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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中汽协:汽车三包需先完善召回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09 所属栏目:历史上的10月9日

一 : 中汽协:汽车三包需先完善召回制度

  [61阅读 新闻]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中汽协也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提出了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发布会上发布:

  中汽协首先表示了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支持和愿意协助和配合进行调研,为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出努力。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

  中汽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发言时表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认为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如果仓促全面实施汽车“三包”,很可能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同时提出,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和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汽协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扯皮、踢皮球”

  并且一再强调: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而同时还认为汽车“三包”是否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

  编辑语:在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刚刚出台并征求大家建议时,业界反响很大,各方声音也不断。大部分都是对草案的不完善提出建议和疑问,而此次“三包”会不会再次“销声匿迹”,大家的心里到目前为止也都有一个大大的问号。我们也希望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三包”政策能落到实处,切切实实为消费者考虑。(编译/61阅读 曾晓云)


  关于汽车三包的具体内容请点击这里
  //www.61k.com/news/201109/247083.html


以下是中汽协关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为充分反映汽车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促进汽车“三包”的科学规范制定、有效推进实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组织国内汽车骨干企业、在华外资汽车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和单位,采取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研究,现形成如下初步意见和建议。

一、五点原则意见

  1、汽车产品实施“三包”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行为,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汽车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汽车行业一贯注重汽车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负责,对汽车产品实施“三包” 始终持积极支持态度,汽车行业企业也十分愿意担负起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责任。

  经过多年努力,国内汽车企业的汽车设计、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可靠性都有很大提高。长期以来,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经销商在改善维修服务的同时,一直也在努力探索解决因各种质量的问题而进行退换的事项。

  2、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其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以及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等,这使得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汽车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汽车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为此,我们担忧,我国如果仓促全面实施汽车“三包”,很可能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3、众所周知,汽车的成本主要由研发成本、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广告成本、管理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组成。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和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4、汽车产品“三包”涉及消费者、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和鉴定机构等主要相关方,汽车产品“三包”规定除规定销售商、修理商和制造商的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鉴定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避免过度维权行为的发生

  5、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标准及其配套法规应当协调制定,否则汽车“三包”规定很难操作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与汽车产品召回相关管理办法的协调

二、五项基础准备工作

  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前,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基础准备工作:

  1. 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汽车产品质量鉴定体系,实现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的科学、准确、高效鉴定。

  2. 健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评价认定规范。一方面确保鉴定程序的科学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进一步促进整车厂及零部件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

  3.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扯皮、踢皮球”,鉴定机构出具结果不规范,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发生。为此,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有关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补充。

  4. 汽车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汽车产品消费涉及税务、保险、交管、路政、质检、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汽车产品“三包”尤其是换车和退车管理细则应当协调、同步制定,以提高汽车“三包”规定的可操作性。

  5. 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应进一步在科学论证、研究的基础上,严谨制定“三包”有效期的设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界定,以及补偿费用的计算等,这些有待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三、五点建设性建议

  1、制定和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在充分保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汽车“三包”规定应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社会和谐发展。

  2、制定并实施汽车产品“三包”是一件好事,汽车行业和有关部门一样都真诚希望把好事办好。纵观全球诸多较成熟的汽车社会国家,经过多方调研、论证、评估,至今未能出台完整的汽车“三包”规定,这说明汽车“三包”的复杂性。汽车“三包”这一关乎民生的涉及诸多相关方利益的规定应科学、审慎、严谨制定。

  3、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有质的区别,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汽车产品“三包”解决的是一般质量缺陷和厂商质量承诺与服务问题,显然,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

  4、当前,我国尚处在汽车社会的初期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在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尚不完善时,我们认为汽车“三包”是否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建议应当首先在个别地区或城市先试点试行汽车“三包”,待总结经验后,在全国范围推广、全面实施。

  5、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代表,中汽协会十分愿意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汽车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机构开展汽车产品“三包”的调研、论证和系统研究工作,为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出努力。

二 :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以及汽车召回名词解释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综述 图片 论坛]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汽车召回定义】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三 :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以及汽车召回名词解释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www.61k.com)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综述 图片 论坛]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汽车召回定义】

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www.61k.com]

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汽车召回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www.61k.com)

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四 : 中汽协:汽车三包需先完善召回制度

  [61阅读 新闻]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中汽协也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提出了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发布会上发布:

  中汽协首先表示了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支持和愿意协助和配合进行调研,为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出努力。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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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

  中汽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发言时表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认为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如果仓促全面实施汽车“三包”,很可能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同时提出,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和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汽协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扯皮、踢皮球”

  并且一再强调: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而同时还认为汽车“三包”是否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

  编辑语:在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刚刚出台并征求大家建议时,业界反响很大,各方声音也不断。大部分都是对草案的不完善提出建议和疑问,而此次“三包”会不会再次“销声匿迹”,大家的心里到目前为止也都有一个大大的问号。我们也希望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三包”政策能落到实处,切切实实为消费者考虑。(编译/61阅读 曾晓云)


