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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发布时间:2017-11-30 所属栏目:证券合同

一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净值持仓)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石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执行副总经理,华夏回报(净值持仓)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张益驰先生: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优势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韩会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夏债券(净值持仓)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乔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3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8只,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二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892.29亿份。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联系人:吴志军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1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1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1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950、84579897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李金龙

(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22)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2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783748

联系人:余少南

(26)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2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967218、(0371)65585256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巴冠华

(2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29)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3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31)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杨卓颖

(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3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0755)824332794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3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3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3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37)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82588168

传真:(0510)8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38)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 25832686

传真:(0755) 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39)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4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江欣

(4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李蔡

(4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961130

传真:(0769) 22119423

联系人:童怡腾

3、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上证基金通”基金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运用TIPP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主动资产配置、精选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等多种积极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9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积极投资策略的运用是基金取得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而严格风险预算和规范投资程序的执行是实现基金业绩持续、稳健增长的主要保证。

1、资产配置策略

(1)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趋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GDP增长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A股全市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A股市场收益率、国债基准收益率、A股市场平均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各市场成交量及其变化趋势等;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以及经济和行业景气周期等。

(2)本基金将运用TIPP策略(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配置的风险进行监控。

TIPP策略的基本公式如下:

其中,E表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上限;M表示风险乘数;A表示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F表示安全底线;而A-F即表示可承受风险的安全垫。

TIPP策略是指,期初根据投资者对风险和回报的要求设定风险控制水平(λ),此后,安全底线(F)不随时间调整,而是随着投资组合价值(A)的变动而调整,在投资组合价值上涨时,F上涨,锁定部分收益,在投资组合价值下跌时,F不变,保证组合安全。

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通过M和λ参数的设定,计算股票投资比例上限的参考值,在此基础上调整积极资产配置决策,追求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在不同市场情况下获得稳定的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基础,通过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追求具有健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同时结合估值水平分析和技术面分析,追求合理买入价格和最佳买卖时机,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回报。

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产品销量及增长率、营业利润率(分解为产品结构以及价格变动趋势、营运杠杆、规模经济、成本控制等)、投资效率(决定增量投资带来的盈利增长)、管理(体现在新产品研发、营运流程、客户信息管理、销售网络、环保、社会形象、人才激励、品牌和质量等)、宏观经济和产品生命周期、进出口需求和下游市场、现有行业和公司的产能利用率以及新增产能利用率等。

对于重点关注的股票,我们将随时跟踪其估值水平,并与市场、同行业估值水平进行比较,结合市场成交量、换手率、分析师指数等技术指标,为基金寻找最佳的买入、卖出时机,以降低投资成本同时控制下行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为组合增加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行情论坛)、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6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新华富时600指数收益率×5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新华富时600指数涵盖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涵盖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企业债,市场代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7年1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华夏稳增混合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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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www.61k.com]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4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因此本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本报告会计期间: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1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章 基金简介

    (一)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名称: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同智

    交易代码:184702

    基金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1992年3月13日

    基金合同存续期:1992年3月13日至2007年3月12日,共15年 基金上市日期:2000年5月15日

    本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5亿份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在一段时间内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配置比例。(www.61k.com]当判断后市多头特征明显时,将显著增加股票投资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现金和债券比重将相应减少;反之,当判断后市空头特征明显时,将显著减少股票投资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现金和债券比重将相应增加;

    2、股票投资策略:

    成长型股票的主要特征是业绩保持高速增长,因此本基金在选择成长型股票进行投资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预期未来几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含与主营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

    (3) 保持一定净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预期公司未来几年的股本扩张速度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4) 预期公司发展将发生积极变化,从而使其未来盈利能力有实质改善;

    (5)公司在管理、科研开发、营销网络、对资源或市场的垄断等方面具有优势。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对上市公司上述若干方面的分析,确定成长型股票的初选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每只股票进行个案分析,确定其基本投资价值特征。(www.61k.com)在投资时,按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选取成长型特征最明显的股票进行组合投资。

    3、业绩比较基准:无

    4、风险收益特征:无

    (三) 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燕敏

    电子邮箱:liym@csfunds.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层

    电话:010-64689198-651

    传真: 010-64689471

    (四) 基金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银行

    托管部总经理:唐棣华

    信息披露负责人:忻如国

    电子邮箱:xinruguo@bank-of-china.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五)信息披露

    1、本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本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csfunds.com.cn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2、置备地点:本半年度报告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www.61k.com]

    第二章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1、主要财务指标

    2004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04年6月30日

    基金本期净收益元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元/份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 0.0154元/份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元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元/份

    0.47%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2、净值表现

    (1)、基金同益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

    阶段 净值增长率(1)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过去一个月0.0127过去三个月0.0142过去六个月0.0222过去一年0.0177过去三年0.0179自基金成立起至今0.0172

    注:本基金无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注:本基金无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3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章 管理人报告

    (一)简要介绍

    1、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于1999年3月成立,是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www.61k.com]

