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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2007年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6 所属栏目:单证员考试

一 : 2007年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通知

各地考试点及培训中心: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国际商务单证员培训与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2004]外经贸企协字第60号)精神,我会于2005年和2006年成功组织了两次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2007年6月17日举行2007年度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及原则
  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是测试应试者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发证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考试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单证实践经验或已接受过国际商务单证业务培训的从事国际商务单证业务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志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求职人员或在校学生。
  (三)参加2006年我会组织的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三、组织培训及辅导
  各地考试点和培训中心要按照我会统一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地对应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前辅导,确保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
  培训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未参加培训者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试方式
  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部分试题为客观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未按规定填涂的不得分。主观题则由考生按试卷要求作答。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2007年6月17日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7日至4月30日。
  5月1日至5月20日考生可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指定的当地考试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二)确认报考资格时,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报名表》,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主证和合格证书,经考试不合格者照片不予退还)。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三)考生报考资格被确认后,应交纳培训考试费,每科80元,两科共160元,另外每科需交纳报名费10元。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考生随时关注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
  六、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内容:主要依据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编印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实训教程》、《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等教材。上述教材可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指定的各地考试点和培训中心购买。
  七、考试时间:2007年6月17日(星期日)
  上午: 9:00—11:00  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
  下午:14:00—16:00  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
  八、合格证书的领取由考生考试所在地考试点负责通知,并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各地考试点咨询电话可通过网上查询。
  九、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监督电话:010—58612039(北京)、021—68029034(上海)。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 : 单证员考试商业发票的操作与缮制

青年人单证员考试网:

商业发票的缮制

1.发票的出票人及其签名(Issuer)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

◆当信用证没有要求签名时,发票可以不签名。

◆当信用证要求签名时,发票必须由受益人授权签名人签名。

如:Signed invoice ……

◆当信用证要求手签时,发票必须由受益人授权签名人手签。

如:Manually signed invoice……

Invoice signed by handwriting……

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址,包括联系电话、电传、电挂、传真。出单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采用自己设计的发票或函头(HEADING)形式。在发票上还可用“ISSUER”、“SHIPPER”、“SELLER”、“SHIPPED BY”等类似名称来表示。

应注意的是,当出口公司更名或搬迁后,不可使用公司原先印制的印有公司名、址的旧发票,为保证单证一致,信用证中该公司的名址也应作相应更改。

注:在国际贸易中,制单时应标出出票人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和地址.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2.发票名称

一般用粗体标出”INVOICE” 或“COMMERCIAL INVOICE”

3.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MESSRS)

如果是信用证项下结算的发票,如没有特别规定,则发票必须做成以信用证申请人名称为抬头)。

Commercial invoices must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当信用证另有要求时,按规定填制。

通常填写在发票上印有“To”、“Sold to Messrs”、“Messrs”、“For account of”和“Consigned to”等词语之后

如: Signed invoice in the name of ABC Co.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EXPORTER)

当采用托收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时,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填写时应注意买、卖双方的名称及地址不能同行放置,而且必须打上名称和地址的全称。如果信用证对抬头人的填写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做。

注意:如信用证规定:“Applicant: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ABC Co., Ltd.Tokyo”, 则应将后者作为发票抬头人;如规定“Applicant: ABC Co. for account of XYZ Co. Ltd”,则两个人应同时出现在发票抬头人中;如信用证规定“Applicant: ABC Co. Ltd.… Invoice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XYZ Co., Ltd.”,应以后者为抬头人;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会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如要求中性发票的话应以“To whom it may concern”为抬头。

实际业务中,只有少数来证在发票条款中指定抬头人,大多数来证对此都不作说明。 发票抬头人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CONSIGNED TO ”等。若证中无具体规定,发票抬头人应填开证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址(但不同于提单收货人②)。若证中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制单。如: 若L/C规定以第三方为发票抬头人,如“ALL DOCUMENTS INCLUDING INVOICE MUST BE IN THE NAME OF DEEP 2ST. S. DB. O. BOX 101 LAS PALMAS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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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Y ISLANDS”,则应照打该指定抬头人,这表明开证明申请人仅为中间商,并非真实买主。 如银行代替某公司申请开证(转开信用证),如L/C规定开证申请人为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ESG CO.,LTD. TOKYO,则发票抬头应打ESG CO., LTD. TODYL, 若开证人栏只有银行名称无公司名称,则只能以该银行为抬头人。

