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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Facebook创始人被指删除纠纷案相关邮件

发布时间:2017-09-28 所属栏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 : Facebook创始人被指删除纠纷案相关邮件

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

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

Facebook所有权纠纷原告保罗-塞格利亚

Facebook所有权纠纷原告保罗-塞格利亚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1月2日下午消息,Facebook所有权纠纷原告保罗-塞格利亚(Paul Ceglia)指控该公司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删除了与本案相关的邮件,并要求法院就此制裁扎克伯格。

塞格利亚在周二提交给纽约州西部地区法院的文件中称,在遭到塞格利亚起诉,并收到所谓的“诉讼保留”(litigation hold)通知后,扎克伯格删除了他在哈佛大学电子邮箱中的部分邮件。

塞格利亚于2010年6月提起诉讼称,扎克伯格曾于2003年就创建Facebook一事与他签订了合作协议。但Facebook认为塞格利亚的诉讼是欺诈行为。

塞格利亚表示,他曾于2003年和2004年与扎克伯格进行过邮件沟通。他自称将这些邮件剪切/粘贴到了Word文档中,然后将其保存并打印出来。

“塞格利亚及其新律师提交的文件绝对是臆想。”扎克伯格和Faceook的代理律师奥林-斯内德(Orin Snyder)在电子邮件声明中说,“这是他的欺诈性诉讼被完全曝光后的绝望之举。”

塞格利亚在制裁申请中称,他希望法官能够禁止Facebook或扎克伯格再对他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塞格利亚上周刚刚聘请了一名新律师,这是他提起该诉讼以来聘请的第四名律师。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承认扎克伯格的确于2003年与塞格利亚签订了一份合同,要求扎克伯格为塞格利亚计划创办的StreetFax.com网站编写一段代码。彼时的扎克伯格还是哈佛大学的大一学生。塞格利亚称,合同内有一项条款显示,扎克伯格愿意用Facebook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创业资金。

Facebook认为这些电子邮件系伪造。该公司称,他们的电脑工程师在塞格利亚的电脑中找到了真正的合同原件,而其中只包含了与StreetFax.com相关的协议,并未提及Facebook。(鼎宏)

二 : 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讨论会纪要0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一、关于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 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 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诉讼当事人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发生变更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1999年1月1日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法实施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处理决定不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决定对全体成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分配或者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

员会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三、关于对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协议及保证书效力的认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应审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符合下列要求的,确认有效。

(一)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第 十条 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之规定,审查并确认其效力;对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等行为,应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按行为的实际性质确定案由。

四、分配时间的界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五、关于几种主体的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第十三条 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 十五条 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

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 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要求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关于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第十九条 依法获得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经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又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未统一安置的,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 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三 :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61阅读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为统一办案标准,正确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所指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己取得利益;

(二)他人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由他人给付或其他方式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的,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如原取得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己不存在的,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四、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五、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六、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七、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八、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 : 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审查报告。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过去审查起诉过程制作的阅卷笔录、审查报告从形式到内容均不能满足新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庭审方式的要求。因此,进行审查报告的综合化改革势在必行。本着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公诉改革精神,我们认为,审查报告应当将以往审查程序中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报告的内容合二为一,出庭预案可作为附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审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查报告名称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二、审查报告首部

(1)案件来源;(2)案由;(3)犯罪嫌疑人;(4)收案时间;(5)强制措施;(6)侦查机关及承办人;(7)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项。

三、审查报告正文部分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姓名(曾用名及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号、绰号等)

(2)性别

(3)出生年月日(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

(4)民族

(5)籍贯

(6)文化程度

(7)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8)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

(9)曾受过的刑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应注明释放时间)

(10)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现在何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

(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

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的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简要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报案、立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简要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2、退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经过

应写明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事项、理由、结果及未能查证事项的理由。在审查中经自行侦查或补充侦查已经解决的,应当写明如何解决的,目的是反映审查中的工作量和审查水平的提高,同时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工作存在问题的注意,有利于引导侦查工作的准确性。经补查仍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解决的,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办案人认为不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二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都要简要说明。

(五)工作情况

简要叙述提讯犯罪嫌疑人、证据开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

(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办案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此部分中,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对每一份证据主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要求简明扼要,突出该证据的特点。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排列证据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每份证据应先表明证据特征。具体要求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应当写明供述的时间或者辩解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供述的主要内容。

2、有被害人陈述的,应当写明被害人基本情况、陈述时间和陈述的主要内容;若有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应当作为下一份证据,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方法及结论。