    2002年7 月,公司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人民币。2002年12 月,公司首批取得了社保基金管理资格。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九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策划发展部、市场发展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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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经理小组简介:闵昱,男,1976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5年基金从业经验。于1999年取得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从业资格,2000年取得证券、基金和期货从业资格。1999年至今,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同智、基金同益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潘九岩,男,1978年出生,经济学学士,4年基金从业经验。2000年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中央交易员,2002年至今,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任交易主管,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二)合规情况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在基金运作中遵规守信,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投资回顾与展望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4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上半年的证券市场充满着戏剧性的变化,上证指数从去年的1497.04点起步,在政策刺激下大幅上涨到1783点,涨幅19.1%,后来又在宏观政策作用下深幅下探到1376.21点,跌幅22.81%,总体而言上半年上证指数跌幅为8.1%,振幅为27%,本基金上半年的净值增长率为0.46%,超越了市场。(www.61k.com)在指数先涨后跌的宽幅震荡中,我们对今年上半年的行情进行反思,从宏观方面、政策方面、投资策略方面对于本基金上半年的投资运作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在宏观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针对经济过热。经济过热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拉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扬,经济过热的背后则是近年来货币供应和贷款增长过快和多年来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导向。随着政府一系列行政控制手段和货币政策的出台,宏观调控的成效已经非常明显。出于对经济过冷的担忧,新的进一步的紧缩措施已非迫切。后续宏观调控面临的新任务将是如何在保持宏观调控成果的同时,解决宏观经济中的一些突出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去年以来的通货膨胀的影响会很快消失。我们认为中国本轮的通货膨胀是内因和外因综合导致的结果,内因是全球多年的宽松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大背景,而外因是由于全球经济复苏与中国进入新的一轮增长周期所形成的旺盛的投资需求与经济增长。目前中国通货膨胀的现实是世界经济发展与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样的状态可能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得以持续,因此利率的上升似乎是必然的。

    在政策方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是股票市场恢复稳定的心理预期的基础,它肯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贡献,明确了发展资本市场是国家的战略决策,确立了维护市场稳定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三项原则。其核心内容就是放弃“推倒重来”的“休克疗法”,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在市值和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的大环境下,市场与政策的博弈仍将继续,不能将希望与投资依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5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据寄托于一个或者几个利好的政策,对政策变化的任何过分乐观,都可能导致失误。[www.61k.com)

    在投资策略方面,就总体而言,我们的股票市场或许是相对高估的,但就部分股票而言,我们认为是绝对低估的。从长远而言,真正给投资人带来收益的是具体股票的盈利增长,而不是指数的波动。反思我们五年基金投资的历史,得出的一个有意思的结论就是在任何点位——即使是在2001年2245点,依据长期投资的视角选择股票,都能选择出既可以大幅超越指数,又可以带来正回报的股票。我们的投资策略就是力求淡化指数波动对我们长期投资视角的影响,使我们的组合以长期的标准评价是最优的。

    我们认为2004年是促进理性投资,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一年。今年上半年的证券市场的一个明显转变是,那些单纯靠产品价格上涨带来收益的上市公司,其收益的持续性受到投资者的广泛质疑。这既得益于投资人的成熟,又得益于以往操纵利润的坐庄模式在2001年以来遭受了沉重打击。经历了周期类股票的投资后,在我们正面对升息周期的大环境下,我们的选股标准也随着市场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非周期类股票,我们将选择那些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层稳定、具备长期稳定成长的前景、财务状况稳健优良的上市公司。周期类股票,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会走向分化,在宏观调控中生存下来的周期类企业在今后将仍然具备获取较高收益的能力,但作为机构投资者,我们应更加关注其管理团队、长期发展战略以及业绩持续增长的能力,对其价值的评估应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考察企业盈利能力与规模的扩张,决不应采取静态的眼光。

    对于中小企业板块带来的机遇,或者说是挑战,本基金管理小组认为:中小企业由于起点较低,企业的成长性将超过主板市场上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企业的机会不仅仅存在于短期产能扩张带来的业绩增长,更多的则是来自于创业初期蓬勃的活力,这种充沛的活力带来的业绩提升可能是跳跃性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6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的,或者说是可能为投资人带来连连惊喜的。[www.61k.com)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板块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第一,不能盲目投资。即不能因为要投资而投资,而应建立在其收益和风险对比的基础上,选择风险收益配比较好的中小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第二,应当适度投资。处于风险分散的考虑,投资于中小企业板块是适当的,但其比重不会很大。

    今年上半年,国债市场出现了大幅下挫,其间既包含了对前几年债券市场疯狂投机的合理修正,也包含了部分投资人在无限惊恐中作出的非理性选择。我们认为,目前的市场收益率水平已经基本反映了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未来市场的波动幅度将有所收敛。基于风险分散的需要,我们会将部分资产配置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上,但持有的债券品种会以中短期债券为主。 在2004年上半年,基于本基金管理小组对于市场宏观周期、行业周期的判断,本基金在政府明确宏观调控措施之前对于调控涉及的行业进行了全面的减持,良好的控制了整体仓位,并对投资策略和选股标准进行了及时的调整,所以取得了超越市场与业内平均水平的良好收益。在下半年,我们将延续上半年形成了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向和选股标准,力求给投资人带来更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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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在内部监察稽核工作中,我们的工作重点包括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各个环节。由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的人员独立对基金投资运作各环节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以定期和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和程序,通过采用各种工作方法和步骤,检查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定期作出监察稽核报告,发现违规隐患及时向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中无不当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进一步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科学的内部控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7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制制度,继续强化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落实,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www.61k.com)同时,继续通过积极推进投资监测系统及数量化风险分析系统的建设,使风险控制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第五章 托管人报告

    一、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进一步完善了基金托管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制衡机制,提高防范和及时化解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托管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基金契约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和内控流程的完善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督促改进并追踪改进效果;定期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及时呈报上级监管部门。

