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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最新政策解读-2015新房改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2 所属栏目:50ppp

一 : 2015新房改房政策解读

现今,放假越来越高,大家想要换一套住房却又因为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而一再犹豫,国家推出一种政策——房改房,城镇职工可以根据已有住房来换购一套公房。[www.61k.com)如下是2015新房改房政策解读详情: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d、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

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何种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f、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

1.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覆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g、买卖房改房的各项程序:

1.房改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前需先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改申请办理上市核准手续;

①、《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

②、《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④、产权人身份证。

2、出售、交换程序:

①、序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的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②、持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③、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3.赠与程序

①、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如出售、交换程序①的出来;

②、到公证处开具《评估介绍信》后,持《评估介绍信》、《房地产证》或《房屋产权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估价所估价,并持市房地产估价所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③、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公证文书到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赠与登记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4.抵押程序

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市房地产登记所按规定办理填表申请、查档入册、收入缴费、权利确认、缮证发证等抵押登记手续。

5.出租程序

①、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房屋所有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②、房改房上市经广州市房改办核准后,均应按有关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类别办理相关的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手续。h、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后的安排?

1.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2.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第六及第七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3.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第六、第七及第十二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二、房改房上市收费一览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缴税费:

卖方:

1.按房屋售价的0.5%缴交交易手续费;

2.按房屋售价的0.05%缴交印花税;

3.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4.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方:

1、按房屋售价的0.3%缴交交易手续费;

2.按房屋售价的0.05%收缴交交易手续费;

3.按房屋售价的3%缴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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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50PPP近期官方政策发布与解读(最终)

PPP近期官方政策发布与解读(最终)

目录

1 官方发文 .................................................................................................................................. 2

1.1

1.2

1.3

2 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2 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 15 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30 官方解读 ................................................................................................................................ 35

2.1

2.2

2.3

2.4 2014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 .................................... 35 李克强为何力推投融资改革 ......................................................................................... 40 国务院力破民资“玻璃门”十大重点政策限时出台 ................................................. 43 国务院:投融资“迫切需要”创新 ............................................................................. 56

1 官方发文

1.1 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

指导意见》(2014年11月26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

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50PPP近期官方政策发布与解读(最终)_50ppp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

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

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

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

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

50PPP近期官方政策发布与解读(最终)_50ppp

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

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附件

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注:有2个或以上负责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1.2 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2014

年12月4日发布)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50PPP近期官方政策发布与解读(最终)_50ppp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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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2. 名词解释

附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附2

名词解释

1.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4.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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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6.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7.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8.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9.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0.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1. 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12.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3.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财金〔201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保证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就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推荐,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其中,新建项目8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22个。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并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项目实施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符合《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标准化合同文本等一系列制度要求。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并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 (六)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及下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将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并适时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督导。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1.3 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2月4日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

(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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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三、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二)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开展创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协调机制。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三)建立联审机制。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加快理顺价格水平。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既要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又要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引导,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加强PPP相关业务培训,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

五、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项目储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并从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项目遴选。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三)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四)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

论证等内容。各地可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2),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的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六)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六、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涉及中央定价的PPP项目,可适当向地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七、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一)做好示范推进。各地可选取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市县,以及具有稳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取部分推广效果显著的省区市和重点项目,总结典型案例,组织交流推广。

(二)推进信用建设。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政府要科学决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三)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并切实发挥好信息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公开PPP项目的工作流程、评审标准、项目信息、实施情况、咨询服务等相关信息,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总结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舆论引导,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2 官方解读

2.1 2014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及加快推进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等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节选《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26日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李朴民】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由我和我的同事: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司司长费志荣、环资司司长何炳光、社会司司长王威、投资司巡视员欧鸿、地区司巡视员王新怀、经贸司副司长耿书海,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及加快推进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等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

