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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13 所属栏目:土地制度的演变

一 : 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 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 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 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 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 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 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 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 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 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 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 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 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 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 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 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 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 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 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 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 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 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 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 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 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 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 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 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 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 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 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 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 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 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 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 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 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 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 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 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 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 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 升迁途径有 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 一些土司“积有年老” 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 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 “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 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 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 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 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 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 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 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 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 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 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 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 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 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 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 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 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 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 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 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 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 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 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 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 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 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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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治理边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纳贡获中央认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征。因此,深入探究中国土司制度源流衍变就显得至为必要和重要。

  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

  土司制度的源头远可追溯到夏商周的“服畿”纳贡制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代将其简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三服”纳贡制。西周初年继承商代“三服”纳贡制,后又形成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九畿”纳贡制,还形成了“东夷、北狄、西戎、南蛮”等边疆概念,其中南蛮的“蛮”就有“羁縻”之意。因之,夏代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之政,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秦汉王朝中央设置有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典属国”,并制定了禁止擅杀臣邦(含蛮夷道)“后子”的法律条款。地方则设置蛮夷“道”。因此,夏商周的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护等就成为土司制度的萌芽。

  前奏为汉魏隋唐大姓

  中国的边疆大姓及其渠帅形成于战国,秦汉以后逐步在南方等边疆地区发展壮大。汉唐时期的南方汉族大姓大多与《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关。龙、傅、尹、董、谢、赵等都是汉代西南早期汉族大姓,汉魏时期西南地区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大姓。秦汉兴起于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氏亦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时分别任羁縻州县官,宋代演变成为雄长一方的土官。唐宋羁縻州县官绝大多数由汉唐大姓演变而来,也有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这可视为土司制度的前奏。

  雏形是隋唐时期的羁縻州县制

  魏晋南北朝继承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制度,利用“蛮酋”治理边疆。按:羁縻守令起于蜀汉“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治理南部边疆政策。隋唐时期逐步建立起羁縻州县制度。不仅在边疆地区广泛设置羁縻府州县、都护府、都督府等边疆行政区划,而且还设置有部落、侨州、侨县等与羁縻州县近似的行政区划,并大多以土著首领世袭。唐高宗二年(669年)所定“南选”,即确立南方黔州、岭南和闽中等所属羁縻州县官不由吏部选派,而由所在都督府都督选土人补授的制度。上元三年(676年)敕桂、广、交等都督府所奏拟土人首领宜准旧制,并专设补选使形成南方土人补授羁縻州县官的“南选制”,南选从此基本形成定制,成为中国土司制度的雏形。

  宋代羁縻州县制逐步衰落,土官制度基本形成

  宋代羁縻州县比唐代大幅度的减少,呈逐步衰落的趋势,但增加了羁縻军、监、洞、堡、寨等新的羁縻形态,土官就直接来源于羁縻州县堡寨等土人任官。这表明在北宋羁縻州县衰落的同时土官制度就已基本形成,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形成了规范的纳贡制度和礼仪。北宋不仅设置了客省、四方馆、引进司和东上閤门等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四方进奉和四夷朝觐贡献之事,而且从熙宁元年(1068年)起编纂《诸国贡奉录》和诸国朝贡礼仪,并成为定制。第二,宋代边疆已存在诸多土官、土兵。早在北宋元祐时(1088—1090年)知堡、知寨等土官就已出现,南宋初又出现了土刺史等。诚州渠阳军土官杨昌盟、播州白锦知堡杨氏和靖州、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知砦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土官,宋代土兵、土军、土丁、洞丁和义军等到元明时则演变成为土司的私家军队——土兵。第三,宋代土官承袭制度初步成型。宋代已形成了铜牌铜印、文牒官吿和父亡子继、母死女袭等土官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土官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元代继承发展了宋代土官制度