    本基金托管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性的监控。采取了实时监控、现场查看、专项稽核、报表审核和资料查阅等方式,加大监控力度和检查频率,防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托管人专门设立基金托管部合规监督员,抓好规章制度建设,监督本部门业务和工作的遵章守制、合规办事情况,强化内控机制和纪律程序,加强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履行。

    3、结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委托资产托管业务的开展,以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资产、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连接保险、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和细化基金托管部业务处室职能及各岗位职责,合理整合业务处理流程,修订和优化了围绕基金托管业务的各环节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为规范基金托管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8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4、加强对升级的基金财务与估值系统、基金投资监督系统的运行检查和运作业务人员的培训及跟踪检查,保证系统的稳定、有效运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www.61k.com]

    5、根据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报告报送工作的精神,加强内部的托管业务检查工作,并及时、全面报送检查结果。

    6、根据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的专项审计结果着力改善,推动托管业务的规范化、国际标准化。

    7、加强员工行为准则监察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持续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经常性行为监察和定期考核等,促进员工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和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8、加强监督检查人员自身建设。在充实人员、增添设备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同时加强稽察监督处和其他业务处室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内部控制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托管情况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依据《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自1992年3月13日起托管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基金同智”或“本基金”)的全部资产。现对基金同智从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托管情况报告如下:

    1、本托管人在上述托管基金同智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诚信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不存在损害基金同智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本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全部资产的职责,保证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等非基金资产严格分开,维护基金的独立账户,与本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了严格的分账管理。严格复核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和基金的应得利益,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9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包括本基金在股票一级市场、股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及银行间国债市场的交易等,本托管人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了本基金的各项资金清算交割。(www.61k.com]本托管人对于本基金的任何资产的运用、处分和分配,均具备正当依据。

    (3)本托管人对与基金资产相关的重大合同原件、因履行托管人职责而生成或收悉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等有妥善的保管。

    2、本托管人在2004年上半年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对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同智管理人的基金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

    (1)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2)本托管人如实、及时、独立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基金同智投资运作方面的报告。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编制和披露的公告信息包括:2003年基金年度报告一份、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二份,本基金托管人依法对该等公告信息进行了认真核对, 结果一致。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

    2004年8月12日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0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资产

    附注

    7,881,815.06

    银行存款14,034,086.37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271,470.79 应收证券清算款39,953,000.00 应收利息1,673,346.60 其他应收款105,000.00

    347,209,268.17 股票投资市值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369,587,676.97

    106,725,569.28 债券投资市值110,487,538.24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返售证券

    资产总计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509,971,741.21

    943,447.67105,000.00400,223,212.76378,460,111.85104,325,573.68105,560,849.96513,479,049.175,613,980.37

    应付证券清算款

    636,690.83106,115.10634,026.41428,874.52278,633.39206,364.342,290,704.59500,000,000.00

    634,390.24105,731.69911,652.97428,874.52278,633.39176,570.008,149,833.18500,000,000.0020,527,824.63-15,198,608.64505,329,215.99

    应付佣金 应付收益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负债合计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26,140,377.76 未实现利得/(亏损33,821,414.38 未分配收益 持有人权益合计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509,971,741.21

    507,681,036.62

    513,479,049.17

    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www.61k.com]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1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业绩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收入

    附注

    2004年上半年度年上半年度

    54,040,888.6251,360,780.83-2,773,518.331,573,297.74254,974.413,577,529.2611,000.0036,824.715,020,865.604,042,508.89673,772.16111,679.84192,904.7129,835.26129,179.9427,349.14

    -5,757,739.07-15,985,581.675,133,092.692,355,135.03560,461.782,054,013.65108,700.7716,438.68

    股票差价收入 债券差价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其他收入

    费用

    4,734,193.123,585,335.88597,639.09311,561.98239,656.1729,752.78158,684.5124,795.19-10,491,932.1956,953,929.2846,461,997.09

    基金管理人报酬 基金托管费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其中:上市年费 信息披露费 审计费用

    基金净收益/(亏损)

    其他费用49,020,023.02-46,668,202.39

    加:本期未实现利得/(亏损 基金经营业绩2,351,820.63

    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www.61k.com)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2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本期基金净收益/(亏损)

    附注

    2004年上半年度2003年上半年度

    49,020,023.02-10,491,932.19

    5,453,351.80-5,038,580.39

    -5,038,580.39

    加:期初基金净收益-15,198,608.64 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

    期末基金净收益

    33,821,414.3833,821,414.38

    减: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www.61k.com]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净值变动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4年上半年度

    2003年上半年度

    444,408,110.50-10,491,932.1956,953,929.2846,461,997.09

    一、期初基金净值二、本期经营活动:

    基金净收益/(亏损未实现利得/(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三、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四、期末基金净值

    507,681,036.62

    490,870,107.59

    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3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附注

    附注1.基金设立说明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智”)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巿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批准,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海湾基金等6只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www.61k.com)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巿、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批准,基金同智于2000年5月15日在深交所上巿并于2000年7月17日成功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1元人民币,其中发起人持有500万份基金单位(占基金总规模的1%),其余49,500万份由社会公众及商业保险公司持有。扩募部分于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13日)。基金发起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

    附注2.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本会计报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而编制。

    附注3.主要会计政策

    1 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4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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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2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www.61k.com)记账单位为元。

    3 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除上市流通股票和债券按市值计价外,其余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4 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1)

