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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与城管持刀冲突-美团回应与讨薪商家冲突:系个别违规商户蓄意冲击

发布时间:2017-09-20 所属栏目:团队沟通与冲突管理

一 : 美团回应与讨薪商家冲突:系个别违规商户蓄意冲击

  DoNews 7月6日消息(记者 周勤燕)针对昨日“美团员工殴打上门维权商户”的消息,新美大方面今日发布声明称,由于发现一些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新美大方面暂停了与他们的合作,造成他们不满,双方谈判未果后,陈某、杨某等商户在新美大厦门办公室进行蓄意冲击。

  新美大解释称,造成冲突的原因是,在合作过程中,新美大住宿事业部风控平台发现上述商户所经营的酒店、客栈在平台上有 “刷单”、“骗取促销活动补贴” 等违规行为,风控平台随按流程暂停了与有关商户的财务结算流程,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商户沟通,希望按照商业原则,解决此问题。

  但陈某等人员拒绝理性沟通,就曾前往新美大厦门办公室聚集,在办公室肆意悬挂 “恶意克扣商家”、“无良电商”、“讨薪” 等横幅、标语牌,并抢夺砸毁了新美大一名正在拍摄留底的工作人员的手机,后经报警,民警调解后解决。7 月 3 日,新美大住宿事业部派出谈判小组赶赴厦门,准备继续与陈某等谈判,推动问题解决,但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即发生数十名人员蓄意冲击新美大厦门办公室事件。

  新美大认为,合作双方作为市场法人,如果在合作过程中有纠纷,因理性沟通解决,如有困难,也可依据双方所订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新美大愿意继续与这些反应因 “刷单”、“骗取促销活动补贴” 被暂停结算流程的酒店、客栈经营者对话,通过理性沟通,解决问题。

  昨日,有消息称美团因为长期拖欠厦门多家商户超百万元的款项,美团员工与上门维权讨薪的商户爆发肢体冲突。多位商户代表遭殴打致伤。(完)

  以下是新美大的声明:

  7 月 4 日 20 时许,新美大(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成立的新公司)在厦门位于思明区的办公室遭受陈某(身份证号:362202XXXXXXXX381X)、陈某(身份证号:362202XXXXXXXX3812)、杨某(身份证号:362202XXXXXXXX3817)及与此 3 人一同聚集前来的数十名人员的蓄意冲击,办公室物品被砸,部分监控摄像头被毁。该办公室的正常工作被迫停止。

  7 月 4 日晚间,新美大厦门团队有关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照相、录像并封存了办公室现场,同时调取了办公室内多路监控摄像头的视频文件。同时,新美大总部召开了紧急会议,认为此事严重扰乱了新美大厦门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到员工的人身安全,新美大对此恶劣行径表示严正抗议!

  新美大总部已派工作组于 7 月 5 日晨从北京飞赴厦门,工作组已向厦门思明区区委、区政府反映情况,希望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新美大将以公司名义向办公室所在地的思明区梧村派出所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

  据了解,陈某、陈某、杨某及与其一同前来新美大厦门办公室聚集的数十人(据了解多数为亲戚或同乡)中,部分人员是与新美大住宿事业部有业务合作的酒店、客栈经营者,在合作过程中,新美大住宿事业部风控平台发现他们所经营的酒店、客栈在平台上有 “刷单”、“骗取促销活动补贴” 等违规行为,风控平台随按流程暂停了与有关商户的财务结算流程,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商户沟通,希望按照商业原则,解决此问题。

  7 月 1 日,陈某等人员拒绝理性沟通,就曾前往新美大厦门办公室聚集,在办公室肆意悬挂 “恶意克扣商家”、“无良电商”、“讨薪” 等横幅、标语牌,并抢夺砸毁了新美大一名正在拍摄留底的工作人员的手机,后经报警,民警调解后解决。过程中,有商户经营者还发布了微博,恶意造谣诬陷。

  7 月 3 日,新美大住宿事业部派出谈判小组赶赴厦门,准备 7 月 4 日继续与陈某等谈判,推动问题解决,谈判从 7 月 4 日 14 时许进行到 20 时许,未达成一致。随后,即发生数十名人员蓄意冲击新美大厦门办公室事件。

