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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18-01-21 所属栏目:借款担保合同书

一 :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 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 x 万元。
  第三条 本约抵押借款期间 ,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计x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

抵 押 人:_____

抵押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二 : 货物抵押担保合同书

合同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祈祷饿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合同编号[www.61k.com):_________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债务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签订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 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方签订的_________合同项下的以下债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

以上约定的担保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均不进入担保范围。

第二条 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

1.主债权

2.主债权利息

3.乙方/丙方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

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

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

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 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

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三 :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 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 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 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 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四 :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抵字第 0300101 号

注:03为贷款社机构号

001为顺序号

01为担保类型代码,01表示抵押

一笔借款有多份抵押合同的后两

位数字按01、02、03‥‥‥排列

抵 押 人: 陈XX

抵押权人: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1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抵字第8888 号

抵押人: 陈XX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8

电话: 8888 传真:

抵押权人: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

电话: 8888888 传真:

抵押人应 张XX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8888888881 号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抵押人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 元整,(小写)500000.00 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0年 1 月 31 日起至2012年 1 月 30 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2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1023000.00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臵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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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臵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抵押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抵押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关变更自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告知抵押人之时起对抵押人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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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受让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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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亦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臵换、变现、再抵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处理。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臵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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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4)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抵押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债权,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6)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抵押权人解除主合同的;

(8)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2、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2)清偿债务人及抵押人应给付抵押权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3)清偿债务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4)清偿债务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本金;

(5)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应按抵押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公证、保险、评估、登记、鉴定、运输及保管、维修、提存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登记及注销

1、以抵押物设臵抵押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及在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亲自或委托抵押权人指定的人士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持有。

2、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自动撤销,抵押权 7

人同意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等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的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如抵押权人与债务人解除主合同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3、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已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若因抵押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所记载的抵押物价值限额内,对本合同所述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清偿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之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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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抵押人声明:

(1)抵押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及抵押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如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叁 份,抵押人执 壹 份,抵押权人执 壹 份,其余 壹 份暂由抵押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抵押人: 抵押权人(公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2010年 1月 31日

签约地点: XX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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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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