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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交易中心在什么位置?

发布时间:2017-11-22 所属栏目:房产交易知识

一 : 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交易中心在什么位置?

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交易中心在什么位置?的参考回复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36-3号

公交车站]详情>>80米

308路12路12支路210环路211路307路309路409环路622环路370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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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交易中心

地址:青岛市香江二路34号

附近的公交车站:开发区第一中学(公交站)--  新区快线k3路  ,黄岛308路  ,开发区51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址:青岛  市北区  南京路236-3(在青岛农商银行市北支行附近(南方向59米左右)

二 :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知识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
房地产登记交易知识便民问答
一、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简介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1998年,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主要负责市内四区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产籍管理及房地产交易登记和发证,同时,负责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土地登记的审批和制证工作。(www.61k.com]为方便市民,“中心”在市内四区设立了东部、市北、四方和李沧四个分支机构,并下设房屋租赁中心,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按照“信息、交易、服务、管理”四大功能配套布局。一层房地产登记大厅共设置了64个办事窗口,财政、地税、公证、银行等相关机构入驻联合办公,为交易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担保贷款等全程服务;受理市内四区有关土地登记和交易业务,专设有电子显示大屏幕及时公示市内四区有关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信息发布和成交信息情况。四层为房地产档案馆,对社会提供房地产档案查询服务。
地址:巫峡路9-11号
电话:82661890;传真:82651189
网址 www.61k.com
二、服务方面
(一)请问“中心”的工作时间?
“中心”为方便办事群众,周六周日无休,具体登记办证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2:00 13:30-5:30。因银行结算原因,缴费领证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4:30 ;周六周日9:00-12:00 13:30-4:00。
(二)请问各分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
中心”为方便群众,在市内四区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具体如下:
东部交易处:新浦路6号 电话:85023921
市北交易处:南京路236号-2、-3 电话:85020865
四方交易处:重庆南路120号 电话:85639738
李沧交易处:峰山路117号 电话:87632119
(三)能否不到交易中心也能咨询业务?
“中心” 已开通语音查询系统,建立呼叫中心,全方位的为群众提供各项服务,咨询电话为82660001,市民可拨打查询办证进度、咨询业务办理等事项,服务监督电话82661893,接受群众对“中心”服务工作的监督、投诉及举报等。此外,“中心”及时更新并丰富门户网站( www.61k.com )发布的房源、政策及相关信息,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务公开,满足网络信息服务要求。
(四)针对病残及行动不便人士有哪些服务措施?
“中心”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部分特殊人士需要,推出了免费登门服务,凡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人士或者因病住院的,可以由近亲属持老年人身份证或肢体残疾证、住院证明申请登门服务。
登门服务咨询电话:82661870、66651952。
(五)听说“中心”办证需要叫号,请问我应当注意什么?
申请人应当本人持申请材料领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领号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持号等候办理业务时要注意叫号显示,过号无效;如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可以要求受理人员将号码循环,每次循环的号码将在40个号后重新显示,循环两次后,号码自动失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可以保留办理号码,两个工作日内补齐的,可以持号直接到原窗口办理。
三、业务方面
(一)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什么身份证件?
16周岁以上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军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港澳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与建设部发的技术规程不一致)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华侨和外国人提交《护照》;
企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不能到场申请登记时,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个人不能到场时,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单位的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能正确表示意思的人如何办理登记?
未成年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申请登记。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取得房产申请登记的,可以由任一监护人申请;处分房产时,应当由父母同时申请登记。
成年精神病人、痴呆症人的房产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痴呆症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宣告判决书后,再由村委会、居委会或国家有关机关出具监护人证明,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四)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发?
房产证丢失的,本人可以持身份证前往巫峡路9号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申请复印房产证存根,在报社发布遗失声明60日后,可以申请补证。
每补一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提交什么材料?怎么收费?
1、抵押权登记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抵押权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属于申请人,无需到场申请,但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抵押的房地产应当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权属无争议。
(3)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能设定抵押。
(4)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2、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3、收费:
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六)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的登记流程是什么?
1、第一天挂牌
需产权人本人带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去交易中心挂牌处办理挂牌手续。
2、第二天网签合同
需买卖双方带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去交易中心签约处办理签约手续。
3、第三天办理登记手续
需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在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如通过中介过户可以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买卖挂牌签约手续)
(七)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 )的永久性建筑。
(八)什么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九) 什么是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室内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十)什么是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十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十二)商品房办证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
