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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7-08-14 所属栏目:审计法

一 :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剖析

国务院于2010年2月2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公布,各大主流媒体竞相报道,各专家业内人士纷纷针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总结各种理解和想法,目前较为统一的观念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主要体现了6大特色。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1、有亲属关系;

2、有经济利益关系;

3、有其他利害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条例》对于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避免审计不公,徇私舞弊的现象,《条例》中明令禁止相关人员参与到审计过程中来,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对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我们通过一些有效方式可以详细的了解到相关信息,而对于其他利害关系,大家的理解尚不存在统一观念,而具体操作上也无章可循。可见,如何有效、真实、全面的了解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是落实和有效履行《条例》相关要求的关键。

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条例》内容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针对这一条,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细致、深入讨论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最终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其目的在于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审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同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体现的对于被审计单位隐私的保护。同时运用了法律手段,阻止了审计人员滥用权利、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对于创建和谐审计环境,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四、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旨在为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一个透明的通道。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了上市公司的暗箱操作,充分运用了审计手段,确保公开、公正。

五、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限制资产的流动,确保资产的安全。

六、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从根本上规范了审计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审计过程的完整,防止钻空子现象的发生。

二 : 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今日正式实施 解读

史上最严的《广告法》9月起将实施。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

广告法全文 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今日正式实施 解读

新《广告法》九大最新变化

史上最严的《广告法》9月起将实施。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有人预测,此次将会有30%的现有电视广告、90%的电台广播和报纸广告受到新广告法的影响。那么,作为陶瓷行业的经销商,有哪些广告会受到影响呢?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广告法全文 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今日正式实施 解读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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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陶瓷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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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解读】这一条需要注意几个新增的字眼:“或者变相使用”。就是说,你就是用卡通版的国家领导人物形象也是违法的。

变化五:未成年人广告新要求

【变化】新广告法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解读】这对陶瓷行业的推广来说也是一个影响,如果想打什么小萌神、小公主的广告计划就请搁置吧。另外,有些推广活动都会到一些幼儿园、学校等场所去针对学生家长做推广,新法出台以后,估计这一推广渠道就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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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六:新媒体广告从严管制

【变化】这次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有了一系列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因此,现在很多经销商喜欢在互联网上做推广。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更加明确规定了一些品牌广告的发布条件,同时这也限制了部分不具备资质实力的品牌做虚假广告。

变化七:保证性承诺需谨慎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数据往往就是最直观的表达,但对数据的使用必须小心谨慎,一要注意准确性、二要标明出处。譬如瓷砖行业用得最多的就是:远销多少个国家、每年销量达到多少平米、曾用于什么著名工程等等,引用的数据和案例要小心,招商评估的也要谨慎。

变化八:公益广告要真实

【变化】新广告法中,除了对商业广告的规定,针对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等现状,也出台了对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

【解读】以往,陶瓷行业也经常做一些公益活动、公益广告,既可以献爱心又能提升品牌知名度,一举两得。但以后做公益广告的推广就需要更加精细的审查发布内容了,这不仅是一种推广,更加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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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九:广告费做假会遭重罚

【变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解读】以前有些人故意把广告费写得很低,就能避免广告违法时的高额罚款,但现在这招不灵了,甚至还会招来工商部门上百万元的重罚。所以,要避免受罚,还是先从广告发布的内容审查上着手吧。

小结

所谓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品牌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推广传播,让更多的消费者关注、了解、认可、选择一个品牌的过程。这是小编对广告的理解,也应该是一个品牌做推广传播的根本目的。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真正意义的品牌推广来说,不应该说是更多的限制,而是有了更明晰的规范和条文,清理杂乱的广告市场,让正规经营推广的品牌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谈新《广告法》实施

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广告法》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那么,在这段时间中,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广告监管机构做了哪些准备工作迎接新法的到来?新《广告法》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清理废止工作进展如何?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将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邀请他就相关问题作深入解读。

广告法全文 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今日正式实施 解读

问:新修订的《广告法》获表决通过后,为迎接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广告监管机构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迎接新《广告法》正式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广告监管机构做了很多准备性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全系统做了动员部署。4月28日,新法公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家工商总局即召开全国工商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进行动员部署。会议邀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对新《广告法》进行了权威解读,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切实做好新《广告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当好公平市场秩序的“守护神”,以新的姿态和扎实的工作成绩谱写广告工作新篇章。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专门下发工作通知,部署推进学习贯彻工作。河北省工商局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新《广告法》贯彻实施意见;海南省工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

