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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一)

发布时间:2017-10-16 所属栏目:股权质押利好利空

一 :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

  前言: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 质押期限。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
  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
  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具体承办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委托代办登记的人员。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
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些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
  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8)质押金支付方式
  以已往债务,不需约定支付方式;对因借贷、予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次数等由当事人约定。
   (9)以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指是否可以转让或许可,若可以转让或许可对相应收益的保管、处置所做的约定等。
   (10)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专利年费由谁交纳;
  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11)违约及索赔
   当事人违反以上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相应的索赔办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是协商解决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质押期间质物所值明显减少时,或其他异常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15)合同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

  五、登记变更
   (1)对质押期间的专利著录项目作变更时,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同意变更的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著录项目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2)变更质押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七、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于专利文档的记载不符;
   (2)专利权存在纠纷或已终止;
   (3)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
   (4)合同约定债务未受清偿时,质物自动归质权人所有;
   (5)其它原因。

  八、需要办理登记注销的情况:
   (1)专利权因故丧失;
   (2)主合同无效、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3)质押期满;
   (4)其他原因。

  九、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1)当事人提交原登记通知书、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十、期满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依约或依法处置质物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至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二 : 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 (短期/中期/长期)货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小写)_______,利率为______,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编号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致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画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孽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孽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物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三 :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自质)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根据甲方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以下称保证合同),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甲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 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XX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出质登记

5.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7.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 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 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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