  新美大认为,合作双方作为市场法人,如果在合作过程中有纠纷,因理性沟通解决,如有困难,也可依据双方所订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新美大愿意继续与这些反应因 “刷单”、“骗取促销活动补贴” 被暂停结算流程的酒店、客栈经营者对话,通过理性沟通,解决问题。

  同时,针对 7 月 4 日晚相关人员蓄意冲击新美大厦门办公室的事件,新美大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申诉追究到底。

  此外,7 月 4 日晚间及 7 月 5 日白天,新美大还发现部分网络自媒体从业者收到信息,希望部分网络自媒体就新美大厦门办公室受冲击事件,撰写严重失实的恶意造谣文章在网上发布,造谣 “厦门警方已刑拘了多名美团员工”、“资金链断裂”,其内容完全捏造。

  新美大将就此情况上报网络监管部门,新美大认为不排除 7 月 4 日晚间厦门办公室遭受蓄意冲击背后,有人参与整体策划,并有组织、有预谋的危害新美大正常经营的可能。

  新美大酒旅事业群

  2016 年 7 月 5 日

二 : 监管之外:电子商务的共同体经济与经验冲突

核心提示:为整个电子商务市场服务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是在长期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明晰的。新型市场或者新型社会结构的出现会带来财富、权利和地位的分配和管理问题,这对于任何处于初期阶段的市场和社会结构都是中心问题。

8月1日,倍受争议的北京工商电子商务监管办法即将付诸实施,众多互联网研究专家、评论家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最令我看重的却不是这些评论,而是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对此发表的意见。《东方早报》援引吴敬琏的话称,C2C电子商务平台是解决群体就业的最佳方式,“让创业的门槛更低,惠及更多人,更好地解决公平问题”。

信息化与社会化

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说:现代工业带来经济化的生活方式,经济化是在互相争夺的各项目之间最合理地分配稀缺资源的方式。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企业逐渐走向社会化的一端,逐渐脱离以私人企业市场体系为基础的社会,走上依靠明确的目标和重点来做出社会性决策的企业形式。参考贝尔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时代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深刻变化:互联网变革带来生活方式和企业方式的信息化,而信息化是在竞争性的环境中尽力掌握关键信息,不断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的方式。

在包括了企业、个人行为、市场和经济的组织形式的信息化动力和社会化趋势作用下,基于互联网的商务,亦即电子商务,超越了交易的区域性限制和信息传统传递方式的时效,使得市场交易成本逐渐减小,企业、交易个人和社会利益逐渐增加;达到我们长期追求的双赢局面变得越来越容易。这就是电子商务所孜孜以求的目标和我们翘首以待的不远的未来。

共同体经济与欧洲经验

为整个电子商务市场服务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是在长期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明晰的。新型市场或者新型社会结构的出现会带来财富、权利和地位的分配和管理问题,这对于任何处于初期阶段的市场和社会结构都是中心问题。对比欧洲和北美发达经济的长期发展和演变过程,我们也许能够对前信息经济、信息化经济和后信息经济进行比较和分析。

在这样一个发展序列中,信息的组织是取得权力和创造架构的基础,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对信息组织的不同层次需求,而这些需求,跨越区域、跨越行业、甚至也消除了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限制,所以依靠前信息经济的传统监管方式是完全不能适应的。在一个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经济个体(包括个人、企业和非盈利组织)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信息经济中,更多更好的决策实际上必须通过相互适应和调整来制定和执行;社会性决策是这个经济形式的主要方式,传统监管乃是一个从属甚至逐渐将被取代的因素,只是如何取代就目前来说仍然是一个未决和难以先知先觉的问题。

