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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司法解释-开显解脱道 略释

发布时间:2017-10-22 所属栏目:散文

一 : 开显解脱道 略释

二 : 2015司考刑法知识点:脱逃罪

2015司考刑法知识点:脱逃罪。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打破门窗或毁损械具后逃离关押场所,等等。受到监狱(包括劳改农场等监管机构)奖励,节假日受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3.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但是,这只是就实行犯而言,未被关押的人如果教唆、帮助上述人员脱逃的,成立本罪的共犯。法律教育 网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于逃避监管机关监管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关押场所,特殊原因消失后立即回到关押场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脱逃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管的目的,只能是永久性或长期性逃避监管的目的;出于一时性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而脱逃的,原则上也成立本罪。例如,在劳改农场服刑的罪犯,为了在某段艰苦时间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逃离半个月后又回到该劳改农场的,应认定为脱逃罪。

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成立脱逃罪的既遂。脱逃罪的本质是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脱逃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在于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因此,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时,就应认[www.61k.com)定为既遂。如果行为人仍处于关押场所内,则不可能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但逃出关押场所的并不都摆脱了监管机关与人员的实力支配。因此,没有必要同时要求逃出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基于这一标准,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只要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就应认定为脱逃未遂。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犯脱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 : 司机作“鬼” 难逃法眼

2009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济源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在207国道二干路段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豫L号牌大货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当民警走近该车时突然发现该车前牌照有明显刮擦痕迹,该车原牌照应为豫D,经初步询问得知,该司机申某,平顶山叶县人,其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电子监控系统的侦察和拍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交警二大队以故意污损号牌对司机处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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