第一个方面,《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基本情况。

为了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就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提出了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研究起草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以国发[2014]60号文正式印发,中国政府网今天全文发布。 如果说,重大工程包主要是解决“投什么”的问题,那么,《指导意见》则是要解决“谁来投”、“怎么投”的问题。《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对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潜力,稳定有效投资,加强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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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文件精神,我就主要内容作一些介绍。 《指导意见》共包括11个部分、39条内容。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到第八部分,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等7个方面的重大措施。这些措施将有效降低相关领域的进入门槛,可以说是为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指明了方向。第九部分至第十一部分,重点是创新投融资方式,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等3大方面的措施,为社会资本指明了参与途径和方式。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强对《指导意见》的解疑释惑,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切实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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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大家提问。

【新华社记者】请问投资司,我们推进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是要着力解决“投什么”、“谁来投”和“怎么投”的问题,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具体是怎么把握和落实的?谢谢。

【欧鸿】谢谢你的提问。正如你所说的推进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关键是要把握好“投什么”、“谁来投”和“怎么投”这三个问题,这对于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至关重要。首先“投什么”,就是要准确的把握投资的方向和领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缺口很大、欠帐很多。比如在生态环保领域迫切需要加快国土生态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水工程建设等。在粮食水力领域迫切需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在基础设施领域,迫切需要加快中西

部铁路建设等。在社会领域,迫切需要加强健康养老服务建设等。

因此,把握投资方向就是一定要投到薄弱环节和补短板的行业上来。刚才李朴民秘书长也给大家介绍到,在选择国家重大工程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经过认真研究,最后选择了七大类工程,具体内容李朴民秘书长都做了介绍。 第二个问题,“谁来投”。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坚持以社会资本为主和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让社会资本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明确要求完善投融资机制,调动地方积极性,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形成多方合力,为当前和今后几年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是此次推进国家重大工程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三个问题,“怎么投”。就是要继续深化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在重大工程中,有的经济效益比较低、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垄断性比较强、社会资本想投而投不了。因此,要让社会资本在推进重大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深化改革,大力创新重点领域的投融资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来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核心是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市场准入问题,要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二是创新投资方式,多方式吸引社会投资。比如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三是给投资者合理的回报预期。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对创新投融资机制做了专门的部署。我主要介绍这些。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问投资司领导,想问一下和过去相比,这次的《指导意见》具体体现了哪些方面的特色和创新?谢谢。

【欧鸿】谢谢你的提问。这个《指导意见》的重要特色就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

《指导意见》针对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七个重点领域提出了吸引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为什么要选择这七个重点领域呢?主要考虑是:首先,这些领域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发展还不够充分,进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呼声比较高。其次,这些领域大多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的重点建设任务。第三,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地区正在加快推进七大类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指导意见》选择的这些领域与重大工程基本对应。 《指导意见》的创新方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包括市场准入、投资运营机制、政府投资方式、融资方式和渠道、价格形成机制等。

一是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指导意见》在一些重点领域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向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敞开大门。比如,《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支持社会资本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水电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建设运营等。

二是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创新吸引社会资本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有利于将政府的政策意图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有机结合,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指导意见》提出,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投资运营机制,积极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目前,发改委正在研究起草推进PPP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印发。

三是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带动作用。《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四是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好的融资

服务,是发挥社会资本作用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在信贷服务、担保、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债权融资等方面多措并举,丰富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比如,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热、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投资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给予支持等。

五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了保障项目盈利能力,稳定社会投资预期,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需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意见》对水利、市政基础设施、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价格提出了改革措施。比如,《指导意见》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又比如,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

《指导意见》的创新主要是体现在这五个方面。谢谢。

2.2 李克强为何力推投融资改革

日前,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如何鼓励社会投资、放开固有垄断领域、创造平等投资机会等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份《意见》出台的原因和功效,各界也有了“除管制”、“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活市场”等解读。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官员在新闻发布会上用一句话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选择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就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提出了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些解读和介绍侧重了《意见》近期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其实投融资体制改革却也是中国经济行稳致远必须面对的大课题。尽管当下推出这些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有着现实的考量,但是也不能仅仅把目光着眼于此。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以来的国务院常务会上不下十次提及融资难融资贵,也不下十次提到投融资体制改革。 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大力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使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相辅相成。

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再作修订,是改革投融资体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

