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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证法-什么是辩证法

发布时间:2018-01-12 所属栏目:辩证法

一 : 什么是辩证法

1-------------------------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陷入了困境。[www.61k.com]困境源自这样一个事实:辩证法似乎是一个没有边界约束的论域。人们可以随意把任何东西都称为“辩证法”,可以把任何现象都归于“辩证法”的名下。辩证法成了一个硕大无比的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这样的结果就是,辩证法很难有任何确切的涵义了。因此,要进行关于辩证法的理论研究,首先应该追问“什么是辩证法”。探讨“什么是辩证法”,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因所持态度的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可以大相径庭。第一种态度是我认为什么是辩证法,那么什么就是辩证法。以这种态度谈论辩证法,天马行空,望文生义,恣意奔放,洋洋洒洒,但不着边际。或者仅仅拿某位经典作家(如马克思或黑格尔)装装门面,开头引几句,下面则都是与门面无关的滔滔宏论了。因为各说各话,相互不搭界,这种探讨永远都得不出明确的结果,而且任何东西都可以是辩证法。如果任何东西都可以是辩证法,那么辩证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谓“辩证法是一座迷宫”,所谓“辩证法是变戏法”,这些使辩证法声名狼藉的说法都源于此。第二种态度是明确承认,辩证法是有思想资源的。我们能在今天谈论辩证法,是因为前人已经提出并讨论了辩证法。在我们的讨论与前人的论述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关联,存在着思想的渊源关系。虽然辩证法的论题不是封闭的,然而却是有约束的,这种约束来自于前人的说法。诚然我们不必拘泥于前人的说法,但我们也不能随意杜撰辩证法的涵义。也就是说,在我们进行辩证法研究之前,应该明白前人所说的辩证法是什么意思。如果本体论和认识论因其历史传承而拥有确切的论域,那么辩证法也是如此。 我赞成第二种态度,因为只有这种态度才能推进辩证法的研究,才能使研究产生有意义的结果。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那么我们对辩证法只能说一些别人不懂我们自己实际也不懂的空话。 我们的目的是澄清“什么是辩证法”,而且我们承认辩证法问题是有思想渊源的。这样,要回答“什么是辩证法”,我们可以按照思想的渊源关系向前追溯,一步一步地揭示出辩证法的起源和发展。 辩证法有一个历史,一个其涵义既有连续也有变化的历史。在这个辩证法史中存在着四个关节点,这四个关节点体现了辩证法涵义的历史关联和时代嬗变,它们是古希腊、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如果我们能够澄清辩证法之演变和发展的这四个关节点,那么我们也就回答了“什么是辩证法”。迄今为止,我们知道“辩证法”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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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最先出现于柏拉图的著作中,尽管它不是柏拉图发明的。(www.61k.com)虽然无法考证古希腊人在什么时候发明了“辩证法”这个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苏格拉底的时代,“辩证法”已经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了。在古代希腊,辩证法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领域和问题,但主要与论辩术和讲演术相关。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辩证法的杰出代表。 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有两层涵义。第一,辩证法意味着“对话”。在柏拉图的著作中,我们看到,苏格拉底通过一问一答的对话,将论题层层推进,抽丝剥茧,最后得出真理。辩证法就是通过对话达到真理的方法。柏拉图的著作几乎都是由“对话体”写成的,而“对话体”表现了古希腊辩证法的精髓,正如“辩证法”(di鄄alectics)和“对话”(dialogue)这两个词拥有共同的词根那样。第二,辩证法意味着“正反”。在对话中,苏格拉底总是佯装自己无知,而与别人唱反调。在苏格拉底与他人的论辩中,对同一论题通常形成正面和反面两种观点,通过对立双方的辩论,真理最终脱颖而出。就此而言,辩证法是通过辩论逼出真理的逻辑。 在古希腊,辩证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逻辑。作为方法,辩证法是一种言辞的艺术,一种对话的技巧,一种说服别人的方式。这种意义的辩证法仅兴盛于古希腊,后来就消失了。作为逻辑,辩证法内在于人类理性之中,是一种认识世界和表达世界的方式。后来康德和黑格尔都是在这种逻辑的意义上谈论辩证法的。一方面,从斯多葛哲学开始,贯穿整个中世纪,辩证法一直与形式逻辑紧紧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尽管在16—18世纪西方大哲学家不断涌现,新论迭出,但他们似乎都把辩证法遗忘了。近代哲学家中首先重新发现辩证法的是康德。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世界分为经验的现象世界和超经验的本体世界。对于现象世界,人的理智能力是有效的,能够通过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把握真理。然而,康德认为,人类理性具有一种形而上的冲动,试图突破现象认识超经验的本体世界,但是理性又不具备与本体世界相应的认识能力,这样人类只能将适用于经验世界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运用到超经验的本体世界上去,结果导致理性自身的“矛盾”或“幻相”。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辩证论”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曾一般地把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就是幻相的逻辑。这典型地表现在宇宙论的四个“二律背反”之中。康德论证,在关于世界的开端、组成、规律性和原因等问题上,都存在一个正题和一个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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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两者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证明,但却是完全相反的。(www.61k.com)这就是“幻相”。康德认为,理性出现“幻相”,问题不在对象,而在人的判断。换言之,康德的辩证法意味着理性一旦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虽然古希腊的辩证法与康德的辩证法都意味着思想的逻辑,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古希腊辩证法作为逻辑是肯定的和积极的,它揭示的是事情的真理。康德辩证法作为逻辑则是否定的和消极的,它在认识中揭示的是理性的矛盾。黑格尔对辩证法的兴趣显然是康德引起的,但他不赞成康德辩证法,而最终回到了古希腊辩证法的肯定性和积极性。 在黑格尔哲学中,按照黑格尔本人的用法,“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对立的。这种对立是非常令人困惑的: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形而上学”是关于终极实在的研究,而“辩证法”不管作何种理解,都可视为思想的逻辑。就此而言,两者谈不上什么对立。但是,如果我们把关于辩证法的讨论置于康德哲学的背景中,那么“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就是可理解的了。在康德哲学中,只有理性涉入形而上学的领域,才会导致“幻相”的发生。辩证法作为“幻相的逻辑”只有在形而上学领域才能发挥作用,而且其结果是否定的和消极的。对于康德,重心在形而上学,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而又不合适的工具。黑格尔对康德的辩证法不满。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形而上学中,名义上起作用的是辩证思维,实际上还是知性思维,所以康德的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将形而上学消解了,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之间不再有一道不可跨越的鸿沟,认识中也不再存在一个不可知的形而上学领域,相反,理性有能力把世界的所有方面展示出来。对于黑格尔,辩证法是中心,形而上学只是一个被错误界定的思维领域。因此,黑格尔用“辩证法”来同康德的“形而上学”对抗。 黑格尔是理解辩证法的关键。没有黑格尔对辩证法的深入发掘和积极高扬,就没有当代辩证法。追问“什么是辩证法”,首当其冲应该追问黑格尔“什么是辩证法”。首先,黑格尔把辩证法理解为最高的思维方式。 近代以来,分析理性一统天下。在分析理性之思维方式的统治下,一切认识活动都被归结为对认识对象的分析、分解和还原,以求发现最基本的元素,并用这种最基本的元素来解释一切。黑格尔将这种分析理性贬之为“知性”,认为它仅仅是理解世界的一种片面方法,而辩证法则是一种更高级的思维方式,知性只有在辩证法的统领下才有意义。其次,从形式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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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辩证法表现为正、反、合的过程。(www.61k.com)古希腊辩证法和康德辩证法都是由两个因素构成,表现为一正一反,一问一答。黑格尔认为,这种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从而导致否定的结果。真正的辩证法应该是肯定的和积极的,对立的因素应该得到统一。为此,黑格尔在“正题”和“反题”之后又加上了“合题”,形成了著名的“三段式”,而黑格尔辩证法作为最高思维方式的肯定性质就表现在三段式的“合题”之中。最后,从内容上看,黑格尔辩证法包含有整体论、有机论和过程论等思想。辩证法是整体论的,它主张不是部分构成了整体,而是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不能用基本元素的性质来解释整体的性质,而是这些基本元素的性质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得到说明。辩证法也是有机论的,它主张任何事物或元素都不是孤立的,永远处于与其他事物或元素的联系之中,没有联系就没有它们的存在,而支配这些联系的则是它们的组织结构。辩证法还是过程论的,它把事物理解为过程,而过程体现着变化,变化则导致一种更高的现实。 如果辩证法对于黑格尔只是一种思维方式,那么如何理解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我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被理解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这是一种误解,而这种误解则是由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造成的。