户补助。从2003年起,他领到了一年300元的补助,到2007年涨到了600元。

付达信说,一年600元平均下来一天也就1.6元,根本不够生活的。“我们这里买一个鸡蛋就要8角钱,米1.5元一斤,肉13元一斤。”

前两年付达信身体还好,可以干些活,收入刚刚够养活自己。但这两年他得了病,再加上岁数大了,挣的钱很少,主要靠村里发放的补助金过日子。“我已经两年没有吃上肉了。”付达信说。

五、抢劫被判刑:希望后半辈子不用愁吃穿了

今年8月份,付达信在同乡的带领下,去了广西柳州收废品。

由于人生地不熟的,一连3天,付达信竟没有收上来一点废品。再加上他年龄太大,每天骑着小三轮车转一天,身体有点吃不消。

坐吃山空的3天,付达信非常沮丧。于是他决定上北京反映情况。

从广西开始,付达信一路上捡破烂,卖钱后再坐火车,就这样一路捡拾着破烂到达了北京。

来京后,付达信决定抢劫进监狱,一是希望自己的后半辈子不用愁吃穿了,不用为生计奔波了;二来也希望借助警察将他的情况向上面反映一下。

于是经过准备,9月8日,付达信在北京站实施了抢劫并被抓获。

9月18日,付达信被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24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六、住进看守所:每次吃饭总是一小口一小口地吃

付达信说,自己被抓后生活一下子好了起来,每天一日三餐能吃饱了,而且吃到了两年以来的第一顿肉。

同监室的人都笑话付达信,因为他总是想吃东西,而且每次吃饭总是一小口一小口地吃,很珍惜的样子。

知道付达信有好胃口,因此同监室的人有时嫌饭不好吃,或者吃不了的都给他了。

过了一段时间,付达信的脸色红润了起来。

生活有了规律,不用每天出去奔波,“我很知足,希望这样的日子能够长一些。”付达信对记者说。

付达信称,当时他将肉含在嘴里一点点地嚼,让整个口腔里充满了肉的味道,一个劲地吧唧嘴让同监室的犯人笑话了半天。

“我在这里生活挺好的,3个多月已经胖了10斤。”付达信对记者说道。

七、等待进监狱:知道不应该给政府添麻烦

据付达信说,当听到法官判自己2年有期徒刑,他非常不满。

付达信说已经在看守所里咨询过其他犯人,人家说按照他抢劫物品的价值,再加上是持刀抢劫,最少也应该判5年的刑。

法院认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付达信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目前,已经过了上诉期,付达信没有提起上诉。他在等待着前往监狱开始他“不愁吃穿”的“好日子”。

“判太轻,过2年出去还是不能养活自己怎么办?”付达信接受采访时称,他到时候将认真考虑考虑,“实在不行就再抢劫,然后回监狱里养老”。

付达信说,他知道这样不好,应该靠劳动养活自己,不应该给政府添麻烦,但是他实在是老了,干不动了。

关于本案的法律思考:

一、 付达信抢劫究竟该不该被判刑?

虽然付达信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刑2年,但我始终认为付达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实施抢劫的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案中付达信的目的是为了进监狱过吃穿不愁的日子,他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通过假“抢劫”做为进监狱谋生的一种手段。

2、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付达信通过假“抢劫”的手段以达到进监狱活命的目的,其主观上恶性极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应当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二、 付达信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吃饭问题,是一个人的基本生存问题。生存权,是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付达信年近古稀,实在是老了,干不动了。怎么办?把他关进监狱,管吃管住,这也是在花纳税人的钱。同样是在花纳税人的钱,还不如把他送进“托老所”、“敬老院”,国家解决他的吃穿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现在正在走向富强,应当加快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建设,解决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这样,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和谐社会。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最低每次300元-2000元,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注:学生只能为自己或低保的贫困者咨询,不能为其他人从本QQ处免费获得咨询。)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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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对轰动京城的付达信抢劫案的法律思考

[ 2009-2-26 13:40:59 | By: yarshari(游客) ]

  我也支持你的观点!法院的判决另一层含义是贫穷是一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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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对轰动京城的付达信抢劫案的法律思考

[ 2008-12-23 20:59:54 | By: 我否定(游客) ]

  支持楼主的观点! 以下为陈剑峰律师的回复:

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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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我的思考

我的思考

字/红莲清韵

智慧的神灵啊

可否赐我一把斧

我想把旁逸斜出的枝干全部斩断

可否赏我一把刀(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我想把臃肿和粗陋彻底削掉

可否借我一把凿

我想把深邃和精髓真正挖掘到

//

黑暗中

我看到闪闪的星星向我微笑

分明在说

记住吧

您的品德就是一把利斧

她会帮您把旁逸斜出的枝干全部斩断

您的学识就是一把快刀

她会助您把臃肿和粗陋彻底削掉

您的毅力就是一把钢凿

她会带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去攻克一个个令人望而生畏的碉堡

拥有这三件宝

你就可以品尝到

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日趋完美的自信和骄傲

//

可我知道

品德学识毅力

只有真正拥有

智慧的思想灵魂和魄力

才能办到

就让我从多读书勤实践做起吧

由于深爱

相信寻找智慧的路上

我会过得自在逍遥

我会常常喜上眉梢

四 : 我对文字的思考

昨天和朋友谈论了一下Poet and Suicide【诗人和自杀】这个迷一样的话题,感叹于如此多的诗人或者文坛泰斗最终都选择commit suicide(自杀)这种方式结束其灿烂多感而又凄美悲凉的一生。当灵魂与自己渐行渐远,而这种执着的孤寂是无法承受与背弃时,或许离去,才是乌托邦的归宿。