    (2)

    (3) 每日都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对象为运用基金资产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上市流通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均价(市场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均价估值;未上市流通股票区别以下两种情况估值:

    ①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估值;

    ②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均价估值。

    (4) 证券交易所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不含息(净价)市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均价估值;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以不含息成本价计算。

    (5)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均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不记入当期净收益,记入“未实现利得”。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5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5

    (1) 收入的确认 股票差价收入: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www.61k.com]

    (2) 债券差价收入: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相关费用及其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证券交易所债券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买卖差价收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

    (3) 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帐。

    (4)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与清算备付金利息,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 逐日计提确认。

    (5) 股利收入:在被投资股票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6)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按融出资金额与约定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入账。

    (7) 其他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

    6证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证券在取得时以实际成本计价,出售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1) 股票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入账。

    (2) 债券

    买入上市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买入非上市债券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应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6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7 税项

    (1) 印花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www.61k.com]

    (2)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2004]7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2004年暂免征收营业税。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2004]7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2004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的90%;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附注4.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为本基金存放于银行的活期存款。

    附注5.清算备付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发字[2003]34号《关于切换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的通知》,从2003年8月4日起切换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7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式,将以基金名义进行结算的模式转变为以托管银行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登记与清算的模式,并取消了“清算备付金”科目。(www.61k.com] 附注6.应收证券清算款

    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列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合计 深圳分公司附注7.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8,422.22935,025.45943,447.67

    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债券利息合计附注8.其他应收款

    单位:人民币元

    合计

    105,000.00105,000.00

    105,000.00

    应收券商费用附注9.未实现利得/(减值)按投资类别分项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合计

    2004-6--12-31

    附注1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单位:人民币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8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分公司1,371,432.35

    深圳分公司4,242,548.02

    合计5,613,980.37

    附注11.应付佣金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 计 -634,026.41附注12. 应付收益

    由于原有6只投资基金的部分持有人没有办妥登记事宜,本基金2001年分配的

    收益部分尚未支付。[www.61k.com)

    附注13. 其他应付款

    单位:人民币元

    应付代交税金合计附注14.预提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50,000.00

    120,000.00

    176,570.00审计费用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 149,179.94其他6,570.00合计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9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附注15.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2004年上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差价收入 应付佣金 实际清算金额 成交金额 成本总额 股票742,670,288.21758,114,688.56690,684,503.33债券-55,264,940.3055,164,190.7057,714,021.63

    应收利息

    总额 324,437.00

    2003年上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差价收入 应付佣金 实际清算金额 成交金额 成本总额 应收利息总额股票415,897.51495,365,808.42518,939,670.38510,935,492.58债券-408,490,269.99372,540,232.30397,883,552.485,473,624.82

    附注1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 关联方关系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与本基金的关系

    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发起人、管理人

    托管人

    本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关系没有变动。[www.61k.com] 2、 过关联方的席位进行的交易

    股票买卖:

    2004年上半年度 2003年上半年度

    关联方名称

    股票买卖成交量

    占交易

    量比例18.78%7.72%13.39%

    占交易量比例

    123,239,868.85元259,161,244.74元股票买卖成交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5,101,342.00元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8,814,576.74元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元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0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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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买卖

    2004年上半年度 2003年上半年度

    关联方名称

    债券买卖成交量

    占交易量比例

    -4.47%21.61%

    占交易量比例

    43,754,704.00元221,963,423.0元债券买卖成交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79,767.80元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492,921.90元

    回购交易

    2004年上半年度 2003年上半年度

    关联方名称

    证券回购交易量

    占交易

    量比例22.02%

    占交易量比例

    184,000,000.00元证券回购交易量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元

    佣金:

    2004年上半年度 2003年上半年度

    关联公司名称

    支付的佣金

    占佣金比例

    7.79%18.24%13.63%

    支付的佣金

    占佣金比例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元

    209,149.85元96,436.98元

    3. 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报酬 (1) 基金管理人报酬 A. 下:

    H=E×1.5%/当年天数

    B.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www.61k.com)计算方法如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并于

    次月前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1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C. 本基金于2004年度上半年度应支付基金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042,508.89

    元(2003年上半年度应支付3,585,335.88元),其中已支付基金管理人人民币

    3,405,818.06元,尚余人民币636,690.83元未支付。[www.61k.com)

    (2)

    A.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B.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于次月前二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C. 本基金2004年度上半年度应支付基金托管费共计人民币673,772.16元

    (2003年上半年度应支付597,639.09元),其中已支付基金托管人人民币

    567,657.06元,尚余人民币106,115.10元未支付。

    4. 本基金与关联人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情况:

    本基金在正常业务中与托管人进行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卖出回购证券 2004年上半年度年上半年度

    330,000,000.00

    218,572.59全年交易量全年支出年末余额附注17.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2004年上半年度年上半年度

    信息披露费上市年费审计费用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回购交易费用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2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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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托管及汇款费合计

    附注18.本期已分配收益 本基金本年度未进行收益分配。(www.61k.com)

    附注19.流通受限制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

    基金获配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新股上市日或上市公司所公告的基金获配新股的禁售期限内不能自由流通。

    截至200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流通受限制的股票明细如下:

    成功申

    股票名称

    购股数

    成本

    市值

    估值方法

    转让受限原因 受限期限/上市日

    凯恩股份永新股份霞客环保威尔科技东信和平华星化工建设机械华联超市1,919,011.60119,510.00按成本

    94,930.00按成本 52,960.00按成本 97,500.00按成本 125,160.00按成本 51,300.00按成本 128,000.00按成本 1,946,765.90按市均价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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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2,588,371.602,616,125.90

    附注20.期后事项

    本基金并无重要期后事项。 附注21.其他重要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附注22.比较数据

    若干比较数字乃经重新编排,以符合本半年度之呈报形式。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3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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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资组合报告

    1、2004年6月30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人民币元)

    股票市值债券市值占总资产比例 68.08%20.93%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2.75%其他资产8.24%资产合计100.00%

    2、2004年6月30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分 类 市值(人民币元)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0.00%2 采掘业 5.62%3 制造业30.80% 其中:食品、饮料 4.03% 纺织、服装、皮毛0.01% 木材、家具0.00% 造纸、印刷2.83%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36,327,212.727.16% 电子0.00% 金属、非金属 7.34% 机械、设备、仪表5.91% 医药、生物制品3.53% 其他制造业0.0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72%5 建筑业0.00%6 交通运输、仓储业 10.30%7 信息技术业 0.05%8 批发和零售贸易 2.27%9 金融、保险业 10.44%10 房地产业 3.19%11 社会服务业0.00%12 传播与文化产业0.00%13 综合类0.00% 合 计68.39%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4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3、2004年6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招商银行5,400,000中集集团华能国际恒瑞医药中海发展深圳机场中国石化佛山照明晨鸣纸业南方航空金额(人民币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9.05%

    7.34%4.25%3.53%3.44%3.36%3.23%2.85%2.81%2.56%

    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csfunds.com.cn的半年度报告正文。(www.61k.com) 4、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

    (1)、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累计买入、累计卖出的前20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000039 600050 000792 600688 600026 600276 600795 600028 000089 600011 600029 000488 000968 000541 000525 000422 600591 600016 000729 600552 股票代码累计买入金额前20名

    股票名称 累计买入金额(人民币元) 占净值比例

    中集集团4.92%中国联通4.83%盐湖钾肥4.77%

    上海石化4.58%中海发展4.56%

    恒瑞医药4.37%国电电力4.09%中国石化3.83%

    深圳机场3.75%

    华能国际3.66%

    南方航空3.49%晨鸣纸业3.34%

    神州股份3.16%

    佛山照明3.05%

    红 太 阳3.04%湖北宜化2.93%

    上海航空2.92%

    民生银行2.86%

    燕京啤酒2.79%

    方兴科技2.46% 股票名称

    累计卖出金额前20名

    累计卖出金额 (人民币元)

    占净值比例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5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600050

    600018

    600000

    600808

    600104

    000792

    600019

    600011

    000778

    600688

    000968

    600016

    600028

    000729

    600900

    600740

    600552

    600591

    600795

    000629 中国联通11.93上港集箱11.93%浦发银行9.01%马钢股份7.21%上海汽车7.00%盐湖钾肥6.07%宝钢股份5.16%华能国际4.66%新兴铸管4.51%上海石化4.47%神州股份3.37%民生银行3.34%中国石化3.04%燕京啤酒2.85%长江电力2.78%山西焦化2.67%方兴科技2.53%上海航空2.52%国电电力2.51%新 钢 钒2.46%

    (2)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基金同智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

    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买入股票成本总额:681,920,698.45元

    卖出股票收入总额:742,670,288.21元

    4、2004年6月30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人民币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国债21.02%

    金融债0.00%

    企业债0.00%

    可转债0.00%

    合计21.02%

    6、2004年6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五名债券明

    序号债券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国债8.04%

    国债⑷4.68%

    国债⑸3.76%

    国债⑶2.12%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6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国债⑸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04%

    (1)同智持有的晨鸣纸业。[www.61k.com] 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晨鸣纸业

    进行检查,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关于2002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问题,二是公

    司网站信息与公告信息不一致的问题。2004年6月11日,晨鸣纸业制定出整

    改措施。

    同智基金于2004年3月23日开始至2004年6月16日共买入晨鸣纸业

    1,439,167股,其中在6月11日晨鸣纸业公开披露了董事会关于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在巡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之前买入1,239,167股,在6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审核通过晨鸣纸业发行可转债事宜当日买入200,000股。

    买入理由是,该股为本公司研究员调研后推荐纳入公司股票池中的股票,且为

    市场公认的行业龙头。在公司公布整改措施后,我们向该公司了解了公司整改

    措施、再融资进展等相关事宜及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的结论是:未来几年纸

    业行业将继续稳步成长,晨鸣纸业作为行业龙头具有明显优势,再融资成功后

    公司业绩将会出现快速增长,应该继续持有。基金同智的买入程序符合基金投

    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投资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2004年6月30日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人民币元)

    交易保证金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利息应收其他合计(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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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7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止2004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结构为:

    6月末持有份额

    发起人持有 3,839,346份其中: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9,346份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份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份

    0.77% 0.27% 0.10% 0.10% 0.20% 0.10% 99.23% 100.00%

    占总份额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份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份

    其他持有人持有 496,160,654份合 计 500,000,000份

    (二)、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十名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持有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股东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花旗-UBS LIMITED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截止2004年6月30日,持有同盛基金的总户数为38,212户,平均每户持有13,084.89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193,435,828份,占总份额的38.69%;个人投资者持有306,564,172份,占总份额的61.31%。[www.61k.com]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8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章 重大事件揭示