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改革投融资机制,更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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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李克强要反复提及投融资体制改革,图个啥?他不仅仅是要发挥社会资本对投资的拉动作用,实现全年GDP的增长目标,还有更深远的运筹帷幄。因为当前投资体系中,国家投资比重过高,而社会投资比重偏低,尽管不少项目非国家投资不行,但是社会资本投资不活跃也是中国经济的尴尬一面。

这种不活跃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所属领域和行业被垄断限制,或者其他过度管制,社会资本不容涉足;二是社会资本的经验、技术和条件不具备,承办不了相关项目。这两点紧密相关的,不让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各行业,它们就不容易成长壮大,更不要说有相关领域的经验。

所以,现在彻底地放开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管制,重点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不仅仅是让社会资本进来分一杯羹,更是要引入一条又一条鲶鱼,搅动投资体系这池春水。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资体系里常常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首先,政府投资效率相对较低,浪费较大,相对于社会资本投资而言,政府投资鲜有那种精打细算、斤斤计较的筹谋,所以效率难以提升。其次,政府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监控不容易兑现,由于部门分工以及行政层级等原因,投资项目与投资监管容易混淆,尤其是不正常的官场文化会让责任虚化。再次,政府过多投资在经营性项目中,可能会造成财政投入的顾此失彼,难以兼顾部分民生公益领域。

当然,有些开放的领域可能还需要配套改革才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比如价格改革,让社会资本有利可图,只有遵循市场规律,才有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

正因如此,李克强推动以《意见》为标志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可以有一举多得的妙用。除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除管制”、“活市场”等益处之外,其实还追求多重功效。

“促改革”,放开部分垄断和管制领域,本身就会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从简政放权开始,减少了政府过于干预市场的空间,甚至也能避免一些寻租的可能。政府推动价格改革,放开部分领域的价格管制,也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身其中。此外,政府部门对具体投资项目保持适当距离,让更多社会资本充分参与,

这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承担“裁判员”角色。

“励创新”,创新不局限于科技领域,经济社会制度领域的创新也能够大大解放生产力,《意见》特别要求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包括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只有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围绕着利益驱动,这种创新才会源源不断。

“优环境”,《意见》不仅是给予社会资本机会,也是给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机会。推行投融资体制改革,对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好了,这对于中国吸引更多海外资本也是大有裨益。

“倡竞争”,在电信、石油、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原本可以更多发挥市场力量提供服务,但由于行政保护、行业封闭等原因,社会资源难以充分进入,更无法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那么这不仅减损了社会资本的创富机会,对国有资本也不是好事,正如缺乏狼群追逐的鹿群,其生存能力也会退化。

“提效率”,社会资本广泛参与这些新开放的行业与领域,要么独自完成项目,要么与国有资本共同合作完成项目,由于社会资本天然的精明属性,他们对于成本、预算会有更加敏锐的感受,与国有资本较强的责任意识、环保意识相结合,这会有助于投资项目通过更经济高效的方式完成使命。

当然,这些妙用能够兑现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改革的举措能够普遍落实。近期,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将对近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尽快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破解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的难点和问题。如此,投融资改革的前景才可期。

2.3 国务院力破民资“玻璃门” 十大重点政策限时出台

不可否认,政策对于民资多有福荫,但现实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成为民资进入重点领域时不得不遭遇的尴尬现实。

如何消解民资的迟疑与疑惑,给予他们实实在在的利益分享体系,并于市场的规则中公平有序竞争,这次国务院60号文以颇为具体和针对性的措施予以了解答。

这是民资“顶”破玻璃门的“顶”层设计,接下来国务院要求多个部委“限时”给出政策支持,目前多个部委全身而动,民资的春天可能真的要来了。

国务院再度将政策焦点转向民间资本投资的“玻璃门”。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即“国发60号文”,以下简称《意见》)称,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还特别附注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十大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并且限定这些政策最迟需在明年3月底前出台。

聚焦民间投资“玻璃门”

按照《意见》设定的基本原则,我国要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财经评论员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一市场准入主要就是与一些行业存在垄断和身份硬门槛相对应,因为民间有大量资本,但在重大行业和领