3、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当事人有何利害关系、作证时间、所属事实。

4、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注意庭审质证的关键之处,应写明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单位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及所证明的事项。

5、其他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写明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证实的内容等。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抄录其户籍证明的主要内容。

注意:

(1)每写完一份证据应另起一行,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是否存在其他问题;每份证据后应用括号注明卷号及页号。

(2)对同类证据且证据内容相同的证据可组合阐明;对于一人多起犯罪、多人多起犯罪等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组合排列。

(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

1、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2)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3)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2、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3)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5)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6)针对辩解作出说明。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1、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2、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3、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4、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

5、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以及纠正情节。

6、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情况以及解决方案。

7、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8、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上访等过激行为,应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方式。

9、需要改变定性的或需要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10、办案人认为需要说明和解决的其他问题。

(十)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构成何罪。

2、处理意见

(1)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办案人应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简要阐明适用的法条,确定构成何罪,确定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提出是否起诉、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意见(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给予其他处分等意见)。同时对是否需追漏罪、漏犯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处理意见。

(2)量刑建议: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提出对本案的量刑意见。

四、尾部

检察官要在正文左下方写明“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承办人落款及结案日期写在右下方。

五、附件

附件为《出庭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讯问提纲:应当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犯罪事实设计。

2、询问提纲: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被害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主要事实设计。

3、举证提纲

4、质证提纲

5、公诉意见

6、答辩提纲

×××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

()检刑审字()第…号

案件来源:

案由:

收案时间:…年…月…日

侦查机关承办人:

强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侦查机关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款、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年…月…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年…月…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次(退补时间,补回时间);提请延长审限…次(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男(女),…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人,…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地为…,暂住地为…。前科劣迹情况。

(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

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在…被…民警抓获。(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在…)。赃物…于…年…月…日移送至我院。

(注:审查起诉阶段有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4、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概括摘录)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构成…罪。

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2、退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1)第一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对证据审查复核后,于…年…月…日退回…公安局(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如下证据:1、…(补查事项、原因);2、…;3、…。现已补查完毕。结果如下:…。第2条因…未能查证,办案人认为虽然存在…问题,但因…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第3条因…未能查证,办案人认为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认定。

(2)第二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同上)

五、工作情况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1、…年…月…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2、…年…月…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注明身份)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

3、…年…月…日依法询问了证人…,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4、…年…月…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注明身份),听取了意见(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过程,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5、其他工作(如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供述重点摘录)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的陈述

被害人…于…年…月…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陈述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3、证人证言

证人…(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证言

证人…于…年…月…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证言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4、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预审卷…P…)

……(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预审卷…P…)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摘自预审卷…P…)

……(主要内容摘录等)

证明:…

存在的问题:…

7、其他证明材料

…(每份证据均应注明出证单位、个人等情况,注明在预审卷的位置,证明事项,证据的主要内容摘录和存在瑕疵的问题等)

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2、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3)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二)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3、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5、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2、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3、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4、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

5、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以及纠正情节。

6、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情况以及解决。

7、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8、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上访等过激行为,应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方式。

9、需要改变定性的或需要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10、办案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十、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审查结论

(1)对犯罪主体的分析:……

(2)对犯罪客体的分析:……

(3)对主观方面的分析:……

(4)对客观方面的分析:……

2、处理意见

(1)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构成…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或简易程序)

注:不起诉的、建议撤销案件处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应分别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的结论部分书写。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罪,应当在…年至…年之间量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年。

十一、尾部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正文左下方,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

附件:《出庭预案》

承办人……

…年…月…日

五 : 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法律纠纷案

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法律纠纷

90年代初,发生在四川省德阳市的注册会计师验资法律纠纷案,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一、案件背景