    1、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托管事项)在本期内未发生任何诉讼事项。[www.61k.com)

    2、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严格遵循上述有关法规规定,执行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事宜。

    3、因工作需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罗文军辞去基金同智基金经理职务, 聘任闵昱为基金同智基金经理,此决议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我们选择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个席位)、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各一个席位)、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上海一个席位)、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个席位)、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一个席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个席位)、长江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一个席位)、这七家券商租用交易席位。我们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9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

    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一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www.61k.com]

    2004年1-6月各券商股票交易量及佣金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量 佣金

    公司名称 (人民币元) 占交易量比例 (人民币元)占佣金比例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78%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9%华夏证券有限公司3.16%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22.9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39%合计100.00%

    2004年1-6月各券商债券、回购交易量情况如下:

    债券交易量

    公司名称 (人民币元) 占交易量比例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47%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6.97%

    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17.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39%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1.61%

    合计100.00%回购交易量 (人民币元) 占交易量比例22.01%3.67%15.60%0.00%100.00%

    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上半年停止租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

    海一个席位;租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个席位。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30 页 共 31 页

    基金同智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章、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

    2、关于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3、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4、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报告期内披露的各项公告原件

    6、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以上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查阅。[www.61k.com)本半年度报告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并将本半年度报告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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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动力增长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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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5号文)核准,进行募集。[www.61k.com)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1月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7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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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34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九、风险揭示 .............................................................. 7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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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www.61k.com)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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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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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销售业务: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www.61k.com]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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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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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募集期限:

    存续期:

    工作日:

    T日:

    T+n日:

    开放日:

    交易时间:

    业务规则:

    认购:

    申购:

    赎回:

    销售场所:

    场外:

    场内:

    发售:

    场外认购:

    场内认购: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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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日常交易:

    上市交易: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巨额赎回:

    元: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和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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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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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孙枫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徐丽萍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欧利盛金融集团(Eurizon Financial Group)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总 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www.61k.com)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7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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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www.61k.com)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Francis Candylaftis先生,董事,商业经济学士,国籍:法国。曾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工作27年,历任米兰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Products Group SGR常务董事、巴黎Credit Agricole Structured Asset Management董事以及加里帕尔马(Cariparma)银行董事、农业信贷资产管理股份公司(Cre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SGR)常务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欧利盛另类投资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SGR S.p.A)和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长、意大利资产管理工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委员。

    Ciro Beffi先生,董事,会计学博士,审计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银行与金融部门业务,曾任那波里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总经理、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Eptaconsors股份公司(EPTA集团控股公司)代理执行董事、Eptafund股份公司(Eptafund SGR)董事、Banca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Lux股份公司董事、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执行董事、SICAV集团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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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www.61k.com)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籍:中国。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兼国际商学院院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澳洲注册会计师(FCPA)。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Pierre Bouchoms先生,监事,国籍:卢森堡,历任卢森堡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Luxembourg)高级审计,卢森堡TSB国际私人银行(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经理助理,卢森堡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Bank S.A. Luxembourg)内部审计主管、组织部门主管,卢森堡圣保罗服务有限公司(SANPAOLO SERVICES LUXEMBOURG S.A.)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WM Luxembourg S.A.)副总经理、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AM Luxembourg S.A.)总经理,还曾担任卢森堡内部审计员机构董事会成员、职业发展部副主席,意大利Banca delle Marche国际管理部董事会成员,SUNGARD欧洲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联合总经理。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鹏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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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www.61k.com]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科长。200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宇坤,国籍中国,博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9年1月17日起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曾在华西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先后从事行业分析、宏观策略研究等工作。2005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与策略研究工作,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50基金、普惠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8月至2009年1月担任鹏华普天收益基金基金经理。林宇坤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07年1月9日至2009年1月17日由管文浩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1月17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由林宇坤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司总裁邓召明先生、副总裁高阳先生、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杨俊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冀洪涛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程世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初冬女士、投研顾问唐定中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7、上述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9年7月8日)前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今后若发生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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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www.61k.com)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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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www.61k.com]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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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www.61k.com]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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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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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www.61k.com]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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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www.61k.com]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股份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将完整承继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业务,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上批准/核准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已有的营业机构、商标、互联网域名和咨询服务电话等保持不变,由股份公司继续使用,各项业务照常进行。客户毋需因改制而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93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7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61阅读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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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3月6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www.61k.com)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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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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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www.61k.com)(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并按规定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200元(含), 客户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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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www.61k.com]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销售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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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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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www.61k.com]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基金份额份数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1.00元,转出金额包括待支付收益)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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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www.61k.com]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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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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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www.61k.com]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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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www.61k.com]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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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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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www.61k.com]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3月6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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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www.61k.com]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高无限制。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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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www.61k.com)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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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www.61k.com)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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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

    资本增值。(www.61k.com]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

    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

    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80%。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6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主要分为三个

    层次:第一层次是“自上而下 ”地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动态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是“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在有效控制个股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第三层次为“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

    相结合的行业配置策略。同时,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兼顾“动力 ”和“增长 ”两方面。其中

    “动力 ”包含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考虑,指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资产配置策略,灵活地

    配置股票、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而“增长 ”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

    方面将以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作为主要的股票

    投资对象。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

    性情况分析来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在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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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www.61k.com)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