二是举办了新《广告法》培训班。5月13日至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举办了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实施新《广告法》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130名广告工作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内容涵盖了新《广告法》解读和执法实践、互联网广告发展及监管、广告监管办案技巧等各个方面,有效指导基层工商部门理解和运用新《广告法》。同时,全国31个省(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普遍举办了面向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面向监管对象的培训活动。据不完全统计,4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全国工商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共举办面向监管执法人员培训119390人次,举办面向监管对象培训93221人次,培训总人数达20余万人次。

三是对新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4月24日,张茅局长就新《广告法》接受新华社专访,并发表《重点领域“划红线”各方种好“责任田”》专访文章。同日,甘霖副局长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就新《广告法》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4月30日,我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介绍新《广告法》修订情况,现场回答网民提问。总局宣传中心、经济信息中心、中国工商报社、中国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广告协会通力合作、共同发力,通过各平台开展持续报道。8月28日开始,总局还在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通过52组高清屏、2组柱屏、6组矩阵连屏循环播放新《广告法》宣传标语,扩大新《广告法》社会认知度。各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普遍开展了“宣传月”“普法日”“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主要媒体、主流网站、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等渠道,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精彩纷呈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掀起了学习新法、宣传新法、贯彻新法的高潮。

四是对各地贯彻实施新法实地督导。为切实提高各地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自觉性、主动性,确保新法宣传培训取得实效,一段时间以来,我亲自带队,分7批次先后赴28个省(区、市)开展督导,一方面实地调研学习贯彻新法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参加各地举办的培训班、宣讲会,专题讲授新《广告法》相关内容。各地举办的培训班、宣讲会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参训人员几百人至上千人不等,有的地方甚至超过万人,通过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当地主要媒体以及广告经营单位现场详细介绍新《广告法》修法背景、修订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剖析虚假违法广告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并利用广告数据中心平台现场点评当地广告秩序现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点名批评、限期整改;对当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执法效能作出评价,对工作开展较好的表扬肯定,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批评鞭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问: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新《广告法》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清理废止工作。请问进展如何?

答: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从全系统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加快推进新《广告法》释法工作,及时梳理现行广告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和清理废止方案,先后组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10件部门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目前,《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会签过程中,将于近期颁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部门规章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央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和新《广告法》精神,6月29日总局第75号令正式废止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问:国务院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请问对新法实施尤其是基层广告执法会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广告行业的进入门槛有所降低,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新《广告法》施行之后,对广告业的管理将比以前更加严格,因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跟得上了,比如要求发布广告要登记、媒体对广告负有审查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媒体和经营者要加大处罚力度。

机构改革也不会影响监管部门的执法,因为我们将对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效能进行点评,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正是具备这样的功能。

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全面正式启用后,我们看到,总局利用数据中心监测结果及时向地方派发案件线索,督促和指导地方加大案件曝光、查办力度。请问,广告数据中心的启用对贯彻落实新法将产生怎样的作用?

答:今年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随着新《广告法》的表决通过正式启用。自6月开始,总局向各地下发的月度监测通报,已由过去的抽查通报改为基于广告数据中心对全国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的全面通报。目前,数据中心监测范围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600余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全国169个综合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团购类等网站。自8月开始,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况较为严重、相关违法数据指标居高不下的个别省市,增加采用个别通报的方式,并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转不利局面,维护当地广告市场秩序。

事实证明,广告数据中心的启用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22日,针对总局下派的20个重点案件线索,各地共立案137件,罚没款(含拟罚没款)总数为1007.13万元。河北省查处的冒用所谓“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的虚假广告案件,对广告主处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拟对其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总计罚款91.82万元。江苏省查处的《十二幅书画大全套》虚假电视广告案件,拟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22.68万元)。湖北省查处的“陈老师泄油汤”虚假电视广告案件,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处以广告费3倍的罚款,共计18万元。

各省(市、区)还利用总局提供的监测数据,对所属部分违法率高居不下、排名靠后的媒体开展了督查约谈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利用3周时间,对7个地市进行了巡回督查约谈,并组成执法办案组异地开展查处工作,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程度从全国第五下降到倒数第五。湖北省工商局对违法量大、违法率高、在全国同级同类媒体中排名靠后的媒体,一律暂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五类广告发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四川省工商局不定期召开媒体负责人约谈告诫会,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向媒体下达《行政约见书》,使媒体在第一时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问:新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前不久,九部门又联合发布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

答:从近几年广告监管实践来看,虚假违法广告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它的治理也是一个系统的过程,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非常重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新《广告法》的要求,总局研究起草《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能分工,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积极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新常态化工作模式。目前,《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正式印发。