泛逻辑主义使黑格尔的辩证法由思维方式变为概念体系,使之成为概念自我演化的内在动力,这样辩证法就变成了包罗万象的逻辑学。唯心主义则使黑格尔的辩证法实在化,从一种思维方式变为“绝对精神”的一种辩证运动,而且这个“绝对精神”还要按照内在逻辑使自己对象化,即外化为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社会。因为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社会从根本上说只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显现,所以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不过是思维逻辑的客体化。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是黑格尔哲学的主要缺点,而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是同黑格尔哲学的主要缺点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具有讽刺意味。 黑格尔是现代辩证法的奠基者。但是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又是同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纠缠在一起的,这不仅掩盖了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的原本意义,而且也使辩证法变得神秘难解了。马克思是从黑格尔那里学习到辩证法的,同时马克思又对以黑格尔主义形态存在的辩证法感到不满。 虽然马克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次倡导和赞扬辩证法,但他对辩证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阐述。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观点主要存在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在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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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结尾,马克思极为概括地谈论了辩证法。[www.61k.com]我们可以在该文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讨论中区分出两层涵义。 第一,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马克思批评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神秘的”,其所以是“神秘的”,因为“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因此,马克思提出必须把黑格尔辩证法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这里的关键在于,“倒过来”意味着什么?许多人根据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解释,认为黑格尔是从主观辩证法演绎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把它“倒过来”,就是从客观辩证法引申出主观辩证法。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讲把辩证法“倒过来”确实与黑格尔哲学的局限性有关,而黑格尔哲学的局限性也确实在于它的唯心主义和泛逻辑主义。但是,马克思的“倒过来”不是从主观辩证法中寻找作为其根基的客观辩证法,而是剥除唯心主义和泛逻辑主义强加给辩证法的“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剥去“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之后,辩证法就是一种思维方式,这样就恢复了辩证法的本来面目。 第二,马克思对辩证法本质的理解。马克思把辩证法的本质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客观辩证法无所谓“批判”或“维护”,“革命”或“保守”,只有作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才能够被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马克思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之所以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在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马克思既是一位理论家,更是一位革命家。无论是作为理论家还是作为革命家,马克思都迫切需要一种同主流思维方式不同的、革命的、批判的思维方式,以揭示现实社会的不合理,以论证社会革命的可能性,以期望一个更为理想的现实。 质言之,无论是对于古希腊和康德,还是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都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而黑格尔和马克思重提并高扬辩证法,都在于辩证法包含了对现实和主流思想的否定和批判2---------------------------辩证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哲学系的读了四年也搞不懂什么是辩证法,最多搞了一点逻辑学。真是天大的笑话,搞了四年,辩证法也搞不清楚,那这四年还读它做什么。这也不奇怪,毛主席也说过,中国懂辩证法的本来就不多。从毛主席晚年谈到辩证法的话来看,毛主席是孤独的,他的远见,他的全局性,他对当时中国及世界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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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把握,在当时没有几个人能理解。[www.61k.com]什么是辩证法,毛主席早就说的清清楚楚了,但又有几个人听毛主席的话呢?又有几个人能把毛主席的话当回事呢?请看:“如果我们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我们就要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这些问题是: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矛盾论》第一段)唯物辩证法就是这些东西的总和。也就是说只有这样看问题,才算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对了吧,辩证法就是那么的简单,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毛主席早就毫无保留地告诉了我们,什么是辩证法,但真正开悟的人没有几个。为了使辩证法更清楚明了,为了辩证法的更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了辩证法的普及。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地研究辩证法的本质属性内在联系。如果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将能从根本上把辩证法弄清楚,并能把握辩证法的本质。这几个问题是:辩证法与思维的关系;辩证法与物质矛盾属性的关系;矛盾与物质的关系;中国古代辩证法与现代辩证法的关系;辩证法与系统思维的关系;辩证法思维系统模型的意义。1.辩证法与思维的关系。还是从列宁这句话开始,“就本来意义来讲,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研究,表明就要用脑子,用思维去研究。这个意义上来讲,辩证法就是一种思维工具。“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表明对普遍联系运动发展变化中的物质世界的研究方法。抓住对象的本质的矛盾,而不是表面的片面的现象。“如果我们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我们就要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这些问题是: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矛盾论》第一段)唯物辩证法就是这些东西的总和。也就是说只有这样看问题,才算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要做到这样看问题,是一个好大的系统思维过程,“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也是有一定的固定的且系统性的思维模型。因此,辩证法可以理解为一个系统思维模型,通俗地讲,辩证法就是比逻辑思维更高一级的系统思维——这就是对辩证法通俗的解释。再看列宁的话:“就本来意义来讲,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一定要用到辩证法,逻辑思维也可以的,能不能研究到,研究的正确与否是另一回事。如果这样,用普通思维来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那么辩证法独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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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就没有意义了。[www.61k.com]所以,列宁的这句话只提出了辩证法的一个普遍属性,而不是本质属性。能将辩证法与普通思维区分的,只有辩证法的系统思维模型的这个属性。2.辩证法与物质矛盾属性的关系。对于世界是什么,人是什么,物质是什么,社会是什么,生产是什么,自然规律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人类是要弄清楚的,是要回答的。回答这些问题就是用到思维这个工具去研究,思考,探索。辩证法的存在意义就在此。人类为了更好,更快,更准确,更全面系统地认识这些东西而拿起了辩证法这个工具,并从普遍存在的,绝对的运动变化对立对抗的且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变的物质状态中抽象出“矛盾”这一概念来,并用这个概念来解释世界。所以,“矛盾”是物质普遍存在的状态,辩证法是以物质的这一最普遍的最根本的属性入手,来解释世界,并指导实践。3.矛盾与物质的关系。要彻底地,清楚明了地解释辩证法是什么,就必需解释“矛盾”是什么。因为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整个物质界是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发展,对立对抗且相依存,相转化的。比如,人,地球,太阳,太阳系,银河系等,将任何现象或物质抽离出来解释,都是有片面性,局限性,偏离性的。但人类的存在,与人类的实践必需要求人类认识,并解释这些东西。认识并解释这些东西,不可能从全面整体开始,只能在实践中,从局部的,表面的现象开始。最好从最普遍最基本的东西开始。所以“矛盾”被人类抽象出来了,“矛盾”就是用来解释世界的,为认识服务的,为实践服务的。中国古代的“阴阳”本质上也是一样的,只是相同的物质世界,相同的解释,不同的表达而已。“阴阳”的意义绝不亚于“矛盾”的意义。4.中国古代辩证法与现代辩证法关系。对于世界是什么,古代的中国人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用“阴阳”来解释世界。