1993年5月8日,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业务员武某手持该公司介绍信,来到山西省某化工厂供销部,要求订购氯化胆碱24吨。经过一番斤斤计较的讨价还价,最后,以总价129600元成交,双方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内容为山西某化工厂先发货,待德阳市东方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后,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山西某化工厂在按合同发货后,却迟迟不见汇款的到来,急忙派人到四川德阳市去追查,方知德阳东方贸易分司经办人在骗到货物后,已将货物转移,而具体经办人也逃之夭夭。在追讨无门的情况下,抱着“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的心态,化工厂一纸诉状,把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四川德阳东方企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追究这二家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诉讼过程与结果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初步调查,确认了德阳市东方贸易公司及其总公司在该起经济纠纷中应负主要责任之后,判令该公司或其总公司予以赔偿。然而,像大多数其他经济案件一样,东方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付某某尽管再三承诺,愿意分期偿还上述债务,但一牵涉到具体还款计划时,就支支吾吾,无法作出具体安排。于是,法院开始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的偿债能力。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是在1992年11月,由德阳市东方企业总公司向德阳市市政府协作办申请注册成立的。在成立过程中,该公司以联营方式,向某县乡镇供销公司某商场以及成都市某文化用品商贸部各拆借了490000元及322500元商品,作为实收资本的投入。为此,上述两公司分别与东方贸易公司签署了联营协议,并开具了打字纸、白布以及牙膏等物资调拨单三张计人民币812500元,由四川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验资报告,并经当地工商局批准成立。在追查这些作为资本投入的商品经营情况时,法院发现,这些商品根本就没有进入到东方贸易公司,所以,上述的所谓拆借,其实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该公司一直是在无本经营。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法院还发现,在注册会计师填写的由当地工商局统一负责印制的“国内企业验资报告”的表格中,除了阐述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过程外,在第七页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证明”中印有这样一段话“……上列情况属实。如果发生经济赔偿时,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既然注册会计师作出了承诺,那么,就应将这一承诺视作为一种担保,现在发生了承诺中所出现的现象,那么,就应理所当地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追加被告。因此,在法院的建议下,山西省某化工厂就将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被告。

1994年6月17日及20日,德阳市某区法院发应诉通知书给德阳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于7月4日作为第三被告,参加这起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事务所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大为惊讶。他们毫无心理准备,从没想到因为验资而要以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在紧张之余,不得不按照我国过去体制下经常袭用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一方面两次派人去当地法院汇报情况,认为法院不应把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被告,要求法院撤销其被告的身份;另一方面在法庭辩论前,于1994年6月28日,又向当地政府写了专题报告,重申了该所在验资过程中一贯认真负责,坚持验资标准的立场。同时,也向当地政府汇报了当时大量验资是为了贯彻深化改革的12条规定的文件。在报告中事务所还声称,如果法院任意把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会不必要地减轻债务当事人的责任。当地政府比较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诉报告,并于7月初专门召开了由市长助理主持的座谈会,参加会议不仅有法院的领导、工商局的代表、市政府经济协作办的成员,事务所的法人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中,市长助理作了总结发言,要点是:(1)1992年全市贯彻市委12条,办了许多公司,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很大;(2)经济纠纷三角债多是全国性的,应依法处理;(3)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是认真的,希望法院不要把会计师事务所牵连进去。

1994年7月4日,四川省德阳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并不很复杂的民事经济案件,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事也相当谨慎认真,聘请了专职律师,并撰写了答辩状,参加了这起债权债务的法庭审理。在法庭辩论中,事务所强调了4点理由:(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法、真实,符合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中注协1991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以及国务院鼓励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2)当时验资依据有市政府经协办批文、法人代表文件,两个联营单位出资协议和以物资作为出资的商品调拔单;(3)这起案件纯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4)被告债务人已在法庭上承诺分期偿还债务。据此,他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原告未发生民事法律责任关系,也未参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更没有为哪一方担保或向哪一方保证,所以,不具有本案当事人的资格。至于原告要求承担赔偿的责任,是于法无据的。会计师事务所还进一步解释了验资报告中的那一段有关承诺的话,认为那是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申请书中老表格中的一页,当实行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制度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该表格在法律上已经失去效力。在答辩书中,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当时填写这一项内容是具体工作中的失误。为了进一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法,会计师事务所事后还找到当地工商局,要求其对印制在表格中注册会计师承诺一事,予以证明。当地工商局以简函方式,开出了一张证明,其内容如下:

证 明

在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中,我局要求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仅以验资证明为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担保责任。

特此证明

1994年10月18日

(工商局盖章)

经过法庭辩论后,审判员亦觉得难以作出处理,于是作出庭外协商解决的建议,然后宣布休庭。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如释重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并为此结局感到庆幸与满意。

