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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技巧-律师论语(二)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二手房律师

一 : 律师论语(二)

不分轻重的女士

一女士和人合伙做生意,被对方多拿走了七百万元的巨款,请律师代理她起诉,律师开价要五万元的代理费,她一听就连连摇头,称拿不起,之后就悻悻离开了。

过了一段时间,又过来找律师,说她官司不知怎么竟打输了。律师问她是不是自己打的,还是请别的律师了。她回答又找了一家律师所,请了一个年轻的律师代理。律师问她代理费出了多少,她说那个年轻律师只要了三千元。律师说,这么大的官司才收你三千元,那是实习生的价格。她无语片刻,然后问律师能不能代理她上诉。律师说当然可以,但代理费还是收五万。律师也没勉强,和颜悦色地给她说愿意出这个价就往下谈,不愿意就算了,律师多着呢,你有选择的自由。她犹豫半天,说回去考虑考虑。

又过了一段,她又过来找这位律师,说她的官司二审又打输了。律师问她这次请的哪的律师,她说还是请的那个年轻的律师。律师听了,漠然道:“那就没法说了。你既然不愿意请我,又不听我的建议,官司打到这个程度,你叫我还咋说呢?”

她看律师满脸的冷漠,就愁眉紧蹙,请求律师能不能少收点,只当为她帮帮忙。律师说,二审都打输了,申请再审更不好打,想少出代理费的话就别说了。

很长一段时间又过去了,这位女士第三次来找律师,说她真的很后悔,是自己太吝啬了,才造成了这个后果。律师说,看你也不像没钱人的样子,穿金戴银的,还开着车,听你说话也不算很小气,很吝啬的人,应该是你太小看律师的劳动了。对于这句话,她倒爽快地承认了。她说原来认为律师不就是写写诉状或者上诉状,到法院开开庭,跑跑腿,能有多大付出,竟然要那么高的代理费?通过这次官司,她才了解诉讼没这么简单。和律师套完近乎,又提出想请律师代理她提起再审申请。律师一问时间,告诉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是说她的官司已经走完了法律程序,没法再往前走了。换句话就是,她的官司彻底输了,没有丝毫挽救的余地了。她摇着头叹息几声,苦笑一下,无可奈何地离开了,临走时主动和律师握了握手,表示以后再有事会随时打搅的。律师当然表示欢迎。(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看不起律师的人注定要吃大亏,除非一生平安,不会遇到麻烦;总认为律师收费很高的人,往往忽略了律师付出的艰辛的价值;有能力的律师是不会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因为主动才会把握先机,才能掌控事态的发展,才会尽力达到胜诉的目标。

律师不是民工

一男士遇到麻烦,给认识的一律师打电话,问能不能陪他到某地跑一趟。律师问到底是啥事,他说他在某地遇到个案子,被合伙人起诉了。律师说,案子的问题,你要委托的。他说:“不用委托,你陪我过去看看就行。就是让你用专业的眼光,帮我理一下,看看应该咋办。”

律师说:“那不行的,我这里很忙,腾不出时间。”

他说:“你放心,你陪我跑一趟,最多也就是耽误两三天时间,车票、吃住都是我的,回来时不会亏你,再给你二百元钱。”

律师说:“抱歉,我真的没时间。先不说,忙了。”没等他说完,律师就挂了电话。

有的人认为和律师是熟人,就不愿花钱或者花很少的钱请律师,有时还自以为是,把律师的劳动,或者耽误律师的时间,利用民工的标准来计算,这是让律师无法接受的。所以遇到这样的熟人,律师只有推说没时间,而别无选择。

风险代理

常说的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后再支付律师代理费。反之,打不赢官司,就不用支付代理费。

根据这些年律师业的情况,大部分律师都不愿做风险代理,对于有胜诉把握或执行把握的案件,包括律师能在否胜诉后或执行完毕拿到自己应得的部分,才可以考虑。

这里涉及到当事人的人品问题,这些年不断出现律师被当事人耍的情况。诉讼之前律师和当事人签了风险代理合同,可当胜诉后或执行结束,当事人把钱拿到手里,扭头就和律师翻脸,不认账,甚至电话都不接。对于这种情况,律师一般都选择了放弃,不愿拿着代理合同去起诉当事人,认为作为律师被当事人欺骗是丢脸的事。这样就导致了很多律师没案子宁愿歇着,也不愿再做风险代理。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人,拿着自己的案件卷宗,到处找律师请求风险代理,而总是遭到拒绝。有的人和律师谈话,随口承诺只要能替他打赢官司,怎么分成他都同意,甚至承诺律师拿大头,他落小头就可以,一副满不在乎的神情,一看就没有诚意。对于这种人,律师不等他说完就会推掉。碰到有的人硬把卷宗递交给律师,请律师有空帮他审查审查,帮他分析分析,律师一般都不会当话听。等他走后,这样的卷宗则会被放之高阁,永远不会因此耽误时间。如果遇到熟人请看卷宗,还抹不开面子,律师也只会大概看看,大概给说几句。有句俗话说得好:你自己的事不当事办,怎么能要求别人把你的事当事办。花钱办事,理所应当;不愿意花钱,别人不愿意办也是应当。