将整个物质界是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发展,对立对抗且相依存,相转化的状态抽象出了“阴阳”。“矛盾”可以解释世界,同样“阴阳”也可以。比如,质子与中子是对立,对抗,相依存,相作用的关系可以解释为“矛盾”,也可以解释为“阴阳”。再如,男人与女人,正与负,成与败,地主与农奴等等。中国古代的辩证法以周易为集大成,我们常说周易是中国的文化源头是有道理的。我们的先人古代辩证法指导下创造了伟大的中医。《黄帝内经》,《伤寒论》等都闪耀着辩证法的光辉。中医最讲究辩证治疗了,中医能将一人,甚至人与自然界,与地球(天人合一)当一个整体,普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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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发展地看待,抓住病源的材质,辩证治疗,而不是局部地,片面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www.61k.com]中医是符合辩证法的,辩证治疗才是中医的与西医的本质区别,而不是所谓的高科技。辩证治疗是中医的本质属性。中医的辩证治疗方法是在中国古代辩证法指导下开始成形并确立的,《周易》问世,标志中医指导思想的问世,《黄帝内经》与《神农本草》的问世,标志用于中医理论体系基本建立。至今几千年,中医也绝不逊色于西医,好多西医不能医治的病,或西医治不好的病丢给中医,都能发生奇迹般的效果,至今没有听说过中医治不好的病,只听说过水平不好的中医。可见,以辩证法为指导思想的中医的伟大,也可见辩证法的伟大。辩证法虽然如此的伟大,但是也经历了一段漫漫长久的淹没时期。辩证法与人类社会的生产实践息息相关,辩证法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人类社会是从非阶级社会——再到阶级社会以——非阶级社会的(目前还不是注流)。辩证法发展也是和人类社会相一至的,从诞生——淹没——重新发现。这是因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内在要求实行愚民政策,容不得人民会思考,怕人民会思考,所以,在阶级社会辩证法是受到打压,淹没的,最多只能用来医下病,算算命。现代社会的辩证法,重新发展于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交叉的变革的前夜。变革的前夜的封建社末期,社会矛盾剧烈,并且人类社会的实践大为丰富。许多思想家,大学者涌现出来,思考世界,并提出见解主张。于黑格尔时成皱形,并在资本主义开始稳定,表现出血一般与残酷无情的剥削与掠夺的唯利是图的资本本性的原始资本主义时期由马克思,恩格斯发展并完善。现代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经过俄国传播到中国,影响并彻底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使一个半封建半殖民的中国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了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现代的辩证法虽然在认识论的工具上优于中国古代的辩证法,原因是现代社会的实践与认识方面大大丰富了,但是在系统性方面,中国古代的辩证法不逊色于现代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中国古代的《周易》集理(理论或逻辑),象(图像或状态),数(数学或自然数)三维一身,用任一维都能解释世界。同时《周易》蕴涵的规律是吻合二进制的。这是我们的先人的伟大之处,这是中国文化的伟大之处。5.辩证法与系统思维的关系。前面说过,普通思维也可以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研究的全不全面,正不正确是另一回事。如果只停留在普通思维,那么,辩证法独立提出来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系统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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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辩证法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只有统思维系性才能区分辩证法与普通思维。(www.61k.com)正如毛主席所说,。“如果我们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我们就要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这些问题是: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要做到这些是一个好大的系统思维,弄清楚毛主席所说的这些问题,有必定有一定固定的思维模型的,这个模型将能帮助我们快速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思维是辩证法的普遍属性,辩证法就是思维的一种;系统思维是辩证法的特殊属性,是辩证法能区分于普通思维的根本属性。6.辩证法思维模型提出的意义。以我个人悟辩证法的前后对比,用普通思维分析问题,往往不知道从何入手,大多只停留在表面现象。比如婚姻地本质是什么,性与爱的关系?婚姻是男女关系?有家庭子女?先恋爱再结婚?再到父母与子女关系?再到老伴关系?等等。用普通的逻辑思维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本质的问题往往抓不到。在私有制以前,男女的关系不是以婚姻的形式存在的。到了母氏社会时,女人都还占主导地位。直到私有制出现以后才有婚姻的,而女人从属于男人,是男人是有绝对的主动权的。男人可以后宫三千,三妻四妾,女人可以买卖。女人相对男人,毫无地位可言。现代社会是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而且男人和女人的地位相对平等。由此可知,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形式,经济基础改变,婚姻形式也相对改变。因为私有制的出现后男人要占物质为已所有,也在占女人为已所有,所以私有制是婚姻的起源。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再反复,从与婚姻相相联的矛盾,从性与受,到恋爱,结婚,家庭,子女,老伴等等,婚姻的男女的矛盾的不同转变阶段等等分析得出:婚姻是一种确认并固定异性的长久关系的一种形式;古代社会的婚姻本质是一种女人处从属男人的不平等的男女关系;现代社会的婚姻是一种基本平等的男女关系;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形式,经济基础改变,婚姻形式也相对改变。这是一个简单的辩证法应用案例。要做到毛主度所说那样:“如果我们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我们就要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这些问题是: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有且必定有一定固定的思维模型的,这个模型将能帮助我们快速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再如好像列宁一样,“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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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www.61k.com)这也是一个系统的,大体相同的,能使我们快速抓住“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的思维方法。这也是有且必定有一定固定的思维模型的,这个模型将能帮助我们快速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所以将这个思维模型进一步完善,系统化,精简化是完全必要的,是辩证法发展必然趋势。综上所述,现在可以为辩证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辩证法就是以一定的系统思维模型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参照了列宁,加上了“以一定的系统思维模型”)这就是站在巨人头上的好处。再有就是可以为辩证法作一个通俗的定义,辩证法就是比普通思维更高一级的系统思维。此思维模型如下:1.列出矛盾. (此非常重要,如果所有将矛盾都列出来之后,我就更清楚矛盾的阶段,所处的位置,成分,联系,转变规律,主次矛盾,矛盾的主次等,是这个思维运转的基础,没有矛盾着的事物,辩证法也就失去意义)2.一对矛盾体可以分为N对小矛盾体,N对矛盾体也可以看作一对大矛盾体;一对矛盾体可以看作矛盾的一对立面,矛盾的一对立面可以看作一对矛盾体。(矛盾处于普遍联系中,要善于将大的事物分解为多个矛盾体,要善多个矛盾体提升到一个大的矛盾体,也要把握矛盾的联系和内在规律)-3.列出矛盾双方各处什么位置,由什么成分组成。(对分析矛盾的转变,与转变规律非常重要)-4.不要被现象欺骗,抓住矛盾着的事物的起源,往往离事物的本质不远。-5.弄清矛盾着的事物各阶段的矛盾特点。知道历史就可以知道现在,知道历史和现在就可以知道将来。(任何事物都有生青年壮年衰老死等阶段,分的越细越好)-6.在错综复杂的现象中,千丝万缕的联系中,用普遍性至特殊性到再普遍性,反复摧搞,必定能抓住事物的本质属性。-7.矛盾双方怎样斗争,怎样转变,转变过程怎样,转变规律怎样(中国传统的八卦,五行相生相克对此转变规律揭示非常深刻)。(另外抓住因果关系,是把握这种转变的关键。新矛盾由旧矛盾引起,一种矛盾必然引起另一种矛盾,一种矛盾的存在,必然是由其他矛盾引起)-8.转变后又以什么样的新的矛盾形式出现。(只有这样才能面对新形势的发展,一种方法只能解决一种矛盾的问题,具体的矛盾只能用具体的方法,变无处不在,守旧则被淘汰)-9.抓住主要矛盾。-10.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11.在什么条件一下双方能平衡(同一),在什么条件下矛盾剧烈对抗斗争(对立)。矛盾停止则事物死亡(严格来讲应该是转化为其他矛盾体)。-至此辩证法的系统思维模型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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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系统模型中,放入任何准确全面的数据都能得出正确的分析。[www.61k.com)当然我们不可能做到100%准确,也不可能做到100%全面;越准确越全面,分析结果就越接近正确; 反之,就越背离正确。-不得不承认,我的这个系统思维模型也只是一维,比不上我们的先人周易那个系统,周易是三维的。哲学发展到今天,已基本上能满足人类的实践活动所需。只欠普及,由于时代差异,和发展缓慢,或我们的另一部分先人守旧,周易的光辉被遮档了,但太阳的黑子是永远遮档不了太阳的光辉的。不得不承认,辩证法的的能量的巨大,马克思能写出《资本论》,是因为正确地应运了辩证法;毛泽东能战无不胜,一次又一次地为中国指明方向的原因就是能出神入化地应用辩证法;中医讲的辩证治疗,中医能将一个人当一个整体,联系发展地看待,辩证治疗;而不是片面地,局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符合辩证的,是无意中的运用了辩证法。-和逻辑思维一样,辩证法是一个工具,可以开天辟地的工具,就是盘古开天的大斧,掌握了它人类就可以开辟更大的天地;辩证法是思想上的核武器,国家掌握了它,就可以强国富民,保家护国;辩证法是一把宝剑,个人掌握了它,就可以所向无敌。一个毛主席掌握了辩证法,中国就发生了改天换地的变化,如果有千千万万好像毛主席一样能将辩证法运用得出神入化并为人民服务的中国人,那么中国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二 : 什么是辩证法