一夜辗转,脑海里越发的对此深刻和思考,到欲罢不能。由此,我从未有过的谈一谈自己对于文字的思考,不敢妄谈文学,在自己浅薄的认知里,我已经是匍匐的,而山的那边,我怀着的莫不以敬畏。

文字,是带着悲情色彩的最伟大的艺术。因为只有经历苦难与挫折,在追求理想与坚持生命的过程中才能提炼出伟大的感情,而这种感情,在文字中充满缅怀与记忆,即使她展现的是最甜蜜的爱情,最喜悦的成功,但刻画故事的文字,永远是黑色。

“当我步入丛林,因为我希望生活有意义,我希望活得深刻,吸取生命中的所有精华,把非生命的一切都击溃,以免当我生命终结,却发现自己从未活过”(I went to the woods because I wanted to live deliberately, I wantedto live deep and suck out all the marrow of life, and not when I had come todie, discover that I had not lived.)这段话出自美国作家Thoreau(梭罗)的《瓦尔登湖》。

文字,是一个人沉湎于此充满希望和孤独的意义。梭罗还有一句话叫“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平静的绝望中。”沉湎于此的人,妄图打破这种平静的绝望,而不得不把自己从现实中剥离出来,这是一条矛盾荆棘的道路,路旁开满了用鲜血染色的玫瑰花,那样艳丽却又凋零。你可以妄想背弃整个世界,却很难做到真正的遗弃自己;真正沉湎于此的人,唯有孤独的前行,以达到理想的精神世界,他们生命的意义就在于面对永恒或者永恒的反面。所以,大多数人还是在平静的绝望中度过。其实,于我来说文字是自己的,而生活中我是这个世界的。我在生命中颠簸,感受着一切发生的事情,匍匐也好,高大也好,平静的生存下去,是我追求的意义。突然间冒出这样一个想法,追求于此的人他们不是生而知之的,没有人会知道未来的命运,而你,可能成为任何一个人。

文字,是对世界与自身的矛盾和思考。卡夫卡《骑桶者》里的“人与世界的不可通融性”便是一次发生在想象里的失败交涉。有时候对于我来说,在写文字的同时也是一种斗争和折磨,我所表达出来的,往往不是心里所想的。出现这种矛盾,我一开始归咎于自己对文字的驾驭力不够,可越是深入的去探索,我会发现越来越背离自己的初衷。这种现象让我惊惧又无可奈何,我不能阻止自己思考,那么我也就不能阻止自己矛盾。曾经幼稚的想离开这个自己建造的乌托邦之梦,最后发现,那也不过是生命让我在短暂的混沌中停留,拨开迷雾,又是一个新的世界等待我去探寻。这或许就是人对世界的认知,乃至对自己的认知吧。(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最后,做一个总结,我欣赏文字的品质以及她精神的价值,在我生命的旅程中,她是永远闪耀在天启的极星。但我不希望做一个诗人那样的人,也不追求去如何凝聚伟大的文字,我希望生活在自然,宁静,平和,充满关爱,充满理解的世界里,而不是一个人的乌托邦。

这就是我对文字的思考。

五 : 对小偷的思考

  在上一个周日,好不容易能出去逛街放松一下,但是后来看见一个比《黑客帝国》还刺激,比《天下无贼》还惊险的一幕,让我的心像被石头压住一样沉重。

  那是一条熙熙攘攘的繁华街道,我和我的家人正在像猎枪一样,扫射四周的shop,但没有一个商店适合我们的口味,我们正在疲惫的走着,正在这时,一个陌生男孩进入了我的视线,他飞快地迈着大步往前走,紧跟着前面的一位妇女。这时,我注意到,这个孩子大眼睛,鼻子稍高些,穿着一身土色衣服,个子不算高,看上去像是三、四年级的小孩,看样子是新疆人。这时,他走近了那个妇女,妇女好象察觉到什么,立马把自己的随身包往胸前拿了拿,这时,我的心,随着那位妇女紧张了一下,突然醒悟,那是个小偷!接着,这个小孩一看情况不好,马上转向另一个目标,迅速的跟上,伸出那罪恶的脏手,往一个男人的口袋中伸……

  由于这个男人行走的方向与我们正好相反,所以我没敢转头往后看后面的情景。

  当时,我心中又像是燃烧起了一把火:愤怒!又像是被石头压住一样:苦恼!我在想:那是小偷吗?我反复地推翻我的这种想法,但,终于,从我父母口中得知,他确实是一个小偷!我惊讶极了,为什么他不是一个助人为乐的活泼的小男孩,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技术熟练的小偷?我太吃惊了,这时,我才感到社会的复杂性和一些人心灵的污点,我太为他感到惭愧了。你不知道他的技术有多熟练,他在作案时,你不知道他有多么沉稳,你还不知道,一个这样的男孩简直是破坏了人间真情和心灵的纯洁。

  我像被石头压住一样,我思考着……

  我痛恨小偷!

 

本文标题:我对法律的思考-对_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_问题的法律思考_高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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