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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翼龙贷被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官方否认

发布时间:2017-12-03 所属栏目:科技

一 : 翼龙贷被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官方否认

  翼龙贷表示,其投资人和借款标的都是一一对应,无论是在PC端或手机端,用户投资后,都可以在投资记录的“债权详情”里看到借款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及借款人所在地区等。

  

 

  新浪科技讯 1月5日晚间,针对媒体报道指翼龙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翼龙贷发表官方声明,称不存在非法吸储和资金池行为。

  《经济参考报》的报道以翼存宝第3519期项目为例,第3519期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13%+1%,锁定期限为730天,总募集金额为500万,从2015年12月27日开始计息,到2017年12月26日还本,且投资期不能赎回。

  报道称:“不过对于该项目的投资去向,翼存宝项目产品并不能查询。网页中仅有一份投资协议。”

  该报道记者称,自己注册账户并购买翼存宝产品,并未被立刻告知投资项目和资金去向,得到的仅是上述两方协议,并没有提及第三方借款人的任何信息。甚至直到第三天投资款已经开始计息,仍未看到匹配项目信息和资金流向。

  翼龙贷对此回应称,一直是“先有借款后有投资”,并且翼龙贷的投资人和借款标的都是一一对应,无论是在PC端或手机端,用户投资后,都可以在投资记录的“债权详情”里看到借款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及借款人所在地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

  此外,翼龙贷对质疑已久的加盟模式再次回应,指出“加盟商充分了解当地农民和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真实借款需求,确保借款信息真实,并提供完善的贷前、贷中、贷后服务,最后由翼龙贷总部风险管理中心进行总风控。目前,这一加盟模式运行良好”。

  翼龙贷网成立于2007年,2014年11月获得联想控股投资,数额未披露,坊间传约10亿元。翼龙贷于2015年11月初砸钱3.7亿元一举夺下央视“标王”,拍下的央视广告组合为期一年,全面覆盖了央视一套、二套、十三套的黄金位置。(王上)

  以下为翼龙贷声明全文:

  翼龙贷声明

  翼龙贷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专注于向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自2007年成立以来,累计撮合贷款超过100亿元,帮助数十万农村家庭获得资金支持。

  翼龙贷一直遵循合法合规的经营原则,于2012年成为国家金融改革试点企业,获得国内首个“民间借贷撮合服务业务”牌照。2014年11月3日,翼龙贷获得了联想控股战略投资,成为联想控股成员企业。2015年8月19日,翼龙贷借款人数据接入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一,翼龙贷坚决秉承“先有借款后有投资”的原则,根据借款项目的多少决定发标数量与额度。依据农业发展和借款人从事行业特点,季节不同,发标数量也不同。不存在非法吸储和资金池行为。

  二,翼龙贷的投资人和借款标的都是一一对应,无论是在PC端或手机端,用户投资后,都可以在投资记录的“债权详情”里看到借款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及借款人所在地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

  三,翼龙贷通过全国的加盟商发展借款人,加盟商充分了解当地农民和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真实借款需求,确保借款信息真实,并提供完善的贷前、贷中、贷后服务,最后由翼龙贷总部风险管理中心进行总风控。目前,这一加盟模式运行良好。

  四、目前,翼龙贷与国付宝、易宝支付、联动优势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客户资金、盟商保证金和自有资金分离,并已经和民生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战略协议,技术对接正在进行中。

  五、翼龙贷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实现数据对接,翼龙贷也是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相关机构可以随时跟踪、监测翼龙贷所有的借款人信息。

二 : 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案例分析:
陈二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于2013年初到2014年5月份,以委托理财方式为诱饵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以及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以及其他认识的人共借款200万元。一开始,陈二妹按约定向借款人还利息。但过一段时间后,借款人找不到陈二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陈二妹被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能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在法院内部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二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陈二妹以高利息为诱饵,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应以非法吸收公从存款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二妹向亲戚吸收资金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陈二妹具有约定给付高利息的行为,并且因无力还款逃走,但陈二妹的行为只是一种高利息民间借贷关系,不应以犯罪定罪处罚。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解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两者之间却有很大的区别:
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本案中陈二妹虽有给付高利息的行为,而其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并且开始的时候也没有想不还钱的意思,最终没有还钱是因为无力承担其债务。
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贷款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同学、朋友、同事关系等,贷款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公众为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贷款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陈二妹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虽有高利息作为引诱行为,但其借款对象限于认识的亲戚、朋友,而非不特定公众多数的人。陈二妹在借钱时,都向贷款人打了借条,其中有部分贷款人通过民事诉讼要回了本金。另外大部分人因陈二妹逃走无法向其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是侵害的法益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陈二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只能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其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这一定义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
通过对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定义的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其行为本质上分析都具有两个共同特征,即“非法性”和“广延性”。所谓“非法性”是指在我国一切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如果特定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缺少法定的特别授权,就为非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常见的是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比如个人私设钱庄办理存款业务等等,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犯罪行为人虽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但其吸收方法是非法的如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为争揽客户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等。而所谓的“广延性”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必须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而不是仅限于特定对象。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其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形式一般是发动其亲友到处游说,广泛动员他人存款或者张贴公开的公告通知等招揽存款。
五是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法律依据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层出不穷,往往以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最常见的就是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况且1999年的这个批复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未限定范围,这就使得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而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尽管在形式上也表现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从本质上来说因为其借贷的范围为具有不特定性,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以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一般民间借贷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无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具有“非法性”和“广延性”两个本质特征,所以这两个特征也成为了我们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一个切入点。如果某种名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满足“非法性”和“广延性”两个特征,即没有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那么作为司法机关就可以认定其行为突破民间借贷的范畴,而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于实践中一些只向少数个人或是特定对象比如一个单位的职工吸收存款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上讲不可能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通过这两个本质特征的认识,我们就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区别。