  

『学术中国』[焦点论争]什么是辩证法?

  任何一个致力于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只要不是自欺欺人,就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在阅读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时候,无论怎样思考他们著作中的内容,都不能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且愈是在文字上下工夫,就愈感到这种学说的混乱和不可思议。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是别的,是因为自己的思维方法和这个学说本身的逻辑方法是矛盾的。所有的“混乱”都是由这个矛盾引发出来的。这也就是从十九世纪末直到现在,人们为什么寻找不到马克思主义真精神的主要原因。
  既然是方法上的错误造成的混乱,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遵循恩格斯提出的“从形而上学的思维复归到辩证的思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67页)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只有把我们自己已经形成的那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改变成用辩证的方法思考问题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要应用辩证的方法,必须知道这种方法的逻辑概念才是可能的。如果我们连它的概念是什么都不了解,那么,关于应用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辩证的方法,从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那一天起,人们就在研究它、寻找它,时至今日,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过去了,它仍然是一个困惑不解的难题。当人们费尽心机仍然找不到辩证法的时候,一些人就凭自己的主观想象编造出各种各样的辩证法内容,说什么辩证法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呀、辩证法是活动的原则呀、辩证法是人生态度和人生境界等等。所有这些“辩证法”,没有一种是和逻辑有联系的。和逻辑没有联系的辩证方法,就不是能应用的方法,因而,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
   出现这种状况呢,追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上的错误引发的结果。
  第一,人们从一开始就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和古希腊哲学、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当成了两种不同的东西,比如(美)悉尼•胡克在《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中谈到辩证法的时候,就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截然分开。斯大林在他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是同一个东西。
  说它不是同一个东西,是因为他们认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这样,人们在思考、探索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时候就把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当作无用的东西抛在一边,把研究、探索辩证法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本身。
  第二,所有的人都把辩证法当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一个文字组成部分,而不是当作一种逻辑方法,因此,他们在谈论辩证法的时候,总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把自己当作一个和辩证法无任何关系的局外人,任其模仿和评头论足。他们没有想到,辩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自己的理论科学中使用的方法,也是他们自己研究马克思主义应该使用的方法。只有当研究者自己把这种方法作为工具应用于研究马克思主义这门理论科学的时候,才能做到从此处入口通向马克思主义的道路。
  这样,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关键就归结到研究者自己如何应用辩证的逻辑方法这个问题上来了。到哪里去寻找这种辩证的逻辑方法呢?没有别的办法,唯一能够寻找的地方就是过去的哲学——产生和应用辩证法的地方——古希腊哲学和黑格尔哲学。
  
  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黑格尔哲学一样,之所以被称为辩证哲学,并不是因为他们哲学中有一个辩证法的理论,而是因为这种学说的逻辑结构是辩证的,逻辑和内容是一体的东西。因此,作为逻辑方法,并不存在于他们的哲学或政治经济学的字里行间之中,它是内容自身的逻辑表现。就象形式逻辑就在它的内容中的表现一样,如A=A的逻辑联系。
  马克思主义这种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之所以是辩证的,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理论产生的过程中应用了辩证的方法。这就说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应用这种方法时,这种方法就已经存在。如果没有这种已经存在的逻辑方法,他拿什么应用呢?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这本身已经说明辩证法早已存在于黑格尔哲学中。因此,寻找辩证法不能仅仅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恩格斯的以下论述为寻找辩证法的起源提供了线索,他写道:“辩证法直到现在还只被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这两个思想家比较精密地研究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66页)。从这里可以看出,辩证法不仅追溯到黑格尔,而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恩格斯在另一个地方写道:“黑格尔的最大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16页)。这里的“恢复”二字也清楚地表明,辩证法早已存在,是黑格尔又重新把它提到哲学的日程上,并把它系统地应用于自己的哲学理论。
  黑格尔恢复的辩证法不是别的,正是古希腊哲学的辩证法。黑格尔写道:“辩证法是古代科学之一”(《哲学笔记》第210页)。“辩证法在哲学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小逻辑》第178页)。“柏拉图的著作,无疑地是命运从古代给我们保留下来的最美的礼物之一”(《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第15页)。这样,辩证法最终就追溯到柏拉图那里去了。
  柏拉图是怎样发现这种逻辑方法的呢?(美)悉尼•胡克在他所著的《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中表述柏拉图的辩证法概念时这样写道:“辩证法是这样一个思维过程:在对话和独白中所产生的各种观念之间的戏剧式冲突,是由定义、变异、再定义直到获得一个最终的、显然地自然明白的见解而得到解决的,在这种见解中,各种观念之间原来的冲突,已经达到了和谐一致。在柏拉图看来,观念并不是精神性的事情或物质性的东西。它们是意义、本质、形式,而且是同存在无关的。因此,辩证法乃是发现逻辑体系的结构的过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第66页)。这就是说,柏拉图的这种逻辑方法是在对话和独白——即定义、变异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这个矛盾最终又达到了和谐一致的结果中发现的。柏拉图把他所发现的这种逻辑方法称之为辩证的方法。
  柏拉图发现的辩证法,在当时,只有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思维形式上进行过研究。但那时的辩证法还只是一种天然的纯朴形式。直到近代,黑格尔才有意识的把这种方法应用于自己的哲学。继黑格尔之后,马克思、恩格斯也把这种方法系统地应用于自己的学说。这就是辩证法产生的源头及其延续过程。
  虽然我们找到了辩证法产生的源头,我们也知道辩证法是柏拉图发现的,但这种逻辑方法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我们仍一无所知。读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人都知道他们著作中有一个辩证法,但是,这个方法是什么?所有的文章都找不到答案。这就说明,辩证法在他们的著作中没有现成概念,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也是如此。
  

  从我们知道辩证法这个术语的那一天起,它就被赋予“对立的同一”这样一个逻辑关系。这是黑格尔在理论上对辩证法概念的概括。这个“对立的同一”从字意上来理解,就是每一事物的联系都既是对立的又是同一的。但是,究竟怎样理解才是正确的、合乎本意的,必须联系实际,找出具体事例,才能得到证明。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个“对立同一”的辩证形式被理解为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双方。这样,对立的同一就变成了只有对立而没有同一的两个方面。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有许多国家把这种观点当作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加以普遍应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是我国最盛行这种“辩证法”的时候。对这种“辩证法”的应用表现在:当你工作有了成绩的时候,不要忘记还有错误的一面;同样,当你绝望的时候,不要忘记还有希望的一面等等。显然,这里只有“对立”而没有“同一”。因为成绩和错误是不可能成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的。没有“同一”的对立,就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概念。
  这种观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中对蒲鲁东的批判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它不属于辩证法的范畴,马克思写道:“蒲鲁东先生认为,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益处和坏处加在一起就构成每一个经济范畴所固有的矛盾”。“蒲鲁东先生自己的辩证运动只不过是机械地划分出好、坏两面而已”。“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是立即使辩证运动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10、111页)。
  从这里可以看出,把成绩和错误加在一起构成的辩证法,实际上就是把马克思所批判的相互矛盾双方的共存当成了对立双方加在一起的同一。这种同一也就是过去有人所说的“合二为一”的观点。这种观点显然和“对立的同一”这个词是相矛盾的。
  “对立的同一”这个词,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词义来理解,应该是对立本身就是同一的,而不是加在一起的同一。这种对立同一,根据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种表现,即“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这是黑格尔、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谈到过的一种逻辑关系。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是不是对立同一的逻辑表现,过去人们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相反,它从一开始就受到一些研究者的非议,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二律背反的公式。他们把这种逻辑形式漫骂为无稽之谈、故弄玄虚、歪门邪道等等。比如,一个法国人就曾经说过这样的话,“马克思主义象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圣经,它的教法会议,它的宗派,它的正统和异端,它的神圣的注释和亵渎的注释。并且象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这并不是一种罕见的批评。很少有一个马克思的批评家,不把辩证法的原则或者看作是一种宗教上的玄妙的东西,或者看作是故弄玄虚使人昏迷的东西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的,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摘自(美)悉尼•胡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第62页)。
  我国的一些批评家们,近年来也开始借别人之口向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发起了进攻,比如,有人说:“辩证法素有最高思维形式的美称,尼采对此嗤之以鼻,斥之为邪门歪道,说它是黔驴技穷的表现。这话出自于一个非理性主义者之口并不算刻薄,因为辩证法是在一个二律背反的公式中运行的。如果以子之矛攻其子之盾确能使辩证学家手足无措”(摘自1994年8月31日《工人日报》)。
  所有这些漫骂辩证法的人都有这么一种怪癖,他们习惯对自己不理解的科学知识进行攻击,就象宗教对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攻击一样。这种攻击,除了证明自己的无知之外,还能证明什么呢?科学正是要研究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
  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这种逻辑形式,并不是二律背反,它就是“对立同一”的表现。这是经过长期研究、分析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会使所有的人看到,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是一个科学的、合乎真理的概念。它证明的不是以子之矛攻其子之盾,而是尼采等人的无知和胡言乱语。
  辩证的方法和哲学本身一样,从古希腊到黑格尔都是使用“隐语”的方式表达的。既是隐语,我们就只能用猜测的方法去判断它。这就在客观上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任务:要弄清什么是辩证的逻辑方法,必须把自己扮演成一个猜谜语的人。如果猜到了这种方法,那就说明我们已经认识了这种方法的概念,然后才有可能把它运用于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判断。
  事实上,黑格尔对这种方法的应用,并不是别人传给他的,而是他自己从希腊哲学中猜测出来的。列宁就曾经说过:“黑格尔确实证明了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更正确些说,不是证明了,而是天才地猜测到了”(《哲学笔记》第166页)。只是他在猜测到并应用了这种方法之后,并没有把这种方法的逻辑形式直接表达出来,而是继续用隐语表示这种方法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应用了这种方法,也是他们自己从已往的哲学中猜测出来的。同样,他们也没有把这种方法的逻辑形式直接表达出来。这就造成了后一代人要应用这种方法,也只有自己去猜测了。因为这是猜测一种逻辑上的概念,所以猜测也就只能局限于判断某些作为隐语的理论词句是怎样的一种逻辑表现?