  元代继承发展了宋代土官制度。其表现是:第一,《元史》有诸多关于土官的记载。宋末元初归附的曲蜡蒲折、蒙忙甸、罗北甸和普定等土官早在宋代就已任土官,在宋末元初归附后元朝只是认可了其宋代土官职务。第二,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任命和承袭制度。元代土官可以依法以子侄兄弟或妻袭职,皆依本地习俗。第三,元代把土官纳入刑法管理,但有罪罚而不废。第四,元代土官从军人或土人中选任,但不公选铨注。第五,但元代土官制度并不完善。土官称谓直到元代后期才出现,未正式纳入职官系列。在外任军民官中绝大部分为土官,也包括少数立功授职并准予世袭的军职。这说明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制度,但并未成熟,土官并未纳入职官制度。第六,宋元时期土官制度刚刚形成,谈不上改土归流问题,在平定反叛土官后也不改土归流。

  明代土司制度达到鼎盛并开始改土归流

  明代是土官、土官衙门到土司制度的鼎盛时期。首先,明初在继承土官称谓的同时,出现了土官衙门。嘉靖时土官衙门简称为土司。嘉靖时出现的“土司”就是土官衙门的简称和发展,土官衙门称谓从明初一直沿用至嘉靖末,代之而起的就是土司。嘉靖时把土官衙门改称土司其含义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司更强调“司”的功能。“司”首先是衙署、政权机关,既强调土司集体治边并互相制约,同时也有监管和治理的意思,强调中央对土司的监管和土司对边疆的治理。明代在边疆地区实行土流分治。明代在地方设置正三品布政使至正八品县丞等流官的同时,设置从三品宣慰使到从七品副长官等土司,流官和土官自成系列,基本实行土流分治。其次,明初完善了土官等藩国朝贡礼仪,逐步地形成了内蕃和外夷两种土官。内蕃就是归顺纳贡日久,有地方流官代管并基本等同于流官府州县的土官;外夷则是地处边远,归附不久且未经驯化。无地方流官代管并直属中央的羁縻土官。在外夷中甚至有中央政府鞭长莫及基本无法管理的土官。第三,明代形成了严密的土司制度,包括土司纳贡、土司职级、土司额数、土司承袭、土司奖惩等。土司称谓从嘉靖三年(1524年)出现到万历(1573-1620年)初在《大明会典》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司制度,标志着土司制度日趋完善。在明代嘉靖时(1522-1566年),土司制度已十分成熟。

  从明初到嘉靖时,边疆地区土司林立。特别是西南地区,土司势力远远超过流官。由于土司势力强大,逐步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边疆宣慰使等大土司甚至可与中央抗衡,故明代开始“改土归流”。但在改土归流的同时也不时增设土司或扩大土司辖地,这也是土司制度鼎盛的重要标志之一。

  清代土司分为文土官和武土司,土司制度逐渐衰落

  清承明制,把土司分为隶属验封清吏司的文职土官和隶属兵部武选清吏司的武职土司。经过明万历到明末的改土归流,清初土司势力大为削弱,已基本不具备与中央抗衡的实力。清代土司制度更加严密。其一,清代土司分为文职土官和武职土司,文武分明。其二,清代土司承袭更加规范。清代土司承袭不仅要有号纸、本族宗图等凭据,而且还有督抚核查、司府州县和邻封土司具结保举等复杂程序,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土司的监管。其三,清朝对土司奖惩罚更严格、具体,特别是处罚更加严厉。清中后期,清廷借鉴汉武帝“推恩令”,特别规定了土司可以分疆裂土给子孙,并对积极支持改土归流的土司授予守备、千总、把总等并准予子孙世袭,大大推进了改土归流步伐。雍正实施了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乾隆时革除了四川大小金川,并降石砫宣慰司为土通判。光绪宣统时革除了剩余大部分宣慰使、宣抚使、招讨等有影响的土司。清末土司制度日薄西山,但土司余绪犹存,在云南和西藏等极边远的边疆地区仍有较大影响。

  1958年土司制度彻底终结

  民国政府分别于1929年和1939年专门组织开展过两次土司调查,1930年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土司制度。虽然存有土司存废的多次争论,但个别地区土司制度一直延续到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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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 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 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 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 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 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 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 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 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 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 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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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 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 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 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 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 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 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 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 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 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 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 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 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 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 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 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 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 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 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 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 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 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 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 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 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 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 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 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 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 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 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 升迁途径有 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 一些土司“积有年老” 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 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 “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 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 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 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 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 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 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 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 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 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 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 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 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 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 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 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 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 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 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 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 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 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 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 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 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 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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