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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偷情(一百二十五)

发布时间:2017-12-13 所属栏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 : 偷情(一百二十五)

偷情(一百二十五)

等赵顺章慌慌张张跑出来地时候,还来不及看清来人就笑呵呵地问道:“什么贵人呀?还不是那些看在儿媳妇面子上来送礼的人吗?今天又给送了点啥呀?”。

“你个老头子,收礼都收出毛病来了?你倒是睁开眼看仔细了再说话好吗?你看看到底是谁来了?你再看看我手里是一包啥?”,登玉娘看看儿媳妇的脸色,立刻不高兴责怪着不看人就乱说话的赵顺章。

“哎呀,你看我都老糊涂成什么样子了?连自己的儿媳妇都不认识了。你还别说,就你现在的这身打扮,如果是在大街上,我肯定会把你当作电影明星看待的。想想你以前的样子,就是打死我也不敢相信现在的你,就是过去我那个穿着军装扎着两根麻花辫的儿媳妇呀?好了,既然回来了,那就快进屋吧?你瞧瞧咱镇政府给咱修得这所宅子,说是怕你哪天回家地时候没有地方住,自从修好那一天,我就天天盼着你回来呀。知道你工作忙,也不好意思给你捎信让你回来,这不,你还是没有忘记咱这个家呀?这不说着说着就回来了吗?不提过去的事情了,你回来了就好呀,我举双手热烈欢迎。”,赵顺章也不管蓝丽丽怎样喊着:“‘大’,您身体还好吧?这几年没有回来看您,实在是让您老人家受罪了。”而是自顾自地继续唠叨着。

“你看看,人老如顽童呀,现在恁‘大’和俺托你的福,每年那些送礼的送得那些东西,都让俺俩吃得成‘血稠’了。俺也记不住到底是谁送的,反正是名片收了一大包了,就等着你回家地时候给你看看,也好有机会照顾照顾人家呀。咱不能白吃人家的东西吧?这就叫知恩图报,咱不能靡人家的良心的,要不就会被天打五雷劈地。”登玉娘同样是唠唠叨叨地替丈夫解释着。

蓝丽丽厌恶地皱皱眉头,心想:怎么这农村人一老了就知道吃了?真是没文化会要命呀。然后蓝丽丽继续问起自己关心的问题:“娘,刚才那个出去的小孩是谁家的孩子呀?怎么长得那么漂亮呀?要是我儿子那该有多好呀?”。(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哎哟,我倒是忘了天赐的事情了。那是小娥的儿子天赐,也是你的干儿子呀!恁娘俩还是头一次见面呢,没事,我这就喊他回来给你磕头,重新认你干娘好了。”,登玉娘见蓝丽丽问起自己的孙子赵天赐,这才想起来自己本来是追孙子的那件事,慌慌张张地边抖动着一身肥肉跑出去,边回头招呼着老头子,“老头子,你赶快给饭店打个电话,让他们给送一桌最好的酒菜来,我去喊天赐他娘俩来拜干娘。”。

“‘大’呀,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呀?我还不知道我怎么有这么一个漂亮的干儿子呐?”,蓝丽丽想想那个眉眼处处像极了赵登玉的小孩子,心里不禁酸溜溜地恶狠狠地骂道:好你们一对狗男女,竟然明目张胆地欺负到姑奶奶头上了。要不是我马上就要出国定居了,我又怎能咽下这口气呢?