如开证申请人是两个公司,如APPLICANT:ABC CO.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这说明前一公司是中间商,后一公司为实际买方,此时发票抬头应将两公司名称照打。

如信用证规定AT REQUEST OF ××× BANK,同时规定BY ORDER OF 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 则不打银行,只打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③。 如L/C未专门列出开证申请人,而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WE OPEN CREDIT NO……AV AILABLE BY DRAFT DRAWN ON M&M CO. LTD,则发票抬头应打M&M CO. LTD. 。

有时信用证特别规定了收货人名称,则发票应以该收货人为抬头人。

4.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一般为出口商,填写出票人的英文名称及地址。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的填写应与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当有转运港时,应把转运港的名称打上,且转运港填在目的港后面。

如: From: Shanghai To: PARIS via Hong kong

或在目的港之后将转运港名称通过W/T(With Transshipment)加以体现;

如: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by vessel(装运自上海到汉堡,在香港转运)。

注意:

制作发票时如尚未安排运输,运输工具通常可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填写为“By Sea/Vessel/Ship/Steamer”或“By Air”、“By Rail”、“By Truck/Road”等。

6.发票号码 (INVOICE NUMBER )

发票编号是出单人开出发票的顺序号, ISBP规定:发票号码由出口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一般在编制时,在发票号码的顺序数字中能看出这一票业务是哪个部门及谁做的,具体的年份,以便于日后查找。

另外,也可按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制,便于查对。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使结汇不致混乱,通常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业务的公司,信用证项下使用银行向公司购买票据的BP号,托收项下使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OC号。每年年底,中国银行将发给各出口公司下一年度的业务编号。

7.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在所有结汇单扭中,发票是签发日期最早的单据.

一般在合同或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且早于提单签发日期。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日期也可早于开证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日期一般不早于合同签订日,不迟于提单日,通常在信用证开证日之后;ISBP(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无需标注日期。发票号码一般由受益人自定义。

8.信用证号码(L/C NUMBER)

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填写信用证号码(L/C NO)。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在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号码,此项可以不填,当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时,此项也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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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证日期

L/C的开证日期

10.合同号码(S/C NUMBER)

合同号码(SALE CONTRACT NO。)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相一致,如果一笔交易牵涉到几个合同时,应在发票上全部表示出来。

合同号是一笔业务的基础, 内容较完善的发票应包括合同号,如同一发票内显示几个合同的货物,则这几个合同号都应注明,但如果L/C中没有规定,不注明亦可。合同号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如:THIS L/C IS OPENED AS PER CONTRACT NO.×××)填制,即使L/C规定与实际不符,也应照打,若L/C无有关规定,方按实际合同编号打制。

11.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应填写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是T/T、托收或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信用证是出具发票的依据,因此发票中应注明信用证号码。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或没有开证行的授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证项下货物不能合并在同一份发票内反映,所以一份发票内只能注明一个信用证号。但如系转让或转开信用证,则中转行的编号亦可加注。

12.唛头及件数编号(SHIPPING MARK AND NUMBER)

唛头及件数编号,应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托运单等单据严格一致。如果无唛头,或者裸装货、散装货等,则应填写“NO MARK(”缩写N/M)。如信用证或合同中没有规定唛头,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唛头的内容可以包括客户名称缩写、合同号、目的港、件数号等部分,如货物还要转运到内陆目的地,可打上“ IN TRANSIT TO某地”等字样。

唛头一般由四部分构成:

①买方公司简称 ABCEF

②目的地(港) NEWYORK

③参考号 L/C NO.14322

④件数 C.N0 :1- 125

唛头的几种特别情形:

1、没有唛头时,要填NO MARK(N/M)

2、用英文表示图形的情况:

如:IN DIAMOND 和 IN TRIANGLE

13.货物内容(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描述应先打上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术语\包装等.一般先打上货物名称和总数量 ,然后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打出详细规格、单位及有关定单或合约号码等。信用证中此栏所用的词汇或词组一般有:

DESCRIPTION OF GOODS;

COVERING SHIPMENT OF;