2、手续费:住宅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
3、其他税费以地税局公布为准。
另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登记费和手续费减半收取。
(十三)买卖二手房办证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
2、手续费:住宅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
3、土地收益金: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目前暂按成交价的1%征收
4、其他税费以地税局公布为准。
(十四)二手房赠与办证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
2、手续费:住宅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元。
3、土地收益金: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目前暂按成交价的1%征收。
4、其他税费以地税局公布为准。
(十五)继承登记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
2、手续费:每平方米1元。
3、其他税费以地税局公布为准。
(十六)哪些人可以委托房屋测绘?
权利申请人;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十七)《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是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是为了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我市规划设计部门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十八)我市房屋测绘执行技术标准是什么?
我市房屋测绘执行技术标准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青土资房发【2006】31号)。
(十九)我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我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是?青岛市房改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二十)《房产测量规范》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自2000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十一)我买了一处二手房,已经申请登记了,现在和卖方有纠纷,能不能申请撤回登记?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申请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所以只要没记载于登记簿,你可以撤回申请,但应当买卖双方共同书面申请。
(二十二)我和对象买了套房子,对方工作繁忙,我可以自己去办房产证吗?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约定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未共同申请登记且经询问申请人为个人所有的,视为个人财产,可以由登记权利人单方处分。
(二十三)听说办房产证时有些手续需要公证,请问哪些手续办理公证?
下列情形应当办理公证:赠与、继承、受遗赠;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合同须经公证生效的,合同应当公证。
继承公证书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申请人持有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香港公证书应当加盖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章,外国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附有中文译本。
(二十四)涉外购房有什么特殊规定?
港澳台人和外国人购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国家安全局进行涉外安全审查,取得审查证明;
2、 2006年10月18日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公证;
3、 2008年7月1日后购房的,个人只能购房一套住宅;外国人必须居住或学习满一年。
(二十五)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有什么特别规定?
1、 夫妻共同申请登记;
2、 该房屋户口簿上年满18周岁的人应当共同到场签字同意,并提供户口簿;空户的,应当提交空户证明或夫妻现在户口簿;
3、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应当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收益金。
(二十六)什么叫房屋的总层数?
房屋的总层数是指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
(二十七)什么是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二十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二十九)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有哪些?
共有建筑面积主要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三十)为整个小区多幢楼服务的公共设施建筑面积能否进行分摊?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三十一)新建小区的车库是否可以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新建小区的车库无论其权属如何确定都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三十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可否计入共用面积?
不可以。
(三十三)新版房产证为什么没有建成年代?
1、现在使用的房产证是根据建设部2008版房屋权属证书制定的,该版删除了房屋建成年代;2、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不是享有房屋权利的唯一证明,所以并不再记载全部信息,房屋权利的归属和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三十四)贷款买商品房登记为什么还要做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新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预告登记是自愿的,是登记双方约定办理的登记,并不是强制办理的业务,但有一种例外,就是贷款购期房,按照规定,预告登记是必须的。预告登记是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建议购房人积极办理。
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约定书。贷款购房的,还应当提交借款抵押合同。
(三十五)我买的房子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证,听说开发单位还没办大证,不知是怎么回事?
您所说的办大证,是指开发单位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后,才能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三十六)住宅小区的物业用房可以登记吗?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申请新建房屋登记时,应当将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所以,2008年7月1日以后新建小区内的物业用房是登记的,但是不发房屋权属证书。业主如果查询,可以到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簿。
(三十七)我想买套商品房,不知可以从哪儿查到房源?
可以登陆青岛网上房地产( www.61k.com )查询开发单位楼盘销售情况。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应当通过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纸质的非电子合同不能办理房产证。
(三十八)商品房办证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需要提交: 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预售合同、缴款凭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交回预告登记证明。
(三十九)房产测绘中阳台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无顶盖的阳台,或者阳台的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底板,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十)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柱和玻璃幕墙、台阶、雨蓬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
(四十一)层高低于 2.20m 的夹层、技术层、地下室、架空层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建筑面积。
(四十二)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建筑面积计算如何规定?
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十三)利用屋面空间四周设置围护结构的晒台、露台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十四)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是否计算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十五)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能否计算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十六)房屋内的天井(或院子)是否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四十七)“凸窗”(也称飘窗)的面积如何计算?
