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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再婚家庭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0 所属栏目:电视剧再婚家庭

一 : 再婚家庭的解读

初婚中遇到的烦恼,再婚者也都要遇到——生活的平凡和琐碎、夫妇间因

性格的差异产生的冲突……但是毕竟再婚家庭还有它的特殊性,有初婚者不曾

遇到的困难,和体验过的历尽沧海的滋味。

挥之不去的"过去"

再婚家庭与初婚家庭最大的一个不同,是他们进入当下这个婚姻时,一方或双方都带着自己的"婚史"。

再婚家庭的所谓特殊矛盾,也是这挥之不去的过去,影响再婚生活,也影响再婚者对情感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和婚姻冲突的处理方式。

再婚的夫妻关系往往比初婚的更微妙。不管以往的婚姻是幸还是不幸,再婚者心中都有一个心结,有一个去不掉的比较参数,特别是在不愉快时,更喜欢用过去配偶的优点和今天配偶的缺点比较。

另一方面,因为一方有过这么一张"旧船票",也容易导致和新配偶之间心理关系的复杂化,比如对配偶"过去"的"前嫉妒"。

有一位先生再婚后明知妻子对他很好,但仍担心妻子心里还装着已去世的丈夫,总以种种方式加以试探,甚至连妻子与已故的丈夫生有两个儿子都嫉妒,说:"你就是对他好,不然你怎么会给他生了两个儿子?

"类似这样由"一张旧船票"投下的阴影,使不少人总觉得,再婚夫妇之间始终"夹"着另一个人,影响着他们的现在生活。

家庭关系的复杂化

再婚往往使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再婚,我们面对的家庭关系可能要成倍地增加。上一次婚姻留下的最无法忽视的"馈赠物",是孩子。

有的再婚家庭夫妇双方都是再婚的,而有的则仅是一方再婚,另一方初婚。初婚一方对继父母的角色往往有一个艰难适应过程。因为适应不良,会对婚姻造成极大伤害。

有一对再婚夫妇,初婚的妻子当年曾拒绝接受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孩子,对丈夫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尽管她后来在心理上接受了这个孩子,但当年的伤痕却是永久性的,以致17年后还是导致夫妻分手。

不仅再婚的两个人要面对一个如何接受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并学会和他(她)相处的问题,更棘手的是,未成年孩子并非完全是被动的,即使他(她)保持沉默,也有接受、不接受继父母的问题;对新的家庭,他(她)有一个是成为"建设者"还是"破坏者"的选择。

因继子女关系带来的问题有:

1。相互的猜忌,怀疑对方偏向自己的子女,怀疑对方"私赠"自己子女财物;

2。潜在的情感竞争、心理的失衡,感到自己不管怎样对对方好,在他(她)心里孩子还是占第一位的。

3。因继子女的直接介入影响到再婚夫妻感情的。除了成年子女为争夺财产而排斥继父母外,也有未成年的子女因痛恨继母占据了她亲生母亲的位置,当她长成一个少女时,她故意插在父社会亲和继母的生活之中,破坏父亲和继母关系的。

孩子的敏感度和脆弱性

再婚家庭的关系往往比一般家庭更脆弱,更容易破裂。再婚家庭有两个敏感"雷区",一个是上面所提及,对方的前配偶,一个是和前配偶生的孩子。再婚家庭就像一个"易碎品",不加以特殊的呵护就要破碎,而最容易出现裂缝的地方,就在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上。

很多人在再婚时已有自己和前配偶生的儿女,这些儿女常常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敏感点。那些一进入新的家庭就要准备给别人的孩子当后妈、后爸的,心理自然不轻松。他们深知,和继子女关系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再婚后的婚姻生活,也影响到自己的社会形象。

前一个"雷区"可以避开,第二个"雷区"你就绕不过去,你得想法积极把"雷"排除,也就是说,得通过感情超量的投资,使孩子和现配偶都对你建立信任感,逐渐拆除情感上的篱障,使这个问题不再那么敏感,才能建立比较和谐的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的,往往引发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