  下面我们就先对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的逻辑关系作一个判断: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一些人之所以把它当作二律背反,是因为他们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来判断它的概念的。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必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A等于A又不等于A也就是人等于人又不等于人,花等于花又不等于花。如果这样理解,那么,A等于A又不等于A的逻辑关系不仅是二律背反,而且甚至可以说是荒谬绝伦。
  辩证逻辑意义上的A等于A并不是这样,它是有“差别”的同一性。这个有差别的同一性恩格斯早已指出来了,他写道:“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在这里述语是必须和主语不同的。百合花是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7页)。这里所说的“主语”指第一个A,这里所说的“述语”指第二个A。按照恩格斯的“述语是必须和主语不同的”观点,A等于A就不应该判断为人等于人,花等于花,而是恩格斯所说的“百合花是一种植物”或“玫瑰花是红的”。在这里作为“植物”的述语和作为“百合花”的主语的差别就显现出来了。但这个有差别的主语和述语又是同一的。因为事实上百合花就是植物,玫瑰花就是红的。谁能说百合花和植物不是同一的呢,因而用A等于A这个词来表示它的概念,是完全正确、完全合乎真理的。
  把A等于A判断为主语和述语的差别,是理解辩证逻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我们按照这种逻辑关系进行推理,A又不等于A的概念也就容易理解了。但这个A又不等于A,必须是反过来的推理。例如,人是动物,反过来说,动物不仅是人,也是猪、狗、牛、羊。这样,A又不等于A在这里就显现出来了。
  对于这种辩证逻辑的判断,下面再引证恩格斯的一段话加以论证,恩格斯写道:“同一性——抽象性,A=A;反过来说,A不能同时等于A又不等于A——在有机界中同样是不适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7页)。恩格斯在这段论述中,首先指出了A等于A的抽象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即有差异的同一性,如百合花是一种植物。不过,要是把这个有差异的同一性反过来,它就成了植物和百合花的同一性了。
  但是,仅仅是植物和百合花的同一性,那它就不能构成辩证的逻辑关系,因而,它在有机界中就是不适用的。只有当A等于A又不等于A的时候,它才是适用的。现在我们仍以百合花为例,对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作一个推理:百合花等于植物,反过来说,植物不仅等于百合花,也等于月季花、牡丹花、桃花、李花、樱桃花等等。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A等于A又不等于A是在首先肯定A是A的前提下提出的A又不等于A——即植物等于百合花又不等于百合花。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同一和差异的辩证联系。恩格斯写道:“同一和差异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这两极只是由于他们的相互作用,由于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中,才具有真理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9页)。
  从这个同一和差异的关系中,我们还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同一和差异的双方,一方表现为一(如植物),一方表现为多(如百合花、月季花、牡丹花、桃花、李花)。这个一和多的关系,即黑格尔表述的辩证逻辑形式,黑格尔写道:“有一句古话:一即多,特别是多即一”。“任何东西都是一,我们是这样谈及每个东西的:这个东西是一个,同时我们又指出它里面有多样性,有许多的部分和特性”。“如果任何事情都是和自身同一的,那末,它就没有差别,就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一切事物都有差别,A又不是A”(《哲学笔记》第91、285、113——114页)。这里所说的“任何事情都是和自身同一”指形式逻辑的人就是人、花就是花的同一。这种同一是没有对立的同一。
  由此看出,恩格斯所说的“同一和差异”的辩证逻辑关系也就是黑格尔的一和多的同一。一和多之所以是同一的,因为多是从一中推出的多,因而它才能包括在一的概念中。恩格斯所说的“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中”和黑格尔的一和多的同一是不同语言表述的同一种逻辑概念。
  但是,这个一和多的同一,也不是黑格尔自己的发现,而是它继承柏拉图的观点。黑格尔在表述柏拉图的观点时写道:“在《巴曼尼得斯篇》中,他从一推演出多,但仍然指出多之所以为多,复只能规定为一”(《小逻辑》第178页)。由此看出,这一和多的同一,即柏拉图发现的辩证逻辑方法。
  柏拉图的这种逻辑方法,可能就是他从对话和独白中表明的定义、变异、再定义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现在我们来对这个定义、变异、再定义的过程作一个推理:这里所说的“定义”,可以把它理解为A=A的概念,比如人是动物就是一个定义。这里所说的“变异”可以把它理解为A又不等于A的概念,因为动物不仅是人又是猪、狗、牛、羊,由此而产生了变异。最后从这个定义和变异的总和中,得出了一和多的同一这样一个再定义的逻辑关系。这种定义、变异、再定义的关系,柏拉图赋予它一个“辩证法”的名称。
  以上谈到的同一和差异,一和多,A等于A又不等于A以及抽象和具体等等,是用不同语言表达的同一个辩证逻辑关系——“对立同一”的第一种表现形式。
  辩证逻辑的这种形式,在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许多这方面的表述,这些表述在以前我们总是把它当作一种神秘的不可思议的词语。现在当我们领悟了这种逻辑关系之后,矛塞顿开,如同拨云见日,一下子全明白了这些语言的意思。甚至关于如何应用这种逻辑关系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下论述,即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人和马等等都是一个个地存在着,普遍的东西本身不是以单一实体的形式存在着,而只是作为一定概念和一定物质所构成的整体存在着”(《哲学笔记》第333页)。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指出了人和马是单一的实体。普遍的东西则是以整体的概念存在着。什么是整体的概念呢?用辩证逻辑推理,毫无疑问,它所指的是和单个实体(人和马)相对立而存在的“动物”。动物就是人和马的整体。辩证的逻辑概念在这里表现出来了。
  
   ★ ★
  
  亚里士多德:“身体的各个部分只有在其联系中才是它们本来应当的那样,脱离了身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哲学笔记》第188页)。这里所说的身体和手的关系,即辩证的逻辑关系。因为手只是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其中的一个部分。
  
   ★ ★
  
  黑格尔:“如我们指着某一特定的动物说:这是一个动物。动物本身是不能指出的,能指出的只是一个特定的动物。动物本身并不存在,它是个别动物的普遍本性,而每一个存在着的动物是一个远为具体的特定的东西,一个特殊的东西”(《小逻辑》第80页)。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指着一只狗说这是一只动物,这话就违背了辩证法的规则,因为动物是特定动物普遍本性的表现。这里所说的“动物”和“特定动物”(猪、狗、牛、羊等)的关系即一和多的逻辑关系。
  
   ★ ★
  
  黑格尔:“水在分解过程中放出氢和氧:——氢和氧不是产生出来的,而是作为水的成分早已存在着的”(《哲学笔记》第267页)。这是黑格尔讽刺自然科学家的语言,因为自然科学家认为,氢和氧是水在分解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黑格尔指出,氢和氧是作为水的成分早已存在。水就是氢和氧。
  
   ★ ★
  
  黑格尔:“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由于生命本身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小逻辑》第206页)。这是关于生命的辩证逻辑概念。生命=生和死。恩格斯称这是“辩证的生命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70页)。
  