为了避免今后节外生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还进一步整理了已存档的验资工作底稿,发现不少类似东方贸易公司的验资业务。为了杜绝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纠纷,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6月24日以德会办[1994]字第20号文《关于重新验证注册资金的通知》,要求过去在该所验证注册资金的171家客户,在1994年7月15日前,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验资,“如到期不来重验,我所将声明原验资报告无效”。在此期间,有146家企业重新办理了验证手续,但有25户企业还存在一定问题。其中特别是东方企业总公司及其下属的6户公司,原来用于验资的资金已全部被抽走,长期负债经营,债务纠纷较多,偿债能力很差。为此,会计师事务所五次派人到这7户公司复查,并向东方企业总公司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但该公司每次表面都承诺愿意注入资金,但实际上却从无行动。相反地,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以公司名义搞物资经销贸易,并拖欠客户货款不还。为此,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于1995年1月9日,以德会办[1995]字第001号文件的方式,发函给德阳市工商局,说明了东方企业总公司及其下属6家公司注册资金的复查情况,并建议工商局首先对这7家公司进行年检,重点审核其注册资金,并对结果按工商管理法规予以处理。

在了却上述隐患之后,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才真正感到松了一口气,并为自己能果断采取了这些纠正措施而感到欣慰。

峰回又路转,就在上述案件审理后不久,该地区法院把此案材料进行整理,并将其中的一些观点予以摘编,以案件研究的方式,将此案报给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经过审阅,也认为该案有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东西。特别是牵涉到作为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当时颇为鲜见,找不到适合的法律依据。于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请示的方式,将此案进一步汇报给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6]56号的方式,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56号函),复函称:

“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因德阳市东方贸易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无资金和财产,因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其承诺对德阳市东方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诉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申请追加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范。经审理,判定德阳市东方贸易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该份复函后,立刻将此函转给了德阳市某区法院。该区法院根据此函,于1996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签发了[1993]德经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东方企业)总公司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办贸易公司,而事务所为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所作的验证是不真实的,致使贸易公司在对外经营中,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贸易公司与化工厂签订的购销协议无效,被告贸易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及被告总公司、事务所均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函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购销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贸易公司、总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化工厂氯化胆碱价款129600元,于判决生效一月内付清,如逾期未付,由被告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

以为万事大吉的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怎么也没料到,已过了两年的旧案又会翻过来,更没有料到最后的判决还是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他们清楚地意识到,所谓的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全额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因为,在1994年他们对东方企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复查时,该公司早就是一个资不抵债的空壳子。心急慌忙之余,不得不在收到判决书的15天之内,匆匆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书,表示不服某区人民法院[1993]德经初第398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有误,定性不准,要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在上诉状中,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三条理由:(1)原判认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出具虚假证明”缺乏事实根据。他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根据当时的验资程序(规则)进行审核,无任何违法和主观上过错,不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2)在该案中如以民事法律责任关系追究责任,也只能按照《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撒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处理。应追究投资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且,56号函关于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应具有溯及力。因为该案发生在1992年11月,而注册会计师法却是于1994年1月1日才生效。而依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其中没有要对有关当事人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案应以诈骗或挪用公款定性,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在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书正式审理之前,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也通过律师进行多方斡旋。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也认识到,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答复,要想通过上诉来撤销原判的可能性不大。再说,他们也确实承认了在验资过程中有所失误,如在验资报告中填写了承诺的语句。在验资过程中,只注意了凭证的审核,而没有对投入的实物予以专门的盘点。最后,经过协商、调解,该区法院在执行赔偿时,适当降低了赔偿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了全部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即赔偿了4.6万元现金。其余金额仍向第一、第二被告追索。对于这样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也只好认为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了,以同意接受这样的处理而告终。

三、此案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56号法函的回复很快就不胫而走,在司法界中广为流传。特别是在四川、云南、贵州、广东、浙江等地,每当涉及经济债务纠纷案时,很多原告都会援引56号复函,首先复查注册会计师当时的验资报告。只要发现验资报告的结果与事实有出入,立即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直至第十几被告。于是乎,西南某省某市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一年之中连续被诉四次,累计标的高达200多万元。浙江省某县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验资纠纷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务所的财产全部被执行拿走。最后连一把椅子都不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华东某市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仅仅一起验资诉讼案,法院一审判决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已高达119万元。以至于有的报纸还以此为内容,打出《帮人家搞大,活该你放血》的耸人听闻标题。有的甚至是五六年前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此时也纷纷效仿56号法函的做法,要求追究注册会计师当时的验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据某个权威机构统计,自从56号法函颁布之后,全国每年以验资不实为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已高达近500起,这还是最保守的估计,不包括那些私下和解的一些案例。

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认为,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纠纷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56号函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第一次以案例形式确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对业务的委托人负责,而且也要对与此有关的第三者负责。它不仅要负一般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具体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说它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与有里程碑式的含义是毫不夸张的。
本文标题: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Facebook创始人被指删除纠纷案相关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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