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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实施“双强双富”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06 所属栏目: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一 : 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实施“双强双富”工程的意见

关于在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实施“双强双富”工程的意见(**年**月*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江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积极应对加入WTo给我乡农业和农村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全面实现农民增收、集体富裕、农村稳定,乡党委决定,从今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力实施以“强班子、强队伍、富群众、富集体”为主要内容的“双强双富”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实施“双强双富”工程,要以江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批示精神,以强班子、强队伍为重点,以富群众、富集体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建立健全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乡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农村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村级集体经济有明显增长,农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有明显改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二、目标要求和措施实施“双强双富”工程,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全县“科教兴村”总的目标要求,结合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任务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持之以恒抓好落实。经过三年努力,到2004年底全乡要有80%的村达到“五个好”目标。(一)强班子1、工作目标(1)班子健全配套,结构合理。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达到70%以上;支部班子成员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80%以上。(2)整体素质高,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有一名政治坚定、公道正派、求实创新、作风扎实、群众公认的好党支部书记。(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四民主、两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实施决策。(4)村“两委”工作协调配合,政令畅通,战斗力强,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社会治安、信访、计划生育工作符合上级要求。(5)具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能主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等各种服务,群众威信高。村“两委”班子民主评议优秀票达到90%以上。2、工作措施(1)通过“两推一选”和依法选举,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2)加强村级规范化管理,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规范村级决策程序,实行村级事务“公议制”。村务、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3)建立村干部公开承诺制度,村“两委”每季度分别向乡党委、政府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党员、村民代表报告一次工作。(4)加强教育培训。搞好“两委”成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主要学习政治、科技、法律和市场经济知识。(5)加大后进村班子整顿力度。对后进班子要及时进行整顿,对后继乏人的村要选派机关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实职。(二)强队伍1、工作目标(1)党员、干部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带头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带头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带头交纳各种规费,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学科技、用科技,有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80%以上的党员、干部掌握12门致富技术,每名党员、干部帮带12户贫困户脱贫致富。(3)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学法用法,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4)党员队伍结构优化。党员占村总人口的比例达到3%左右,35岁以下、初中以上党员达到30%以上,妇女党员、女干部应占一定比例。(5)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确保每个行政村有2名以上。每年发展12名优秀青年入党,并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2、工作措施(1)加强教育培训。利用乡党校、村党员活动室对村级干部和农村党员进行教育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主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农村常用法律法规和农业实用新技术。(2)认真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评先树优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干部的表率作用。用活动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用活动促进素质和觉悟的提高。(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干部”活动。每年年底对农村党员、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对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4)继续实施“农村现代管理人才工程”,切实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对后备干部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5)注重在党的力量薄弱村发展党员,切实解决少数村多年不发展党员的问题。积极吸收素质高、有文化、有能力的青年和妇女加入党组织,改善党员队伍结构。(三)富群众1、工作目标(1)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靠种植、养殖、加工、劳动力转移等多种形式增加农民收入,确保每户都有稳定的增收致富门路。(2)村班子对农民增收致富有组织、有优惠政策、有服务手段,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增收致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4)兴建一条以上的文明示范街,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无封建迷信活动。(5)农民群众普遍接受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培育“四有”新型农民。村风民风正,杜绝集体上访和重大刑事案件。2、工作措施(1)各村要制订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近期计划和三年规划;制定增加群众收入的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加强对广大群众的科技培训。通过电教手段、技术讲座、外出参观学习、现场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对农民群众进行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大力推广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3)搞好典型引路、效益对比,用广大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身边有、说服力强的示范户、示范基地、示范品种,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增收项目,增加农民收入。广泛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致富示范”、“联户帮扶”等致富活动。(4)大力兴建文明示范街,切实改善村容村貌,提高群众生产生活质量。(5)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积极发现和宣传各村涌现出的好人好事,扎实开展评选十星级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等活动,培养农民群众的道德意识,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四)富集体1、工作目标(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明确,制定并实施了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目标,因村制宜,找出了发展集体经济的好路子。(2)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集体收入稳定增长。村有集体工副业项目和示范服务基地,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实现有钱办事,为民服务。(3)村庄建设规划合理,村貌整洁,道路畅通,水电供应及时。(4)集体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建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学校、卫生室及科技文化大院等文化福利设施,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5)村级服务组织健全,能够为群众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现农业“种、播、灌、防、收”五统一服务。2、工作措施(1)制定增加村集体收的相应政策,从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扶持和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现集体富裕。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考核村级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2)搞好村级社会化服务,通过建市场、办实体、发展二、三产业,提供有偿服务等来增加集体收入。(3)搞好资源开发和集体土地经营,集体统一开发湖滩、塌陷地等闲散地块,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4)盘活闲置资产,靠资产增加集体收入。通过建立集体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的水利设施、企业厂房、农机设备等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拓宽增收门路。(5)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和民营企业,走富民强村的路子。有一定公共积累的村,要把握市场信息,广泛招商引资,兴办村集体企业,使集体资产不断增值,集体积累滚动壮大。对以上各项增加集体收入的渠道和形式,各村特别是集体经济薄弱村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群策群力壮大集体经济。三、方法步骤(一)提高认识,广泛发动。实施“双强双富”工程,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村级组织建设上新台阶的有效措施。各村要充分认识实施“双强双富”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村干部的认识,克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上的松懈思想,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总抓手,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活动,切实抓出成效。(二)摸清底子,制定三年规划。乡党委将按照“强班子、强队伍、富群众、富集体”的目标要求,对各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找准各村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逐村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三)加强调度,强化督导。党委将建立例会制度,掌握工作进程,定期研究有关问题;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加强情况控制。加大督查调度力度,每季度分析一次活动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抓“双强双富”工程,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负有直接(犇_嫑)责任,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目标抓紧抓实,保证活动的健康开展。各村要因村制宜,不搞一切;要突出本村特色,争先创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并进,共同 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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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实施“双强双富”工程的意见

