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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01 所属栏目:罪名大全

一 : 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简介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详细知识

[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诽谤罪立案标准]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二
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二 : 诽谤罪最新立案标准

核心内容: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两会根据现今网络发展与及其罪名的发展趋势,出现较新的犯罪手法而进行新的立案标准,下文将会详细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相关知识:

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不属诽谤罪

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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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诽谤罪立案标准

诽谤罪就是散步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有情节轻重之分,当情节比较严重时即构成了诽谤罪。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诽谤罪立案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诽谤罪的定义: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罪的相关知识:

诽谤罪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网络诽谤罪的定罪依据

诽谤罪的处罚

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

四 : 郑梦准:布拉特诽谤我

据新华社首尔10月6日电 国际足联主席候选人郑梦准6日指责布拉特通过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诽谤自己,从而试图达到让自己放弃参与竞选的目的。(www.61k.com)

郑梦准说,在深陷丑闻之中的布拉特的授意下,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展开了对他的“不公正”的听证调查,想让他被“禁足”19年。

相关调查是针对在2018年和2022年世界杯申办过程中的选票交易和不当行为展开的。

而郑梦准对媒体说:“人们说国际足联的道德委员会是布拉特先生的‘杀手’,他们从来不会针对他,而只针对那些挑战布拉特先生的人。”

据郑梦准透露,他在2010年写给国际足联执委们的一些信件遭到调查,其内容是关于创办“全球足球基金”的。在当初申办世界杯足球赛的时候,韩国提议创办这项基金,以支持跟足球有关的项目,这项基金价值高达7.77亿美元。

郑梦准说:“全球足球基金和金钱或个人交易没有关系。”他还表示,这项调查在2010年就已经结束,当时并没有对他本人提出指控。不过,这项已经结束的调查现在又被重启,郑梦准有可能因此遭遇总共长达19年的“禁足”处罚。

郑梦准说:“我之所以成为目标,就是因为我成为了国际足联现有权力机构的对手。”

五 : 在严晓玲案中,桥梁专家诽谤了谁?

在严晓玲案中,桥梁专家诽谤了谁?

游精佑是桥梁高级工程师,7月5日18时,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以游精佑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6月23日晚间起,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常现无名女尸 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文章被国内多家知名网站转载后,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6月24日,百度网站上搜索到关于严晓玲的消息已经上万条,网民普遍表达了对严晓玲悲惨遭遇的同情和黑恶势力的愤怒。许多人还将矛头指向了当地党委政府,“丧尽天良”“警匪一家”等情绪化的表达形成汹涌的网络舆论风暴。帖文中点了四个人的名,他们是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县检察院涂检察官,还有一个KTV老板聂志雄。

这两篇帖文到底是出自谁之手,在6月24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紧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并没有提到。现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抓获了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等人,也许公安认定是他们所写文章或是他们加以了传播吧?

这使我想起了杨佳案中的郏啸寅,他也是因为发了帖子而被指控诽谤公安机关形象而被抓。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在没有下文。诽谤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等单位。这个简单的法律常识,公安机关也是懂得的。但人家手中有公权力,硬要这样来认定,谁来监督他们呢?民众又能奈何得了吗?

诽谤案一般是自诉案,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才由公安机关动用公权力来侦办。两篇文章在6月23日晚开始出现,6月24日公安机关就澄清了事实。两篇文章捏造了事实的话,也只是对文章所指的四人构成了诽谤,又如何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如何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呢?

写到这里,使我想起了四月份网络上传播的《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倒卖民女》之帖。该帖曝光后,不仅引起了陕西省公安机关的重视,还引起了国家公安部的关注。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是谣言帖,地方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了说明。事情澄清之后,也没有动用公权力抓捕发帖人,陕西省洋县还是比较理智。

我以为,福建省公安机关既能澄清了事实,“受害人”是可以依公安调查结论提起自诉案,为何公安还要动用公权力来追究发帖者刑事责任呢?让侵权人与受害人依法自行解决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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