“哎哟,你是说天赐那孩子呀?那是小娥的孩子,一生下来就认了登玉做干爹,你想想,你还不是他现成的干娘吗?”赵顺章有些心虚地诺诺着。

很快,赵戈庄的很多人知道了蓝丽丽回家的消息,那些当年被她的’计划生育运动‘整得倾家荡产的乡里乡亲们,都满怀着复杂的心情想来看看这个恶毒的女人,怎么还有脸踏进赵戈庄一步。随着‘蓝阎王’回来了的消息传播,渐渐地,赵登玉家的大门前就围满了男女老少各家看热闹的人群。

有些人在围着那辆豪车评头论足着:”我日他乖乖,这辆车恐怕还有我被罚的那几千块钱吧?要不,我看看能拆下来点什么拿回去,也算是出了我一口恶气。”,说着,那个人就伸手使劲拉那车门上的把手,立刻,那辆车子浑身一颤,开始车灯闪烁,警笛呜号起来。

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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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缺陷

该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犯罪处以罚金刑的量刑幅度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什么是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中指出,“违法所得”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根据上述解释的精神,非法经营罪当中的违法所得,也应当是指非法经营行为获利的数额。但是,非法经营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是经营行为,它要同时面对来自法律和来自市场的双重高风险。众所周知,即便是合法经营行为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包赚不赔,对于非法经营行为这种高风险的行为,更是不可能绝对获利,但其对市场、对社会的危害性却并不因为没有获利就降低甚至消失,未产生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行为仍然存在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但这样一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就出现了一个疏漏:该条没有将非法经营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所得”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却又局限于仅将“违法所得”作为对非法经营罪处以罚金刑的计算依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导致了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犯罪之法律适用,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法律规定的罚金刑无法确定,因而不能适用。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想通过罚金刑的“惩罚、剥夺、预防”功能,来剥夺非法经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犯罪资本,从而达到刑罚惩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因为立法的原因造成无法适用罚金刑,不但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还会放纵罪犯,起不到刑罚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罚金刑在惩罚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预防和抑制犯罪,应当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完善。对此,应以“非法经营额”代替“违法所得”作为倍比罚金的量刑标准和计算依据为宜。因为,在非法经营犯罪中,非法经营额是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数量指标,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较小,只要有非法经营行为,就肯定有非法经营额,但却不一定有违法所得;所以,“非法经营额”比“违法所得”更为确定,以“非法经营额”作为对非法经营犯罪处以罚金刑的计算依据,也就更为科学,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三 : 91准确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若干思考

准确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若干思考

时间:03-03 09:14 作者: 邓衷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对于对方未明确告知系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情形,应据情判断其是否“明知”。

□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应视其主观故意而定。

□非法“储存”的认定没必要区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款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规定,它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吸收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内容的同时,对原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作了修改。实践中,这一罪名在认定中容易存在问题,本文试作探讨。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观故意的判定

实践中,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此类案件,在证实了行为人实施了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的同时,还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才能认定为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对方确实未明确告知的情形难以认定“明知”,但行为人应当根据对方有违常理的举止、言语或对物品的外表的感知而判断出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如:支付超常高额的费用或酬劳;联系联络方式异常诡秘;交接方式隐蔽特别;被盘问检查时异常反应,不能自圆其说等等。通过对上述种种现象的分析,结合全案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

■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认定

实践中,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客观行为往往有所交叉,容易混淆,从而导致实践认定的模糊不清,更因二罪的刑幅相差甚大,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给司法判定带来困难,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廓清。

通论认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一种下游犯罪,相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等犯罪而言,它是在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买卖、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

药的情况下,运用该法条认定犯罪,从而达到便利诉讼,严密刑事法网,合理追诉犯罪人的目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持有枪支、弹药的同时还兼有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为此,是否一概以其上游犯罪(即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处罚呢?笔者以为并不尽然,关键是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持有枪支、弹药,在持有枪支、弹药的过程中(如行为人属流窜犯)必然还同时乘坐或利用交通工具将枪支、弹药随身携带或存放在其住处,对此类行为,其主观上的目的不是要将枪支、弹药从甲地运往乙地,更无储存枪支、弹药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持有枪支、弹药。因而,应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如此,才符合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如陈某因打架斗殴而畏罪潜逃,其间,王某给他送去枪支两把,子弹若干发,目的是给其使用,陈得枪后,携带枪支、弹药驾车窜至多处躲藏,白天随身带着,晚上藏于住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中,陈某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同时兼有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无运输、储存的主观目的,故宜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对“非法储存”予以了明确:“非法储存”是指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该解释有以下两点令人颇为费解:其一,主观上需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才是构成“非法储存”的主观要件,倘若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抢劫、抢夺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只能以窝藏赃物罪来论处。如此看来,同是非法储存行为,因为提供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来源不同,而定性迥异,显然有违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其二,客观上,要求是“为其存放”,亦即是代“他人”存放。如果行为人本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五种行为,那么对行为人是不是只能认定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对其“储存”行为是否不需评价?此举显然有违刑法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规则。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只需实施该条款五种行为的一种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如实施了数种行为,则依法适用同一罪款,对其数种行为均应加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将“非法储存”界定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显然失之过窄,有违立法本意,应予以修正。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检察院)