域却始终存在“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

但今年以来,这种情况出现明显改观。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首批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的示范项目,并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创新投融资机制,在更多领域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敞开大门。”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包括“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内的,使社会投资和民间资本能够平等参与投资的具体措施。

此次《意见》又提出,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文件还提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根据《意见》,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七大方面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融资机制改革、价格改革将获支持。

让价格回归市场,让市场反映真实供求,让供求影响价格,将是此轮价格改革的基础思路。

十大重点政策限时出台

《意见》同时还列出了十大重点政策措施的落实时间表,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三项措施在今年底前将问世,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等其他七项措施的时间节点是明年3月底。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相关政策已经由牵头部委在紧锣密鼓地规划制定中,其中一些已经进入尾声。比如,就在昨天,工信部已将其研究起草的《关

于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意见稿明确试点企业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共建共享的相关原则,可以建设从用户端到网络接入服务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有线通信网络设施,可以开展相应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其中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试点企业还可以自有品牌向最终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工信部部长苗圩曾表示,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到我国基础电信领域的建设和运营中来,可以通过竞争促进企业宽带服务能力提升和资费水平的合理下降,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宽带服务。

李文海说,以往民间资本在一些领域的最大投资障碍在于部分实施细则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或门槛设置过高,实践中很难落实,更高层面对政策落实缺乏考核监督,一些法规规章也没有及时作出调整等。

他认为,此次国务院提出十大重点政策落实时间表,并且针对社会资本进驻的重点投资领域有更加细化的内容,无疑增加了可操作性,也会提升民间资本进入的兴趣。(记者 胡健)

出台背景

民间资本渐成投资主力七大措施拓宽准入领域

2014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降较快,稳增长压力逐步加大。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反复强调了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到相关行业。

国家信息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基建投资需求很大,空间有余,并且环保、信息产业等新领域还有很大短板需要补齐,但政府可能面临资金来源不足的压力,民间资本进入正是有益补充。

民资渐成投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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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粗略梳理,自2013年3月以来,68场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到“民间资本”的占到37%,并且,国务院对民间资本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码,进入2014年后,涉及民间资本的会议比去年增加了将近50%。

从总量看,2010年至2013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55.9%、60.3%、61.4%和63%,增速为32.5%、34.3%、24.8%,22.7%,分别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8.7、10.5、4.2和3.1个百分点,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整体投资数据仍处于下降通道中,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三季度中国投资增速从17.1%降至14.4%。

这与政府主导投资模式步履蹒跚密切相关,今年以来,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受到政策约束,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预算限制日益紧张、银行削减项目贷款等问题的集中出现,保障基建投资平稳发力越来越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

根据公开数据,2010年中央财政债务余额7.12万亿元(年末余额限额,预算数)、外债余额5,489亿美元,加上地方政府债务合计占GDP比重为53.5%。对于政府总负债占GDP的比重,目前国际普遍共识的红线是60%。

并且,以往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项目,不仅引发了光伏、风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急剧扩张,造成新的产能过剩问题,而且过剩产业低效重复建设问题也较为严重。

同时,在稳增长压力下,各地对民资的开放度不断加大。比如,2014年广西就计划引入民间资本项目552个,总投资3739亿元。

北师大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永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长期以来促进经济增长要靠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而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判断,未来十几年内,出口情况都不容乐观,我国将很难再遇到曾经的贸易“黄金年代”。

他说,而从消费来看,这又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要想短期快速刺激社会经济发展,就得靠投资拉动,但是政府主导的投资行为,在迎合真正市场需求方面,总是偏向滞后、麻木,也经受很多诟病。“那么实际上,最好的选择便是

刺激民间投资,因为民间投资能快速把握市场动向并作出反应”。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巡视员欧鸿在昨日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直言推进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是要着力解决“投什么”、“谁来投”和“怎么投”的问题。

在回答“谁来投”这一问题时,他表示,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坚持以社会资本为主和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让社会资本发挥重要作用。

拓宽民资可入领域

国务院昨日发布的《意见》共包括11个部分、39条内容。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到第八部分,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等7个方面的重大措施。

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表示,这些措施将有效降低相关领域的进入门槛,可以说是为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指明了方向。

