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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移动APP侵权盗版愈演愈烈,怎么破?

发布时间:2017-08-08 所属栏目: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一 : 移动APP侵权盗版愈演愈烈,怎么破?

  法制网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王开广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迭代更新,侵权盗版问题也快速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蔓延。继前几年快播因为盗版和涉黄被打掉、百度影音因为盗版被打击之后,新的侵权盗版层出不穷。尤其以各种移动端聚合类APP祸害为烈,它们以“技术中立”之名出现,非法劫取正版视频网站资源,扰乱版权市场,正版网络视频行业损失惨重。

  10月24日,在《财经》E法论坛联合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举办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论坛上,来自腾讯、爱奇艺、优酷和搜狐等视频网站的代表,都带着具体案例、数据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从法律角度厘清侵权APP的责任,让监管部门有足够的样本依据,及时出台标本兼治的措施,对非法侵权行为予以制止。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今年7月公布的数据,截止6月国内手机网民数量已达5.94亿,手机上网使用率高达88.9%,手机网民中使用手机网络视频应用的人数多达35434万人,使用率高达59.7%。

  正因为手机端视频APP的使用率高,业界正版视频网站对此侵权渠道问题更加重视。今年7月,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 PPTV 等主流视频网站,联合成立了视频正版化企业联盟。联盟通过第三方监控机构对目前市场排名靠前的200多个应用平台,进行了为期半年多的监控和排查。

  在24号的论坛上,视频正版化企业联盟提供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从事侵权盗版的APP数量不少于100 个。其中具一定影响规模的有16个,且每个APP的下载量和装机量都在百万级别,个别软件下载装机量甚至高达千万级别。

  涉嫌被侵权APP非法传播的影片,基本上覆盖了腾讯、优酷、土豆、搜狐、爱奇艺、PPS、PPTV、乐视等主流视频网站的全部内容,涉案影片多达几万部。

  以对联盟成员侵权数目和次数最多的三款APP——快看影视、看客影视和木瓜影视为例, 截至今年9月1日的统计数据显示,联盟成员总体被这三款APP侵权传播的影片数据,分别为16部、278部和254部。

  联盟成员的代表称,虽曾多次警告过这些侵权的APP软件管理方,但对方并没有及时停止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甚至还拒不配合进行下线处理。

  通过技术调查发现,这些移动视频APP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利用网盘等存储视频节目实现侵权目的,即手机视频APP软件开发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利用云盘等非法渠道将院线在播的热门电影或电视台同步播出的热映电视剧等,通过其APP播放器分享给用户。

  另一种方式则更为隐密,举聚合链接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通过深层链接方式,无偿使用正版视频网站的版权资源、服务器与带宽资源。用户点击后会直接进入侵权APP软件内进行影片播放,且完全去除了来源网站的广告。

  经查发现,这些APP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聚合链接,而是通过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的广告服务器,直接绕到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窃取内容数据,并在其软件播放页面进行播放。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实质上沦为了侵权APP的外设服务器,网站的带宽和流量也都被劫取。

  这种盗链式侵权手段非常隐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危害和查处难度都非常大,不仅会损害被链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还会破坏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

  视频正版企业联盟认为,这类非法聚合类APP客观上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主观上由侵权故意,对被链网站形成了“实质性的替代”,构成了盗版侵权,而不能用“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等理由来逃避责任。

  因此他们建议,加强对非法聚合类APP的监管,对其软件内的侵权视频予以下架处理,对其历史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要明确规则,让链接回归到合法状态,对非法聚合类APP盗链和去除广告的经营模式予以明令禁止,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深度链接或聚合,如果是聚合链接应该是跳出聚合平台,跳转至被链接网站平台,并对被链接网站平台予以完整展现。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介绍,未经许可通过移动播放器“聚合”、传播他们作品的行为愈演愈烈。近两年来,法院审理或行政查处的著作权案件中,80%以上和移动端有关。版权行政部门这两年一直在重点调研移动APP播放器的问题,国家版权局今年发的两个通知都涉及这个问题,北京市版权局则一直在调研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石必胜认为,数字传播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些挑战,但是,在看待表面上纷繁复杂由技术所带来的问题时,要回归到常识,回到民法基本原理或者《侵权责任法》基本的原理上——权利义务对等问题。比如链接问题,如果网络用户基于注意力、基于流量访问而产生的传播利益,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那么这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对作品传播取得许可,或者付出相应的成本的义务。还有超链,如果超链使得网络用户不进入被链接的网站所设置的规则,就能得到这个作品全部内容的情况下,意味着设链者而不是被链者得到作品传播利益,那么设链者就要承担传播作品的成本和权利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要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日益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首先是要完善规则,其次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基础上,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性”,司法保护树立规则,产生确定性规则,对产业的指导意义非常大。丛立先还呼吁加快《著作权法》修改的步伐,特别是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则能够应对技术和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