DESCRIPTION OF MERCHANDISE;

SHIPMENT COVERING FOLLOWING GOODS;

SHIPMENT OF GOODS AS FOLLOWING;

COVERING VALUE OF;

COVERING;

COVERING THE FOLLOWING GOODS BY。

货物描述是发票的主要部分,其中,品名规格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或描述填写。货物的数量应该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同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没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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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按照合同注明货物数量,但不能与来证内容有抵触。

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如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等),则发票(包括其他单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尤其是法国来证,法国海关要求收货人进口清关时必须提供法文发票,因此应至少以法文注明商品名称。

14.商品包装及件数(PACKING AND QUANTITY)

商品的包装及件数(PACKING AND QUANTITY)填写应与实际装运的数量包装单位,及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同时标出货物的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若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15.单价(UNIT PRICE)

单价(UNIT PRICE)须显示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价格术语 四个组成部分.

如:CIF HONGKONG USD1285.00 PER SET

16.总值(TOTAL AMOUNT)

(1)发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如:小写金额为:USD25530.80

大写金额为:

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ENTY FIVE THOUSAND FIVE HUNDRED THIRTY CENTS EIGHTY ONLY.

(2)发票的总值(TOTAL AMOUNT)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但是信用证总值前有“约”、“大概”、“大约”或类似词语的,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3)如若涉及到佣金、折扣,缮制发票时应注意:

(a) 若L/C明确规定LESS××% COMMISSION,则发票内应照打,货款按扣佣后的净值收取。

(b) 若证中没有扣佣规定,但信用证金额为扣佣后净额,为保证单证一致,发票内应反映扣佣全过程。

(c)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票上不应反映扣佣过程:(ⅰ)证中未提及佣金,汇票金额规定为发票金额的××%(一般为95%以上);(ⅱ)证中要求受益人出具佣金单,汇票金额与减佣后的发票金额相等;(ⅲ)证中规定银行在议付时应扣除佣金;(ⅳ)合同规定佣金,但证中为含佣金额,且未提及佣金(先收后付);(ⅴ)代理人佣金不应在发票内反映。

(d) 如来证中同时规定了折扣与佣金,则要求发票金额为净额时,应先扣除折扣,再从余额中扣除佣金。

(4)如果来证规定,额外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受益人应将这些费用与货款加在一起在发票上反映。如L/C规定:Exrta charge e.g freight surcharges, congestion(拥挤费), surcharges(超载费), insurance premium, option charges if any may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or in excess of credit value,

则发票总额可做成:

ProceedsUSD15672.00

Plus freight surcharge USD300.00

Option charge USD200.00

Insurance premium USD450.00

Total amount USD16622.50

(5)如果金额超证,除非信用证明特别规定,应将超证部分减除另做托收。如来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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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2955.00,货款为USD3150.00,发票应做成:

Proceeds USD3150.00 Less exlessive value

For collection USD195.00

Net amount USD2955.00

另外,信用证中要求分别列出运费、保费和FOB金额时,应按要求做。

17.价格术语(TRADE TERMS)

价格术语(TRADE TERMS)须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照打,不能遗漏。价格术语一般在总值栏内单独列出,它是发票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责任与风险,也是海关核定关税,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依据,因此不可遗漏。填制时应注意: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笼统的港口名称,如FOB CHINESE PORT,则发票内应根据实际打具体港口名称,如FOB DALIAN,对重名港口,还应加注国名。有时合同规定FOB 或C&F价,但开证人委托受益人代办运输或保险,来证可能改为C&F或CIF价,同时规定由此引起的额外支出可证下或超证支取,则依L/C缮制发票时可同时将运、保费与货款加在一起算收。

18.声明文句(STATEMENT)

此项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及不同信用证的要求缮打的。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声明文句中词语要求内容确切、通顺、简洁。信用证有的条款,不能原文照抄,而要视具体情况重新组织。

大致有以下几种:

◆加注运费、保险费和FOB金额。

◆注明特定号码。

如进口证号、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缮打证明句。

如,出口澳大利亚享受GSP待遇,往往要求加注“发展中国家声明”;又如,有些来证要求加注非木质包装证明句等。

19.出票人签章

发票的出票人即受益人、出口商,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址相一致。根据UCP500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如果信用证有“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字样,则此发票必须签字;若信用证中有“MANUALLY SIGNED INVOICE”字样,则必须要有出票人的手签。