   ★ ★
  
  黑格尔:“一个活的有机体的官能和肢体并不能仅视作那个有机体的各部分,因为这些肢体器官只有在它们的统一体里,它们才是肢体和器官,它们对于那有机的统一体是有联系的,决非毫不相干的。只有在解剖学者手里,这些官能和肢体才是些单纯的机械的部分。但在那种情况下,解剖学者所要处理的也不再是活的身体,而是尸体了”(《小逻辑》第282页)。这就是说,一个活的有机体和它的官能、肢体是在相互联系中存在着的,因此,不能把官能和肢体看作脱离有机体而独立存在的东西。这是一和多同一的一个例证。
  
   ★ ★
  
  马克思:“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167页)。这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一段论述。分析表明: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即彻底的自然主义,也可以叫做彻底的人道主义)是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结合物。这个名称本身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逻辑构成的一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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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8页)。这是马克思在经济学中叙述辩证法的一个例子。就是说,生产在经济学中是一个抽象,这个抽象本身是有许多部分组成的,它包括着自然资源,从事生产活动的人,生产工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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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世界表现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即一个有联系的整体,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认识这个体系,必须先认识整个自然界和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662——663页)。辩证逻辑在这里表现为世界=自然界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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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60页)。这是恩格斯在谈到物质运动时的一段论述。这里所说的运动指光的运动。这就是说,简单的机械位移能够实现是由于人的眼睛在光的作用下,才使外部世界的事物能以进入到人的头脑中。正是这个原因,才使事物在同一瞬间既在外部世界中,又在人的头脑中。但它并不只在一个人的头脑中,而是既在这个人的头脑中,又在另个人的头脑中。这同样是辩证逻辑的表现。
  对立同一的这种辩证逻辑是一种具有普遍真理的逻辑形式,它不仅表现在哲学、政治经济学中,而且表现在一切领域的一切方面:
  在“科学”领域中,它既是自然科学,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同样,自然科学不仅是天文学、也是地质学、物理学、化学、数学等等。
  在“经济学”领域中,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工具等等都是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存在的,它本身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比如生产力就是各种因素的总合在生产上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既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机器设备,又包含着科学知识;既包含着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又包含着原料、能源在生产上的应用;既包含着交通运输的公路、铁路;又包含着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汽车、火车、飞机等等,等等。正是这些因素的总合,才能以构成一个强大的生产力。
  在“生活”领域中,它更是表现在每一事物的相互联系中,例如:水果既是苹果,又是香蕉、桃子、梨;女人既是母亲,又是姑姑、姐姐、妹妹、女儿;衣服既是棉衣,又是单衣、外衣、内衣;房子既是楼房、又是平房;既是砖瓦房、又是土坯房等等。
  不仅现实世界的各个领域如此,整个宇宙都是按照这种逻辑联系存在着的。比如太阳系,不仅包含着大小行星,也包含着卫星、彗星、以及许多流行群等。
  但是,这种辩证逻辑形式,作为抽象或具体(或一和多)的一方并不是固定的,它在每一事物相互联系的同时都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比如前面所说的“自然科学”,当它和“科学”相联系的时候,它是作为多中之一而存在的一方;而当它和天文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相联系的时候,则是作为抽象的一而存在的一方。同样,当梨和水果相联系的时侯,它是作为多中之一而存在的一方;而当它和鸭梨、酸梨、宝珠梨、泊镇梨相联系的时候,它又是作为抽象的一而存在的一方。地球上的事物如此,宇宙中的事物也是如此;如当太阳系和银河系相联系的时候,它是作为多中之一而存在的一方;而当它和行星、卫星、彗星相联系的时候,则是作为抽象的一而存在的一方。同样,当地球在和太阳系相联系的时候,它是个多中之一;而当它和地球上山川、河流、五大洲、四大洋相联系的时候,又是作为一而存在的抽象。等等,等等。总之,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从无限大到无限小都是这样辩证的联系着的。这种联系即黑格尔所说的“许多一的同一或统一的一”(《小逻辑》第221页)。这里所说的“许多一的同一”指抽象一方的一。这里所说的“统一的一”指具体一方的多中之一。
  辩证逻辑的这种表现形式即恩格斯所说的“按照逻辑”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22页)。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方法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他们著作的术语或某种观点的概念中。就是说,某个术语或某种观点,或者是作为具体被包括在另一个术语的概念中;或者是作为抽象包含着两个以上的具体内容。但这要研究者根据事物的真实联系自己去判断。
  三
  
  但是,“对立同一”并不仅仅表现为抽象和具体(或一和多)的关系。它还有另一种逻辑形式:这就是柏拉图在《诡辩学派论》中所说的:“困难的而又是合乎真理的事就在于指出:是别一个的,也就是这一个,是这一个的,也就是别一个,而且完全是处在同一关系中的”(-《哲学笔记》第286页)。
  这种逻辑形式,黑格尔在他的《小逻辑》中是这样表述的:“上和下、左和右、父亲和儿子等等以至无穷,所有这些极平凡的例子都包含着矛盾。上就是非下;上的规定在于它不是下,有上就是因为有下,反过来也是一样;在一个规定中包含着它的对立面。父亲是儿子的另方,儿子又是父亲的另方,而每一个父亲或儿子都是另方的另方;同时每一个规定所以存在只是由于它同另方发生关系”(《哲学笔记》第121——122页)。
  之所以把黑格尔的这些论述判定为柏拉图的观点,因为上和下、左和右、父亲和儿子都是因为有了对方才有自己——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左,就没有右。没有父亲就没有儿子对方和自己处在同一关系中。反过来也是一样。这种逻辑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逻辑形式,比如当左转化为右的时侯,右就变成了左;当下转化为上的时侯,上就变成了下。父亲和儿子的关系也是一样;儿子是因为有了父亲才有自己,而当儿子转化为父亲时,是因为他自己有了儿子。如果他没有儿子,他也就不成其为父亲。任何一方都是在和对方的联系中而存在的。就这样,父亲产生儿子,儿子转化为父亲;父亲又产生儿子,儿子又转化为父亲。以此类推,以至无穷。反之,如果儿子不能转化为父亲,那么人类世代相传的历史即告结束。就这种表现形式而言,也可以看出,历史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
   这种逻辑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著作中,有过许多论述和应用,其中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写道:“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可是同时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生产媒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媒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3——94页)。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创造了生活资料,而当这些生活资料被人们消费之后,它就又创造出了作为主体存在着的能以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和消费的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但是这个转化并不仅仅是回到它原来的地方,因为消费本身包含着下一代人的消费。下一代人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又创造了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被消费之后又创造出能以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这样,生产和消费的相互转化也就构成了历史过程的一个基本条件。
  但是,这只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论述的其中的一个例子。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主要表现在历史观的内容之中,它是通过内容本身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他在历史观中表明的观点本身就是辩证的,我们已经发现的有:历史本身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关系,社会领域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表现为阶级斗争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意识形态范畴中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等等(请参看“历史观”部分)。
   所有这些可以相互转化的关系都属于对立同一的范畴。之所以如此,因为任何一方都是在和另方的联系中而存在的。
  恩格斯对这种逻辑形式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人类史领域中的自然界和人类的因果关系,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如果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他的《自然辩证法》,或许还能从中找到辩证法的其它形式(上述观点请参看“辩证法的规律”部分)。
  关于这种逻辑形式,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有过如下论述,他写道:“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相互联系,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对立之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94页)。恩格斯这段话是说,辩证法的这种逻辑形式,主要表现为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即分离和对立存在于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在于分离和对立中。
  这种逻辑形式即恩格斯所说的“按照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22页)的方法。所谓按照历史,即历史本身就是这种逻辑形式的表现。也就是说,整个历史都是从这种逻辑的相互转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对这种可以相互转化的逻辑形式作过如下表述:“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象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45——546页)。这里所说的“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指从远古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
  由此可见,辩证逻辑不是人为的制造出来的一种联系,它就是辩证联系着的现实事物本身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它才是一种科学的逻辑方法。这种方法被柏拉图称之为至高无尚的哲学方法,一切方法中最好、最可贵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的联系着的现实事物在人们头脑中反应的全过程(即从感觉到思想到思维的过程)。在这里,辩证的联系着的现实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是最初的出发点,人们对它的认识是它的结果。这是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马克思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17页)。这就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从思维中产生出来的。思维着的辩证法是辩证的现实事物的创造主。马克思的辩证法则是辩证联系着的现实事物本身在头脑中的反映并经过头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由此证明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的区别,不是逻辑方法本身的区别,而是出发点的区别。


