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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家暴怎么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7-12-12 所属栏目:法律

一 : 家暴怎么要求赔偿

  家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和谐,给家人带来不可严重伤害。家庭暴力情况严重甚至会导致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严重伤害,那么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要求赔偿吗?这关系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利益。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家暴怎么要求赔偿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一、遭遇家庭暴力离婚能否要求赔偿?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二、家庭暴力怎么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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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暴力怎样认定

  家庭暴力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因此,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不同,必然反映出家庭暴力情节的不同。

  行为人实施暴力的主观意识、心态、暴力形式、暴力程度、暴力发生的连续性和频度、实施暴力的次数、被侵害对象的承受力和感受以及造成的显性和非显性的后果等,都是认定家庭暴力具有的危害程度的情节要素。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具有暴力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被侵害人当时就表示原谅的,可以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就如刑法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一样。

  二、因家暴离婚可否请求赔偿

  可以。原告起诉离婚因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提出自己的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告受对方经济控制的居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不了解,如男方控制投资、存款,女方不了解也无从举证,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院应要求被告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查明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如果被告隐瞒、转移财产的,原告发现后可以另行起诉要分割,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一般应认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子女应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原告在离婚的诉讼请求中应提出要求,法院才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的赔偿数额。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生理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后,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只是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遭遇家庭暴力赔偿的数额。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任何疑问或您正受遭遇家庭暴力的困扰

二 : 软件涉“黑” CNNIC要奇虎赔偿310万元

    因自己的软件被指“恶意软件”,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将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告其侵犯名誉权。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6月14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诉称,2007年1月16日,被告在新浪、搜狐、TOM等网站上发布声明,指责原告软件使用“FSDINLINE HOOK技术”为“一种极为恶毒的病毒技术”,上述声明被多家网络、平面媒体转载。被告发布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未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发布的“CNNIC中文上网”、“CNNIC无忧上网工具”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其行为侵犯原告名誉权,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在“www.qihoo.com”、“www.sina.com.cn”、“www.sohu.com”等相关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10万元。

三 : 国家赔偿制度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7-03-18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内容》。

  【国家赔偿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一)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本文标题: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家暴怎么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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