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如L/C无特殊要求,发票无需签字,但须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须与其他单据相同。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盖带有公司名称的手签章或按签样印制。受益人名称可用盖章或英文打字机打出,签字可盖手章,但最好由有权人亲笔手签。若来证要求“MANULLY SIGNED ”,则必须手签②。签章公司与签章人须与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规定收益人是总公司,出章人也应是总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只有可转让的L/C,才能盖转让的公司图章。) 关于签章位置,通常在发票的右下角,若证中规定须由贸促会等机构证实,则证实机构的签章应在发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联或数联由证实机构签章。

信用证中规定:“Manually signed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s in octuplicate showing S/C No. 126 and indicating goods shipped in one 20 foot FCL and packing in 50KG bag.”发票应做成:正本八份,必须手签,发票上应标明“S/C NO.126”、“1 x20’ Container(FCL)”和“Packing: in 50KG bag”字样。

不同发票的名称表示不同用途,要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名称。一般发票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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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INVOICE"字样,前面不加修饰语,如信用证规定用"COMMERCIAL INVOICE"、"SHIPPING INVOICE"、"TRADE INVOICE"或"INVOICE",均可作商业发票理解。信用证如规定"DETAILED INVOICE"是指详细发票,则应加打"DETAILED INVOICE"字样,而且发票内容中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总值等应一一详细列出。来证如要求"CERTIFIED INVOICE"证实发票,则发票名称为"CERTIFIED INVOICE"。同时,在发票内注明"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 correct"。当然,发票下端通常印就的"E. &. O. E."(有错当查)应去掉。来证如要求"MANUFACTURE'S INVOICE"厂商发票,则可在发票内加注"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are actual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同时,要用人民币表示国内市场价,此价应低于出口FOB价。此外,又有"RECEIPT INVOICE"(钱货两讫发票)、"SAMPLE INVOICE"(样品发票)、"CONSIGNMENT INVOICE"(寄售发票)等。

三 : 单证员考试商业发票的操作与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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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的缮制

1.发票的出票人及其签名(Issuer)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www.61k.com]

◆当信用证没有要求签名时,发票可以不签名。

◆当信用证要求签名时,发票必须由受益人授权签名人签名。

如:Signed invoice ……

◆当信用证要求手签时,发票必须由受益人授权签名人手签。

如:Manually signed invoice……

Invoice signed by handwriting……

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址,包括联系电话、电传、电挂、传真。出单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采用自己设计的发票或函头(HEADING)形式。在发票上还可用“ISSUER”、“SHIPPER”、“SELLER”、“SHIPPED BY”等类似名称来表示。

应注意的是,当出口公司更名或搬迁后,不可使用公司原先印制的印有公司名、址的旧发票,为保证单证一致,信用证中该公司的名址也应作相应更改。

注:在国际贸易中,制单时应标出出票人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和地址.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2.发票名称

一般用粗体标出”INVOICE” 或“COMMERCIAL INVOICE”

3.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MESSRS)

如果是信用证项下结算的发票,如没有特别规定,则发票必须做成以信用证申请人名称为抬头)。

Commercial invoices must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当信用证另有要求时,按规定填制。

通常填写在发票上印有“To”、“Sold to Messrs”、“Messrs”、“For account of”和“Consigned to”等词语之后

如: Signed invoice in the name of ABC Co.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EXPORTER)

当采用托收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时,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填写时应注意买、卖双方的名称及地址不能同行放置,而且必须打上名称和地址的全称。如果信用证对抬头人的填写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做。

注意:如信用证规定:“Applicant: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ABC Co., Ltd.Tokyo”, 则应将后者作为发票抬头人;如规定“Applicant: ABC Co. for account of XYZ Co. Ltd”,则两个人应同时出现在发票抬头人中;如信用证规定“Applicant: ABC Co. Ltd.… Invoice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XYZ Co., Ltd.”,应以后者为抬头人;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会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如要求中性发票的话应以“To whom it may concern”为抬头。