平时碰到简单的法律问题咨询,律师则都会免费解答,但如果要求详细地解释, 那就需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或审查材料之后才能得出意见,一般情况下,律师是不愿多言的,因为这是必须付出时间和脑力劳动之后才能做到的。

请律师提供帮助,出些合理的费用,这是对等的。如果非要请律师做出无偿服务,那就是不对等的。不对等的情况下,获取的服务,则是打折扣的。打过折扣的服务,再要求完美无缺,那则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是律师自己亲友的事,或者是和律师关系亲密的人要求帮忙,那则是另一种说法。

法律援助和公益活动

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完全都是有偿的。除了简单的法律咨询之外,还存在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就是当事人属于老、弱、残、孤、贫这几个条件下的,这是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道义,也是不可推卸的一部分社会责任。现实中,很多有组织的普法教育、普法宣传等等公益活动,也是律师义不容辞必须要积极参与的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工作。

2017年3月25日下午

二 :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庭辩论中技巧的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www.61k.com]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三 : 辩论七律

辩论七律_七律

【小提琴家艾米-沃森正在为和牛演奏音乐。】

互联网拉近了人们的距离,但并没有同化人们的思想,网络辩论硝烟弥漫,热点话题层出不穷。但嘈杂背后的真相,却是情绪释放的帖子远多于冷静讲理的帖子,即使试图讲理的帖子,也有很多是逻辑混乱的,以致于各说各话,难获共识。特别是在微博,四处起火,一地鸡毛,而乱相丛生最主要的原因是网友的逻辑能力欠缺。根据多年的辩论经验我总结了七条辩论逻辑,供您参考。

1、有“证伪性”才有意义

你是1个战士,连长的战前动员称“只要冲锋跑得快,就不会受伤”,你拼尽全力冲了出去,被人血肉模糊地抬了回来,你质疑连长,连长的回答是“那是因为你冲得不够快,否则就不会受伤。”你喷过一口血后慢慢明白了,连长的那句动员根本没有潜在的可以被证明不对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就是没有“证伪性”,解释权完全由他,这是句永远正确的骗人鬼话。若动员改为“只要冲锋速度达到每秒5米,就不会受伤”,这就有“证伪性”了,只要有人冲锋速度超过每秒5米还受了伤,即可证明连长的动员是错的。

在选择1个辩题时,首先要核实的是此问题有没有“证伪性”,例如有人拿出“天人合一”来跟你辩论,你就不必理会,因为这个问题没法证伪,怎么个合法全由对方的两片子嘴说了算,你称“三才天地人,为什么只有天人合了,凭啥把地落下呢?”人家可以说“地太低级,不与丫合。”你也没法证明他不对。所以,在辩论过程首要的就是要检验对方观点的“证伪性”,无法证伪的说法没有意义。

2、“无”不需要证明

你说“如意金箍棒”是存在的,我说不存在,你让我证明不存在,那我还真证明不了,即使我掘地三尺没有找到,那也不能排除掘地四尺能找到的可能,即使我满头大汗地把地球都掘遍了,然后你来了一句“会不会在火星上呢?”

与边界清晰的数学问题不同,现实生活中的“无”是没法证明的,也是不需要证明的,持“无”观点的一方可以什么都不用干就是默认正确的一方,直到持“有”观点的一方拿出了“有”的证明为止。你说手机辐射存在着引发脑瘤白血病的危险,我说不存在,这时应该由你来举证。全球科学界曾做过上百项手机辐射与脑瘤白血病相关性研究,结论不支持其中的相关性,你求证“有”不能成立,而我的“无”就是继续成立的。

很多坚持“有”的一方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会抛出“潜在的可能性”的说法,窃以为这是个最扯的说法,没有之一。您读完此文地球就毁灭的潜在可能性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这种没有证据的想象中的可能性有意义吗?跟打输了架,跑前撂下一句“有种你等着”一样,“潜在的可能性”就是一句找场子的废话,根本不必理会。

3、肯定性指控拿证据,否定性指控有界线

肯定性指控说的是声称对方做过某事的指控,例如你指责我偷了钱包,那就应该由你来拿出物证人证,并公布时间地点等信息,而不是由我自证没偷过,其逻辑的根源就在于“无”没法证明。。

否定性指控说的是声称对方没做过某事的指控,例如你指责我没有上过大学,是靠欺骗得到的教职,因为你所声称的“无”不需要证明,那举证责任就轮到我了。但在我举证之前,你先要明确你这个指控的“证伪性”在哪里,比如说你同意了只要我亮出大学文凭你就认输,然后我才会举证。否则,我亮出了文凭,你又否认文凭的真实性,待我证明了文凭是真的后,你又不认可文凭上的人是我本人……这是精通逻辑的人常用的损招,他总是提出否定性指控,逼得你不断地自证,直到你崩溃为止。否定性指控必须要有可证伪的界线,否则就是耍流氓。