    3、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以及重大政策变动的预测,力争把握投资时机,审时度势地根据市场变化动态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基于基金投资中时机选择的重要性,我公司还自行开发了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以此作为制定动态资产配置决策的辅助性工具。我公司的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是基于股票价格将围绕着股票价值中枢上下波动的特征而构建的。更具体来说,就是在股票价格表现出超涨或超跌时,我们预期,该股票以后的价格走势将会趋向于价值回归。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相对于股票而言,债券则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当股票市场处于超跌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上升,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增持股票,减持债券,以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股票收益;当股票市场处于超涨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下跌,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减持股票,增持债券,以规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力争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判断市场的超涨或超跌状态以及基金投资组合中具有较高风险的资产部分(即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来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

    4、股票投资方法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以此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对象。这里所说的“价值相对低估 ”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以及盈利增长速度由于尚未被投资者所充分认识以至于没有在股价上充分反映出来,也就是说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快于股价的反映速度,股价对公司的盈利增长的反映存在着明显的滞后。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2)股票备选库的构建方法

    根据前面阐述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两条路径甄选股票进而构建股票备选库。第一条路径就是首先通过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股票的市场表现甄选出成长性良好的股票,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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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甄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股票备选库;第二条路径就是通过研究员对基本面已有改善的个股的深入分析,从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中发掘具有潜在盈利增长预期的个股进入股票备选库。(www.61k.com)对于新股,我们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有关研究报告,单独考虑是否纳入股票备选库。

    1)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一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 剔除ST等限制和禁止基金投资的股票名单上的股票以及过去两年EPS≤0的股

    票;

    ? 基于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同时借助我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将

    沪深两市的所有A股(将在上一步骤中剔除的股票除外)从高到低进行成长性排名,并选取前500支股票构成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股票。其中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长性排

    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

    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7个指标,包括4个价值因子指标和3个成长因子

    指标。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销售收入/市值(S/P);

    成长因子分别是ROE×(1-红利支付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在上述几个步骤的基础上,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性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以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将是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性潜力 ”的主要考量指标。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行业研究小组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的一部分。

    研究员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收益预期和趋势分析:研究员对股票的收益增长预期、收益预期的调整的精准评估

    以及收益预期的趋势分析,是能否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股票的关键一步。

    ? 股票估值:对成长类股票估值的目的是衡量股价中所反映出的市场预期的合理程

    度。适合成长股的估值方法中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隐含增长率评估成长

    股内在价值的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方法,另一种是根据价格增

    长合理性进行估值的PEG方法;

    ? 行业评估:主要了解股票所属公司的行业前景以及在竞争市场中的地位,以便所筛

    选出来的股票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特征。主要方法是考察未来两年行业

    和个股的预期年收益增长率、行业集中度、股票在所属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等;

    ? 公司业务模式、业务计划分析:主要是评估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和成功的业务计划质

    量。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品牌认知、进入壁垒分析、分销模式、产品使用

    周期/产品价格、原料供应/供应厂商、可预期收入流、客户数量、产品周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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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和市场的多样性分析、公司的增长原因分析(如:是正常增长还是通过收购实现

    增长);

    ? 公司管理层素质分析: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素质分析、账目明晰情

    况以及收益增长的稳定性分析、公司高管持股状况分析等;

    ? 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分析:根据公司负债程度的高低,要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

    的方法和量化指标来进行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以便确保所筛选出来的公司的财务

    状况健康;

    ? 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结合公司过去业绩的历史数据,对股票的赢利趋势、收

    益前景进行分析,筛选出那些能够达到、最好是能够突破市场收益增长预期的股票。(www.61k.com]这是成长型投资成功的关键步骤。对于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我们主要基于:销售收入增长趋势分析、利润率趋势分析、现金流趋势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二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行业研究员会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纳入股票备选库。

    对进入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行业研究员进行定期跟踪和维护。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并提交调研简报;伴随着股票盈利预测的调整和股票市场表现的变化,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在非均衡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市场需求、技术进步、政策变动、行业整合等因素均对各行业带来了不同的机遇和挑战,行业的周期性成长和结构性分化是中长期现象,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中长期轮动,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基金控制风险、获取稳定收益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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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配置,其中,对行业景气度的精准判断是行业配置决策是否正确的关键性因素。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理小组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对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市场状况的分析,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再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权重,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5、债券投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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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股票投资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在股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时,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减少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而在股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相应地减少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同时加大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www.61k.com)在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灵活配置中,债券部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以便在股市下跌时通过减少股票投资部分仓位、加大债券投资部分仓位而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在股市快速上升时能及时地获得资金,迅速地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鉴于上述考虑,本基金在甄选个券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将会把个券的流动性和久期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流动性策略、相对价值挖掘策略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等,以使债券投资组合能起到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6、权证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7、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行业研究小组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 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资产配置预先设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确定股票、债券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 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途

    径,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下而上

    地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 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交动态资产配置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

    成长性评估系统定期呈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 行业研究小组构建和维护股票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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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

    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www.61k.com]

    ? 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股票备选库以及行业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

    场时机的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

    优化。

    ? 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

    前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 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 行业研究小组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分析和跟踪,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经理

    提交投资建议报告。分析和跟踪的重点主要是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是否被低估。

    ? 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 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

    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等客观情况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此项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及时公告。本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公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动力增长基金基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定义的公告》,自2009年5月22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上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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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选择我国A股市场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基本面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时该指数还具有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调整规则清晰等特征,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更加全面,该指数的样本券除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其二,债券的期限构成更加宽泛,该指数的样本券对剩余期限的要求由“1年以上”调整为“1月以上”。该指数的久期较全债指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同时样本构成也更加匹配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因此,中证综合债指数比较适用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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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偏股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类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www.61k.com]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6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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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www.61k.com]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2009年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200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其他资产 合计