二 :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

条例、规定(试行)

附件:

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4、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

5、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

6、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 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

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农村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妇联的权力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

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

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二)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提高乡镇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农村妇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

(二)加强与驻村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代表和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村。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84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

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 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

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 街办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他经济管理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街道妇联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

议;

(二)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社区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社区妇联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社区卫生、文化和环境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反对一切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作用。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84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妇联经费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

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

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

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4: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简称团体会员)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会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84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员合法权益,团结引导会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联对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建立组织机构,履行组织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八条 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

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二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引导会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在团体会员中开展调查研究,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妇女代表大会。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接纳社会赞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5: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 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 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84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占50%以上。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委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专兼职)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委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委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 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 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参选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执委)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执委会

议)通过。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选 举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为3%。

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采用两张选票。一张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选票;一张为常务委员候选人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 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

不赞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 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 投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二十九条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如执委在选举期间不能到会参选,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

选人代为投票。每一参选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 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6: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

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

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他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84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

1、当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委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

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委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 :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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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最近,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上级党委要求,我院党支部认真组织学习了《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九章四十二条,尤其是新增加的九条项目、修改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逐字逐句进行解读。结合规划建筑设计院党支部的实际,本人认为应切实做到“五个狠抓”,不断开创规划建筑设计工作新局面。

一、狠抓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强化思想理论武装

一是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我院党支部刚成立不久,加强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的党性意识是确保各项党建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我将组织我院党员重点学习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市、县委全会精神,增强党员带头学习气氛,积极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同时,支部应向每位党员下发学习记录本,规定记录内容应以党的理论知识或相关业务知识为主,并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查阅学习记录一次,确保党员的学习持之以恒。

二是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前一阶段,我们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开局良好,稳步推进。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把科学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素质能力作为重要着力点,把推动科学发展、有效履行职责作为实践平台,把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作为现实课题,把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作为重要保障,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法,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努力把我们的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

三是建立一批学习制度。虽然我院党支部成立时间不长,支委班子尚未配备,但党员的学习并未荒废,并建立了一系列学习保障制度:如党员学习教育、“三会一课”、党员汇报等制度。待支委班子组建后,支部还将出台《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及《党员培训制度》,确保中心组学习每年8-12次,党员集中学习每月1次以上,自学每年10次以上,切实做到以抓学习带动全体党员的政治与业务理论水平的提高,以课题引领推动我院党务政务的全面发展。

二、狠抓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一是尽快组建支委班子。通过学习《条例》,使我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使我深感支委班子对于推进我院支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性。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待我院“三定”方案出台后,将抓紧报请建设系统党委批准,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切实配齐配强支委班子,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阵地建设。目前,我院党支部已备齐了党旗、印章和牌子,亮出党的招牌,同时,充分整合挖掘现有资源,在单位办公室中加挂党支部牌子,利用晒图室建起党员活动室;将本单位的驻点村作为支部党员教育基地。此外,拟投入10000多元置购党务宣传栏以及在本单位网站中增设党建专栏,切实营造浓厚的党建工作氛围,树立良好的党组织形象。