四 : 《电力法》修改难产 第二十五条修订是否该暂停?

北极星输配电网讯:昨天,今天,接踵而至的两条与电力有关的消息吸引了观茶君和小伙伴们的注意:

先是昨天,很多媒体纷纷转载了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一条消息:《电力法(修订)》已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审查工作。(www.61k.com]

电力法修改 《电力法》修改难产 第二十五条修订是否该暂停?

接着是今天,有媒体又发布消息说,原定7月底发布的五大电改配套文件爽约,可能要再征求一轮意见。

说 实话,看到这两则消息,观茶君的心里那是相当地平静:现在都8月份了,配套文件爽约已是板上钉钉;而《电力法》修订也早已不是什么新话题,据说在本轮修订 之前光是正式的修订稿就出过8个了——虽然修改内容肯定不同,但结果却是一样,均未遂。屡改屡败,屡败屡改,《电力法》的修订史恐怕够司马迁写上一阵子 了。

《电力法》不需要修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当时电力行业政企不分的基本特点,在很多方面沿袭了 计划经济的特色,早就已经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而且,作为律师,观茶君还有一个更现实的体会:在审判实践中,《电力法》的规定基本上都不会被 采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力法》已经成了一具木乃伊…

但,《电力法》的修改却是如此之难!!

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我国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电力体制、甚至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能源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一直确定不下来就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的电力体制改革仍是争论不休,即使有9号文撑腰也挡不住电改配套文件难产。在这种情况下,《电力法》修订能顺利吗?又会拖到猴年马月呢?

可 是,如果不尽快修订完成,那电力体制改革怎么推进呢?难不成,要“违法改革”?比如,广受关注的售电公司牌照及经营范围问题,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如果这一法律条文不改,那售电公司就不可能获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也就只能望牌兴叹;要么,就只能 违法售电,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显然违反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观茶君以为似这等公然破坏法治的事万万不可为!

如何解决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与法律修订难产之间的矛盾?

观茶君的建议是,可以采用暂停个别法律条款的执行或暂停行政审批的做法。确切地说,就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暂停《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执行;或者,授权国务院对该项行政审批做出调整。

观茶君以为,暂停该条款的执行完全符合电改9号文的精神,且该做法有先例可循。比如为了解决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法律瓶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做出了授权 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暂停了三资企业法个别条款在上海自贸区的执行。观茶君以为,该做法创造性地解 决了改革的紧迫性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使改革不再违法,体现了操盘者的高超智慧。

这么好的经验当然要学!《电力法》的修订完全可以照方抓药:先暂停个别条款的执行,然后,再进行全面修订。

看看眼下《电力法》这不紧不慢的修订节奏真是让人捉急啊!在此,观茶君想拉着小伙伴一起郑重呼吁: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决定,暂停《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执行;或者,授权国务院对该项行政审批做出调整,为电力体制改革扫清法律障碍。

同时,如果有其他影响电力体制改革的法律障碍,也应按照该原则一并处理。

阅读原文:http://shupeidian.bjx.com.cn/special/?id=65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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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电力法修改 / 修订和修改的区别 / 修改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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