    项目

    金额(元) 9,772,466,539.219,772,466,539.21

    ------736,094,936.47337,420,736.8810,845,982,212.56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90.1090.10

    ------6.793.11100.0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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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A B C C0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9 D E F G H I J K L M

    53

    行业类别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皮毛 木材、家具 造纸、印刷 塑料 电子 金属、非金属 机械、设备、仪表 医药、生物制品 其他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综合类 合计

    公允价值(元)

    -506,526,532.092,678,015,962.47286,119,568.50

    --74,931,234.96195,680,145.63

    -18,660,000.001,343,177,002.02484,580,686.66274,867,324.70353,860,186.36153,016,796.64111,220,944.93243,984,130.90513,718,532.303,328,731,371.301,558,641,131.52324,750,950.70

    --9,772,466,539.21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4.7124.882.66--0.701.82-0.1712.484.502.553.291.421.032.274.7730.9214.483.02--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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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27,500,00015,000,00010,499,93116,524,99956,748,81629,999,80824,909,21015,538,32314,000,00010,999,955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浦发银行 兴业银行 中国平安 保利地产 民生银行 万 科A 美的电器 华侨城A 招商银行 中信证券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www.61k.com)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1 2 3 4

    存出保证金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54

    名称 金额(元)

    3,596,553.00310,061,556.921,372,882.93166,5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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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 7 8 9

    应收申购款 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 其他 合计

    22,223,200.13

    ---337,420,736.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www.61k.com)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成立时间 2007年1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2009年6月30日 净值增长率1 112.70%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2.01%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82.70%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54%

    30.00% 0.47%

    -54.40% 64.20%

    59.24%

    2.55% 1.62% 2.20%

    -51.30% 47.16%

    30.94%

    2.12% 1.40% 1.80%

    -3.10% 0.43%17.04% 0.22%

    28.30% 0.40%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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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www.61k.com)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1:业绩比较基准: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70%+新华巴克莱资本债券指数×30%。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自2009年5月22日起,本基金比较基准修改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上述列图为本基金净值变动情况与各期间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情况。

    注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月9日生效。 注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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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www.61k.com]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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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www.61k.com]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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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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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www.61k.com)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6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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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www.61k.com]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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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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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www.61k.com)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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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www.61k.com)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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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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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收益的7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www.61k.com)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投资者须另行办理选择分红方式的相关业务。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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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www.61k.com]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万%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50万≤M <250万%

    250万≤M <500万%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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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www.61k.com)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公告。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Y<1年

    1年≤Y<2年

    Y≥2年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场外、场内赎回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

    65 场外赎回费率 0.5% 0.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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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www.61k.com]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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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www.61k.com]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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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www.61k.com]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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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www.61k.com)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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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www.61k.com]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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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偏股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www.61k.com]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都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具有同类技术、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的市场表现的影响。尽管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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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收益变动的风险。(www.61k.com]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经验、判断、决策、投资心理、技能等都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与动态资产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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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www.61k.com]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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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www.61k.com)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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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www.61k.com)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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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www.61k.com]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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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www.61k.com)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16)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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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www.61k.com)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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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www.61k.com)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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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www.61k.com]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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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www.61k.com)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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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www.61k.com)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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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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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www.61k.com)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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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www.61k.com]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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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孙枫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恢复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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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www.61k.com]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6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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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www.61k.com]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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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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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www.61k.com)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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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www.61k.com)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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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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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www.61k.com]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将该重大合同的名称、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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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www.61k.com)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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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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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www.61k.com)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小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小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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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www.61k.com)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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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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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www.61k.com]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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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www.61k.com)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传真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账户余额及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周刊、每季度投资策略报告、每季度旗下基金的季报、实时的财经资讯等讯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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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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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www.61k.com]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0755-82825700)和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统一处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并作跟踪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鹏友会”俱乐部开展的各项活动、服务及会员章程等,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阅与了解。

    (八)服务质量监督员

    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司通过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员机制,使其客观地对公司客户服务提出需求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内容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年第四季度报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交通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调整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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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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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日期 2009-1-142009-1-172009-1-192009-1-202009-1-212009-2-112009-2-212009-2-242009-2-252009-2-262009-2-272009-3-2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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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工商登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信息变更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红塔证券股份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年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与中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上海证券报 的公告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湘财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券网上定期定额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深圳发展银行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通过交通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9年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证券有限公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浙商银行开通旗下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定投和网上上海证券报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商银行为旗下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光大证券开通旗下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泰证券有限责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上海证券报 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动力增长基金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定义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参与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申购及基金定期上海证券报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上海证券报 惠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参与宁波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09年1月9日至2009年7月8日止。[www.61k.com] 2009-3-5 2009-3-132009-3-272009-4-1 2009-4-2 2009-4-102009-4-202009-4-222009-4-282009-4-292009-4-292009-5-112009-5-182009-5-192009-5-192009-5-222009-5-262009-6-1 2009-6-18200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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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www.61k.com)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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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2016年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范本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3.增强投资的标准

    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八)标的指数的更换

    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

    (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

    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

    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一)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三)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标的指数的更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_________。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_________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十、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发起人(盖章):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标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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