落地式突出窗,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当窗高度小于2.20米,或窗的底部高于房间地面时不计建筑面积。
(四十八)离婚后房子判决归对方所有,是否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区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是以权属是否发生变化判断,不是以是否纳税判断。离婚后财产变化的,属于权属发生转移,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四十九)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用途等房地产基本状况变更;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改建、翻建、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指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改变为共同共有。
(五十)房屋变更登记缴纳什么税费?
1、 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
2、 印花税:每证5元。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即住宅40元/套,非住宅225元/证。
(五十一)夫妻婚内买商品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现在双方关系紧张,怎么防止对方卖房?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共有的房屋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就登记上来说,是一个人的财产,对方可以自由处分。如果想防止对方卖房,建议夫妻持结婚证共同来申请登记,由一人名下登记为两人共有;如果对方不配合,一方可以持结婚证申请异议登记,可以限制对方15日内处分房屋,申请异议登记后15日内起诉的,可以持法院立案通知书和起诉书申请延长期限,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另,异议登记应当按照80元每套和550元每件缴纳登记费。
(五十二)外墙墙体的面积如何计算?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以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三)什么是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用途一般分为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房地产权证上所指是房屋的设计用途,并非指房屋的实际用途,设计用途以规划设计为准。
(五十四)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建筑结构有几种类别?
六种。1、钢结构,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3、钢筋混凝土结构, 4、混合结构, 5、砖木结构, 6、其它结构。
(五十五)为什么《房屋所有权证》不再标注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不是国家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要求标注的内容。建设部建房[1997]178号文《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中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只记载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房产测量规范》明确规定房屋平面图(房产证附图)文字注记只标注房屋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不标注各个房间的使用面积。
(五十六)住宅房屋的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没有最低系数规定?
住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相关规定分别计算,二者没有必然联系,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没有最低系数的规定。
(五十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四、住房限购政策方面
(一)我市住房限购范围是什么?
青岛市辖七区,即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和城阳七区
(二)居民拥有住房情况的查询范围是什么?
是指居民在市辖七区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
(三)限购住房具体指什么?
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居民拆迁安置、公房出售、配售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四)限购时间点如何界定?
购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五)居民家庭如何界定?
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六)本市户籍如何理解?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户籍落于七区五市内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七)外地人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如何界定?
非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家庭拥有住房数量如何界定?
家庭拥有住房数量是指在新购住房时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数量,允许卖掉现有住房后,在政策标准内新购住房,而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则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九)未婚证明开具标准是什么?
购房人在购房时所提交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十)限购令实施期间,购房人应如何办理购房手续?
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购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市内四区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为本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办理《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特别提醒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骗购住房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限购令实施期间,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如何办理购房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当查验查购房人的家庭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查验购房人是否具有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得为其办理签约。《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由买售双方签章后作为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十二)对骗购情况如何处理,要撤销合同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信贷部门。
(十三)对骗购行为如何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予以新闻曝光。
五、档案查询方面
(一)房产查询:
1、查询条件:
(1)查询本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查询:父母与子女,夫妻(查询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之间查询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在同一户口的出示户口薄,夫妻出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亲属需带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查询。
(3)单位查询:提供介绍信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检法查询: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二)土地查询
1、查询条件
(1)查询本人土地登记情况,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与子女,夫妻(查询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之间查询的,出示关系证明及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在同一户口的出示户口薄,夫妻出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亲属需带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查询。