  
  以上谈到的“对立同一”的两种逻辑形式,即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学说中应用的逻辑方法。这种逻辑方法作为工具是在这些学说产生之前就已掌握的一种逻辑知识。只有在掌握了这种逻辑知识之后才能从事自己的哲学活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逻辑是一种修养,是从事哲学活动之前应该具备的东西,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逻辑的工具性质”(摘自《哲学研究》1994年第9期)。恩格斯也是这么说的:唯物辩证法是“我们最好的劳动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39页)。
  黑格尔是在发现和掌握了这种逻辑知识的前提下,并把它系统地应用于自己的哲学理论,才使它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辩证学家。他所著的《逻辑学》使用的就是这两种逻辑方法。这就是他为什么把哲学叫做逻辑学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也是在发现和掌握了这种逻辑知识的前提下,理解了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性质,然后把它应用于自己的学说的。同样,对于我们每一个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只有掌握了这种逻辑方法,才能把它应用于这种理论的研究工作。在这里,我们和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是把这种逻辑方法直接融会于自己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之中;而我们应用这种方法则是直接去发现他们哲学理论所具有的概念。
   但这也并不是说,掌握了这种逻辑方法,就一定能够应用这种方法。掌握是一回事,应用则是另一回事。
  要把这种方法应用于对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判断,必须先把这种方法融汇于自己的思维中。在这种思维方法的指导下去阅读他们的著作,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地、合乎本意的判断。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要求:在阅读著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词意本身去理解它的意思,如果在这中间发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绝对不能凭主观想象编造概念,而应该考虑到它本身所具有的辩证逻辑关系。这时,只要坚持用辩证的思维方法,不断地联系实际,不断地进行思考,问题总是会得到解决的。
  另外,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使用的多是“隐语”,很少有一个观点或原理是直接表达出来的。这就要求研究者们在阅读著作时,必须做到认真地、一丝不苟地、字斟句酌地对每一个术语、每一句话仔细推敲、认真思考,才有可能从它的术语概念和逻辑联系中发现它的观点和原理。下面是我自己对这些术语的判断举出的几个例子:
  ①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写道:“当我们把各种有形地存在着的事物概括在物质这一概念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们的质的差异撇开了。因此,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如果自然科学企图寻找统一的物质本身,企图把质的差异归结为同一的最小粒子的结合所造成的纯粹量的差异,那末这样做就等于不要看樱桃、梨、苹果,而要看水果本身,不要看猫、狗、羊等等,而要看哺乳动物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598页)。
  恩格斯在这里十分明白的告诉我们,“物质”这个术语是一个辩证概念:就是说,物质不仅包含着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即有形的存在着的事物),比如一个茶杯、一幢房子、一辆汽车等等。它们都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反映在人的头脑中而成为感觉内容的东西;而且也包含着“物质本身”。“物质本身”这个术语所指的是什么呢?恩格斯没有直接说明。他只是告诉我们,物质本身“不是感性的存在着的东西”。不是感性的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即不能衡量的东西。什么东西是不能衡量的东西呢?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继续阅读有关的著作,才有可能找到这个“物质本身”的概念。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另一个地方写道:“热和光、电、磁一样,也是一种特殊的实物;所有这些特殊的实物和普通物质的差别就在于它们没有重量,不能衡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452页)。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既然热、光、电、磁是和普通物质有差别的没有重量,不能衡量的特殊实物,那就可以把它判断为“物质本身”的概念。这样,物质这个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就可以判定为不仅包含着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而且包含着热、光、电、磁。
  既然如此,那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应用物质这个词概念的时候,本身就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于其中。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在应用这个“物质”概念时也必须包含有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于其中才能达到和上述观点的相一致和事实的相符合。
  ②读过《逻辑学》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哲学中有一个“量”的术语,这个术语包含着连续的量、分离的量、外延的量、内涵的量等等。这种逻辑联系已十分清楚地说明了“量”这个术语是一个辩证概念。但量本身所指的是什么?黑格尔没有直接说明。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先判断出量的概念是什么,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划分出连续的量、分离的量;外延的量、内涵的量的区别。
  但是判断量的概念,首先要掌握的一个界限就是,这里所说的量属于“哲学”领域内的量,而不是自然科学或生活领域中的量。哲学领域内所涉及到的量是和感觉、思想、思维相联系而存在的。只有把它规范到这个领域之内,才有可能对恩格斯所说的“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作出合乎本意的判断。
  ③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了一个“必然性和偶然性、原因和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9页)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种——可以相互转化的逻辑形式,也就是说,历史的发展过程是原因转化为结果,结果转化为原因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必然性转化为偶然性的过程实现的。但是这种相互转化只是它的逻辑形式的表现。至于这个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内容所指的是什么?还需要到历史本身中找到它的根据。而找到它的根据则是研究者自己的事情。因此,要对这个相互转化作出正确判断,必须要用经验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总之,对一个研究者来说,一旦这种逻辑方法摆在了面前,全部问题的关键,就归结到研究者自己如何在辩证思维的指导下进行判断

三 : 什么是辩证法思想?

什么是辩证法思想?

什么是辩证法思想?的参考答案

通俗地讲,就是从正反两方面辩证地思考和看待问题的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可以更全面、更完整地看待事物、认识事物,更科学地知道人类实践.

例如:汽车的发明和使用,从正面作用讲,大大的提高了人类改造世界的效率;从反面作用讲,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带来破坏、对石油这一相对人类无法再生的资源产生毁灭式巨大消耗.

四 : 为什么说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是朴素辩证法观点?

为什么说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是朴素辩证法观点?

为什么说他是朴素辩证法观点?

朴素辩证法应该是有错误的吧?这句话意思有什么错误的地方么?

为什么说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是朴素辩证法观点?的参考答案

这是中国古人对“相对”的解释,即:你认为的高岸,他人可能视为谷;你认为的深谷,他人可能视为陵.惠市就曾说过:我之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也.

这句话的哲学意义在于:个人的认识观点,不可能是普世的真理.

五 : 什么是辩证法?

姚大志

《新华文摘》2004年第3期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陷入了困境。困境源自这样一个事实:辩证法似乎是一个没有边界约束的论域。人们可以随意把任何东西都称为“辩证法”,可以把任何现象都归于“辩证法”的名下。辩证法成了一个硕大无比的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这样的结果就是,辩证法很难有任何确切的涵义了。因此,要进行关于辩证法的理论研究,首先应该追问“什么是辩证法”。

探讨“什么是辩证法”,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因所持态度的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可以大相径庭。第一种态度是我认为什么是辩证法,那么什么就是辩证法。以这种态度谈论辩证法,天马行空,望文生义,恣意奔放,洋洋洒洒,但不着边际。或者仅仅拿某位经典作家(如马克思或黑格尔)装装门面,开头引几句,下面则都是与门面无关的滔滔宏论了。因为各说各话,相互不搭界,这种探讨永远都得不出明确的结果,而且任何东西都可以是辩证法。如果任何东西都可以是辩证法,那么辩证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谓“辩证法是一座迷宫”,所谓“辩证法是变戏法”,这些使辩证法声名狼藉的说法都源于此。第二种态度是明确承认,辩证法是有思想资源的。我们能在今天谈论辩证法,是因为前人已经提出并讨论了辩证法。在我们的讨论与前人的论述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关联,存在着思想的渊源关系。虽然辩证法的论题不是封闭的,然而却是有约束的,这种约束来自于前人的说法。诚然我们不必拘泥于前人的说法,但我们也不能随意杜撰辩证法的涵义。也就是说,在我们进行辩证法研究之前,应该明白前人所说的辩证法是什么意思。如果本体论和认识论因其历史传承而拥有确切的论域,那么辩证法也是如此。

我赞成第二种态度,因为只有这种态度才能推进辩证法的研究,才能使研究产生有意义的结果。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那么我们对辩证法只能说一些别人不懂我们自己实际也不懂的空话。

我们的目的是澄清“什么是辩证法”,而且我们承认辩证法问题是有思想渊源的。这样,要回答“什么是辩证法”,我们可以按照思想的渊源关系向前追溯,一步一步地揭示出辩证法的起源和发展。

辩证法有一个历史,一个其涵义既有连续也有变化的历史。在这个辩证法史中存在着四个关节点,这四个关节点体现了辩证法涵义的历史关联和时代嬗变,它们是古希腊、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如果我们能够澄清辩证法之演变和发展的这四个关节点,那么我们也就回答了“什么是辩证法”。迄今为止,我们知道“辩证法”这个词最先出现于柏拉图的著作中,尽管它不是柏拉图发明的。虽然无法考证古希腊人在什么时候发明了“辩证法”这个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苏格拉底的时代,“辩证法”已经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了。在古代希腊,辩证法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领域和问题,但主要与论辩术和讲演术相关。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辩证法的杰出代表。