截至目前,为保证新《广告法》的顺利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发挥作用,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宣部结合新《广告法》修订、审议、颁布等重要节点,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新《广告法》的阐释解读,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媒体管理,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中央网信办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公安部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犯罪,针对医疗、保健食品、食品等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开展重点打击,同时,开展打击集资诈骗等多个专项行动,打击以虚假广告为手段的相关犯罪。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虚假广告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新《广告法》衔接,加强对垃圾短信和商业短信的管理;及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配合工商部门关闭涉及虚假违法广告网站55个。

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新《广告法》政策解读培训班,加大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力度,发文叫停了“长寿密码”“财富收藏”等31条存在夸大夸张宣传问题的广播电视广告,督促各级播出机构对正在播出和拟播出的广告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理与新《广告法》要求不一致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新《广告法》规定,修订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各地审查审批广告的抽查力度,将抽查率由原来的20%提高到25%;加大违法广告曝光力度,各地共曝光严重违法广告药品688个、医疗器械140个、保健食品335个;撤销收回广告批准文号176个,暂停产品销售71次‘召开行政告诫会,对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产品企业进行行政告诫,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一律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加大违法网站巡查治理力度,发现并移送关闭违法网站2686个,移送工信部门依法关闭非法网站23个。

中医药局将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工作列入2015年重点工作,加强日常广告监测和查处,完善中医医疗广告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问:新《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一些在9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但是在9月1日后仍在处理的,是适用1995年《广告法》还是新法?

答:原则上来看,应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来适用法律。比如,我们最近正在查办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发生时间在9月1日之前,因此要按照1995年《广告法》处理,而9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中国工商报乔小尊邵甜甜 栗世民)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作者 | 冉晋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作者 |张浩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四)年龄限制: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例如Kimi、田雨橙、王诗龄等一批童星自9月1日起都不得作任何代言。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代言人须连带损害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两层意思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承担有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六)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

罚款及3年禁言期

新广告法针对广告代言人设置了专项处罚,即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颗粒无收,还要被倒罚1-2倍的代言费。

然而,明星通常是为多家厂商代言的,被处罚一次或许不会影响其为其他厂商代言,为了惩戒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3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得代言。虽然此处没有明确说明,但笔者推断此规定不仅限制了代言人三年内不得接“新活”,而且已经代言的广告(不论虚假与否)也都要拿下。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首次出现广告代言人就对其作出了大幅且细致的规制,不论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均须认真了解上述规定,否则一不小心就会遭遇巨额处罚或赔偿争讼。

三、修改或新增了具体商品

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

现行广告法仅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的广告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而我国市场经济经过20余年的发展,敏感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广告法在上述类别之外,还对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提供了具体规定。现就新广告法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分述如下:

(一)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 扩大了不得做广告的药品范围:

关于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新广告法第十五条将现行广告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扩大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此类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药品,有专门的生产购销渠道,因此不允许也无必要公开做广告。

2. 新增处方药的广告范围:

针对处方药广告,新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上述不得做广告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部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因此,9月1日之后在医药专业刊物以外就看不到处方药广告了。

3.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扩大至医疗服务,并调整相关细则

|(1)医疗服务纳入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范围:

现行广告法对医疗服务广告并未作出规制,客观上纵容了当前医疗机构广告的乱象。但由于医疗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同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新广告法将其纳入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相同的禁止范围上,是合情合理的。

|(2)调整了禁止内容的细则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内容做了两点调整:一是去掉了现行广告法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科学”的限定,换言之不论科学与否,凡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一律禁止;二是不得请代言人,这点本文第二点已提及。

4. 调整了药品广告的特别规定:

现行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为“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以……为准”背后意思是可以发挥,但“不得不一致”就要求必须一致,这就极大压缩了厂商“打擦边球”的空间。该款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或使用”。

5. 新增了医疗器械广告的特别规定:

现行广告法对医疗器械广告无特别规定,新广告法则新增了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明确要求。对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 新增非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医药行业的高门槛、高风险以及相对较高的利润,使得大量非医药广告频“打擦边球”,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医药产品或服务而花高价购买或接受,却因实质上不具备有效资质、成分与技术,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与利益,杜绝非医药打医药的幌子,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 新增保健食品的特别规定:

保健食品是维护人体健康的食品,也是最接近药品的非药品商品,因此成为相关厂商“打擦边球”的高发领域,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大有人在。针对此,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4)不得请广告代言人,(5)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 新增变相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近年掀起的“养生节目热”,各种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也掺杂在这些节目中,难免变相广告之嫌。新广告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 婴儿食品广告

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目前人类尚未研发出真正的母乳替代品,但总有少数厂商将手伸向这一市场,企图诱使家长购买所谓母乳替代品。针对此,新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所以我们也看到部分厂商为了保护自己,在广告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