三 : 针对刘士余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底线,P2P

【黎敏的回答(6票)】:

几种情况会造成资金池:

1)假标。

虚假项目,收款后,钱进入平台,平台做他用。

从项目描述上很难判断真伪。网络作弊相对容易。

2)闲置现金。

用户往账目丢了20万,忘记再投资,钱一直在账目上。这样用户太多,也会有资金池。

支付宝闲置资金也算资金池,好在支付宝信用没问题。最多被人诟病利息,推出余额宝,皆大欢喜。

3)非实时转账(大部分平台都是,这不可避免)。

如果借款100万,而用户在平台是50元,100元,1万借出。

如果每一笔直接从平台打款到借款人,借款人就天天等着短信通知吧。各种通知。

如果是公对公账号,每日转账还有数量限额,会计等着哭吧。

就算前2个因素没关系,最后还钱时候,零零碎碎一堆钱,会计同学再哭一次吧。

大部分平台会约定款满(比如100万借全后)付款,或者分批(比如每次50万)付款。

借款人只要收钱1次,或者最多3次。不影响正常会计流程。还钱也方便。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谁控制这个临时性资金池?会不会出现保险那种,高管卷款潜逃案例?

如果是平台自己控制,做假标就很难被发现。他最后把钱给谁了,没人知道。

高管若想卷款跑路,操作也容易实现。

所以大部分平台都会提供第三方托管,让第三方看到钱给谁了,这样更可信。

相对而言,最中立的第三方是银行。

但若银行完全听指令行事,你说给钱就给钱,同样很容易让高管卷款跑路和完成假标。

如果银行收到平台指令,转款给张三。

在打款前,上p2p网站再看一次:项目A,借款人张三,借款金额50万。

然后平台转账50万给张三,并标注改项目借款完毕。多一个监督检查环节。

假标难度更高。高管卷款跑路也更难。

【知乎用户的回答(2票)】:

所谓资金池,是对金融机构存量资金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对商业银行而言,就是存贷差形成的资金余额,在法律上表现的特点就是银行对存量资金的所有权。所以,出借人以充值的方式将资金转入P2P公司的账户,P2P公司将出借人的份额划归借款人,表面上体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单边交易,但因发生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在法律上体现为出借人和P2P公司、P2P公司和借款人两个法律关系,符合银行存贷款业务的特征。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需要持金融许可证方可经营的业务。目前P2P公司申领的“金融信息服务”营业执照,只能从事中介服务,与金融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同。所以,只要P2P公司在法律上收取了自有资金之外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均会形成所谓的资金池,无论P2P的账户是否采取第三方管理、监管的模式,或在技术上如何弥补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往来的时间差。

就目前金融界的做法,P2P公司只有通过第三方托管账户的方式,方可规避上述法律性质的认定。第三方托管模式下,无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账户和资金均通在持牌金融机构,自然不会在P2P公司形成资金池。

【刘婕的回答(0票)】:

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陆金所的做法:

陆金所的P2P服务要求借款人和投资人双方都是“个人”,并坚持“1对1”模式,即一笔投资仅针对一笔借款,借款人同时只能借一笔,这样债权关系比较清晰,不做资金池、不做资金和期限的错配。

陆金所的所有P2P交易都在线上完成,数据完全透明,大家可以到http://lufax.com上看到每一笔交易记录。此外,为避免与平台资金发生关联,陆金所也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尽量让投资人的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借款人账户。

原文地址:知乎

四 : 深圳发展银行青岛一经理非法吸收存款1.24亿谋利

本报讯 为谋取利益差价,银行工作人员尹君铤而走险,许诺以月息2%-5%的高额回报向孙正刚等2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24亿元,然后再向客户贷款。(www.61k.com)近日,市南区法院依法开庭再审此案,因新增加的犯罪数额不致引起量刑改变而最终维持原审判决。

尹君曾是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市场部副经理。据办案法官介绍,2010年12月21日,尹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市南区检察院在2014年9月再次提起公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在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除向原审认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外,还向朱家路非法吸收存款240万元,造成损失237.5万元。

在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尹君平时从事银行放贷业务。2007年,尹君经他人介绍结识了青岛某轮胎厂法人冷辰。因公司需资金周转,冷辰便从2007年开始以6%-11%的月息向被告人尹君借款。随后,尹君便以“深圳发展银行已通过审批为企业垫资业务”、“给个人、企业做过桥垫资”等名义,许诺月息2%-5%的高额回报进行非法吸存。截至2009年10月,尹君共非法吸收存款1.24亿元,归还本金6359.4万元、利息2467.8万元,剩余的3748.7万元无力归还。

“在这起非法吸存案中,存款人有尹君的亲戚朋友,也有她的同事和客户。”办案法官说,其中,存款人张风亮结识尹君后,尹君以“君利豪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的贷款到期需要垫资为由,许诺5%—6%的月息向张风亮借款,“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尹君累计吸收张风亮存款3175万,归还本金1764.5万,剩余1410.5万元没有归还。”

据了解,为便于资金走账,尹君还在2008年以她妹夫的名义成立青岛中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聘用专人从事吸收存款的记账业务。此外,尹君还长期使用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从事吸收存款的资金走账活动。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逐渐增多,仅2014年,青岛全市法院便受理了61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件。”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而且,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往往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会案发,追回赃款难度较大,因此,提醒广大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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