  关于汽车三包的具体内容请点击这里
  


以下是中汽协关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为充分反映汽车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促进汽车“三包”的科学规范制定、有效推进实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组织国内汽车骨干企业、在华外资汽车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和单位,采取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研究,现形成如下初步意见和建议。

一、五点原则意见

  1、汽车产品实施“三包”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行为,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汽车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汽车行业一贯注重汽车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负责,对汽车产品实施“三包” 始终持积极支持态度,汽车行业企业也十分愿意担负起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责任。

  经过多年努力,国内汽车企业的汽车设计、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可靠性都有很大提高。长期以来,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经销商在改善维修服务的同时,一直也在努力探索解决因各种质量的问题而进行退换的事项。

  2、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其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以及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等,这使得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汽车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汽车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为此,我们担忧,我国如果仓促全面实施汽车“三包”,很可能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3、众所周知,汽车的成本主要由研发成本、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广告成本、管理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组成。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和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4、汽车产品“三包”涉及消费者、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和鉴定机构等主要相关方,汽车产品“三包”规定除规定销售商、修理商和制造商的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鉴定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避免过度维权行为的发生

  5、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标准及其配套法规应当协调制定,否则汽车“三包”规定很难操作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与汽车产品召回相关管理办法的协调

二、五项基础准备工作

  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前,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基础准备工作:

  1. 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汽车产品质量鉴定体系,实现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的科学、准确、高效鉴定。

  2. 健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评价认定规范。一方面确保鉴定程序的科学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进一步促进整车厂及零部件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

  3.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扯皮、踢皮球”,鉴定机构出具结果不规范,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发生。为此,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有关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补充。

  4. 汽车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汽车产品消费涉及税务、保险、交管、路政、质检、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汽车产品“三包”尤其是换车和退车管理细则应当协调、同步制定,以提高汽车“三包”规定的可操作性。

  5. 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应进一步在科学论证、研究的基础上,严谨制定“三包”有效期的设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界定,以及补偿费用的计算等,这些有待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三、五点建设性建议

  1、制定和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在充分保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汽车“三包”规定应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社会和谐发展。

  2、制定并实施汽车产品“三包”是一件好事,汽车行业和有关部门一样都真诚希望把好事办好。纵观全球诸多较成熟的汽车社会国家,经过多方调研、论证、评估,至今未能出台完整的汽车“三包”规定,这说明汽车“三包”的复杂性。汽车“三包”这一关乎民生的涉及诸多相关方利益的规定应科学、审慎、严谨制定。

  3、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有质的区别,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汽车产品“三包”解决的是一般质量缺陷和厂商质量承诺与服务问题,显然,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

  4、当前,我国尚处在汽车社会的初期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在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尚不完善时,我们认为汽车“三包”是否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建议应当首先在个别地区或城市先试点试行汽车“三包”,待总结经验后,在全国范围推广、全面实施。

  5、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代表,中汽协会十分愿意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汽车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机构开展汽车产品“三包”的调研、论证和系统研究工作,为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出努力。

五 : 车史上的9月9日 汽车召回制度首次确立

  [61阅读 车史上的今天]  交通安全不仅仅是每一位参与者需要注意的,还需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进行保障,一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的交通安全法案在49年前的今天诞生:1966年9月9日,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建立了早期汽车和道路基础设施安全强制标准,同时也确立了最早的汽车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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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要从一个“最差消费者”说起,哈佛法学院毕业生拉尔夫·内德(Ralph Nader)一直关注于交通和汽车安全。1965年,拉尔夫出版了自己的新书《任何速度都不安全》,在书中他披露了关于美国交通安全的大量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其中就包括通用隐瞒了旗下主力车型雪佛兰Corvair轿车后悬架设计缺陷带来的失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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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美国本土每卖出两辆汽车,就有一台悬挂着通用汽车的商标,作为一个庞大的汽车帝国,通用汽车带动了产业链上下游大量本土企业,可以说是美国的战略级企业。要想让这样的企业认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拉尔夫的新书出版后,通用汽车在暗地里对他威逼利诱,用尽了手段。但是当这些“勾当”公布于众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轩然大波,这反而让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拉尔夫和他的汽车安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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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美国国会也开始讨论制订相关法律,这自然引起了汽车企业巨头的反弹,但是此次政府态度坚决,林登·约翰逊表示:“安全不是豪华设备,不是选装配置,而是每一个车企都必须付出的常规成本。”在他1966年签署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规定中,汽车每一个座位都必须有安全带,可溃缩转向柱、安全挡风玻璃、车侧示宽灯等安全配置成为汽车的标准配备,此外该法律还对路灯、高速公路护栏等道路基础设施做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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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美国又出台了《高速公路安全法案》,并成立了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进一步完善了交通安全监管和汽车召回制度。从1966年至今,美国已经召回了5.4亿部汽车,其中70%是车企自主召回。值得一提的是,在1971年对当年那款的雪佛兰Corvair做了专业测试之后,NHTSA得出结论,认为该车悬架设计并不存在失控风险。我想,这个“黑锅”也可以算作是通用汽车为汽车安全与相关法律的发展做出的牺牲吧!(文/图 61阅读 王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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