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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五条细则-南京版国五条细则正文132个字 网友称像条微博

发布时间:2017-12-09 所属栏目:建筑工程考试

一 : 南京版国五条细则正文132个字 网友称像条微博

31日,记者从南京市住建委网站上了解到,南京市“国五条”细则出台。(www.61k.com)文件重点是南京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内容中并未提及会征收20%的税。

通知具体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实际,经研究,南京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二 : 北京酝酿国五条细则 单身离异者限购或加码

本报从多方了解到,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正酝酿执行地产调控“国五条”的细则,初步形成几个版本的“意见征询稿”,还需交市长办公会进一步讨论。(www.61k.com]

“意见征询稿”中较重要的条款包括:执行20%个税征收比率时,会针对持有房屋的时间(如,五年以内以及五年以上)和其他条件设置不同标准;尊重人民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历史因素。对北京户口单身含离异人士进一步限购,过去京籍家庭可拥有两套住房,有购房者采取“假离婚”应对,未来则可能仅鼓励单身或离异人士持有一套房。

参与意见征询的人士告诉记者,在这些讨论稿中,应该并不包括进一步限制外地户籍人口购房的措施。“北京市现有执行政策对外地人限购资格审查已经非常严厉,如果再加码,所要承担的社会舆论压力太大,政策的出台也需要考虑到舆论风险把控。”

该人士分析,国五条执行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打击投资投机,而现在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需要具备五年连续的纳税或者社保才具备购房资格,这并不是短期的投机行为,而是确实具备长期居住需求。如果再进一步加码,舆论风险恐将难以把控。

他认为,而现在房地产交易行为中,确实有相当一批人通过假离婚等方式去投机投资,以期占有更多房产,而这显得有失公平,对北京户口单身或者离异进行进一步收紧,在政策制订逻辑上解释得通。

亚豪市场总监郭毅建议,应允许“卖小买大”,或者说是“卖一买一”这种换房操作,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买受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他建议,该政策如果采纳还需进一步细化,北京市还应对操作方法和首付、利率的标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执行。

北京市所酝酿的针对单身以及离异人群的限购政策在上海早已采用。2011年上海版“限购令”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在2012年6月上海又对限购令升级,即未婚无户口禁止买房。而此前,符合上海市限购资格的未婚无户口人士还可以再购一套房。

接近北京市住建委人士称,对于未婚无户口禁止买房这一政策,北京市应不会效仿。郭毅认为,“只要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缴纳社保或纳税证明,就应该等同本市居民。这两项证明,一是说明他们对本市经济有贡献,二是说明他们长期居住在本市,他们的居住需求是合理的。”

关于20%个税的具体征收方法则仍然难以确定。因为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会签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据知情人士透露,“20%个税由于涉及的征收方式以及免征范围相对复杂,又恰逢两会有关部委的人事变动,最终使得20%个税具体方案出台增加了困难。”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2006]108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个税时,在征收范围、标准、免缴或少缴等情形进行过规定。

上述接近北京市住建委人士称,北京的细则可能会对[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细化。比如从2006年到现在,近7年间经济发展因素都会加以考虑。人民财产增长也属于收入增长的重要内容,这也是政策考虑的支撑点,“既会对原来规定有道理的方面进行肯定,又会对历史事实加以尊重。”

有知情人士称,上述三部委会签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公布只是时间问题。对于北京、天津等一线城市随后下发的地方版细则,目前多方达成共识的是,对于满五年唯一住房,征收的个税税率会在一定程度减免。

近期二手房中介中曾广泛流传一个关于20%个税执行细则的“民间版本”,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称,他们也没有接到正式文件,仅是同业间相互流传。而为了避免风险,他们均要求经纪人周末加班加速帮助客户办理过户等手续。

上述接近北京市住建委人士称,地方政府执行细则应该基于:第一,如何收紧调控,强化执行国五条;第二,价格目标如何确定。北京市的意见征询稿肯定要以更为合理、市场更倾向于接受操作的角度建议,包括舆论以及市场反应,均属于地方制定政策关注的角度。几位地产商和住建委的人士也对本报记者确认了类似的制订进展和主要内容。

该人士坦言,此轮调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的难处很大。房价的上涨不仅仅单纯是问责各地方建委的事情,这其中还包括由于货币超发所带来的住房消费前移,中央提倡增加土地供应但又不限制地价,单纯的对房价进行限制难度其实很大。

一位大型上市房企高管则谨慎认为,“两会开完,各地均在等中央的意见,原来地方所做的讨论究竟有多大意义现在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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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国五条)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已经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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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南京月底将出国六条细则两大焦点问题有望明朗

 
    昨日南京市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南京正在制定自己的“国六条”实施细则,预计本月底出台,届时许多市民和开发商关心的问题都能有明确的解释。 
  期待问题一:70%如何界定
    “国六条”中第二条说明: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这一条是“国六条”关注度最高的一点,北京市公布的细则中,仍未直接写明“90平方米以下房屋占70%的标准”是否针对单个项目,但文件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要对新审批的住房项目执行新的审批流程,新项目申报总平面图中要附有“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表中必须列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总套数及其占住房项目总面积的比例。对此北京市建委负责人表示,“70%的标准”应该指单个项目而不是城市总量,但他同时表示这只是个人理解。
  南京一些开发商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南京以项目为标准,那谁都没有疑问,但是如果以城市总量为依据,希望了解“70%”的标准是在土地出让之前就已规定,还是通过规划审批的方式进行控制。
  期待问题二:政策执行的时限
  “国六条”规定,“70%”的标准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但南京细则迟迟未出台,显然6月1日这个期限不太合适,那么究竟从何时开始算起成为众多开发商关注的焦点之一。北京市公布的细则明确了时限:即新审批的项目必须从9月1日起,上报材料中必须有项目所占比例。
  据悉,“国六条”中关于5年内交易收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加大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开发量等要求,南京已逐步落实到位,因此上述两个问题将成为南京细则的焦点。有关人士介绍,细则预计月底出台,相信这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四 : 京15条细则

京15条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 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 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 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 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 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 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 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 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 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

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络日记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 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 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 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 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 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 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 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

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 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 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 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 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 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 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 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 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 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 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 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

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 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 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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