在我们所做的个案中,再婚家庭关系一般的和较好的,都是非常注意防止这一裂缝出现的。比如个案中有个王女士,主动把丈夫和前妻生的孩子接过来一起住,好的东西都尽着继子先享用,衣服让他穿新的,自己的儿子穿旧的。

说"一碗水端平",她明白要做个有口皆碑的好继母还不能真端平,得向非亲生的"倾斜"着点。这些善良又聪明的女人明白,对继子女好也是对夫妻感情的重要投资。

尽管她这个继母口碑很好,但孩子在反抗她的管教时,还会说:"不要你管。你又不是我的亲妈。"所以她和其他继母一样当得很累,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因为孩子的心灵更脆弱,更敏感,你"视同己出",他还可能认为你是"伪装善良"。

所以有的继父母也采取"躲避"的做法——避免和继子女生活在一个空间中,"腾挪避闪",小心翼翼地绕开一些东西,又小心翼翼地弥合着一些东西,这是生活在再婚家庭中人的普遍的行为特点之一。

也有幸福的列子

一般来说,再婚的人在重组过的家庭中,会变得瞻前顾后格外谨慎,他们普遍更珍惜这一次婚姻,无论是对现状满意和不甚满意的人,都不会像初婚者那样意气用事,而是小心翼翼地守护着他们的婚姻,特别是那些上了年纪的人。

有一老先生就这样对他现在的妻子说:"我不是26岁的人,而是62岁,从今天起,我要珍惜生活中的每一天。"

一般的再婚者,也会说服自己,安于平淡,守于家室。即使对婚姻现状很不满意的,也不会轻易散伙重来,因为大多数人经历了再婚的全过程后,都会意识到,拆散一个家似乎不难,但重建一个新家,而且要建得满意谈何容易。

再婚过的人心理承受力更加脆弱,他们普遍意识到自己再也"折腾不起",如一位访谈对象所说"……现在只能这样了,分了对我没有益处,对你也未必有多大好处。都这么大年纪了还要来回换,换了不是还得从头来磨合?还是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吧。难得有缘,情深情浅是另外一回事,但有了这份情就要珍惜。我们大家来培养这份感情吧……"

生活在再婚家庭中的孩子,有的确实生活在紧张不和谐环境之中,甚至被继父母推来推去,拒绝接受。但也有生活得完全可以用幸福二字来概括的:

一个孩子,继父虽然是初婚,可很爱这个孩子,他对孩子说:"你可以叫我爸爸,也可以不叫我爸爸",而这个12岁的孩子很乐意叫他爸爸,他们像朋友一样相处。

马先生也是自己没有孩子,再婚3年后才和现在的妻子调到一地来,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女孩从奶奶家接回来同住,对她视同己出,很快得到孩子的信赖。

所以,笼统地说再婚家庭对子女成长不利是过于武断了。若能正视以上所

题及的可能性关键问题,并实际面对处埋,再婚也能找到家庭的幸福的。

二 : 再婚家庭

一般来讲,离异家庭中的继子女普遍存在以下一些心理状态与特点:

父母离异原因虽然多样,但对于大多数家庭的儿童来说,他们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倾向,即不愿接受父母分离的现实,希望这种分离是暂时的,期待着父母有朝一日重归于好。

担心失去与之共同生活的亲生父(母)的爱。

会产生对未生活在一起的亲生父(母)的内疚感。

会产生各种应付焦虑、担忧、冲突的防御性反应。

具体来说,作为继父(母)的,我们要注意以下方面:

1. 多关心孩子,给孩子更多的爱心。 2.根据孩子的现状,要耐心帮助孩子克服逆反心理,不要怕孩子出现反复。

3.以鼓励为主,多发现孩子的闪光点,引导孩子全面发展。

4.调动孩子的上进心、积极性,在生活上关心,全方位促进孩子的成长。 再婚家庭的孩子内心世界调查显示,

再婚家庭中40.5%的儿童情绪不稳定。

统计表明,再婚家庭中21.6%的儿童有较严重的情绪烦恼,18.9%的儿童精神紧张,有56.8%的儿童有较强的压抑心理,这些数据均高于其他家庭类型同类指标人数的百分比。。

再婚家庭的相处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的增加,以继父母为轴心的再婚家庭也空前增加,这就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如何调节好新的家庭人际关系,使自己扮演的新角色能“对号入座”,同时使成员间产生心理上的认同,就成为再婚家庭幸福和睦的关键问题。

1、 论伦理 相互称谓早确定再婚家庭新成员间的称谓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随意性较大。为着使新成员间能迅速认同,进入角色,新家庭成员间称谓的基本准则应是“论辈分不论年纪”。

2、 有的家庭成员中,前后人际错综、内外关系纷繁,那就更需要谨慎把握角色分寸,避免对其他成员的无意伤害

3、 讲宽容 爱屋及乌有雅量传统观念上,人们对继父母的角色常有微词,陷入一种误区。其实,一个巴掌拍不响,继父母角色能否被认同,也常常同继子女的角色到位与否相关。应该说,认同继父母所扮演的代父母的角色,对一般人来说并非特别困难,只要有为自己生身父母着想的诚意和容人的雅量就已足矣。

4、 教子女 宽严适度有分寸再婚家庭中,最棘手的莫过于对继子女的教育了。有的孩子不谙世事,心理上又特别敏感脆弱,对父母的新配偶总是难于接受,有时甚至采取敌对态度。

5、 当然,继父母对继子女一方,除了爱心的奉献,也应注意不可事事迁就处处忍让。凡事

都讲个度,细节上尽可糊涂些,大节上却不妨清醒些

6、 应当说,当不幸降临之时,再婚家庭是抚慰人们痛苦的一剂良药。如果每个再婚家庭的

新成员都能找准自身的角色,同时又尊重、认同别人的角色,就有可能营造出跟血缘家庭同样温馨与愉悦的家庭氛围来。

三 : 再婚与再婚家庭研究

再婚与再婚家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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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www.sodu.so 编辑:王力 来源:sodu小说排行榜新浪

婚姻重组在当代:量与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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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近现代社会,由于离婚人口的增多以及人的平均寿命的延长,人的一生中重组婚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再婚人口有了持续增加的趋势。[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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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婚,从”另类”到”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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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者和再婚家庭的增多,也可视为现代化的伴生现象。在传统社会,特别是在一贯褒扬婚姻的恒定久远、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夫妇”白头偕老”的中国,尽管始终存在再婚和再婚家庭,但再婚仍被视做一种非正常的婚姻形态;再婚者特别是女性,也被视为”另类”人物。然而当今社会的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再婚人口的队伍在不断扩大。20世纪80年代,中国每年进入再婚者队伍的,在50万至60万人之间,20世纪90年代就跃升到70万以上。其间除个别年份,基本呈一路上场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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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换一个描述的方法,即看登记结婚者中属再婚的所占比重,亦是不断攀升,从1985年当年登记结婚人口中,再婚者所占比例的3.05%,上升到1998年的5.48%.目前,每年再婚人口已占到当年登记结婚人数的二十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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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今天在中国的再婚者已是一个拥有相当数量的群体,而且这一群体还在呈继续扩大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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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供给”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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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者队伍之所以不断扩大,首先应归因于可能进入再婚者行列的”供给源”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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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再婚者的最重要来源是丧偶者。今天,丧偶者依然是再婚的重要来源,但与传统社会再婚现象不同的是,现代社会构成再婚的第一来源已由源源不断的离婚者所代替。众所周知,社会变迁对当今婚姻关系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婚姻稳定性的下降。正如著名的社会学家W·古德在他那本经典之作《家庭》中所说:”所有现代化的力量都会促使婚姻关系紧张,而通过离婚可以减少这种紧张关系,”因此离婚率的上升或趋向中值,可以说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向。从绝对值看,我国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每年离婚对数比之上年都有一个明显的上扬趋势——1979年全国有19.3万对夫妇离婚,到1980年就增加到27.48万对,以后逐年增长,及至1995年突破了100万对达到105.5万对,以后每年都保持在百万对以上,总的增长趋势是无庸置疑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是造成这种稳定性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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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离婚率的节节攀升,曾有人非常忧虑:长此以往,人类的家庭岂不都要解体了么?但是跨文化研究告诉我们,第一,从世界各国普遍情况看,离婚率的上升不是没底的,往往升到一定程度就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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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 再婚与再婚家庭研究