早在1957年,德国经济学家艾哈德就对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一体化思想就做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而这一思想后来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现在的欧盟)的理论基础。为了实现经济的共同繁荣,不仅要在区域内部实现经济自由,更关键的是在对其他经济区域的关系上也要坚持经济自由的原则。实现这一目标,应当把重心放在自由的经济秩序的建立方面,“不应当把欧洲一体化看成一个管理性的组织,而应该视之为自由经济合作的功能。致力于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联系,而不应该让政治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走在经济的前面。”从煤铁联营组织、欧洲委员会,到欧洲共同市场、欧共体、欧盟,我们显而易见地看到了这种服务性的经济组织所创造的优势和奇迹。而受到广大交易主体坚定支持和经济学家肯定的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在我看来一定程度上从初级意义上为电子商务交易实现了经济共同体的部分服务和支持功能。

在互联网经济创造的全新电子商务市场领域,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经验能够给我们极大的启示和教益。对电子商务的组织和引导,我想应当满足电子商务所有参与者的基本需求,既要能够提高电子商务(及其聚合市场、细分市场)交易量的增长,又要能够促进持续性的充分就业,使任何参与者自始至终都能通过具有获利能力的交易而参加电子商务的保障。只有这样,电子商务的未来才能延续它自诞生之初就被广泛认同的福利能力和正向社会性趋势,才能延续它迅猛的发展速度、如虹的变革气势和蓬勃的发展朝气。

三 :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去年有一家公司聘请我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这家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继电器等系列产品,我们暂且称其为A公司。A公司做继电器类产品已经有些年头了,其生产的 继电器类产品质量很好,且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为了更好的经营自己的产品,A公司在几年前就申请了商标。经过几年的使用,A公司的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 力。A公司的一个员工从A公司辞职之后,也想生产继电器类产品,就注册了一家公司B。B公司经销的产品与A公司一样,但是其产品质量非常差。B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了跟A公司商标名称一样的文字。我们知道,企业名称一般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来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而 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都属于商业标志。虽然其使用方式不一样,但是在某些时候还是有可能造成混淆。果然,过了一段时候,有些客户拿着B公司生产的一些低劣 产品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负责更换、维修。这个时候,A公司才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怎样处理呢?

其实,现在这种情况并不少。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中,从来不缺乏违法搭便车的案例。法律从许多方面对于违背商业道德来搭便车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比如根据商标法 的规定,企业不但不能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不能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但是,在实践中各种搭便车的行为还是层出不穷。A公司遇到 的情况是B公司将其商标注册成为了企业名称,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各行各业都有,并且法院已经有了相关判例。

在2003年的时候,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罗技”)将广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罗技”)告上了法庭。苏州罗技是“罗技”商标 的注册人,广州罗技使用“罗技”作为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宣传过程中突出“罗技”这个字号,苏州罗技认为广州罗技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 查明,“罗技”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广州罗技对其将“罗技”注册为企业字号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广州罗技将与苏州罗技已经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可能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广州罗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罗技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 事责任。”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基本上是按照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的,一般还会跟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因为往往行为人选择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作为企业名称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来搭便车。所以除了注册企业名称之外,行为人在宣传、介绍上往往会想办法与该商标搭上关系,而这种搭关系的 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案件中,往往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重大损失。2012年5月22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某大型调味公司”使用工 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产品,即毒酱油事件,随即引起舆论关注。5月23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该“某大型调味公司”为佛山市高明 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但社会舆论仍纷纷猜测佛山海天调味品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海天调味品公司生产的海天酱油是知名商品,其“海天”商标是 驰名商标。海天调味品公司还有另外一个“威极”商标,并且生产有威极牌生抽和陈醋。因为毒酱油事件的影响,据海天调味品公司调查,其销售额下降了15%到 20%。海天调味品公司把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败诉,不能再使用“威极”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海天调味品公 司655万元。虽然海天调味品公司胜诉,但是案件的执行还需要一定时间,最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有无赔偿能力还是未知数。而海天调味品公司的损失已经发 生,这却是铁的事实。

当A公司发现了B公司的行为之后,我马上给出了自己的律师意见:鉴于A公司的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B公司将跟该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 号,并在宣传中故意混淆与A公司的关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议A公司马上采取法律行动,起诉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并更改企业 名称。

律师建议,遇到此类事情务必从快处理,否则,因为市场份额给公司造成损失往往不足以为惧,如果因为其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而给自己的品牌造成不良影响,这个损失就大了。(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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