三是进一步强化远程教育。以“五联工作责任制”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加强与驻点村的网上沟通和联系,尤其在远程学习教育平台上,要指定专门联系人,确保与驻点村党支部基本实现党建资源共享、党务知识共学、党建活动联谊,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目的,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狠抓党员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我院现已制订了21项党建相关制度,接下来,重点是完善 “三会一课”、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党员联系职工、党支部保密、党支部请示汇报、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等八项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流动、退休党员管理制度。我院现有党员14人,其中在职11人,流动党员1人,退休党员2人。针对3名较难统一管理的党员,我院现已初步拟定了《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出流动党员,由支部对其流出时间、去向、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档案;指定专人定期与其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学习、工作情况;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流动党 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等。同时,还拟定了《退休党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六必访”,即老党员生病住院、红白喜事、生日节日、征求意见、生活有困难、思想有波动必访,确保我院党员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三是加强党建活动经费保障。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相关要求,党建经费将纳入本院的财政预算,做到临时党建开支能及时到位,慰问、奖励、扶助、培训经费能按需供给,驻村帮扶经费有稳健保障,确保党员教育活动所需经费,切实推动我院党建工作科学发展。

四、狠抓党务队伍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一是加强党员职工教育培训。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采取“书记领导带头培训,专家学者辅导培训,树立典型激励培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教育培训党员职工,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学识丰富的高素质党员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在服务大局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半年来,本人多次带队先后到**、博罗等地的建筑设计以及审图公司去学习先进经验,并于五月底邀请博罗专家组到我院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广大党员职工得到了很好的学习交流,大大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

二是强化党员队伍建设。以建设队伍为目标,按照“保证质量、改善结构、坚持标准、慎重发展”的方针,建立了党员联系积极分子的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进行重点培养、定期考察、严格考核、保证质量。目前,已有两名优秀职工成为考察对象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争取明年将其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以纪念建党90周年为契机,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将主要开展三项活动庆祝党的生日: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增强知党、爱党、兴党意识;组织党员到高谭中洞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组织党员到挂钩联系的铁涌新寮村党支部开展联谊活动,切实丰富组织生活。

三是引入党建服务理念。我院党支部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突出了教育管理与服务关爱并重的新理念。完善了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使党员能切实感觉到党组织的温暖无处不在;建立了《党员联系职工制度》,规定每名党员联系1-2名职工,坚持党员与职工结对子,开展帮扶活动;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本人带队到2名退休党员家长进行了走访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强化党员的荣誉感。

五、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战斗力

一是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关键要做好三个方面:充实公开内容,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将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事项纳入公开范围,努力做到党务公开内容更全面,更具针对性。拓展公开渠道,坚持党内公开与党外公开相结合,单位内部公开与向社会公开相结合,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支部会议、下发文件、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适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公开的,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以及建立党务公开栏、内部局域网等形式进行;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通过局域网、和公开电话等形式进行。完善公开形式,定期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公开如创先争优活动、“五联工作责任制”活动、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等落实情况;临时性公开如发展党员、换届选举、评先评优、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等相关情况。

二是抓好创先争优活动工作的落实。紧紧围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五个好”、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五带头”的主要内容,以机关文化建设为主线,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做好规定动作,确保创先争优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同时,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为契机,结合单位实际,我院党支部以今年四月开展了“四个一”读书活动:即设置一个读书专栏、记好一本读书笔记、举办一期读书学习班、开展一次读书知识竞赛,以此激发党员干部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支持学习的浓厚氛围,切实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是抓好“五联工作责任制”活动工作的落实。这项活动自去年初开展至今年底结束,具体到我院党支部实际就是“三联”:在系统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中,按照建设系统党委的工作分工,本人挂钩联系本院党支部。数月以来,在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党建工作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绩。如亮出了党旗、印章、牌子;置购了党务宣传栏;初步制定完善了21项党建相关制度;组织到中洞、铁涌开展党建活动等。在党员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联系困难党员困难群众中,要确保在“七一”前走访慰问退休党员以及挂钩联系的纯二女结扎户,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规定性动作。在机关党支部联系农村党支部中,我院支部成立以来,先后两次与驻点的新寮村党支部开展了专题讨论会和庆“七一”联谊活动。接下来,要确保农村党支部实现“五有目标”的要求,大力加强与农村党支部的沟通和联系。


 

本文标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乡农村基层组织中实施“双强双富”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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