?? 从中国情况看也是如此,相对80年代离婚者从开始的一年20几万对飙升到每年70几万对,90年代应说是趋于稳定的阶段,离婚对数处在一个相对平稳的高原地带。(www.61k.com)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这些离婚者并非一次”走出”婚姻就此永远拒绝了婚姻。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还会通过再婚再次走入婚姻。离婚者的再婚率普遍很高,比如美国的离婚者中,大约3/4的人最终是要再婚的,另一个研究则称,中国的女性离婚者中,也有大约83%的人最终将再婚。可以说,不管离婚率怎样攀升,婚姻制度依然稳定如常,变化不稳的仅仅是个体的家庭。如果说80年代前后有什么变化,变化的只是人们对待婚姻冲突的态度。借用一个把婚姻比做一座”城堡”的比喻,如果结婚是”进城”,离婚是”出城”的话,过去的情况是人们一进城就不再轻易出来,哪怕打架,也只是在里面打。而现在则一觉得呆着不合适就要”弃城”“出逃”,但逃出来了不是再也不进城了,他们还会再度进去,现代人多的是进进出出的”婚姻流动人口”.已离婚者,是再婚的”后备役”,离婚人口的增加为再婚源源不断地提供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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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人口增加和再婚人口增加之间存在一个较稳定的对应关系。我国1990年至1998年间的离婚对数(万对),和同年再婚者(万人)基本是同步上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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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率的上升”拉动”再婚率平稳上升,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的潮流。在19世纪的美国,9/10的婚姻是初婚,其余1/10的再婚者主要也是由鳏寡所致。转折是在20世纪30年代发生的,此后当代再婚模式中,绝大多数是由配偶一方或双方离婚所致。离婚人口代替丧偶人口,成为再婚者的主要构成是婚姻重组的一个质的变化。它使一个人一生重组婚姻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也使人面对的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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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度变迁:提供多次选择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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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家庭制度变迁和观念的变化,亦成为再婚可能性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首先,现代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大大降低了离婚的成本,因为它引进了”可纠错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婚姻不成功的人,可以通过离婚/再婚而”改错”.这种”可纠错机制”是建立在这样的现代理念之上的——不仅仅承认在缔结婚姻上人人有选择的自由,而且承认每个人在选择时都有”错选”的可能。既然我们不能否定选择错误的存在,我们就不能要求别人”一选定终身”,就得对他人”纠错”的企图持相当宽容的态度,并通过制度给予纠正的机会。所以,在现代化过程中,采取”无过错离婚”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多,我国1980年出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就是明显采取了”无过错离婚”的原则。尽管这一条款此后一直受到”过于超前”的批评、尽管在新旧世纪之交围绕婚姻法修改的大讨论中,不断有人想改回”有过错离婚”,但总的趋势是,现代婚制肯定了个人的主体性,肯定了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离婚的自由又是婚姻重新组合的重要前提。这为婚姻可以多次重新组合提供了重要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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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肯定离婚自由同时的是,再婚的权利在法律上也通过某种方式予以肯定。我国最近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中,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是我们看到的用法律形式对当事人再婚权利的最明确的肯定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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