(2)产权单位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提供土地权利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土地权利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土地权利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查询事项)、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三)证明类查询
1、查询条件
(1)无房证明:提供本人或亲属的带身份证、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在同一户口的出示户口薄,夫妻出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已购公房证明: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结婚证必须带所须证明单位的介绍信(部队出具)
(3)唯一住房证明: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
(4)家庭住房面积证明:提供所须银行的介绍信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建成年代证明:产权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
(6)无照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上产权性质注明无照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收据,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出具证明盖章后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证处审核盖章,最后提供以上所有的原件出具无照证明。
(7)境外人员出具办理房产登记需出具的证明:2008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国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国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此证明有效期五天。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四)产权证遗失登报查档证明
1、查询条件
房地产权证:
(1)产权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共有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同时到场办理。贷款未还清的,银行贷款的须提交银行同意补办证明,民间借贷的他项权人为个人的,产权人及他项权人都需到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产权人去世的,合法继承人提供身份证、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公证书须注明委托事项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产权证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产权证遗失的,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产权证遗失登报声明作废)、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上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他项权证:
(1)他项权人为个人的,他项权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项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他项权证遗失登报声明作废)、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上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预告登记证:
产权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未还清的,银行贷款的须提交银行同意补办证明,民间借贷的他项权人为个人的,产权人及他项权人都需到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1楼备案——交费
(五)个人首次购房证明(有效期三天)
1、查询条件
(1)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签订的网签合同,90平米以下,除非住宅房屋、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不含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外,本人现名下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宅。
(2)2008年11月15日到2010年9月30日之间签订的网签合同,120到144平米之间,本人现名下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宅。
(3)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网签合同需要开具证明的房产为90到120平米所购住房为本人现名下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宅。
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交的资料:
(1)新购买商品房须提供收件回执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二手房需提供收件回执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备注:在登记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六)家庭无房证明(三天有效期)
1、查询条件
(1)2010年10月1日后网签合同需要开具证明的房产为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开具证明的范围为购房人的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别墅都作为家庭已有的住房,拥有上述房产的家庭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予开具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户口薄。
(2)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而未婚的购房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军人单身的提供部队出具未再婚或单身证明原件(有效期15天),以上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判决书,未再婚的还要提交未再婚证明(有效期15天)
(4)收件回执单
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注:在登记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七)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有效期三天)
1、查询条件
卖方夫妻双方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或单身证明原件,军人单身的提供部队出具未再婚或单身证明原件(单身证明有效期15天)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注:在登记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八)取证
1、查询条件
(1)取证:权利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不能到场须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书上须注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撤押,领取房地产权证)。
(2)权利单位取证:须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撤押,领取房地产权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及发证
(九)限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1、查询条件
(1)本市户口(含五市)的带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口的除提交上述证件外,本人还应提交在青岛本市近两年内满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原件。
(3)军官带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军官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原件复印件;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或单身证明原件,军人单身的提供部队出具的未再婚或单身证明原件(证明有效期15天)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及出具证明
备注:《住房情况证明》仅依办理网签合同使用,有效期七天。市南、市北、四方三区购房在市交易中心限购窗口办理,其他各区在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十)供热使用面积证明
1、查询条件
(1)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仅限已购公房或已购公房买卖的房屋)
(2)父母与子女、夫妻(查询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地产)之间替代查询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查询人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在同一户口的出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是夫妻的出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查询流程
登记取号——窗口查询——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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