  石必胜还认为,要改变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观念,目前坚持的损失弥补、填平原则值得反思,提高赔偿标准,让侵权的成本高于侵权的收益,才能有效制止侵权。

二 : 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被他人侵犯肖像权的事件在日常生活当中屡见不鲜,然而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讲,在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后,他们并不清楚该怎么办,也就是如何来除了这样的问题。为了帮助各位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被人侵犯肖像权该怎么办。

根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坚持把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并将把肖像权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将难以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因为在肖像权所包含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当中,后者是前者附属的、派生的内容,精神利益才是肖像权的本质上的利益,它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法律应当着重予以保护。

在遇到被他人侵犯肖像权的时候,受害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此时,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的话,那么最好就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律师365网站为您推荐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希望能够帮助你维护合法利益。

三 : 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侵犯肖像权]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详细知识

[侵犯肖像权]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一
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二
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三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 : 潇潇:“我有肖像权”,你们怎么看?

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一条“矿难瞒报”举报线索的核查途中,负责核查的地方官员强令正在采访拍摄的记者删除自己的照片,并称侵犯自己“肖像权”,一不小心成功“上位”新闻当事人。(7月21日,新华网)

果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有肖像权”,奇葩雷句横空出世,大众的听觉神经再一次被雷得天翻地覆。是真的在意“肖像权”被侵犯,还是另有隐情?恐怕大家都心知肚明。“我有肖像权”,你们怎么看?笔者认为只不过是病急乱投医,哗众取宠罢了。

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几个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仔细分析当时情况,侵犯肖像权一说实在是站不住脚。要是从危机处理方面来看的话,笔者只能认为该领导可能第一次面对媒体,怕羞。但是,对于政府工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当发生矿难这样的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事件时,媒体曝光是合情合理的,“肖像权”真的是难以服众啊!

官员拒绝上镜,我们不得不想到这是他在躲避监督,推脱责任。欲盖弥彰的在乎形象,声严厉色的呵斥记者,态度上的蛮横和理由的牵强都逃不过群众的法眼,“肖像权”非但没成救命稻草,反倒成了导火索,引来一场空前的口诛笔伐。媒体向来揭短亮丑,特别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事情,决不是随随便便拿借口就能搪塞。该官员妄想用领导的特权左右正义的曝光,自撞枪口还自得其乐。

懒政不为、推卸责任、意识淡薄、“四风”盛行……种种不良风气早已将干净的官场污得里外是毒,如今又是奇葩雷句,站出来,负个责,说句话,难道就那么难?这是群众的悲哀,是赤裸裸的践踏民心。要是今天是件出名亮相的喜事,也许就是争着上镜的景象了。

“当官者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遇事躲避推脱算个什么官!一切借口和托辞都是自取其辱,为民出头才是根本。“肖像权”不是危机公关的说辞,“神回复”不是敷衍群众的手段,荒唐可笑的小丑行为自会让自己“见光死”。笔者希望这件事情能给官员们敲个醒钟,扫除身上的“四风”之垢,将权力用在刀刃上,自觉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王道。(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五 : B站启动UP主维权计划:侵犯版权将严肃处理

  3月3日消息 为了保护原创up主的权益,今天上午国内最大的二次元视频网站Bilibili(B站)宣布启动up主视频维权计划,该计划目前已经正式启动。

  一直以来,B站up主上传的视频时常存在被其他人恶意转载并且冒名圈粉的现象。更有甚者,在积攒了一定数量的订阅用户后,开始通过平台分成机制以及广告主投放来谋取收入。针对这些冒名顶替、侵犯版权的用户,B站宣布将会以产品功能为基础、法律援助为后盾构建的完整的维权体系,保护up主权益。

  

B站启动UP主维权计划:侵犯版权将严肃处理

 

  这一计划初期将分三部分进行:

  第一,推出原创up主自定义水印功能及授权转载确认功能。通过自定义水印功能,up主可为自己的原创作品添加水印标识。授权转载确认功能则将为原创up主提供法律意义上更清晰的公示。其中水印功能已经通过测试全站上线。

  第二,筹建维权中心,未来将在主站设立入口,供up主及用户集中反馈相关事宜,并对维权进展作出公示。维权中心页面上线前,用户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weiquan@bilibili.com,提出自己的维权诉求和建议,我们将安排专人处理。

  第三,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原创作品的维权。对合理的维权诉求,我们将提供监测、取证、发函、咨询等法律支持。对个别顽固的侵权主体,我们将配合原创up主的需求,发起法律诉讼,通过诉讼维护原创up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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