至于为何圈定这七大领域,发改委解释说,这些领域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发展还不够充分,进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呼声比较高。

其次,这些领域大多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的重点建设任务。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表示,引导和激活民间投资关键是放松管制,核心是简政放权,不要过多地干预民间投资和企业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各种阻力。

欧鸿还介绍说,在重大工程中,有的经济效益比较低、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垄断性比较强、社会资本想投而投不了。“要让社会资本在推进重大工

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深化改革,大力创新重点领域的投融资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来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农业水利和公共交通等项目,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也失去了市场反应的敏感度,进而导致社会资本对进入持谨慎观望态度。林永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意见》的规定,这些领域的管制要逐步放开,采取更灵活的投融资方式,更多元的投资主体特别是社会资本的进入,那么几乎是必然的,就是要在这些领域深化价格改革,提高市场和价格关系的敏感性,以吸引社会资本”。

此外,《意见》还明确,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指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以较少的政府投入撬动更多民间资本,是一条可行之道。这样既不会加剧政府债务危机和产能过剩局面,也符合强化市场作用这一经济改革的大方向。(记者 胡健、张雯)

热点领域

能源引民资“仍在半途”价格改革拨开收益迷雾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早已不是新闻。

此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提民资入能,对领域和方式都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电网建设,以及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

此前,民资进军能源领域的效果却并不理想。

针对此,《意见》特别提出,要理顺能源价格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等。

“改革仍在半途”

2010年发布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电力建设。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其中有54个是能源类项目。

仔细阅读文件不难发现,能源领域引进社会资本主要集中在新能源领域、电站建设和电网建设三方面。

虽然从政策层面上,能源领域对社会资本表示欢迎,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道路并不平坦。以风电产业发达的河北省张北县为例,目前在该县投资建设风场的企业中,仅有两家民营企业和一家省级企业,其余企业都是大型国企。

这首先是由于能源是自然垄断行业,社会资本的技术、资金实力都难以与大型国企匹敌。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秘书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吴钟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企业要自负盈亏,勘探等领域即使放开了社会资本也不敢进入。”

另一个卡住民资入能的“玻璃门”是具体实施细则的缺失。虽然国家、地方文件不断呼吁,但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具体路径仍不明晰。吴钟湖介绍,大型国有企业掌握能源领域的主要资源,要想引入社会资本,不仅需要国有企业拿出态度,也需要其拿出办法。

“改革仍在半途。”吴钟湖说,国家文件只是改革的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推进,相信会有细则逐步出台。

聚焦天然气、上网电价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具体到能源领域,《意见》提出理顺能源价格机制,主要针对天然气和上网电价两方面。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发布的能源领域引进社会资本的文件中,都能看到价格改革的影子。本月公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就提出,

推进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天然气井口价格及销售价格、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输配电价和油气管输价格由政府定价。

目前我国主要能源产品除煤炭外,均未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这给行业的盈利前景蒙上迷雾,成为阻碍民资进入能源相关领域的障碍。

吴钟湖介绍,目前我国能源领域的价格改革主要集中在天然气价格和电价改革两方面。

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

电力、电网方面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参与投资核电项目,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投资清洁能源项目、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等领域。

吴钟湖认为,价格的决定方式直接决定社会资本的盈利水平,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还需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推动。(记者 王辛夷)

民资机遇

环境污染治理趋向市场化重点行业推行第三方治理

环保领域进一步向社会资本放开。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当前迫切需要在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同时国务院要求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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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宋国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需要先有较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即便向民间资本放开,参与依然存在难度。

市场化带来新机遇

近年来,主要依靠政府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方式,在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显得乏力。因此,“污染企业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模式被寄予厚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但在从事水、土壤等第三方治理的博天环境集团高级副总裁缪冬塬看来,第三方治理在国内尚处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第三方治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很明显,通过更为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能够较好地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在业内专家看来,解决工业污染治理问题的思路是推行第三方治理。

《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同时,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文件由发改委、环保部负责,并明确出台时间为2014年底。

交易进一步放闸

另外《意见》指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同时要求,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

格的功能等。

据环保部统计,到2013年底,11个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将近40亿。其中,有偿使用资金20亿左右,交易金额也将近20亿。

