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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02 所属栏目:考试辅导

一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

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暨命题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甲、乙种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

二、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1995、1996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从1997年起,每年的考试日期定为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考试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三、已评聘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视同获得初级统计专业职务人员,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四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四、在1995年――1997年度组织的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

五、统计专业资格考试都必须在当年开考时间前四个月完成报名工作,并按统一表式将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和考场设置情况报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地点和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六、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场一般在地(市)设置,特殊情况或个别边远地区需在县设考场的,须经省一级考试办公室批准。

八、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必须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和培训的报名、收费须分开进行。

九、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助理统计师的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实行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办法,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确定其资格。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再进行助理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获得助理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应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受聘担任助理统计师职务的人员,领取助理统计师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 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 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l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2年;
??(3)中专毕业担任统计员职务3年;
??(4)高中毕业担任统计员职务4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统计员资格4年。

??第四条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担任统计员职务或国家机关获得统计员资格的人员,虽不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经县团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1.近3年内在统计业务工作方面曾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以上单位先进工作者;,
??2. 近3年内统计分析研究和调查报告被省级以上单位或报刊采用不少于两篇。

??第五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内容为: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政治经济学、专业统计、会计学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

??第六条 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七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持证者需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统计局职改办负责。计划单列市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是否单独组织实施问题,由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央单位需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当地的报名和考试。

??第九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只在地(市)级及省会城市设置。有关考场设置的要求和考试纪律参照统计员资格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助理统计师职务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可续聘助理统计师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 : 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行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 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高中以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
??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第四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统计员资格证》。此证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统计员资格证》是上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可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录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新进入统计岗位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统计员职务;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在岗统计人员,可直接聘任统计员职务。受聘担任统计员职务人员,领取统计员的职务工资。

??第六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主要是测试从事统计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和统计法规。

??第七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属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统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 :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994年1月8日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外经贸专业人员的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国际商务专业目前暂设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两个级别的资格考试。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商品学。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设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八个语种。参加考试人员任选一种。

??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任选其一、跨国经营理论与实务、国际投资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同上。

??第四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本职、恪守公德。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4.非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

??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5.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l年;
??6.获博士学位。

??第六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获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决定其待遇。

??第八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并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伪造学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者,除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工作解释权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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