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有两层涵义。第一,辩证法意味着“对话”。在柏拉图的著作中,我们看到,苏格拉底通过一问一答的对话,将论题层层推进,抽丝剥茧,最后得出真理。辩证法就是通过对话达到真理的方法。柏拉图的著作几乎都是由“对话体”写成的,而“对话体”表现了古希腊辩证法的精髓,正如“辩证法”(di鄄alectics)和“对话”(dialogue)这两个词拥有共同的词根那样。第二,辩证法意味着“正反”。在对话中,苏格拉底总是佯装自己无知,而与别人唱反调。在苏格拉底与他人的论辩中,对同一论题通常形成正面和反面两种观点,通过对立双方的辩论,真理最终脱颖而出。就此而言,辩证法是通过辩论逼出真理的逻辑。

在古希腊,辩证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逻辑。作为方法,辩证法是一种言辞的艺术,一种对话的技巧,一种说服别人的方式。这种意义的辩证法仅兴盛于古希腊,后来就消失了。作为逻辑,辩证法内在于人类理性之中,是一种认识世界和表达世界的方式。后来康德和黑格尔都是在这种逻辑的意义上谈论辩证法的。一方面,从斯多葛哲学开始,贯穿整个中世纪,辩证法一直与形式逻辑紧紧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尽管在16—18世纪西方大哲学家不断涌现,新论迭出,但他们似乎都把辩证法遗忘了。近代哲学家中首先重新发现辩证法的是康德。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世界分为经验的现象世界和超经验的本体世界。对于现象世界,人的理智能力是有效的,能够通过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把握真理。然而,康德认为,人类理性具有一种形而上的冲动,试图突破现象认识超经验的本体世界,但是理性又不具备与本体世界相应的认识能力,这样人类只能将适用于经验世界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运用到超经验的本体世界上去,结果导致理性自身的“矛盾”或“幻相”。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辩证论”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曾一般地把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就是幻相的逻辑。这典型地表现在宇宙论的四个“二律背反”之中。康德论证,在关于世界的开端、组成、规律性和原因等问题上,都存在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两者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证明,但却是完全相反的。这就是“幻相”。康德认为,理性出现“幻相”,问题不在对象,而在人的判断。换言之,康德的辩证法意味着理性一旦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虽然古希腊的辩证法与康德的辩证法都意味着思想的逻辑,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古希腊辩证法作为逻辑是肯定的和积极的,它揭示的是事情的真理。康德辩证法作为逻辑则是否定的和消极的,它在认识中揭示的是理性的矛盾。黑格尔对辩证法的兴趣显然是康德引起的,但他不赞成康德辩证法,而最终回到了古希腊辩证法的肯定性和积极性。

在黑格尔哲学中,按照黑格尔本人的用法,“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对立的。这种对立是非常令人困惑的: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形而上学”是关于终极实在的研究,而“辩证法”不管作何种理解,都可视为思想的逻辑。就此而言,两者谈不上什么对立。但是,如果我们把关于辩证法的讨论置于康德哲学的背景中,那么“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就是可理解的了。在康德哲学中,只有理性涉入形而上学的领域,才会导致“幻相”的发生。辩证法作为“幻相的逻辑”只有在形而上学领域才能发挥作用,而且其结果是否定的和消极的。对于康德,重心在形而上学,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而又不合适的工具。黑格尔对康德的辩证法不满。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形而上学中,名义上起作用的是辩证思维,实际上还是知性思维,所以康德的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将形而上学消解了,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之间不再有一道不可跨越的鸿沟,认识中也不再存在一个不可知的形而上学领域,相反,理性有能力把世界的所有方面展示出来。对于黑格尔,辩证法是中心,形而上学只是一个被错误界定的思维领域。因此,黑格尔用“辩证法”来同康德的“形而上

学”对抗。

黑格尔是理解辩证法的关键。没有黑格尔对辩证法的深入发掘和积极高扬,就没有当代辩证法。追问“什么是辩证法”,首当其冲应该追问黑格尔“什么是辩证法”。首先,黑格尔把辩证法理解为最高的思维方式。

近代以来,分析理性一统天下。在分析理性之思维方式的统治下,一切认识活动都被归结为对认识对象的分析、分解和还原,以求发现最基本的元素,并用这种最基本的元素来解释一切。黑格尔将这种分析理性贬之为“知性”,认为它仅仅是理解世界的一种片面方法,而辩证法则是一种更高级的思维方式,知性只有在辩证法的统领下才有意义。其次,从形式上看,黑格尔辩证法表现为正、反、合的过程。古希腊辩证法和康德辩证法都是由两个因素构成,表现为一正一反,一问一答。黑格尔认为,这种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从而导致否定的结果。真正的辩证法应该是肯定的和积极的,对立的因素应该得到统一。为此,黑格尔在“正题”和“反题”之后又加上了“合题”,形成了著名的“三段式”,而黑格尔辩证法作为最高思维方式的肯定性质就表现在三段式的“合题”之中。最后,从内容上看,黑格尔辩证法包含有整体论、有机论和过程论等思想。辩证法是整体论的,它主张不是部分构成了整体,而是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不能用基本元素的性质来解释整体的性质,而是这些基本元素的性质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得到说明。辩证法也是有机论的,它主张任何事物或元素都不是孤立的,永远处于与其他事物或元素的联系之中,没有联系就没有它们的存在,而支配这些联系的则是它们的组织结构。辩证法还是过程论的,它把事物理解为过程,而过程体现着变化,变化则导致一种更高的现实。

如果辩证法对于黑格尔只是一种思维方式,那么如何理解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我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被理解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这是一种误解,而这种误解则是由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造成的。泛逻辑主义使黑格尔的辩证法由思维方式变为概念体系,使之成为概念自我演化的内在动力,这样辩证法就变成了包罗万象的逻辑学。唯心主义则使黑格尔的辩证法实在化,从一种思维方式变为“绝对精神”的一种辩证运动,而且这个“绝对精神”还要按照内在逻辑使自己对象化,即外化为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社会。因为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社会从根本上说只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显现,所以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不过是思维逻辑的客体化。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是黑格尔哲学的主要缺点,而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是同黑格尔哲学的主要缺点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具有讽刺意味。

黑格尔是现代辩证法的奠基者。但是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又是同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纠缠在一起的,这不仅掩盖了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的原本意义,而且也使辩证法变得神秘难解了。马克思是从黑格尔那里学习到辩证法的,同时马克思又对以黑格尔主义形态存在的辩证法感到不满。

虽然马克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次倡导和赞扬辩证法,但他对辩证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阐述。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观点主要存在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在这篇文章的结尾,马克思极为概括地谈论了辩证法。我们可以在该文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讨论中区分出两层涵义。

第一,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马克思批评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神秘的”,其所以是“神秘的”,因为“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因此,马克思提出必须把黑格尔辩证法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这里的关键在于,“倒过来”意味着什么?许多人根据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解释,认为黑格尔是从主观辩证法演绎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把它“倒过来”,就是从客观辩证法引申出主观辩证法。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讲把辩证法“倒过来”确实与黑格尔哲学的局限性有关,而黑格尔哲学的局限性也确实在于它的唯心主义和泛逻辑主义。但是,马克思的“倒过来”不是从主观辩证法中寻找作为其根基的客观辩证法,而是剥除唯心主义和泛逻辑主义强加给辩证法的“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剥去“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之后,辩证法就是一种思维方式,这样就恢复了辩证法的本来面目。

第二,马克思对辩证法本质的理解。马克思把辩证法的本质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客观辩证法无所谓“批判”或“维护”,“革命”或“保守”,只有作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才能够被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马克思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之所以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在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马克思既是一位理论家,更是一位革命家。无论是作为理论家还是作为革命家,马克思都迫切需要一种同主流思维方式不同的、革命的、批判的思维方式,以揭示现实社会的不合理,以论证社会革命的可能性,以期望一个更为理想的现实。

质言之,无论是对于古希腊和康德,还是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都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而黑格尔和马克思重提并高扬辩证法,都在于辩证法包含了对现实和主流思想的否定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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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什么是辩证法-什么是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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