宋国君认为,排污权交易是美国设计的一种通过交易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的制度,但是需要有非常完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只有做好前一步,才能再做后一步。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污染者之间的交易,和第三方的关系可能不大,宋国君说,“民间资本现在还看不到投资机会,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数据说不清楚,比如空气污染严重,都不知道往哪儿投。”(记者 李彪)

健全机制

国务院要求健全PPP机制标准合同范本将出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即“国发60号文”,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多位PPP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PPP将作为投资运营新模式重点推广。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巡视员欧鸿昨日表示,发改委正在研究起草推进PPP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印发。

健全PPP法规体系

随着地方政府性债务处置办法日益清晰,作为化解存量债务以及今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PPP被各界寄予厚望。目前,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千亿规模的PPP项目计划,总投资达万亿元。

其中,PPP模式在地方推广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而这次《意见》对PPP推广领域进一步扩充,具体包括“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并要求“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意见》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向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与PPP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已经超过40个,但是PPP项目实践与现有的法律存在冲突,“单从PPP的定义来看,财政部、发改委对PPP定义就有所不同。”

徐向东表示,这次60号文采用了财政部对PPP的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等于是与财政部统一了意见,“从指导意见来看,似乎把它定位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更强调PPP项目合同的重要性。”

在徐向东看来,《意见》更强调民间资本的参与,强调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指导意见站在PPP项目实践的角度,提出具体的落地措施,体现了各个政府部门协同作用和分工负责。”

重点在于示范项目

此前,财政部表示要推出一批PPP示范项目,记者了解到,这次PPP项目评估将从66个项目中选出10~15个作为示范项目,可以在国开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获得便利。

《意见》提到,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

PPP的风险问题,《意见》要求对PPP“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的任务分工上,具体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财政部等五部委负责。

徐向东也提到,目前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款业务,国内已经有很多案例,政府可以以财政性资金参与民间资本私募发起产业投资基金,这将会成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和解决存量债务的方法。(记者 金微)

合作模式

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加大鼓励推广TOT模式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即“国发60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一项专门提到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其中包含主要内容有: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

强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调整后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七档,小型、中等、大型、特大型和超大型城市的人口划线分别为20万、50万、100万、500万和1000万。

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新的城市规模标准更易体现规模经济的优势,“有很多研究表明,大概是两百万到五百万之间的城市是最符合规模经济的,就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说,可能是最合理的。”

而这也意味着,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现在我国一些县的基础实施领域将被扩充,交运、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资需求都会增加。

《意见》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此外,国家还将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今年四季度也曾表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许多矛盾集中

在资金上。我国社会资本不仅雄厚,而且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有相当高的热情,关键要看会不会用好这些资本。他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吸引社会资本搞基础设施建设。

TOT模式或将普及

《意见》提出,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理、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城镇化42万亿元的资金需求,意味着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可挖掘的空间很大,并且合作手段可以有很多种,“利用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能够将政府的战略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使得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职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意见》还鼓励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中国第一个污水处理TOT案例的安徽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项目,恰好在今年10月刚刚过完十岁生日。

该项目母公司柏林水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经过10年经营,项目资本金已经基本收回,开始走上盈利轨道。

梁军说,由于可优化空间少,TOT项目盈利空间没有BOT(建设-经营-移交)项目大,而且这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来收益就不高。王小郢污水处理厂的经验主要就在于双方将保底水量、价格调整方案等设计责任和分担风险的边界厘清。

参与当时项目招标的合肥政府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外界资本的进入对整个合肥污水处理发展也产生了带动作用,政府的运营负担也大大减轻。

50PPP近期官方政策发布与解读(最终)_50ppp

2.4 国务院:投融资“迫切需要”创新

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如何将社会资本的活水引入重大领域项目?