4、慎用排除法

飞碟爱好者观察到了天空中的异物,分析如下:不是飞机,不是流星,不是飞艇,不是气球,不是……所以只能是飞碟!但最终被专家论证是西北某基地未公开的一次导弹发射。排除法本是1个很好的分析方法,但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集合及元素必须明确。数学领域里集合及元素往往很明确,排除法就很好使,例如1个集合里有3个数,除了A数B数那就只能是C数了,但现实生活里的集合及元素往往是不明确的,元素有很多甚至还有未知的,再使用排除法就非常危险了。

我跟1个姑娘独处一室,你听到姑娘的哭声后闯进来为姑娘抱不平,质问我“屋里没有别人,你还有什么可说的!”其实,我还真的有很多可说的,例如姑娘失恋后呆呆地要寻死,被我开导后哭出来不想死了,姑娘终于找到了长年资助她读书的好心人,激动得痛哭……我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5、相关未必因果

你每次感冒都喝板蓝根,十天就好,太多次毫无例外的证据令你相信板蓝根对治愈你的感冒很有效。其实你错了,感冒是自愈性疾病,你喝不喝板蓝根,十天左右都会好的,不信您下次可以试试喝萝卜汤,效果是一样的。喝板蓝根和感冒病愈,只是时间先后相关,并不是因果关系,很多人习惯先入为主地把相关性当作因果性,这也是辩论中常见的逻辑错误。

要得到因果关系是很困难的事,要做很多随机样本的对照性检验,轻率给出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不靠谱的。例如,“喝红酒有益健康,法国曾有过科学统计,每天喝杯红酒的人更长寿。”有统计结果也未必是因果关系,更有可能是每天喝得起红酒的人,其饮食和卫生条件更好而长寿的原因,而与红酒无关。更极端的例子,现在每天抽两包烟的大烟鬼,也比烟草引进之前的古人寿命长,这能说明吸烟有利于长寿吗?

6、非此未必即彼

非此即彼只有在互斥关系时才成立。一颗围棋子,我说不是黑的,你就有理由认为我的判断是白的,因为围棋子是非黑即白的互斥关系。在客舱里1个壮汉与1个姑娘发生了冲突,姑娘有受伤证据,因为我觉得证据不足而对壮汉殴打的说法表示怀疑,充满正义感的你对我喊“难道你认为姑娘身上的伤是自伤的?!”虽然自伤可能性不能排除,但这并不是我所相信的,因为还有是其他人造成的可能性啊。这就好比一张扑克牌,我猜可能不是黑桃3,于时你气冲冲地对我喊“难道你认为是草花9。”

给对方扣上1个显然错误的观点来批判是可以的,对方若是肯定性判断,你可以拿这个判断的逆否命题来批判,因为1个命题与其逆否命题等价,无论你批倒哪个都成。对方若是否定性判断,你可以通过否定其所否定的论断的互斥论断来驳倒他,听着很绕,其实很简单,正如上面围棋子例子,我所否定的论断是“此子为黑”,其互斥论断是“此子为白”,你只要否定了“此子为白”,就把我对“此子为黑”的否定给否定了。关键的问题在于互斥,若对方拿出非互斥逻辑的一对事件并通过非此即彼的方法诘难你,你就要给他来一句“你说的两件事互斥吗?”

7、证人证词不能选择

我在做科学实验,根据我的独创理论,实验结果数据应该是8,可我第一次实验结果是2,再做结果是19,继续做……好不容易有一次得到8了,我高兴地宣称“虽[www.61k.com)然有很多误差干扰了实验,但终于得到正确结果了,这就是我理论成立的铁证!”你一定认为这种根据立场选择证据的实验很滑稽,但这却是辩论中很常见的做法。只要你有耐心不停的搞,只要你总是对不利结果视而不见,你想证明什么就能证明什么,而且证据都是“铁证”。

你有了1个立场,有个证人出现了,他的某些说法证实了你的立场,于时你宣称这个人可信,并将其说法作为了自己的证据。但对立面拿了此人说的对你不利的话来质疑,你称“谁能保证一点错误不犯啊,个别细节他没看清楚的可能也是有的。”这就是有意选择证据了,本来你认可了证人,就不能对其说法厚此薄彼,除非你有了证明“厚此薄彼”合理的证据,否则跟我那个可笑的科学实验有什么两样呢?

我曾给学生谈过这些辩论中应遵循的逻辑,学生的回答是“若是每句话都过这些逻辑筛子,我就张不开嘴了。”其实感到张不开嘴就是进步,暂时闭着也比天马行空不讲逻辑激情四射的乱喷要强。逻辑有时跟本能相悖,需要长期训练才能运用自如,等到运用自如时,你的见解会更加深刻,在辩论中也可立于不败之地了。即使做不到这点,熟悉了这些逻辑,至少也可以在辩论中不被欺负。明明是自己有理,却被别人挤兑,气得要死,相信很多人有过这种感受,这时拿出这些逻辑往他的言论上套一套,然后引出此文,告诉他犯了第几条逻辑错误,让他去郁闷反省吧。

【此文已发表于《北京科技报》】

本文标题:律师辩论技巧-律师论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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