实际业务中,只有少数来证在发票条款中指定抬头人,大多数来证对此都不作说明。 发票抬头人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CONSIGNED TO ”等。若证中无具体规定,发票抬头人应填开证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址(但不同于提单收货人②)。若证中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制单。如: 若L/C规定以第三方为发票抬头人,如“ALL DOCUMENTS INCLUDING INVOICE MUST BE IN THE NAME OF DEEP 2ST. S. DB. O. BOX 101 LAS PALMAS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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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Y ISLANDS”,则应照打该指定抬头人,这表明开证明申请人仅为中间商,并非真实买主。[www.61k.com) 如银行代替某公司申请开证(转开信用证),如L/C规定开证申请人为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ESG CO.,LTD. TOKYO,则发票抬头应打ESG CO., LTD. TODYL, 若开证人栏只有银行名称无公司名称,则只能以该银行为抬头人。

如开证申请人是两个公司,如APPLICANT:ABC CO.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这说明前一公司是中间商,后一公司为实际买方,此时发票抬头应将两公司名称照打。

如信用证规定AT REQUEST OF ××× BANK,同时规定BY ORDER OF 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 则不打银行,只打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③。 如L/C未专门列出开证申请人,而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WE OPEN CREDIT NO……AV AILABLE BY DRAFT DRAWN ON M&M CO. LTD,则发票抬头应打M&M CO. LTD. 。

有时信用证特别规定了收货人名称,则发票应以该收货人为抬头人。

4.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一般为出口商,填写出票人的英文名称及地址。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的填写应与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当有转运港时,应把转运港的名称打上,且转运港填在目的港后面。

如: From: Shanghai To: PARIS via Hong kong

或在目的港之后将转运港名称通过W/T(With Transshipment)加以体现;

如: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by vessel(装运自上海到汉堡,在香港转运)。

注意:

制作发票时如尚未安排运输,运输工具通常可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填写为“By Sea/Vessel/Ship/Steamer”或“By Air”、“By Rail”、“By Truck/Road”等。

6.发票号码 (INVOICE NUMBER )

发票编号是出单人开出发票的顺序号, ISBP规定:发票号码由出口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一般在编制时,在发票号码的顺序数字中能看出这一票业务是哪个部门及谁做的,具体的年份,以便于日后查找。

另外,也可按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制,便于查对。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使结汇不致混乱,通常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业务的公司,信用证项下使用银行向公司购买票据的BP号,托收项下使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OC号。每年年底,中国银行将发给各出口公司下一年度的业务编号。

7.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在所有结汇单扭中,发票是签发日期最早的单据.

一般在合同或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且早于提单签发日期。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日期也可早于开证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日期一般不早于合同签订日,不迟于提单日,通常在信用证开证日之后;ISBP(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无需标注日期。发票号码一般由受益人自定义。

8.信用证号码(L/C NUMBER)

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填写信用证号码(L/C NO)。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在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号码,此项可以不填,当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时,此项也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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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证日期

L/C的开证日期

10.合同号码(S/C NUMBER)

合同号码(SALE CONTRACT NO。(www.61k.com))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相一致,如果一笔交易牵涉到几个合同时,应在发票上全部表示出来。

合同号是一笔业务的基础, 内容较完善的发票应包括合同号,如同一发票内显示几个合同的货物,则这几个合同号都应注明,但如果L/C中没有规定,不注明亦可。合同号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如:THIS L/C IS OPENED AS PER CONTRACT NO.×××)填制,即使L/C规定与实际不符,也应照打,若L/C无有关规定,方按实际合同编号打制。

11.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应填写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是T/T、托收或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信用证是出具发票的依据,因此发票中应注明信用证号码。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或没有开证行的授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证项下货物不能合并在同一份发票内反映,所以一份发票内只能注明一个信用证号。但如系转让或转开信用证,则中转行的编号亦可加注。

12.唛头及件数编号(SHIPPING MARK AND NUMBER)

唛头及件数编号,应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托运单等单据严格一致。如果无唛头,或者裸装货、散装货等,则应填写“NO MARK(”缩写N/M)。如信用证或合同中没有规定唛头,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唛头的内容可以包括客户名称缩写、合同号、目的港、件数号等部分,如货物还要转运到内陆目的地,可打上“ IN TRANSIT TO某地”等字样。