(三) 农药、兽药、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现行广告法仅对农药广告做出了规制,而缺失了与农业养殖户休戚相关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相对于城市消费市场,农村农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农民对广告的依赖性更强。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1. 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 不得说明有效率;4. 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例如某饲料广告中一名老农以养猪户的身份夸奖该饲料如何如何好,猪吃了保准能肥多少斤,新广告法生效后就不允许了。

(四) 农种和种养殖广告

与上一条类似,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等农种也是重要的农资,种养殖服务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1. 不得做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2. 不得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3. 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保证性承诺;4.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 烟草

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上瘾,而且吸烟不仅危害吸烟者健康,其“二手烟”对周围人群也十分不利,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是各国大势所趋,各国法律对烟草广告也有着有严格的规定。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新广告法全面收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为防止厂商“打擦边球”,该条第二、三款又禁止了两种“借机搭车广告”,一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二是烟草厂商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应当说这样的规定下,烟草广告的生存空间极小,厂商“打擦边球”也变得非常困难,包括“爱我中华”这类非常隐晦的烟草广告都无生存空间,甚至现行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规定也都失去意义了,笔者能想到的只有烟草销售终端、企业内部等非公开场合以及非正式印刷品了。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 酒类广告

与烟草类似,酒也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神经刺激性和抑制性,虽然法律本身不禁止饮酒,但酒后驾驶交通工具是危险且违法的行为,且酗酒对消费者个体健康和国民整体素质不利。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对酒类广告规制如下:1. 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2. 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3. 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4. 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如此一来,“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之类的古诗名句以及当前频繁出现在酒广告中的喝酒、干杯场面从今年9月1日开始就不能出现在酒广告中了。

(七) 教育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的投资大、产出慢,特别是升学和考试类培训通常具有一定的机会性和偶然性,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服务。关于教育培训广告,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1.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笔者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间,就有某些培训机构推出“保过班”,或宣传其讲师里有命题组成员,或请某去年高分通过者代言,这些都为新广告法所禁止。

(八) 投资类广告

投资类产品或服务,例如招商、基金、期货、贵金属、理财产品等,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对投资类广告提出要求:1. 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2.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 房地产广告

现行广告法制定生效时,房地产市场远没有今天这般火热,故广告规制甚少;21年后的今天,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广告也频“打擦边球”。尽管各地方有出台地方法规或规章来治理房地产广告乱象,但在新广告法之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对房地产广告进行规制。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2. 不得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做出承诺;3.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4.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5.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笔者认为市场上大多数的房地产广告都不符合上述要求,例如承诺2015年升值20%,比如距离市中心某地标驾车35分钟,比如买房送学位、送户口,比如靠近规划中的轨道交通N号线或某商业综合体(其实比政府规划还超前)。新广告法生效后,可以预见大量房地产广告的更新。

四、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

与法律责任

(一)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定

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无明确定义,仅在第四条模糊规定了一句“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却有明文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中则分别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客观上赋予了工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解释权,也无意中给商家“打擦边球”留下了较大的余地。

(二)新广告法明确对虚假广告的定义

为增加可操作性,新广告法从内涵到外延对虚假广告做出了全面定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首先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内涵,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紧接着第二款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外延,包括: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 其他情形。虚假广告的外延除了四条明确范围外,还有一个“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也为监管部门判断广告是否“打擦边球”留出了空间。

(三)新广告法加重了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1. 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相比现行广告法而言提高了惩罚力度,主要体现在:(1)提高罚款额度:对广告主的罚款提高至广告费用3至5倍,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20万至100万;(2)新增广告主累积违法的加重处罚:2年内3次以上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5至10倍罚款,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100万至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处罚: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罚款和情节同广告主,同时监管机关在累积或严重违法时可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此外,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还新增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特别处罚: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条规定比其他广告主的处罚严厉很多,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别对于民营中小医疗机构来说,获得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一旦被吊销,再次获得的难度更大。新广告法这一提高违法成本的规定旨在提醒医疗机构发布广告须慎之又慎。

2. 虚假广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在沿袭现行广告法关于广告主承担虚假广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主要改变如下:1. 调整了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赔偿归责,不再单一地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是前两者先行赔偿消费者,再向广告主追偿。2. 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须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

代言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责任

此问题在本文第二部分有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四)虚假广告主法定代表人的特别处罚

新广告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个人因发布虚假广告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被吊销营业执照,(2)该人员担任广告主的法定代表人;(3)该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群众举报虚假广告和监管机关惩处虚假广告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南。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而广告作为大众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对纯净的成长环境,广告法责无旁贷。相比现行广告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只言片语,新广告法全文提及“未成年人”达11次,在多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详述如下:

(一)对未成年人禁止烟草广告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过早接触烟草不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更不利于国民素质提高与社会风气的改善,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从根本上杜绝了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广告的机会。

(二)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不得做广告代言

关于该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广告规定

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在两方面禁止了中小学和幼儿园场合的商业广告:一是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二是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当然,公益广告不受上述限制。因此,即便是教辅材料、文具、教具等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广告也不能出现在上述场合;而借赠送文具、教具等方式发放广告的行为,例如在校园内免费散发载有商业广告的写字垫板、笔具、扇子等,亦被禁止。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广告限制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限制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范围,即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些商品或服务大多提供给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散播广告不利于其身心发育。

(五)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商业广告限制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了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所包含的内容:1.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2.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成年人的辨认判断能力,很容易模仿广告中的动作,或受劝诱中商家的圈套。而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为广大家长举报此类广告提供了抓手。

综上所述,新广告法在其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当然,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仅是广告法一家的责任,还需要各个法部门的不断修改完善。

六、对电子信息及互联网广告

做出明确规定

相对于现行广告法,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广告算是发布广告的新形式了,因此新广告法针对此类广告也在以下方面填补了空白:

(一) 电子信息广告发布

须经接收者同意

针对当今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层出不穷,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制:1. 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 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 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

互联网广告除了具备一般广告的特征外,还具有可弹出、展现方式多样等新特性。因此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发送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 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即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新法生效的行业影响

(一) 最直接影响:明星代言利益减少

显而易见,新广告法禁止了多个行业的广告代言,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利润较高的行业,支付给明星的代言费也普遍偏高,之前代言这些行业的明星将无法获得代言费。未经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代言的规定,也迫使明星不能“来活就接”,而国外相关经验表明,确实不乏明星亲身体验不佳后拒绝代言的。同时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众多童星将失去代言费。

(二) 广告行业影响最大

1. 广告行业面临洗牌

现行广告法对广告的限制范围规定较小,“打擦边球”的空间较大,大量游走于监管边缘的广告是部分广告企业和媒体,特别是中小广告企业和媒体的重要利润来源之一。新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与行为做出了多方位的规制,极大地限制了广告主、广告企业和媒体“打擦边球”的空间。一方面,广告企业和媒体为避免处罚,不得不放弃原先屡试不爽的“打擦边球”做法,只能规规矩矩经营常规广告;另一方面,内容和形式缺乏创新的常规广告很难卖出高价。因此,新广告法生效后,广告市场将面临“断崖式”下跌,一批中小广告企业将难以生存,广告行业将经历一次较大规模的整合兼并,有实力、优质、富有创新力的广告企业将生存下来。

2. 新法生效是国内广告行业

提升整体水平的机遇

新广告法生效之前,国内部分广告企业和媒体将大量的精力与资源投入到如何“打擦边球”上,制作出既不明显违法又能卖出高价的广告,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创新创意为主的广告企业竞争不过“打擦边球”为主的广告企业。新广告法生效后,“打擦边球”空间的极大压缩以及违法成本的提高,倒逼广告企业和媒体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提高广告内容与形式的创意水平和技术含量上,这对于以创新、创意为驱动力的广告企业与媒体来说,不失为一次突破的机遇。而对于整个广告行业来说,也恰恰是转型升级的机会,新颖独特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将受到鼓励,行业整体水平将不断提升。

(三) 各行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各行业广告将受到广泛规制

新广告法的各项新规定,除了针对特定行业的广告之外,所有行业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与活动都比现行广告法受限更多,违法处罚也更严,部分行业广告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了解相关规定。

2. 新广告法做出特别规制的行业

广告受影响较大

新广告法对医药、保健品、婴儿食品、农资、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投资、房地产等行业的广告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制,这些行业广告将受到更多的限制,特别是医药行业受到影响最大,可能会导致部分民营医院和中小药企宣传渠道与方式受阻,为确保生存而选择更为安全稳妥的广告内容与形式。

新广告法对近年新兴的广告形式例如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与罚则,因此经营和发布此类广告的企业亦应当特别注意。

文末,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新广告法被号称“史上最严”,其背后暗含了我国现行广告法已严重滞后于时代、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现实。因此,新广告法的出台,某种意义上也是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当今各种广告乱象的整顿,一方面预示着国内广告业的洗牌,另一方面也为国内广告整体水平提高做了铺垫。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大背景下,结合新广告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国内广告业也必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三 : 最新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时间:2010年02月21日】 【来源:新华网】 【字号: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

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

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

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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