这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问题。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上述“迫切需要”。

发改委有关人士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有关部门已在上述领域确定了多项重大工程,这些工程多集中在目前的短板领域,接下来将逐步实施。

针对“迫切需要”的领域,

《意见》提出了七个领域的具体部署:创新生态环保

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等。

在创新投融资方式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此外,强调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意见》还特别提及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包括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到将启动多项价格改革以保障民资进入。

一位铁路系统人士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话语权和价格机制是吸引民资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尽快理顺机制有利于强化社会资本的信心。

涉及交通投融资机制的内容,《意见》包含了铁路、公路以及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意见》指出。

《意见》在谈及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时,还特别提到“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

附表重点政策出台时间表

三 : 江西高考改革:2016年高考录取新政策解读

江西2016年高考录取新政策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为大家整理了《江西高考改革:2016年高考录取新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更多高考改革信息请持续关注新东方在线高考网。(www.61k.com)

10日,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江西2016年普通高招录取新政策,其中2016年起我省高考二本批次和三本批次将合并录取。

新政一:二本三本合并录取

去年9月,教育部曾声明,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今年5月份,多个省市公布了今年的高考方案,继此前山东、浙江、福建等省份取消“三本”批次招生后,四川、广西宣布2015年高考将本科第二批与第二批合并为本科第二批进行录取。

10日,从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的2016年高招新政内容显示,从2016年开始,江西原二本、三本批次将合并为新的第二批本科批次,其中艺术、体育类分A、B段录取。此外,体育类录取增设一本批次。

解读:“三本末流”的印象将被打破

“取消一本、二本、三本的批次,统一按本科录取,是高考录取制度改革的趋势。”我省一位参与高考改革方案制订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在三本批次录取的高校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合作办学本科高校等。

目前不少家长和考生已经形成“三本”即“末流”的符号印象,合并二本、三本批次录取,对于考生来说应该是一大利好,三本批次录取的高校,社会认同度将提高,“三本”即“末流”的符号印象将被打破,真正凭学校质量、专业特色说话。

新政二:提高艺术类出省文化控制分数扩大艺术类平行志愿

此外,从2016年开始,在提前本科批次,对认可江西省艺术统考成绩的外省高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至2018年,省内外艺术类所有专业全部实行平行志愿。

在二本批次A段(即原二本批次),扩大本省院校平行志愿范围为所有艺术类统考专业。

提高艺术类出省投档文化控制分数线。在现有艺术类出省投档文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艺术类出省投档文化控制分数线将逐年提高,2018年开始,省内外高校艺术类录取实行统一投档文化控制分数线。

解读:通过艺考“曲线”上大学考生减少

据了解,目前江西省艺考执行的是省内、省外两条线,主要是考虑减轻本省高校录取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压力,但外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一直偏低。每年都有不少文化科目成绩偏低的考生,为了上本科高校,临时“抱佛脚”,突击学艺术,但这类考生入校后,难以跟上学习节奏,反而不利于学生成才和今后的就业。

“提高‘出省分数线’后,这类‘曲线’上大学的考生将有所减少。部分文化科目成绩不高的考生将转而报考高职(专科)院校。”相关教育人士指出。

新政三:改革填报志愿模式专科实行平行志愿

从2016年开始,我省实行本科、高职(专科)分开填报志愿,即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再填报高职(专科)批次志愿。

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后单独划定,推行平行志愿,实行多次征集志愿。

解读: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尊重学生选择权,避免招生计划浪费

高职高专推行平行志愿,将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尊重学生选择权,避免招生计划浪费。平行志愿中考生报考的各个院校在考分前是平等的关系。只要考生达到了这个批次的录取控制线,就按考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循序,由计算机对每个考生所填报的院校,依次检索。“分数优先”是其投档基本特点,简单可理解为高分先投档。

新政四:省内外高校招生计划调整须在投档前完成

从2016年开始,省内外高校对招生计划的调整,须在正式投档前完成。正式投档后,高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我省增加的计划,将在网上进行公布,并按招生录取原则面向全体考生进行征集志愿。

解读:计划调整须审批,机动计划“过期作废”

高等学校调整在江西招生计划时,须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申请,待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在江西高校机动计划必须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完成,过期不再受理招生院校追加的招生计划。如有特别原因需向我省增加的计划,将在网上进行公布,并按招生录取原则面向全体考生进行征集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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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户籍改革最新政策解读-2015新房改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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