唛头一般由四部分构成:

①买方公司简称 ABCEF

②目的地(港) NEWYORK

③参考号 L/C NO.14322

④件数 C.N0 :1- 125

唛头的几种特别情形:

1、没有唛头时,要填NO MARK(N/M)

2、用英文表示图形的情况:

如:IN DIAMOND 和 IN TRIANGLE

13.货物内容(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描述应先打上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术语\包装等.一般先打上货物名称和总数量 ,然后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打出详细规格、单位及有关定单或合约号码等。信用证中此栏所用的词汇或词组一般有:

DESCRIPTION OF GOODS;

COVERING SHIPMENT OF;

DESCRIPTION OF MERCHANDISE;

SHIPMENT COVERING FOLLOWING GOODS;

SHIPMENT OF GOODS AS FOLLOWING;

COVERING VALUE OF;

COVERING;

COVERING THE FOLLOWING GOODS BY。

货物描述是发票的主要部分,其中,品名规格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或描述填写。货物的数量应该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同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没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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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按照合同注明货物数量,但不能与来证内容有抵触。[www.61k.com)

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如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等),则发票(包括其他单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尤其是法国来证,法国海关要求收货人进口清关时必须提供法文发票,因此应至少以法文注明商品名称。

14.商品包装及件数(PACKING AND QUANTITY)

商品的包装及件数(PACKING AND QUANTITY)填写应与实际装运的数量包装单位,及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同时标出货物的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若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15.单价(UNIT PRICE)

单价(UNIT PRICE)须显示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价格术语 四个组成部分.

如:CIF HONGKONG USD1285.00 PER SET

16.总值(TOTAL AMOUNT)

(1)发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如:小写金额为:USD25530.80

大写金额为:

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ENTY FIVE THOUSAND FIVE HUNDRED THIRTY CENTS EIGHTY ONLY.

(2)发票的总值(TOTAL AMOUNT)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但是信用证总值前有“约”、“大概”、“大约”或类似词语的,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3)如若涉及到佣金、折扣,缮制发票时应注意:

(a) 若L/C明确规定LESS××% COMMISSION,则发票内应照打,货款按扣佣后的净值收取。

(b) 若证中没有扣佣规定,但信用证金额为扣佣后净额,为保证单证一致,发票内应反映扣佣全过程。

(c)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票上不应反映扣佣过程:(ⅰ)证中未提及佣金,汇票金额规定为发票金额的××%(一般为95%以上);(ⅱ)证中要求受益人出具佣金单,汇票金额与减佣后的发票金额相等;(ⅲ)证中规定银行在议付时应扣除佣金;(ⅳ)合同规定佣金,但证中为含佣金额,且未提及佣金(先收后付);(ⅴ)代理人佣金不应在发票内反映。

(d) 如来证中同时规定了折扣与佣金,则要求发票金额为净额时,应先扣除折扣,再从余额中扣除佣金。

(4)如果来证规定,额外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受益人应将这些费用与货款加在一起在发票上反映。如L/C规定:Exrta charge e.g freight surcharges, congestion(拥挤费), surcharges(超载费), insurance premium, option charges if any may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or in excess of credit value,

则发票总额可做成:

ProceedsUSD15672.00

Plus freight surcharge USD300.00

Option charge USD200.00

Insurance premium USD450.00

Total amount USD16622.50

(5)如果金额超证,除非信用证明特别规定,应将超证部分减除另做托收。如来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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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2955.00,货款为USD3150.00,发票应做成:

Proceeds USD3150.00 Less exlessive value

For collection USD195.00

Net amount USD2955.00

另外,信用证中要求分别列出运费、保费和FOB金额时,应按要求做。[www.61k.com]

17.价格术语(TRADE TERMS)

价格术语(TRADE TERMS)须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照打,不能遗漏。价格术语一般在总值栏内单独列出,它是发票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责任与风险,也是海关核定关税,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依据,因此不可遗漏。填制时应注意: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笼统的港口名称,如FOB CHINESE PORT,则发票内应根据实际打具体港口名称,如FOB DALIAN,对重名港口,还应加注国名。有时合同规定FOB 或C&F价,但开证人委托受益人代办运输或保险,来证可能改为C&F或CIF价,同时规定由此引起的额外支出可证下或超证支取,则依L/C缮制发票时可同时将运、保费与货款加在一起算收。

18.声明文句(STATEMENT)

此项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及不同信用证的要求缮打的。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声明文句中词语要求内容确切、通顺、简洁。信用证有的条款,不能原文照抄,而要视具体情况重新组织。

大致有以下几种:

◆加注运费、保险费和FOB金额。

◆注明特定号码。

如进口证号、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缮打证明句。

如,出口澳大利亚享受GSP待遇,往往要求加注“发展中国家声明”;又如,有些来证要求加注非木质包装证明句等。

19.出票人签章

发票的出票人即受益人、出口商,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址相一致。根据UCP500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如果信用证有“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字样,则此发票必须签字;若信用证中有“MANUALLY SIGNED INVOICE”字样,则必须要有出票人的手签。

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如L/C无特殊要求,发票无需签字,但须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须与其他单据相同。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盖带有公司名称的手签章或按签样印制。受益人名称可用盖章或英文打字机打出,签字可盖手章,但最好由有权人亲笔手签。若来证要求“MANULLY SIGNED ”,则必须手签②。签章公司与签章人须与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规定收益人是总公司,出章人也应是总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只有可转让的L/C,才能盖转让的公司图章。) 关于签章位置,通常在发票的右下角,若证中规定须由贸促会等机构证实,则证实机构的签章应在发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联或数联由证实机构签章。

信用证中规定:“Manually signed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s in octuplicate showing S/C No. 126 and indicating goods shipped in one 20 foot FCL and packing in 50KG bag.”发票应做成:正本八份,必须手签,发票上应标明“S/C NO.126”、“1 x20’ Container(FCL)”和“Packing: in 50KG bag”字样。

不同发票的名称表示不同用途,要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名称。一般发票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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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国际商务单证员资格考试相关问题

        中国国际商务单证的培训教材是《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贸易实务》,考试内容不含外语,如果你的外语水平较好,你可以有更大的发展。
  中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资格考试、培训是不可以分开的,原则是必须经过相对全面而系统的培训才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不参加培训是不可以直接参加考试的。
  报名一直是循环进行的,什么时候都可以报。
  中国国际商务单证一年四次全国统考,2004年统考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和12月,考试形式为笔试,满60分为合格。证书国家认可,全国范围内通用。
  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岗位资格培训认证报考条件:一个等级。
  高中和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人员(含在读、专业不限)或有一定物流岗位工作经验者关于费用:浙江省内最低标准培训费1000元,认证费280元,报名费各地有所不同。其他省也有所差额。

五 : 2006年度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通知

 

全国各地考试点、培训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国际商务单证员培训与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2004]外经贸企协字第60号)精神,2005年11月20日我会在全国统一举行的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2006年6月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2006年度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单证员辅导课程
  一、考试目的及原则
  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主要是测试应试者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发证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考试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单证实践经验或已接受过国际商务单证业务培训的从事国际商务单证业务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志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求职人员或在校学生。
  (三)参加2005年我会组织的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三、组织培训
  各培训中心要按照协会统一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地对应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前辅导,确保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
  培训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未参加培训者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试方式
  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部分试题为客观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未按规定填涂的不得分。主观题则由考生按试卷要求作答。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2006年2月20日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20日至4月30日。
  4月30日至5月20日考生可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指定的当地考试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二)确认报考资格时,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报名表》,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主证和合格证书,经考试不合格者照片不予退还)。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三)考生报考资格被确认后,应交纳培训考试费,每科80元,两科共160元,另外每科需交纳报名费10元。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请考生随时关注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
  六、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内容:《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应试指导及大纲》的相关内容。该大纲可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指定的培训中心和考试点购买。
  考试教材: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编印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实训教程》及《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
  七、考试时间:2006年6月18日(星期日)
  上午: 9:00—11:00 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
  下午:14:00—16:00 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
  八、合格证书的领取由考生考试所在地考试点负责通知,各地考试点咨询电话可通过网上查询。
  九、参加2005年11月20日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一门不合格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本次的单科考试。
  十、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监督电话:010—58612039(北京)、021—68029034(上海)。
  特此通知单证员辅导课程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本文标题: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2007年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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